五、诚信规范(1 / 1)

(一)什么是诚信规范

诚信即诚实信用,是每个人立身处世的根本,它要求人们待人处事真诚、讲信誉,言必行,行必果,一言九鼎,一诺千金。诚信不仅仅是道德规范,也是重要的法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被誉为“帝王条款”,它是正义理念在民法的具体化,是在遵守交易道德基础上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平衡。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道德体系存在着大量日益凸显的问题,而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处理这些问题来说意义重大,所以如何发挥诚信在整个道德体系中的作用是人们一直关注的话题。在法律职业伦理领域,诚实信用是需要法律职业人员坚持和发扬的理念,诚信规范要求每一名法律职业人员尤其是律师,在从业过程中忠于法律,诚信办案,公正地维护好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二)诚信规范在法律职业伦理中的具体体现

建立一个具有公信力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需要法律职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诚信规范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发挥法律的真正作用。从法官的角度讲,诚信规范要求法官忠实于法律,忠实于法律精神,依法裁判,慎重地运用自由裁量权。只有法官自身对法律诚信,本着法律真实意思出发,才能做出令人信服的判决;对于法官不近人情地肆意运用法律,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只能增加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感。这样不遵守诚信要求的行为不仅使得法律难以发挥作用,更使人们对法律丧失了信心。从检察官的角度讲,诚信规范意味着忠于事实、忠于法律,诚信执法,树立良好的检察官形象。《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1条规定:明礼诚信,在社会交往中尊重、理解、关心他人,讲诚实、守信用、践承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诚信规范对律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5条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第25条规定: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第26条规定: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条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第114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第135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歪曲事实和法律实质,或者可能会使公众产生对律师不合理期望的宣传等。这些规定都是诚信规范的具体体现。律师工作的本质和法律服务的特点决定了律师必须以诚信为本,律师只有具备良好的信用才能取得委托人的信任和社会的重视,才能帮助人们维护其合法权益,才能成为对抗强权保护弱者的正义化身。律师行业本身具有商业性,不论是对律师本人而言还是对律师事务所而言,诚信是保证其生存发展的必备原则,消除现存的律师信任危机还需要通过律师行业的诚信来发挥作用。所以诚信规范对于律师而言至关重要。换句话说,诚信规范是律师职业伦理的最核心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