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活动水平及其影响
如前所述,当事人的预防水平会影响事故损害发生的概率。但是,预防水平并不是影响损害发生概率的唯一变量,当事人的活动水平也是影响损害发生概率的变量之一。这是我们在前述简单模型没有包括但却在实际中客观存在的变量。活动水平是当事人从事风险活动的数量程度,活动水平越高损害发生的概率越大。例如,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与驾驶者的预防水平有关,也与驾驶者的行车里程有关。驾驶者不开车,就没有碰撞损害发生的可能;驾驶者开车,就可能发生碰撞损害。驾驶者开车的里程越多,损害的可能性越大。
不同的侵权责任规则对当事人的活动水平存在不同的激励影响。在无责任规则下,受害人自担损害责任,因此,他有激励将活动水平调整到最优的数量以预防损害的发生,而侵害人则没有激励采取预防损害的最优活动水平。在无过错责任规则下的激励正好相反,侵害人有激励采取最优活动水平以预防损害的发生,而受害人却缺乏此种激励。在简单过失的过错责任规则下,侵害人只要没有过失即不对损害担责。因此,侵害人有激励采取最优预防水平,却无激励采取最优活动水平。而对受害人来说,在侵害人没有过失时,他得自担损害责任,因此,他既有激励采取最优预防水平,也有激励采取最优活动水平。在共同过失抗辩的过错责任规则下,如果侵害人没有过错,受害人就得自担损害。因此,受害人有激励采取最优活动水平,而侵害人缺乏此种激励。在相对过失的过错责任规则下,当事人按照过失的比例对损害担责。如果侵害人没有过失,受害人就得承担100%的损害。因此,受害人有激励采取最优活动水平,而侵害人则没有。在共同过失抗辩的无过错责任规则下,如果受害人没有过失,侵害人得对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侵害人有激励采取最优活动水平,而受害人则没有。上述结论可以通过下表来反映。
表4-4 不同侵权责任规则对活动水平激励的有效性
从表4-4可以看出,活动水平会影响不同侵权责任规则的有效性。如果能够识别潜在侵害人的活动量的变化是防止事故的最有效方法,那么就有足够的理由对从事这些活动的人适用无过错责任,此时适用无过错责任规则是最优的。例如,甲饲养了一只猛兽作为宠物,甲的邻居乙即成为潜在的受害人。无论乙怎么调整自己的预防水平和活动水平,都不能有效防止猛兽伤人的损害。而对甲来说,因为猛兽是高度危险的动物,甲的活动水平是防止损害的最有效方法。甲不饲养猛兽则不会有损害发生。因此,适用无过错责任规则是最优的侵权责任规则。
如果潜在受害人的活动量的调整是防止事故的最有效方法,则应该对从事这些活动的人适用无责任规则,此时适用无责任规则是最优的。例如,甲在某个休息日强行进入一座已被政府封堵的非法煤窑,不幸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在该例中,煤窑已经被政府封堵,是甲强行将封堵物破坏而进入煤窑,进而发生事故。预防事故最有效的方法是调整受害人甲的活动量,甲不进入煤窑则不会有损害。此时,适用无责任规则是最优的侵权责任规则。
从表4-3还可以看出,侵权责任规则存在一个局限:无论哪种侵权责任规则都无法同时为侵害人和受害人双方的活动水平提供有效的激励。因此,当双方的活动水平都是预防事故的有效办法,而不能识别谁更重要时,侵权责任法对人类风险活动的调整在效率上是有限的。
二、法院的错误及其影响
(一)法院在估计损害成本上的错误
法院在估计损害成本上的错误是指法院认定的损害与实际损害的偏离。有时候法院认定的损害金额可能超过实际损害金额,而另一些时候法院认定的损害金额可能低于实际损害金额。这些错误对侵权责任规则的激励效应将产生不同的影响。
在无责任规则下,侵害人不对损害担责,他的最优选择是不采取任何预防措施。法院对损害金额的判断错误将不会影响他的最优行为选择,但在无过错责任规则下则完全不同。在无过错责任规则下,侵害人得对损害担责,侵害人的预期总成本函数为wx+p(x)A,他会选择最优的x??以最小化成本。如果法院估计的损害成本发生错误,判定损害超过损害金额A,则侵害人将采取更多的预防,从而导致预防水平高于最优水平,即x>x??;如果法院判定损害低于损害金额A,则侵害人将采取更少的预防,从而导致预防水平低于最优水平,即x<x??。因此,在无过错责任规则下,法院在估计损害成本上的错误会导致侵害人的预防水平同向变动,法院高估损害导致侵害人更多的预防,法院低估损害导致侵害人更少的预防。
图4-6 损害金额估计错误对预期成本的影响
(二)法院对事故发生概率的估计错误
有时候,法院可能对事故发生的概率做出错误的估计,此种错误对侵害人在不同侵权责任规则下的影响与法院在损害金额估计上的错误一致。在无责任规则下,法院对事故概率的错误估计不会对侵害人产生影响。在无过错责任规则下,法院对事故概率的错误估计会导致侵害人的预防水平同向变动,即法院高估事故概率导致侵害人更多的预防,法院低估事故概率导致侵害人更少的预防。在过错责任规则下,一般而言法院对事故概率的错误估计不会影响侵害人的预防水平。
(三)法院在确定法定标准上的错误
法院在确定法定标准上的错误是指法院在确定法定标准时偏离最优预防水平的错误。侵害人为了避免担责,将会把预防水平调整到法定标准。如果法定标准与最优预防水平一致,则法定标准是符合效率要求的;如果法定标准偏离最优预防水平,则法定标准不符合效率要求。
(四)法定标准的随机错误
前文对法定标准的讨论建立在法定标准是明晰精确的这一假设之上,但在法律实践中,法定标准自身往往是模糊的,这种模糊性表现为法院可能在判定上存在随机错误。例如,法院可能在估计损害成本上出现随机错误。在一些案件中,法院估计的损害可能偏高,而在另一些案件中,法院估计的损害又偏低。由于高估的误差和低估的误差会相互抵消,随机错误一般不会影响侵害人的预期成本。因此,侵害人不会因为法定标准的随机错误而改变其预防水平。法院在确定法定标准上也可能出现随机错误。对侵害人来说,在一些案件中,法院估定的法定标准可能偏严,而在另一些案件中,法院估定的法定标准又偏松。如果法定标准偏严,侵害人将提高预防水平以免被追责;如果法定标准偏松,侵害人要为过多的预防承担成本。一般而言,法定标准偏松时,侵害人多负担的成本有限,而在法定标准偏紧时,侵害人若不增加预防则将承担很大的成本,侵害人就会宁愿多付出一些预防成本以最小化预期损害的总成本。因此,法定标准的随机错误会对侵害人产生影响,促使其提高预防水平。
法院错误对侵权责任规则的影响提示我们:在无过错责任规则下,法院应当尽量避免对损害金额和事故概率的估计错误,以避免对侵害人预防水平的扭曲。在过错责任规则下,法院应当尽量避免对法定标准的估定错误,以避免对侵害人预防水平的不当影响。当法定标准本身是模糊的时候,法院应当尽量宽松,以避免加剧侵害人的过度预防。
三、管理成本(执行成本)
在侵权责任规则的具体适用中,我们还会面临另一种成本——管理成本。管理成本产生于事故损害成本的分配,包括私法系统和公法系统在执行侵权责任规则中的成本支出。例如,对于一起环境污染的侵权案件,私法系统会产生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法院的审判成本等,公法系统会产生查处案件的执法成本等。不同的侵权责任规则下的管理成本存在差异。
在无责任规则下,侵害人不对损害担责,损害是由受害人自担的。因此,无责任规则不涉及事故损害成本的分配,相比无过错责任规则和过错责任规则来说,它节省了管理成本。例如,对于交通事故损害,无责任规则要求受害人自担损害。受害人可以通过投保的方式从自己的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而不是从侵害人处获得赔偿,这就节省了管理成本。不过,无责任规则虽然节省了管理成本,却失去了对侵害人采取预防措施的激励,从而导致更多事故的发生。
在无过错责任规则下,受害人只需证明损害和因果关系,而无须证明侵害人具有过错。因此,与过错责任规则相比,无过错责任规则节省了举证成本。不过,因为举证的轻松,无过错责任规则比过错责任规则刺激更多的诉讼案件数量,从而导致管理成本的上升。而过错责任规则会产生较少的但处理起来较为复杂的案件。
因此,如果无过错责任规则能使某类事故减少,对这类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规则更能节省举证成本,减少诉讼,比过错责任规则更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