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护财产权,但是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并不意味着财产权是绝对的,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对财产权进行法律保护,是为了对资源进行最优配置,以促进效率的实现。然而,如果产权保护不能促进效率实现时,就必须对产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本节将讨论对财产权进行限制的几种情形。
一、外部性与财产权的限制
外部性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其他经济主体产生了没有定价的收益与成本。前者称为正外部性,后者称为负外部性。例如,某人修建了一座花园,周围的邻居无须付费就可以闻到芬芳的花香,观赏到美丽的鲜花,这就是一种正的外部性。再例如,某造纸厂在生产时排放大量污水,污染了下游居民的饮水,而造纸厂并未因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成本,这就是一种负的外部性。为加深理解,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函数表达式对外部性进行说明。[1]
假定一个经济体由a和b组成,存在三种商品,分别为x1、x2和x3。前两种商品的消费没有外部性,而第三种商品的消费具有外部性。例如前两种商品为苹果和梨,第三种商品为香烟。a消费这三种商品,其效用函数可以表达为:ua=ua(xa1,xa2,xa3)。假定b只消费前两种商品,而不消费第三种商品,即b不吸烟,也不喜欢因a吸烟而被动吸烟。则b的效用函数可以表达为:ub=ub(xb1,xb2,xa3)。a对香烟的消费存在外部性。假定x1、x2和x3三种商品在商店以p1、p2和p3的价格销售,p3的价格是人们购买x3的价格,未包括a对x3的消费给b带来的危害成本。因此,a和b将进行谈判,通过讨价还价将a吸烟给b带来的负外部性内部化。如果在经济体中存在多人,a对x3的消费将影响更多人,而成为公害[2]。假定有n个像b那样不喜欢吸烟的人,从n个人中任选一人j,j的效用函数可写成:uj=uj(xj1,xj2,xa3)。a和n个j进行谈判将面临很高的谈判成本,这时不能通过私人谈判来实现负外部性的内部化,需要法律的干预。
一般认为,外部性的存在是市场配置资源的缺陷。当存在外部性时,仅靠市场机制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需要政府进行适度的干预。财产权利主体在行使财产权利时可能会产生负外部性,这时,其财产权利就可能受到法律的干预与限制。
如前所述,外部性可以通过私人谈判解决,但是如果谈判的交易成本很高(例如公害),就需要法律来解决。法律对负外部性的解决,可以采用责任规则,即要求损害者进行赔偿。赔偿能使损害者将外部性的成本内部化,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下面这则案例揭示了法律对负外部性的赔偿解决之道。
【案例2-8】
邬某七人承包了宁海县西店镇庆丰塘73亩养殖塘进行水产养殖。同乡邬甲和邬乙分别经营宁海县西店毅力木雕工艺品厂和宁海县西店佳隆真空镀膜厂,两企业将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直接排入流经邬某七人养殖塘的河流。2008年5月,七位养殖户的养殖塘从进水港打水后,塘内养殖的水产品陆续死亡,最后全部死亡。宁海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对邬甲和邬乙开办企业的排污流经河流及入海口等处水质进行监测后的结论为,pH、COD和色度超标。宁海县西店镇人民政府曾对此事进行协调未果。七位养殖户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邬甲和邬乙赔偿其水产品的损失。宁海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委托宁波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被告排放的COD、色度超标的污水会造成七原告塘内养殖的水产品死亡;七原告养殖的水产品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37140元。据此,宁海县人民法院认定两被告经营企业的排污行为与七原告养殖塘内的水产品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两被告应对七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体现了法律通过强制赔偿的方式纠正负外部性的功能。赔偿限制了产权人的权利行使,从而能够弥补市场缺陷,促进效率的实现。
但是,如果赔偿额巨大或者难以将负外部性货币化时,另一种解决负外部性的方式就是法律禁止。案例2-9显示了在严重污染下,法律对污染权的禁止。
【案例2-9】
2002年以来,江苏泰州市环保局多次接到江苏靖江市群众来电反映靖江农药厂废水、废气严重污染环境。该厂处于人口稠密地区,四周为居民区和学校。2002年该厂因设备故障四次发生光气泄漏事故,造成靖江市中学和东郊中学师生以及周围居民集体产生咳嗽、胸闷、头晕等症状。2003年泰州市环保局四次接到群众投诉反映该厂光气泄漏。经监测,该厂排放光气浓度均超过国家标准70余倍。泰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在突击检查中发现,该厂擅自停运全部废水处理设施,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排放。靖江市环保局在多次处罚均无效果的情况下,已两次提请市政府对该厂实施停产或搬迁措施。在国务院六部门督查组直接督办下,靖江市政府已决定对靖江农药厂下令停产搬迁。[3]
本案中,靖江农药厂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成本,因此最有效率的做法就是对其实施停产搬迁的措施,禁止其再行污染。
除此之外,各国法律还普遍禁止毒品、人体器官、儿童和人权等的转让。这些交易被禁止,有着伦理和政治上的理论支持,而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也是符合经济效率的。从表面上看,禁止自愿交易阻碍了资源从评价低者转移到评价高者之手,似乎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但是,对某些对象的禁止交易避免了高昂的社会成本,这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是符合效率要求的。例如,法律禁止买卖人体器官。从表面上看,买卖人体器官是为了挽救受体的生命健康,允许买卖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受体器官移植的需求,而禁止买卖减少了可供移植的器官供给,是不效率的。但是,允许买卖人体器官将带来无穷的负外部性,它势必将每个社会公民的生命置于非常危险的境地。每一个社会公民都是人体器官的供给者,因而面临被强制摘取器官的巨大危险,而国家为了保护每个公民的人身安全需要耗费无尽的资源。为了少数病人获得器官恢复健康的收益与整个社会公民生命安全的危险成本相比是微不足道的。因此,最有效的办法是禁止人体器官的买卖。同理,儿童的买卖也为法律所禁止。案例2-10揭示了我国对买卖儿童犯罪的制裁。
【案例2-10】
2010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韦某、雷某得知广东揭阳市老家有人想要收养一名小孩,遂共谋到云南省砚山市购买一名男婴转卖牟利。2011年10月4日,韦某、雷某从广东省揭阳市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董马乡一山村,与韦某先前联系的绰号“表嫂”的女子见面后,韦某以8000元向“表嫂”购得一男婴。之后韦某、雷某二人于10月7日1时许,携带购买的男婴在途经南宁市琅东汽车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认定韦某和雷某构成拐卖儿童罪,判处韦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雷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4]
本案中,韦某和雷某买卖男婴的犯罪行为,使受害婴儿失去在具有血缘关系的家庭健康成长的机会,对其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我国法律对犯罪人进行刑事处罚是符合经济学意义上的效率的。
二、征用、管制与财产权的限制
如前所述,政府征用属于对私人财产权的一种限制。征用改变了财产的自愿交易,使财产的转让可能从高评价者转向低评价者,损害了财产私有者的福利。但是从社会的角度来说,征用避免了高昂的交易成本,有利于社会整体福利的改进,符合经济效率。
除了征用,还存在另一种政府对私人财产权的限制,我们称之为管制。管制限制了财产私有者对其财产的使用,但并未将财产从私有者处拿走,因此不同于征用。政府管制会减少私人的财产价值,但是政府通常不被要求补偿。只有当管制对私人财产价值降低到足够大,以至于构成征用时,政府才应当给予公平补偿。
分区制就是一种典型的财产管制。分区制是政府对土地用途进行的分类,一定区域的土地被要求按照一定的用途来使用。这就限制了土地私有者自由使用土地的权利。实行分区制是为了解决不同土地利用在空间上的负外部性,从而实现经济效率。我们以一个例子来说明分区制的效率。
假定洗衣店和工厂同处于一个较近的区域内,工厂排放的烟尘会污染洗衣店洗好的衣服。投入的资源可以全部用于工厂生产,也可以全部用于洗衣店生产,还可以在二者之间分配。这样,我们可以得出既定投入资源下工厂和洗衣店的生产可能性曲线,具体见图2-1。
图2-1 既定资源下工厂和洗衣店的生产可能性曲线
在图2-1中,横轴表示工厂的产量,X??表示所有资源用于工厂生产时的产量,纵轴表示洗衣店的产量,Y??表示所有资源用于洗衣店生产时的产量。S1表示工厂与洗衣店相距10公里时二者的生产可能性曲线,S2表示工厂与洗衣店相距2公里时二者的生产可能性曲线。S1呈凸形,表示洗衣店的产品价格随着产量的减少而升高,S2呈凹形,表示洗衣店的产品价格随着产量的减少而减少。S2显示了当工厂和洗衣店很靠近时,两种生产存在空间上的负外部性。将资源全部投入工厂或者洗衣店是最优的,而两者生产的任何组合都是非优的。在S1的情形下,洗衣店产量越少,产品越稀缺,价格就越高,而价格的提高是生产者提供投入更多资源进行生产的信号。这个信号通常是正确的,将资源投入到价格升高的产品能增加社会的效用。但在S2的情形下,洗衣店产量越少,产品越稀缺,价格却越低,市场将给出错误的信号。
分区制能够克服市场的失效。它通过限定特定土地领域的财产用途,进而克服财产利用在空间上的外部性所引起的冲突,以促进资源配置效率的实现。
分区制的管制形成了政府对私人财产的空间限制,这种限制通常无须政府赔偿。而政府的征用行为却需要对私人财产进行赔偿,这激励政府更愿意采用管制而非征用的方式对私人产权进行限制。相反,对私有产权人来说,他更希望政府对其财产的限制构成征用而不是管制。不过,一项财产上的限制到底属于征用还是管制,通常由法院来进行裁决。
三、代际约束与财产权的限制
财产所有者对财产的权利还受着所有者寿命的限制。所有者去世后,其财产将由下一代继承。上一代的所有者将财产转移给下一代时,有时会对财产做出用途上的限制。例如,某人临终前设立遗嘱,将自己的一栋房产转移给他的儿子,但要求儿子只能居住而不能卖掉这栋房子。这种限制就是财产的代际约束。法律是否允许代际约束呢?如果法律允许代际约束,尊重上一代的财产限制,则下一代的财产权被削弱;相反,如果法律不认可代际约束,不理睬上一代的财产限制,则上一代的财产权就已经受到损害。
如何解决这一冲突呢?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法律有条件地允许代际约束。法律既尊重上一代的财产限制,又对这一限制附加一个时间的限制。在一定的时间之内,代际约束完全有效,但当一定的时间期满后,代际约束的限制条款就不再有效。这是因为,对财产的限制不可能永远都是有效率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应当允许下一代自由使用财产,以实现对财产的效率利用。在英国,这一时间为财产所有者下一代的寿命外加21年。这一规定承认了代际约束对下一代的财产限制,但这种限制通常不能约束下下一代,存在隔代的限制。当下一代的寿命再加21年时,下下一代通常已经成年,不再受代际约束的财产限制,可以自由使用财产,以获得最优的效率。
四、紧急避险与财产权的限制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和本人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是排除损害的合法行为,法律允许在紧急情况下非财产所有者使用财产所有者的财产,从而对财产所有者的财产权构成限制。紧急避险始于美国法上著名的普鲁夫诉普特兰案,情形如下。
【案例2-11】
在美国佛蒙特州的北部有一处湖泊,普特兰是该湖中一座小岛的主人。1904年11月的某日,普鲁夫带着妻子和孩子乘坐帆船在湖上航行,不巧遇到了暴风雨。普鲁夫一家急需一个避风港湾,最近的便是普特兰的小岛。普鲁夫将帆船停泊在这个岛的一个码头上,希望避过暴风雨。但普特兰的一个雇员担心暴风雨会使帆船反复碰撞码头而使码头受损,就将拴在码头上的绳索解开。结果,船在暴风雨中失去了控制,普鲁夫一家饱受风浪之苦,最后船被暴风雨推到岸边搁浅,遭受了严重损失。事后,普鲁夫起诉了普特兰,认为自己的船受到的损害是由普特兰通过其雇员的错误行为造成的,要求普特兰进行赔偿。而普特兰认为,财产所有者有权排除外来侵占者是最基本的原则,不让帆船靠近码头并无过错。
法院认为,紧急避险构成一般财产禁止侵占原则的例外。在紧急情况下,非财产所有者可以未经允许而使用他人的财产,但使用者须补偿所有者的损失。本案的情形构成紧急避险,普鲁夫有权使用普特兰的码头。普特兰应当对禁止普道夫使用码头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紧急避险的效率可以由谈判理论进行解释。在紧急情况下,谈判各方的地位极不平等,谈判一方处于垄断地位,可能对不利方进行要挟,而不利方即便允诺,也将在事后反悔。因此,谈判面临的高昂交易成本使正常谈判成为不可能。这时,应当对财产的保护实现责任规则,即法律允许财产被非所有者使用,但使用者应当为造成的损失向所有者进行赔偿。以下这则案例也揭示了紧急避险的效率。
【案例2-12】
雷某居住在某小区楼房的二楼,三楼的邻居李某国庆节期间外出。一天,雷某突然发现天花板开始滴水,她意识到可能是三楼李某家水管漏水了,便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情况,该公司称:三楼住户李某不在家,不能入室检修。结果情况越来越糟,雷某的屋子里就像下了雨,天花板、家具、衣服、被褥等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其中一些物品受损程度还相当严重。尽管雷某一再要求,但物业管理公司仍以上述理由不予维修。雷某只好求助于110,在警察的要求和监督下,物业管理公司砸开三楼房门入内维修,发现屋内的东西也被泡得不成样子。三楼住户李某回家后对于他们破门而入的行为不满,于是将雷某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李某的私人住宅受到法律保护,享有不受外人非法侵入的权利。但是本案的情形构成了紧急避险,这就成为财产禁止侵占原则的例外。本案中,雷某的损失因李某而引起,如果不破门而入李某家,雷某还会遭受更严重的损失。因此,雷某及物业公司有权砸开李某房门入内维修,以避免对雷某和李某本人造成更大的损失。当然,对于砸坏李某房门给李某带来的部分损失,雷某应当进行适当的补偿。
[1] 此函数表达式参见[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第6版),史晋川、董雪兵等译,156页,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
[2] 依据受影响的人数多少,负外部性可以分为私害和公害。如果受影响的人较少,负外部性被称为“私害”;如果受影响的人较多,负外部性被称为“公害”。
[3] 本案例参见秦杰、邹声文:《环保总局曝光十大环境违法典型案件》,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3-09-24。
[4] 本案选自北大法宝司法案例CLI.C.1174855《韦朝粉等拐卖儿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