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制必依,违制必究(1 / 1)

当制度确立以后,有时我们“军令”虽明,但却执行不力,这便是孙子所说的“吏士之罪”。因此,管理必须将制度落实到位。企业的制度、章程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不能只是纸上谈兵。制定制度是管理的基础,接着如何将制度落实才是更为重要的事情。一旦颁布实施,全体员工都要受其约束,任何人不得违反规章的规定。规章作为一种行为准则,它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只要制定了,就必须执行,非经规定程序不可随意变更。

有些企业虽然制度非常完善,但是存在着落实不到位或执行不力的现象。作为企业管理者,有责任推动合理的规章制度的贯彻和落实。若有人不按照规范办事,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一定损失,就应给予相应处罚。

西方管理学家曾提出一个“热炉法则”,它的实际指导意义在于指导企业如何让员工遵守制度。与奖赏之类的正面强化手段相反,而惩罚之类则属于反面强化手段,“热炉法则”应用“三性”来完善管理制度,即即刻性、预先示警性、彻底贯穿性。如果有人在工作中违反了规章制度,就像去碰触一个烧红的火炉,那么一定要让他受到“烫”的处罚。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令行禁止、不徇私情,真正实现热炉法则。

只有以“铁手腕”严格执行既定的规章制度,才能管理好企业。严格、严厉,不讲情面,管理企业要这样。从某种程度上讲,任何企业要想让组织高效运行,就应该执行严格的管理政策。

但是,应该清楚,“绝不手软”并不是滥施权力、粗暴蛮横地对待员工,以显示自己的威信。对雇员要公道,在处罚时要有充分的依据,它包括解释清楚公司为什么要制定这条规章,为什么要采取这样一个纪律处分,以及希望这个处分产生什么效果。

【案情陈列】

英特尔从创立开始就非常强调“制度”,处处都有清楚的规定,每天早上的上班制度就是最明显的例证。在英特尔,每天上班时间从早上8点整开始,8:05分以后才报到的就要签名在“英雄榜”上,背负迟到的“罪名”。即使你前天晚上加班到半夜,当天上班时间仍是上午8点。这和20世纪70年代嬉皮盛行、个人享乐主义凌驾于一切的美国有些背道而驰,可是却延续至今,始终如一。

英特尔整个公司的管理制度都很严明,从制造、工程到财务,甚至行销部门,每件事情都有清楚的规范,人人都以这些规范来作为自己工作的准则。许多公司重视人性化管理,以重视员工为口号,只有英特尔强调制度胜于一切。这种注重企业自主管理的经验和方法,使英特尔的企业文化独树一帜。

【妙语新悟】

我们要知道的是,执行任何的规章制度,目的都是为了维护良好的秩序,而不是处罚本身。因此,你应该向你的雇员表示你对他的信任和期望。在对违反规定的员工处罚完以后,要肯定他的价值,以向上的**去鼓励他,消除他对处罚的怨恨和郁闷之情。

现实中,也有许多管理者认为“这些规定谁都知道,我没有必要整天把制度挂在嘴边”。但是,新来的雇员,甚至有时有些老雇员,直到自己违反了某项规定,才恍然大悟,才知道原来还有这样一条规定。因此,加大对制度的宣传、学习也是十分必要的。

当然,作为企业主管人员,自己更应该明白以身作则的重要性。如果你没有这样做,那你就是在向其他员工表示,制度只不过是一种摆设。同时,你也不应该不分青红皂白,草率地惩罚或处分员工。在你做出判断之前,甚至是在你做任何事情之前,你必须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并要搞清楚员工为什么要这样做,他的动机是什么,等等。

世界上不管是跨国公司,还是私营商店,对经营管理都十分重视,不但有现代化的系统论管理、方针目标管理,而且部门与部门之间都有一整套的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像一架机器一样不停地、有条不紊地运转着。

“热炉法则”阐述了罚款制度的四大惩处原则。

1.预警性原则

热炉通红,不用手去摸就知道炉子是热的,会烫伤人。这通红的“火炉”就好比法规,是一柄时刻悬在每个人心头上闪着寒光的“达摩克利斯剑”。每个管理者虽权力在握,但不可忘乎所以,必须常怀敬畏之心,自觉接受法规的约束和教育,时时想想那通红灼人的“火炉”,想想人生道路上的“红绿灯”,就不敢为所欲为了。

2.必然性原则

每当你触摸到热炉时,无论是谁采取什么方式触摸,都肯定会被烫伤,也就是只要触犯了国家法律,就一定会受到严肃惩处。“树上有一只鸟被打死,其他九只鸟却吓不跑”。这些“菜鸟”就是抱着一种侥幸心理,以为自己摸了“热炉”,不一定会被灼伤。克服这种现象,必须树立制度法规约束力的绝对权威,使那些贪婪之人掂量掂量炙热“火炉”的温度,也就不敢伸手了。

3.即刻性原则

当你碰到热炉时,立即会被灼伤,也就是惩处必须在错误行为发生后及时进行。“刑罚不时,则民伤;教令不节,则俗弊”。要想铲除腐败之癌,“除恶务快”是很重要的一环。

4.公平性原则

“热炉”没有任何“弹性”,无论什么人,无论何时何地,只要触摸了“热炉”,都会被烫伤。“伸手必被捉”。只要做到“不辨亲疏,不异贵贱,一致于法”,除恶务尽,有贪念者就不敢再去触碰“热炉”了。

“巨壑虽深,兽知所避;烈火虽猛,人无蹈死”。看来,我们必须充分发挥“热炉法则”的巨大威力,使“作奸犯科”者真正受到惩处和震慑,这样教育才有说服力,制度和监督才有约束力。那么在制动规章制度时,还有哪些问题不能忽视呢?

1.规章制度的制定不能违法。经常可以见到,在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的时候,很多企业由于对现行法律的不了解和不在乎,导致了与法律的冲突和矛盾,从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处理违规员工的时候,由于没有效力,难以产生作用。而且,由于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所定的规章制度不过是一纸空文。因此,规章制度内容必须合法。

2.规章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肯定。顺应民意,才能持久。然而,现在大多数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往往只是几个高端管理者或者董事会的成员制定实施。但我国法律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应该通过民主大会的形式,经民意代表同意,并且多数员工通过,才具有效力。

3.规章制度应该及时修改、补充。市场不断变化,形势也在不断变化。因此,企业的规章制度应该不断地修正和改定,只有不断地推陈出新,制定适合当时情形下的法规,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及时修改、补充相关内容,才能保证制度和规章的合理性、时效性。千万不能把规章制度制定好以后便完事大吉。

制定出的规章不是为了显示纪律严明。当然,并非每次的处罚都要一视同仁,它的意思不是说面对违规行为,采取统一的措施。而是说在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违规行为都要受到同一种惩罚,不能有丝毫的偏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