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财产权被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保护财产权是法律的重要职能。法律通常运用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这两种规则来实现产权保护的职能。卡拉布雷西和梅拉米德1972年在其经典著作里提到了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和禁止转让这三种产权保护方式[1],本节着重讨论最常用的前两种法律规则。
一、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的含义
(一)财产规则
财产规则是这样一种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则:权利人的财产非经同意不得转让。他人要想从权利人处获得权利,必须通过自愿的交易,按照权利人同意的价格实现权利转让。举个例子来说,甲有一栋房子,财产规则赋予甲这样一种权利:甲的房子未经同意不得转让,他人要想获得房子产权,必须通过与甲的自愿交易,按照甲同意的价格实现房产转让。在财产规则下,法律对交易的干预较小。法律对初始权利界定后,不再对权利的转让和转让价格进行干预。财产规则是“向前看”的规范,旨在防患于未然,阻止他人将来对权利人可能的侵害。
(二)责任规则
责任规则是这样一种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则:权利在受到侵犯后,侵权人要向权利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应当等于权利人出售该权利获得的市场价值。举个例子来说,甲有一栋房子,责任规则赋予甲这样一种权利:甲的房产在受到侵犯后,侵权人要向甲支付赔偿金,赔偿金应当等于甲出售房产获得的市场价值。在责任规则下,法律对交易的干预较大。赔偿金体现为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害,而实际损害需要获得法庭确认。责任规则是“向后看”的规范,旨在事后的补偿,对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对效率的影响
产权保护既可以运用财产规则,又可以运用责任规则,两种规则对资源的配置效率是否会产生不同影响呢?我们分别就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一)交易成本为零时
根据科斯第一定理,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法律规则不会对效率产生影响。我们由此可以推出,对产权保护采用财产规则或者责任规则不会对资源配置效率产生影响。当然,不同的法律规则会影响各方收益分配。由于各方合作解为各方风险值加上合作剩余的均分,各方偏爱使己方风险值较大的法律规则。即权利人偏爱财产规则,侵权人偏爱责任规则。为方便分析,我们仍然以牧场主养牛和农场主种植谷物的例子来说明。
牧场主与农场主比邻而居。我们假设牛进入农场毁坏谷物,对农场主造成的损失为350元。农场主修建栅栏的成本为200元,牧场主修建栅栏的成本为400元。
我们考虑将权利赋予牧场主和将权利赋予农场主两种法律安排,而每一种安排又可以选择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这两种规则,这样,我们得到四种法律规则安排(如表2-6)。
表2-6 四种法律规则
以上四种法律规则具体为:
规则1:牧场主有权放养牛。
规则2:农场主有权让谷物免受侵害。
规则3:牧场主可以圈养牛,但牧场主有权获得赔偿。
规则4:农场主的谷物可以被侵害,但农场主有权获得赔偿。
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我们来分析四种法律规则对效率的影响。在规则1之下,由于牧场主有权放养牛,农场主的理性行为是花费200元成本来避免350元的损失。在规则2之下,由于农场主有权让谷物免受侵害,牧场主需要自己修建栅栏。但农场主修建栅栏的成本低于牧场主,双方存在合作剩余200元。假定双方平分合作剩余,则最终结果是牧场主给予农场主200元的补偿,农场主花费100元修建栅栏,并获得100元的合作剩余;牧场主免去自己花费400元修建栅栏的成本,也获得100元的合作剩余。在规则3之下,农场主需赔偿牧场主修建栅栏的成本400元,但双方存在合作剩余200元。农场主可以支付给牧场主100元的合作剩余,自己支付200元的成本修建栅栏。(当然,农场主更可能改变规则,自己花费200元修建栅栏)。在规则4之下,牧场主需赔偿给农场主350元的损失,但双方存在合作剩余150元,最终结果仍是农场主花费200元修建栅栏。因此,当交易成本为零时,四种法律规则对效率没有影响,从整个社会来看,都是以最低的200元的成本避免300元的损失。
(二)交易成本为正时
根据科斯第二定理,当交易成本大于零时,法律规则会对效率产生影响。我们由此可以推出,对产权保护采用财产规则或者责任规则在效率上存在差异。在规则1之下,因为不存在交易需要,所以规则不受交易成本大小的影响,法律直接配置了最有效率的安排:农场主花费200元的成本来避免350元的损失。在规则2之下,如果交易成本很高,以至于阻挡了交易,牧场主需花费400元的成本来修栅栏。在规则3之下,农场主需赔偿牧场主修建栅栏的成本400元。在规则4之下,牧场主需赔偿给农场主350元的损失。比较规则2与规则4,责任规则4优于财产规则2。
通常,当交易成本较高、阻碍合作时,责任规则比财产规则更有效;当交易成本较低时,财产规则比责任规则更有效。当交易成本较高时,谈判已无可能,自愿交易受阻。责任规则能够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达成非自愿的交易,使资源从评价低者转移到评价高者。在责任规则下,对资源评价高者虽然不能通过谈判,但可以通过赔偿来获得相关资源,因此,责任规则是有效率的。当然,在交易成本较高时,责任规则也并非绝对比财产规则有效。责任规则要求法律能够判断应当赔偿的实际损失究竟是多少。如果法律不能作出判断,或者判断的信息成本较高,责任规则就不一定是最有效的。当交易成本较低时,交易各方容易达成自愿交易。这时,财产规则比责任规则更能够为交易明确界定产权,有利于自愿交易的促成。即使财产规则对资源的初始配置错误,市场自愿交易也能对其进行纠正,使资源从评价低者转移到评价高者。因此,财产规则是有效率的。不过,财产规则并不总是最有效率的。当产权人不能判断交易对方遵守禁令的成本时,产权人不能确定交易对方的风险值,这将妨碍自愿交易的达成,从而造成效率的损失。以下两个案例分别体现了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对财产权的保护。
【案例2-6】
2001年,我国首例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在江苏省南通市进行。此项交易的双方为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和南京醋酸纤维有限公司。卖方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是一家有着70多年历史的老国有企业,多年来一直跻身电力系统“一流火电发电厂”行列。近年来该厂的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成绩斐然,使得二氧化硫排污总量不断下降,每年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与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指标相比,尚有数百吨的“富余”;买方则是一家年产值数十亿元的大型化工合资企业,已通过了ISO14000认证。随着该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的不断提高,原先经核定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只能满足现有生产规模,急需购买排污指标,以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在环保部门的撮合下,两家企业终于买卖交易成功。根据协议,卖方将有偿转让1800吨二氧化硫的排污权,供买方在今后6年内使用。协议中的二氧化硫排污权是指在污染物浓度达标排放的前提下,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定的该企业生产过程中所允许排放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此项交易开创了我国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的先河。[2]
本案所指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赋予各污染源一定限量的排污权,允许各污染源之间买卖排污权,以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排污权的本质是权利主体使用环境的排他性产权,现代技术的发展使得排污权具有可分割性和可计量性,因此可以在各污染源之间进行交易。本案体现了财产规则对排污权的保护。法律将特定限量的排污权赋予特定主体,有利于明晰产权,促进交易主体的自愿谈判,从而实现资源的效率配置。
【案例2-7】
2010年5月7日,柳某驾驶广东韶关曲江公司所属的粤FM0458拖车牵引松山物流分公司所属的粤F3357挂车在华南干线二期北行13公里处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追尾撞击到前方广东康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庄某驾驶的粤A3S724小轿车等6辆汽车,发生致7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0年5月10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做出第2010507号简易程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柳某承担全部责任,其余驾驶人无责任。办理交警放行手续后,庄某即与柳某及韶关曲江公司和松山物流分公司协商赔偿问题,对方一直未予答复。广东康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柳某及韶关曲江公司和松山物流分公司赔偿损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广东康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3]
本案体现了责任规则对产权的保护,广东康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其所属的小轿车拥有合法产权,其小轿车因侵权人的碰撞而受到的损失应该得到赔偿。
[1] Guido Calabresi and A.Douglas Melamed,Property Rules,Liability Rules,and Inalienability: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Harvard Law Review,1972,85(6).
[2] 此案例选自葛勇德、李耀东:《二氧化硫排污权开始交易》,载《中国环境报》,2001-11-05。
[3] 本案选自北大法宝司法案例CLI.C.351507《广东康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柳林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