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犯罪的经济分析(1 / 1)

法经济学 肖松 5708 字 4天前

一、犯罪的经济学本质

如果我们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理解犯罪,犯罪的本质是一种具有严重外部不经济的低效资源配置行为。[1]犯罪具有严重的负外部性。民事侵权行为也具有负外部性,但其负外部性尚可以通过民事侵权赔偿的方式内部化。而犯罪的负外部性是严重的,不能通过赔偿的方式内部化,只能通过惩罚对犯罪进行威慑,使其尽量不发生。例如,某甲不慎将某乙碰伤,某甲对某乙的损害具有外部性。显然,某乙不愿意通过谈判以某甲支付对价的方式允许其将自己伤害,因此,法律强制某甲进行赔偿是内化外部性的方式,某甲将会更加谨慎地行动以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害。但是,如果某甲蓄意将某乙打成重伤,则某甲行为的外部性就比较严重,赔偿不能解决此类负外部性,只能通过对某甲惩罚的方式,威慑其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如同卡拉布雷西和梅拉米德指出的那样,法律对权利的保护存在三种方式: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和不可让渡规则。[2]我们已在财产法与侵权法的章节里讨论了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这里重点关注不可让渡规则。不可让渡规则是指法律以禁止某种权利转让的方式来保护权利,即使转让双方基于自愿,这种转让仍被禁止。法律禁止某些权利转让的理由就是这种转让给第三方或社会带来的负外部性。例如,法律禁止人口买卖、毒品交易等。法律禁止某些权利的转让则意味着这类转让具有严重的负外部性,属于刑法调整的领域。因此,从权利保护的角度来说,犯罪因其严重的负外部性必须被阻止。

犯罪的负外部性导致犯罪在本质上的反效率。负外部性是市场失灵的一种表现,损害了资源配置的效率。由于负外部性的存在,行为人个人的成本和利益与社会不一致,市场机制(价格信号)就不能对社会资源进行有效地分配。因此,对个体是最优的决策,对社会便不是最优的。犯罪行为导致的社会成本远远高于罪犯从犯罪中获得的个体收益,这是违背效率的。因此,从促进效率的角度来说,犯罪必须受到惩罚。

基于犯罪的经济学本质,我们就可以将一些表面上构成犯罪而实质并不具有负外部性的非罪行为相区分。这就能解释为什么像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类行为不被刑法确定为犯罪。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从经济学角度来说,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虽然在表面上损害了他人的人身权与财产权,但其本质属于纠正负外部性的行为,因此,其符合效率的要求而不被认为是犯罪。

二、理性的犯罪

(一)理性犯罪假设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恶行,从经济学的视角来说,犯罪与道德无关,是犯罪实施者的理性行为。犯罪经济学假定罪犯为理性经济人,他具有理性计算的能力,只有当犯罪对他个人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他才实施犯罪。

犯罪的个人收益是罪犯因犯罪而获得的效用满足。犯罪收益包括物质性的收益和精神上的满足。例如,窃贼因盗窃获得的赃物,行凶者报复伤人后获得的快感都属于罪犯犯罪的个人收益。犯罪的个人成本是罪犯因犯罪须承担的各项成本,包括罪犯实施犯罪的直接成本、犯罪的机会成本和刑事处罚的预期成本。直接成本是实施犯罪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包括作案工具、作案经费、作案时间等直接用于犯罪的开支。犯罪的机会成本是指由于一个人把一部分时间用于犯罪,从而减少了通过合法活动谋利的时间,进而自动放弃的经济活动可能产生纯收益。刑事处罚的预期成本,是指犯罪分子预期的犯罪被查获和定罪惩罚给犯罪分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以抢劫罪为例,犯罪的个人成本包括实施抢劫过程中产生的购置作案工具、组织作案人员、选择作案环境等直接用于抢劫犯罪的开支,包括实施抢劫犯罪而失去的本可以合法工作获得的利益,包括罪犯预计的被抓获定罪并判处罚金及监禁对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犯罪的个人成本不同于犯罪给社会带来的成本,后者还要包括犯罪给社会带来的社会损失(例如犯罪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失)。犯罪分子对这部分成本是不予考虑的,这正是犯罪的负外部性的体现。

犯罪分子是理性行为人的这一假设符合现实吗?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犯罪属于**犯罪,表现出非理性的因素。笔者认为,即便是对那些**犯罪而言,犯罪分子的心理状态仍然存在理性成分,只不过这种理性成分受到了一些局限。犯罪分子仍然经过了其犯罪成本与收益的快速计算,只是其计算的结果存在理性的局限。因此,从总体上来说,理性犯罪假设仍然是符合现实的。实证研究表明,犯罪分子能够对机会成本、查获概率、惩罚严厉性等犯罪成本的变量做出比较充分的反应,这为理性犯罪的假设提供了经验上的支持。

(二)理性犯罪模型

基于理性犯罪的假设,我们可以建立理性犯罪模型,对犯罪实施者的行为进行刻画,以寻求影响其行为选择的法律政策。

理性犯罪模型建立在行为人对犯罪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比较的基础上。为了建模的方便,我们将犯罪的预期成本简化为预期惩罚成本。对于犯罪的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我们将其作为犯罪收益的抵减项,也就是说,此处的犯罪收益是指扣除直接成本与机会成本的收益。这样,行为人面临的就是犯罪给自身带来的收益与外部给其施加的惩罚成本的抉择。

假设x表示罪行的严重程度,y表示罪犯从犯罪中获得的收益,y是x的递增函数,则犯罪收益可写为y=y(x)。假设国家对犯罪的惩罚采用罚金方式,罚金由函数f=f(x)决定。受到惩罚的概率由函数p=p(x)决定,则犯罪的预期惩罚成本=p(x)f(x)。理性犯罪者的目标就是犯罪的净收益最大化,可写为max[y(x)-p(x)f(x)]。对该式求解,可知当边际收益等于边际预期惩罚成本时,即y′(边际收益)=p′f+pf′(边际成本)时,犯罪的净收益最大。因此,理性的犯罪分子将选择此时的犯罪程度x??。

我们可以借助图形来更加形象地描述理性犯罪模型。在这里,我们以挪用公款犯罪为例描绘犯罪实施者的理性决策。[3]

图7-1 理性犯罪

图7-1描绘了一个挪用公款犯罪的理性模型。坐标横轴为犯罪的严重程度,纵轴为刑罚的严厉程度,以挪用公款的金额来表示。挪用的金额越大,表示犯罪越严重,刑罚也越严厉,反之亦然。当挪用的金额为0时,表示没有犯罪,也不会受到刑罚处罚。图中斜线表示犯罪的收益y(x),随着挪用金额x的增加,犯罪的收益y也增大。斜线与横轴的夹角为45°,这表示犯罪收益等于挪用公款的数额。这条斜线被称为完全吐赃线。在这条线上的每一点横轴值与纵轴值相等,表示惩罚的严厉程度与犯罪的严重程度相同,即罚金等于挪用公款的金额。判处罚金的结果就会导致完全吐赃。完全吐赃的刑罚程度不能对犯罪产生威慑作用,因为犯罪分子被查获后大不了退还账款,并不会有什么损失。因此,刑罚的严厉程度一定要高于完全吐赃线所代表的刑罚程度。我们用完全吐赃线也即犯罪收益斜线上方的曲线f(x)来表示刑罚程度(以罚金来具体表示)。只有当罚金f(x)大于犯罪收益y(x),才能威慑犯罪的发生。图中与斜线相交的曲线为犯罪分子的预期惩罚成本p(x)f(x),低于罚金曲线f(x)。这是因为犯罪分子是否一定受到惩罚是不确定的,其预期惩罚概率p(x)小于1。考虑预期惩罚成本曲线,在犯罪程度小于x1及大于x2的区间,犯罪的预期惩罚成本大于犯罪收益,行为人将不会选择犯罪。在预期惩罚成本曲线处于x1至x2区间的部分,犯罪收益大于预期惩罚成本,行为人将选择犯罪。在x??处,犯罪收益与犯罪预期惩罚成本的差值最大,犯罪的净收益最大,因此,犯罪的理性决策为挪用金额为x??的公款。此时,犯罪的边际收益y′等于边际预期惩罚成本p′f+pf′。

理性犯罪模型的政策意义在于,如果法律能够影响犯罪分子的边际收益或者边际预期惩罚成本,就可以影响其犯罪程度x??,减少犯罪的严重程度,将其控制在较低的水平。

首先,法律可以通过增加边际预期惩罚成本来减少罪犯犯罪的严重程度。法律可以规定更严厉的刑罚,使边际严厉程度f′增加,导致边际预期惩罚成本增加,在边际收益不变的情况下,犯罪程度x??将降低。法律也可以加大查处定罪和处罚的概率,提高惩罚罪犯的边际概率p′,从而增加预期惩罚成本,降低犯罪程度x??。

其次,法律可以通过降低犯罪分子的边际收益y′来减少犯罪的严重程度。国家可以在预防犯罪方面投入更多资源(例如增加报警、监控等装置),加大犯罪的直接成本。国家也可以采取措施增加社会就业,提高犯罪的机会成本。这些措施都将减少有利可图的犯罪机会,降低犯罪的边际收益。在边际预期惩罚成本不变的情况下,犯罪边际收益的降低将导致犯罪程度x??的降低。

(三)理性犯罪模型的实证检验

大量文献对理性犯罪模型进行了验证,这些文献发现犯罪收益的降低或者预期惩罚成本的增加均能降低犯罪率,从而支持了理性犯罪的观点。从犯罪收益方面来看,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因素能对犯罪率产生重要的影响。教育、收入差距、失业、贫困和城市化等因素均能影响行为人的收益,从而影响行为人的理性决策。从预期惩罚成本方面来看,刑罚的严厉性和确定性均能对犯罪率产生重要的影响。

研究文献发现,教育程度的提高能够增加受教育者的人力资本,带来更多就业机会和更高的工作收入,这就增加了行为人犯罪的机会成本,减少了其犯罪的收益,从而降低了犯罪发生的比率。而收入差距、失业与贫困则增加了犯罪率。由于收入差距,穷人犯罪的机会成本较低,富人的财富又为他们提供了犯罪机会,因此收入差距刺激了犯罪。相反,实施缩小收入差距的社会福利计划则因增加犯罪的机会成本而促进了犯罪率的下降。失业与贫困均使人们的财务状况限于恶劣的状态,其收入的下降使得犯罪的机会成本也大大下降,因此引发更多犯罪。相反,政府采取扩大就业的措施有利于减少犯罪的发生。对于转型社会,城市化也带来更多犯罪。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寻找工作,就业的低机会促成了犯罪的高比率。

另外,研究文献也发现刑罚的严厉程度和刑罚概率的提高均能够对犯罪产生威慑作用,减少犯罪的发生。在中国,严打政策对犯罪的威慑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一般认为,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曾发起了三次全国规模的严厉打击犯罪活动,分别发生在1983年、1996年和2001年。这几次严打发动的历史背景都是犯罪率的激增不降,全国治安状况的恶化和重大恶性犯罪事件的频发。针对严峻的犯罪形势,中央在全国范围发动了大规模的严打活动,其特征在于集中力量、从重、从快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严打对刑罚的严厉程度和刑罚的概率这两方面都有所提高,导致了犯罪分子预期犯罪成本的攀升。如果犯罪分子是一个理性的行为人,那么严打必将威慑犯罪的发生。因此,如果我们能从实证上证明严打的确成功地遏制了犯罪增长,那么我们也就证明了理性犯罪模型的合理。

统计研究表明,从1978年开始,我国犯罪率逐年攀升,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1978年我国犯罪率仅为56起∕10万人,至1981年犯罪率已达91起∕10万人。1982年犯罪率有所下降,但仍高达77起∕10万人。在1983年开始的三年严打期间,犯罪率则降低为64起∕10万人、54起∕10万人和56起∕10万人。[4]始于1996年和2001年的后两次严打,虽然没有使犯罪率出现大幅下降,但是遏制了犯罪率快速上升的趋势,使犯罪率处于比较平稳的状态。有学者还对严打的威慑效应进行了实证分析。其具体做法是:以犯罪率作为被解释变量,放入犯罪率的滞后一期来控制其他变量的影响并反映犯罪率的连续性(这两个变量都取对数),然后在严打的年份中放入虚拟变量(取值为1,其余年份取值为0),同其他没有严打的年份做对比,考察严打的威慑效果是否明显。计量分析的结果表明,严打对暴力犯罪存在显著的威慑效应。[5]这就从实证上证明了犯罪是理性行为选择的观点。

三、几种犯罪类型的经济分析

为了更清晰地理解犯罪的经济学含义,我们选择部分典型的犯罪类型进一步地阐释。

(一)财产犯罪

财产犯罪是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犯罪。财产犯罪是指一类犯罪,由多种具体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犯罪类型组成。这类犯罪具体包括侵犯财产罪中所列的犯罪行为,如抢劫、盗窃、诈骗、侵占单位财产、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等;包括金融诈骗中所列的犯罪行为,如非法集资、金融票据诈骗、保险诈骗等;包括贪污贿赂罪中的贪污、受贿等以及其他通过侵犯他人财产权非法获取财产利益的行为,如绑架、敲诈勒索等。财产犯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都具有共同的性质,即对他人财产权利的侵犯。这种侵犯可以是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对他人财产的非法侵犯,也可以是为取乐、泄愤等原因对他人财产的纯粹性破坏。

财产犯罪是所有犯罪类型中最多发的一种犯罪,财产犯罪的数量在总犯罪数量中占据最高比例。以我国官方近几年的统计数据为例,我国财产犯罪案件在总犯罪案件的比率为43.81%(2007年)、43.06%(2008年)、40.97%(2009年)、37.73%(2010年)、35.76%(2011年)。[6]这一比率虽逐年下降,但财产犯罪仍是各统计年度比率最高的犯罪案件。这表明,我国目前相当大比例的犯罪是财产利益导向的。因此,单独分析此类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经济学认为,财产犯罪的本质是对财产权利的侵占,这种侵占因违背产权人的自愿而缺乏效率。财产权是产权人对资源自由行使且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在理性作用下,产权人能够以最有效率的方式行使权利而获得利益的最大化。财产权具有可分割性和可转让性,产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以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方式来获得资源的最优配置。财产的转让,通常只有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才能增进交易双方的福利,实现资源的效率配置。而侵占是违背权利人意志的财产转移,不符合效率的价值要求。因此,法律有必要对侵占行为进行干预,以避免效率上的损失。对财产侵权的干预,并不是刑法的专利。侵权法以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纠正着大量的财产侵占行为。侵权法对侵权人课以侵权责任,将其给产权人带来的负外部性内部化为自身成本,从而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然而,某些侵占行为具有较大的负外部性,侵权法不能够完全将其内化为侵权人的自身成本,这使得侵占行为难以制止。为了弥补侵权法的局限,刑法将这些负外部性较大的财产侵占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以刑罚进行对治。刑罚通过惩罚的方式对意欲实施财产犯罪的行为人进行有效威慑,以遏制财产犯罪的发生,避免资源的反效率配置。

财产犯罪较为明显地体现了犯罪理性。财产犯罪属于故意犯罪,犯罪分子能够理性地分析犯罪的成本收益,并主动追求犯罪收益。不少财产犯罪还具有高智能的特点,这表明犯罪分子工于心计,对犯罪的实施进行过事先谋划和精细计算。在财产犯罪中,犯罪分子所显示出来的理性能力是完全的,这意味着这些犯罪的供给是富有弹性的。犯罪分子能够根据犯罪的收益与成本理性地调整自己的行为选择。

那么,如果能够以法律对犯罪分子的成本与收益进行干预,影响其犯罪行为的效用函数,财产犯罪就能够得到抑制。如前所述,犯罪的个人成本包括罪犯实施犯罪的直接成本、犯罪的机会成本和刑事处罚的预期成本。在犯罪收益不变的条件下,加大犯罪的个人成本能够减少犯罪的发生。法律虽然不能影响所有的犯罪成本,但可以影响其中的预期刑罚成本。刑法能够通过增加预期惩罚成本来减少财产犯罪,这包括刑法对财产犯罪课以更严厉的重刑,也包括提高罪犯被查获定罪的概率。另一方面,实施增加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福利措施能够增加财产犯罪的机会成本,从而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最后,加强社会对财产犯罪的防控,增加犯罪的实施成本,使犯罪分子难以下手,亦能遏制财产犯罪的发生。

(二)暴力犯罪

虽然刑法对暴力犯罪并不存在一个明确的法律上的定义,但刑法以列举的方式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界定为暴力犯罪,作为无限防卫权的适用范围;将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作为不适用假释和限制减刑的犯罪行为。[7]因此,从狭义上说,上述刑法明文列举的犯罪就是暴力犯罪。从上述暴力犯罪侵害的对象来看,既有人身权也有财产权。由于刑法条文的列举并不完全,我们可以给暴力犯罪下一个在更广意义上的定义: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包括以暴力进行威胁),严重危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利的犯罪。暴力犯罪的基本特点在于犯罪具有明显的暴力性质,并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暴力犯罪一般具有突发性、残酷性、冒险性等特点,往往给受害人及社会带来难以愈合的心理创伤或恐惧。因此,尽管暴力犯罪在所有犯罪类型中的案发比率并不高,却极大地影响了社会公众的安全感,给受害人及社会造成巨大的伤害。

暴力犯罪以暴力性为特征,这是否表明暴力犯罪不符合犯罪理性呢?笔者认为暴力犯罪仍然是犯罪分子在理性的框架下进行的行为选择。大部分暴力犯罪,罪犯都经过精心计算,并追求以暴力手段来达到犯罪目的。当然,确有少数暴力犯罪属于行为人一时激动而实施,但这些犯罪也同样是行为人理性判断的结果,只不过在**状态下,行为人的理性会受到一些情绪上的影响,表现出一些局限,但并不是丧失了理性。暴力犯罪符合犯罪理性也获得实证上的支持。在我国几次严打期间,暴力犯罪率均大幅下降,这表明犯罪分子是否实施暴力犯罪是其对犯罪成本与收益理性计算的结果。

近年来,我国暴力犯罪呈现低龄化的特点,青少年暴力犯罪日益突出。作为犯罪主体,青少年的理性特点值得我们思考。和其他成年人相比,青少年(包括未成年人和年龄在25岁以下的青年)在情绪上更易冲动,理性更有局限。按照行为经济学的观点,现实社会中的人是有限理性的。不过,笔者认为有限理性不同于非理性,仍然属于理性的范畴,是人类的固有能力。因此,青少年暴力犯罪应当以理性犯罪模型进行解释。青少年的有限理性可以用效用贴现理论加以解释。人们对于现实的效用和未来的效用存在不同的态度。人们普遍更重视现在的效用,而忽视未来的效用。经济学认为,未来的效用能够通过贴现而折算为现在的效用。在折算时,影响效用现值的关键是行为人估定的贴现率。在未来效用不变的情况下,贴现率越低,折算成的效用现值越大;反之贴现率越高,折算成的效用现值越小。

潜在的罪犯在考虑是否实施犯罪时,会对未来遭受的刑罚(负效用)赋予一个贴现率而将其折算到现值。青少年由于受到情绪的影响,理性上存在局限,往往对未来的刑罚赋予一个比其他人群更高的贴现率,在他们眼里,未来刑罚的现值并不能对他们产生很大的负效用。因此,青少年主观地调低了犯罪成本,相比其他人群,他们引发更多的犯罪。

对暴力犯罪的控制,国家仍然可以从犯罪成本的干预着手。一方面,刑法可以通过加大预期惩罚成本来减少暴力犯罪,这既包括刑法加重对暴力犯罪的惩罚,也包括提高罪犯被查获定罪的概率。我国历史上几次严打对暴力犯罪的遏制就是例证。另一方面,针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突出的现象,应当完善包括法律在内的各项社会制度,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培养正确的道德是非观念,改变其对犯罪收益的不正当评估。同时,还要改变青少年对犯罪成本的非理性估计,促使其放弃暴力犯罪行为。

(三)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应受刑罚处罚的系列犯罪。我国《刑法》没有对毒品犯罪下一个概括的定义,而是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毒品犯罪的具体罪种。这些犯罪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可见,毒品犯罪是违反国家毒品管制的相关犯罪。

毒品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这是世界各国普遍对涉毒行为定罪惩罚的主要原因。首先,毒品犯罪会损害吸食者的健康。毒品犯罪或向吸毒者供给毒品,或帮助吸毒者消费毒品而将吸毒者推向毁灭的深渊。毒品是具有成瘾性的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对吸毒者的损害是由毒品本身的特性决定的。毒品具有成瘾性,一旦吸食,难以戒除,使吸毒者形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毒品依赖。这种依赖使吸毒者形成药品滥用,从而给吸食者的身心健康带来毁灭性的损害。其次,毒品犯罪危害家庭和社会稳定。由于毒品依赖,吸毒者须不断地吸食毒品,从而被迫从犯罪分子手中高价购买毒品,最终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境地。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毒品犯罪对家庭的破坏会蔓延到对整个社会稳定的破坏。再次,毒品犯罪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损失。毒品交易使吸毒者往往丧失劳动能力,对社会生产力产生极大破坏,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最后,毒品犯罪往往会诱发其他犯罪行为。经验研究表明,吸毒是对犯罪数量有显著贡献的因素。由于吸毒需要耗费巨额钱财,吸毒往往诱发盗窃、抢劫、诈骗、贪污等侵财型犯罪。毒资的缺乏还助长了以贩养吸的犯罪行为。另外,由于毒品能直接改变人脑中部分化学物质的结构,使吸毒者中枢神经系统高度兴奋或产生幻觉、错觉,从而诱发杀人、伤害等暴力犯罪。

根据我国国家禁毒委员会的统计,我国毒品犯罪一直在持续增长。在2010年,我国共查获了毒品犯罪案件8.9万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10.1万名,同比分别上升14.5%和10.8%。[8]这表明,我国面临着遏制毒品犯罪增长的严峻形势。

毒品犯罪仍然符合理性犯罪模型。毒品的成瘾性需求催生了毒品交易市场,诱发了毒品生产、供给以及帮助消费毒品的犯罪行为。虽然面临高昂的犯罪成本,但毒品犯罪带来的高利润还是使一部分人走上了毒品犯罪的道路。那么,对毒品犯罪的治理,也仍然可以从影响行为人的犯罪成本和犯罪收益两方面展开。

在犯罪成本方面,实施严峻刑法,提高查处概率均能通过增加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来威慑毒品犯罪。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绝大多数国家为了遏制毒品犯罪都对毒品犯罪设置严厉的刑事处罚。法律还通过严格成瘾性药品管制,阻断毒品原料的生产来增加犯罪的实施成本。也有人指出增加犯罪成本无助于犯罪的遏制,反而会诱发更多的犯罪,从而主张毒品合法化。他们认为,对毒品犯罪施加惩罚,固然会减少毒品犯罪,降低毒品交易市场上的毒品供应量,提高毒品价格;但是由于毒品的成瘾性,吸毒者对毒品的需求缺乏弹性,吸毒者并不会因为涨价而减少需求,反而会因为毒品的提价诱发更多侵财犯罪来维持毒品消费。而如果将毒品合法化,将极大地降低毒品的价格从而避免更多犯罪发生。在实践上,毒品合法化的观点并未得到多数国家的认同,严格禁毒仍然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世界上只有极少数国家采取非常有限的毒品合法化政策。例如,荷兰将毒品区分为硬毒品和软毒品,对持有、服用和出售少量的软毒品大麻给予非罪化的对待。

本书不支持毒品合法化的观点。从理论上来说,毒品合法化不能减少犯罪,只会给社会带来更严重的危害。毒品合法化势必加大毒品的供给,将有更多人吸毒成瘾,这些人不光自己健康受损,也累及后代、家庭与社会。一个体质羸弱的社会是对生产力的巨大破坏,是反效率的。危害公众健康的行为应当被作为犯罪禁止。毒品合法化也不会降低犯罪数量。毒品合法化虽然有可能降低涉毒的犯罪,但因为毒品对吸毒者神经的破坏,对人类理性能力的破坏,会诱发更多的暴力犯罪。同时,吸毒者对毒品的轻易取得会加重其毒瘾的程度,他们会消费更多的毒品,因此,即使在毒品单价下降后,需求量的增长也会耗费他们的资财,仍然会诱发侵财类犯罪。从实践上来说,针对我国国情,历史让我们不愿重复百年前鸦片对我国公民健康的伤害。目前我国刑法只对毒品供应、持有毒品及帮助消费定罪,并未对吸毒行为定罪,而只对吸毒行为给予行政制裁,这表明我国对吸毒行为已经实施了较多数国家更为宽松的刑事政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施吸毒犯罪化的刑事政策(这些国家包括美国、法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9]),而我国在不将吸毒入罪的情形下再推行毒品合法化是不合时宜的。

另外,减少毒品犯罪的收益也是治理毒品犯罪的路径之一。如何减少毒品犯罪的收益,可以从控制毒品需求入手。毒品交易的暴利是刺激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的主要动力。而毒品交易暴利的根源是由于毒品需求市场的存在。如果能成功减少毒品需求,则毒品价格就会下降,交易变得无利可图,犯罪分子将放弃涉毒犯罪。不过,由于毒品的成瘾性,毒品需求的控制面临较大的困难,这也是毒品犯罪治理任重道远的重要原因。控制毒品需求首先是做好预防,通过加强毒品危害性的教育,让人类远离毒品。通过教育,让未吸毒者终身不接触毒品,已吸毒者不再接触毒品,以避免染上毒瘾。在这里,特别要加强青少年的教育。青少年由于其理性能力和认知发展的特点,更易受到毒品的**。据统计,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共发现登记吸毒人员154.5万名,其中海洛因成瘾人员106.5万名,占69%。滥用合成毒品问题更加突出,仅查获登记的就有43.2万名,其中新查获11.94万名,多数是25岁以下青少年。[10]因此,新型毒品的涌现,迫切要求我们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其次,对于吸毒上瘾者,要对其进行强制戒毒,使其戒除毒瘾,逐步恢复健康。

毒品犯罪的治理往往需要同时干预毒品犯罪的收益与成本。一方面,要通过刑罚制裁减少毒品供应而增加毒品犯罪成本;另一方面,要通过教育和戒毒等干预降低毒品消费来减少毒品犯罪收益。在合力的作用下,即毒品供给的减少和毒品需求的减少,将使毒品交易市场上毒品交易的数量和价格呈现双降趋势,图7-2显示了这种合力的效果。

图7-2 法律对毒品犯罪成本与收益双重干预的影响

如图7-2所示,在法律干预之前,毒品交易市场上毒品的均衡价格P和数量Q由毒品供给曲线S和毒品需求曲线D共同决定。刑法对毒品犯罪予以惩罚,使毒品供给减少,毒品供给曲线左移为S1;法律增强对毒品的教育和强制戒毒,使毒品需求减少,毒品需求曲线左移为D1;在新的供给与需求影响下,毒品的均衡价格和数量均降低为P1和Q1。因此,法律对毒品犯罪成本与收益的干预,将极大地降低毒品犯罪的数量,维护社会公众的健康安全。

[1] 郭东:《犯罪的经济学本质》,载《公安研究》,2007(4)。

[2] [美]吉多·卡拉布雷西、道格拉斯·梅拉米德:《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性:“大教堂”的一副景观》,36页,见[美]唐纳德·A·威特曼:《法律经济学文献精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 [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第6版),史晋川、董雪兵等译,460页,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

[4] 此处的犯罪率用每十万人口的犯罪数量来表示。数据引自陈屹立:《中国犯罪率的实证研究》,23页,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

[5] 陈屹立:《严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2)。

[6] 此数据来源于2008年至2012年《中国法律年鉴》。这里的财产犯罪仅包括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侵犯财产罪,若考虑到刑法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贪污贿赂罪中的财产性犯罪,财产犯罪的比率会更高。

[7] 详见《刑法》第20条、第50条和第81条的规定。

[8] 此数据来自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2011中国禁毒报告》,参见中国公安部禁毒局官网http://www.mps.gov.cn/n16/n80209/n80481/n804535/2804926.html。

[9] 阿地力江·阿布来提:《毒品刑事治理探讨》,载《刑事法评论》,2008(1)。

[10] 此数据来自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2011中国禁毒报告》,参见中国公安部禁毒局官网http://www.mps.gov.cn/n16/n80209/n80481/n804535/28049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