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其规制(1 / 1)

法经济学 肖松 2083 字 4天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依照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经营者在市场中所处的一种状态,处于这种状态的经营者不受市场竞争的约束,具有控制价格或者排除竞争的能力。因此,与垄断协议不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不考虑其他经营者的意图或行为,不必与他人达成合谋或者协同行为,而是凭借自己的市场支配力来限制竞争。

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受到法律的干预,因为市场支配地位多因合法行为所致。例如,经营者可以通过合法的竞争或者国家授予的特权而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但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确有能力排除或限制市场的竞争,这又使得法律必须对其滥用支配力的行为进行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我国《反垄断法》列举了六种滥用行为,分别为不公平交易、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强制交易、搭售和价格歧视。

不公平交易是指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它是经营者为获取垄断利润,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掠夺性定价是指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该行为直接针对竞争对手,意图通过低价倾销将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拒绝交易是指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该行为多发生在具有支配力的上游企业拒绝与下游企业交易的情形。强制交易是指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该行为以排除竞争对手为目的,多以独家交易的形式出现。搭售是指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要求交易对象购买其产品或者服务的同时须购买其另外的产品或者服务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搭售旨在将经营者在被搭售商品的市场势力扩散到搭售商品的市场上,以排除其他经营者的竞争。价格歧视是指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该行为不仅会妨碍经营者经营产品的市场竞争,也会限制经营者交易对象的产品市场的竞争。

上述行为虽然在表现形式上各不相同,但在本质上都是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力对相关市场竞争机制的破坏。

一、规制理由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竞争及效率的负向影响成为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理由。这种负向影响首先体现在对竞争机制的破坏。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对市场竞争存在潜在的威胁。在完全竞争市场上,经营者只是价格的被动接受者,无法对市场产生影响。但如果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力,就可以减少市场的竞争程度,为自己谋取垄断利润。经营者可以控制产品的价格,减少产品的数量,在追逐垄断利润的同时,将其他经营者排挤出市场。对竞争的破坏,降低了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减少了社会的整体福利。另一方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可能损害经营者的动态效率,阻碍企业内部的创新和技术进步。竞争的缺乏使经营者能够轻而易举地获得高额的垄断利润,从而可能丧失创新和技术革新的动力。

二、违法行为的认定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法律规制,首要的问题在于如何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认定。违法行为的构成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二是经营者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对这两个条件的认定,都需要运用经济学的分析。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经营者滥用行为的前提。判断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往往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一般认为,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是判定需要考虑的首要因素,而这又以相关市场的确定为前提。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产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市场。相关市场的认定对于市场支配力的确认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在1956年美国政府诉杜邦公司垄断玻璃纸一案中,相关市场的认定决定了对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力的认定。在该案中,杜邦公司被控垄断了玻璃纸产品市场。如果以玻璃纸产品为相关市场,杜邦公司占有百分之百的市场份额;但如果将玻璃纸看作一种软包装材料,以软包装材料为相关市场,杜邦公司则仅占据18%的市场份额。美国最高法院持后一种观点,因而认定杜邦公司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经营行为不构成垄断。

相关市场的本质是相互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所形成的市场。因此,对相关市场的确认须考虑产品的竞争关系。对产品的竞争关系可以通过对产品相互替代关系的分析来确定。产品之间的相互替代程度越高,则产品之间的竞争关系就越强。一般认为,可以用需求交叉弹性来测量产品之间的相互替代关系。需求交叉弹性是指一种产品需求数量的变动与引起这一变动的另一产品的价格变动之间的比率。它表示某项产品价格变化对另一产品需求数量的影响。如果该比率为正数,则表明两项产品具有替代关系。该比率越高,表示替代关系越强。不过,并不是产品具有替代关系,就可以将这两项产品确认为相关市场。只有当该比率达到一定程度,即两项产品具有较强的替代关系,才能被确认属于一个相关市场。

在确认相关市场的范围之后,接下来需判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占有的市场份额是判断的重要因素。市场份额是经营者产品占市场总销售额的比重。如果一个经营者长期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往往表明其具有市场支配力。在实践中,对于占有多大比例的市场份额应当被认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标准。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可以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过,市场份额并不是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标准。有时候,即使经营者占有很高的市场份额,也不具有市场支配力;而另一些时候,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并不高,却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还需考虑其他因素。这些因素包括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以及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经营者对上下游市场的控制力越强、财力越雄厚、技术越先进、其他经营者对其在交易上的依赖越强、其他经营者的市场进入越困难,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力就越强。

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也就具有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潜在力量。当其滥用市场支配力妨碍竞争时,就成为法律规制的对象。判断经营者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力的行为仍然需要进行经济分析,考虑其对竞争及效率的负向影响。因此,合理原则依然是主要的规制原则。案例6-2中法院对规制原则的适用即建立在经济分析的基础之上。[1]

【案例6-2】

柯达公司生产和销售复印机等设备,自己也生产和销售维修更换用的零部件并且提供机器的维修服务。20世纪80年代初期,作为独立机器设备维修商的公司开始进入维修服务市场。1985年,柯达公司改变售后市场营销策略,使得独立维修商无法获得柯达设备的维修零件。同时,柯达公司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其零件时必须同时购买柯达的维修服务,而其他品牌零件由于无法兼容柯达的机器,使得独立维修商的业绩大减,有些甚至被迫退出了市场。因此,独立维修公司向法院起诉,主张柯达公司的搭售行为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柯达公司辩称其在机器设备市场并不具备市场支配力。即使自己在搭售品市场即零部件市场占有垄断性的市场份额,但市场份额本身不意味着具有市场力量。机器设备的销售市场是竞争性的市场,如果自己提高零部件和服务价格来获取高额利润,会导致机器设备市场销售的下降。因此,柯达公司不可能对零部件和维修服务制定高于竞争水平的价格。地区法院做出了有利于柯达公司的判决,上诉法院推翻了此判决,驳回了柯达的主张:如果在设备主市场不存在市场控制力,那么应当假定在零部件市场和维修服务市场也不存在市场控制力。美国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

在该案的审理中,美国最高法院没有对搭售行为简单地采取本身违法原则予以确认,而是运用交易成本理论对案件进行了经济分析。法院认为,柯达公司完全可能在零部件市场和维修服务市场获得高额垄断利润,而同时并不会对机器设备的销售产生过大的负面影响。法官认为信息成本和转换成本的存在使柯达公司可以达到目的。如果零部件和维修服务价格要影响机器设备销售的话,顾客在购买机器设备时要对机器设备购买以后的终身维修成本做出估计。必需的信息包括:价格、质量、用来操作、升级和改进设备的产品的供应、维护和修理费用,包括对故障频率的估计,修理的性质,服务和零件的价格,停工的长短和停工期造成的损失等。这些信息对一般用户而言很难获得。换言之,估计面临较高的信息成本,特别是在市场不完全的情况下,顾客无法在购买机器设备时即对产品使用期间内所有可能发生的成本作完整的评估。

法院认为,除了信息成本以外,转换成本也可以使柯达公司达到目的。转换成本是更换机器设备的成本。如果转换成本很高,已购买机器设备并被锁定的顾客就会在最终决定更换机器设备之前的一段时间内,容忍零部件和维修服务价格一定程度的上涨。如果转换成本高于零部件和维修服务价格的增加,而且被锁定的用户数量高于新购买者数量,那么卖方就可能在零部件和服务市场保持高于竞争水平的价格而仍然获利。

笔者认为,柯达公司的搭售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规制。虽然柯达公司在机器设备市场不具有市场支配力,但是,由于存在信息成本和转换成本,机器设备市场的竞争效果无法有效传递到售后市场,其竞争不能克服零部件和维修服务市场上的垄断效果。在零部件和维修服务市场上,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存在依赖,因此,柯达公司在该市场存在市场支配力,其搭售行为构成了限制、排除竞争的效果,损害了资源配置的效率,理应受到法律规制。该案的意义在于:对反垄断案件的分析应当坚持合理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案件分析时,应当采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以获得正确的结论。本案对经济学交易成本理论的运用是一个很好的典范。

[1] 王传辉:《反垄断的经济学分析》,180~182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