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子刊行《四书》
众所周知,《四书》是古代儒家经典,是求学之人的必读书目。《四书》对于中国古代社会的重要性,就好像《圣经》之于基督教,《古兰经》之于伊斯兰教。
儒学经典众多,小有《四书》《五经》,大有《十三经》。其中《四书》的得名无疑是特殊的,而朱熹就是《四书》之父。
《四书》是《大学》《中庸》《论语》和《孟子》这四部作品的总称。相传这四本书的作者分别为四位儒家的早期代表性人物曾参、子思、孔子和孟子,因此得名《四子书》或《四子》,而《四书》则是一种简称。这四部作品古而有之,并称《四书》却要到公元1190年。这一年为南宋光宗绍熙元年,此时的朱熹正身在福建漳州。他将《大学》《论语》《孟子》《中庸》汇集成了一套经书,并付之刊刻发行。《四书》之名始成。
根据《朱子语类》记载,朱熹如此看待这四部作品:“先读《大学》,以定其规模;次读《论语》,以定其根本;次读《孟子》,以观其发越;次读《中庸》,以求古人之微妙处。”他还将《四子》认作“《六经》之阶梯”。何为《六经》?《六经》者,指的是传说经孔子整理而传授的六部儒家经典,分别为《诗》《书》《礼》《乐》《易》和《春秋》。朱熹开启了宋代之后的《四书》时代!
《四书》之一的《论语》我们一定不会陌生。作为记载孔子及其弟子言行的一部语录体著作,它从很早以前就是儒学最主要的经典。《孟子》也是我们较为熟悉的作品,它是记载儒家亚圣孟子及其弟子言行的一部书。朱熹将《孟子》列为《四书》之一,正式把它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位。后来,《孟子》进入了元、明时期以及之后的科举考试范畴,成为了读书人的必读书目。
《四书》之一的《大学》相传为孔子弟子曾参所作,原为儒家经典《礼记》中的一篇。在朱熹刊行《四书》之前,《大学》一篇从未单独刊印。《中庸》也原是《礼记》中的一篇,在朱熹之前也从未单独刊印。《史记·孔子世家》曰:“子思作《中庸》。”孔子嫡孙子思相传为《中庸》的作者。唐代学者韩愈、李翱等处于维护道统的目的,推崇《大学》与《中庸》两篇。北宋理学大家程颢和程颐更是对此二篇章百般褒奖宣扬,甚至称《大学》为“孔氏之遗书而初学入德之门也”,称《中庸》为“孔门传收授心法”。朱熹认同二程,将《大学》与《中庸》从《礼记》中抽出,列为《四书》之一,更将《大学》列为《四书》之首
由“仁”“礼”发挥为理学
朱熹是我国宋明理学的集大成者,古代儒家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的学术思想成为元明清三代封建统治阶级的官方哲学,标志着封建社会意识形态的进一步完备。
朱熹关于社会、法律的思想百纳江溪,博大精深,是对圣贤精神的发挥。明代著名理学大师薛瑄在论述《四书集注》时,曾说朱熹“萃众贤之言”“至大,至精,至密,发挥先贤之殆无余蕴”。吸取、发扬圣贤思想之精华,正是朱熹思想能够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指导思想的原因所在。
孔子、孟子和荀子等儒家大圣都提出了以“仁”“礼”为核心的,以恢复“仁”“礼”之治为目的的理论体系,以此指导政治、法律制度的建立。无论是孔孟的“仁”“礼”理想,还是荀子“礼”“法”并施的主张,他们的刑法思想都突出了儒家的传统主张,同时并没有完全排斥法律。朱熹对孔孟之言作了深刻的理会,并且将“仁”“礼”学说发挥、发展成为了理学。
朱熹吸收了孔孟思想的精华,将其纳入他天理思想的体系当中。朱熹认为,“天下之物,则必各有所以然之故与所当然之则,所谓理也。”与孔孟所提倡的“仁”“礼”一样,朱熹的“理”也具有道德原则的规范要求,是人们实施有目的行为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他指出,“君尊于上,臣恭于下,尊卑大小,截然不可侵犯”,以此对君臣、上下、尊卑、大小作了界定。朱熹发扬了孔子“分”的思想,使其进一步法制化了。在论证“三纲五常”伦理等级制度时,朱熹引入了“理一分殊”的理论,以阐发封建等级制度的合理性。正是由于“理一分殊”,人们才会具有不同的名分,从而各得其分,各得其利。同时,朱熹将“义理”视为判断是非的最主要标准,“合于义理者为是,不合于义理者为非”。将孔孟圣贤的“仁”“礼”法律思想发展成为以“义理”为核心的法律思想体系,是朱熹的一大发展与贡献。
在德礼政刑观上,朱熹发挥了孔孟思想,认为“道,犹引导,谓之先也,政,谓法制禁令也。齐,所以一也。道之而不从者,有刑以一之也。礼谓制度品节也。格,至也,言躬行以率之,则民固有所感观而兴起矣,而其浅深厚薄之不一者,又有礼以一之,则民耻于不善,而又有以至于善也”,“愚谓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此其相为终始,虽不可偏废,然政、刑能使民远罪而已,德、礼之效,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自知。故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又当深探其本也”。他不仅将德礼政刑划分为德—礼—政—刑四个层次,而且又将其细分为德礼—政刑两个层次,德-礼的层次,政-刑的层次。朱熹把孔子所说的政、刑、德、礼都看作是治世的工具,治世的方法,但这四者在他的治国之道中又有不同的地位。其中,德、礼是本, “德、礼之效,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知”;政、刑是末,政、刑只能使人民远离犯罪而已。
涉众兼容的特色理学
朱熹思想的源头活水众多,他的理学核心不仅吸取了儒家圣贤的思想精华,而且折中融合了诸多思想学说。众涉融合各种文理学术,无愧为朱熹思想的一大特色。他曾回忆说:“某旧时亦要无所不学,禅、道、文章、楚辞、诗、兵法,事事有两册。”可猜想他思想的包罗万象。明代历史学家王祎认为:“自孔子而后,曾子、子思继其微,至孟子而后,周、程、张子继其绝,至朱子而复明,朱子之道,固集至贤之大成者也。”著名学者贺麟曾对此作出精妙的论说:“朱子之所以成为儒学之集大成者,乃在于他把握了孔孟的真精神和活灵魂,而不拘于儒家先学的个别思想和言论;既将这种真本质加以弘扬广大,又能够兼容并蓄佛、道二学,熔诸子百学为一炉,从而才能建立一个博大恢弘、蔚为壮观的理学思想体系,且扩至知识学、道德学、教育学、政治学、自然科学等旁支,从而为儒家思想增添了新的血液、新的生命力;开创儒学发展的一代新风,使儒家思想生机勃发,绵延至今。这便叫作‘言孔孟所未言,而默契孔孟所欲言之意;行孔孟所未行,而吻合孔孟必为之事’。”这一段议论,绝对是对朱熹思想内容、思想特色的绝好概括。
首先,朱熹继承、发扬了孔孟、荀子、董仲舒的学说,吸收了他们思想之精华,将孔孟“仁”“礼”学说、道德观及天命论逐渐演化,形成了形而上学的天理,构成了其思想体系的合理内核。孔孟“仁”“义”之学演化成为理气天命思想,儒家学说从此更具理性色彩。在天人关系上,朱熹仍然坚持“天人合一”的思想观,但他的这一观点并不是通过直观的表达方式来显现的,而是以“理”的范畴来阐发。朱熹的“理”既表现了“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又体现了人与自然、社会与自然的合一,有着很高的思辨哲理性和社会实用性。在天人合一思想的阐述中,朱熹对丰富的自然科学知识的引用,使这一思想更加具有了科学理性精神。
其次,朱熹折中融合了道、理思想。他引“道”为“理”,并将此作为思想体系本题及规律性范畴。他还将道家“道”本体之心、兼容阴阳与张载“气”的学说,理气结合,使理气观更加丰富。
在朱熹的思想体系中,“道”“理”“太极”是同等序列的范畴。将三者沟通在一起,道、理都是宇宙之根本,两者相通相济。朱熹多次说过“道即理之谓”,又说“道字即《易》之太极”。比较道家之道,朱熹道即理的观念显然更加广泛,甚至无所不包,属于形而上之本体。他指出,“道之全体,固无不该”,“夫道体之全,浑然一致,而精粗本末内外,宾主之分,粲然于其中,有不可以毫厘差者”,而且“道之体用,其大天下莫能载,其小天下莫能破” 。同时,朱熹的道与理都是合乎伦常的仁义礼智、宗法等级之制的体现,以理喻道之统,以道补儒。
就东汉以来的佛释之学,朱熹以“理一分殊”取代“一多相容”的佛学精华,使“理一分殊”成为科学的思维方式,并对魏晋以来的佛老黄学加以利用与改造,使其失去了原有的主导地位。钱穆在《朱子学提纲》中指出:“朱子于老庄两家颇多发挥,亦不全废弃。其于释氏,尤其于禅宗,则特他精辨,于理学家朱子辟禅之语最多。后代理学家所辨儒释疆界,其说几本于朱子。”朱熹在梳理“理一分殊”思想时,借用了佛学“一月普现一切水,一切水月一月摄”的喻语,以佛之“万殊”思想与传统德教思想相联系,指出:“天覆地载,万物并育于其间而不相害,四时日月,错行代明而不相悖。所有不害不悖者,小德之川流;所以并育并行者,大德之敦化。小德者,全体之分,大德者,万殊之本。”朱熹的本体论、人性论、修养论等,都受到了佛释的影响。其所谓“无极而太极”,是万里、万善之本原,具有超然善恶的内涵,这与佛家《六祖坛经》“不思善,不思恶,正与么时,哪个是明上座本来面目”相接近。此外,朱熹接受了佛家静坐养性的思想。另一方面,朱熹批评佛教的虚妄说与因缘说,反对所谓的讲宇宙的“劫数”之言,其中佛教的“灭人伦”是朱熹最不屑的。他对此说道:佛教“自有物元始以来,自家是换了几个父母了,其不孝莫大于是,以此见佛法无父”,“则虽杀其父母,亦以为常。佛法说君臣父子兄弟,只说是偶然相遇”。朱熹强烈认为,士大夫不应当学佛出家,出家只是逃避现实、轻世薄世的自私行为。佛释对于义理又有很大的排斥性,这也是不为朱熹所接受的。“有言庄老禅佛之害者。曰:禅学最害道,庄老于义理绝灭犹未尽,佛则人俗已坏,至禅则讲许多义理扫灭无余。”朱熹认为自己的思想与佛释之学有着许多的相异之处。他说,“佛学之与吾儒,虽有略相似处,然正所谓貌同心异,似是而非者,不可不审”,“所云禅学悟入,乃是心思路绝,天理尽见。此忧不然,心思之正,便是天理”。
学者们往往能够注意到朱熹对儒释道思想的接受、采纳,却很少注意,或者常常避谈他对于法家思想的吸收。朱熹以及其他理学家“阳儒阴法”的理学本性,是很多学者不愿承认的。
朱熹对待法家的态度其实是值得人深思的。他假借尧舜之言,一方面对法家思想进行批评,另一方面又从实质上对法家“辟以止辟”观念的合理性进行肯定。他就此说道:“法家者流,往往患其过于惨刻,今之士大夫耻为法官,更相循袭,以宽大为事,于法之当死者,反求以生之。殊不知‘明五刑以弼五教”,虽舜亦不免,教之不从,刑以督之,惩一人而天下人知所劝诫,所谓‘辟以止辟’,虽曰杀之,而仁爱之实已行乎其中。今非法以求其生,则人无所惩惧,陷于法者众,虽仁之,适以害之。”从朱熹对秦朝法律的评价上,我们还可以看到他对法家文化的综合。《朱子语类》中有言:“问:‘秦始皇变法之后,后世人君皆不能易之,何也?’曰:‘秦之法,尽是尊君卑臣之事,所以后世不肯变。’”君臣关系及其政权,即是封建法律文化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不愿改变以法家为核心的法律文化,并且以不同形式对之加以发挥,不能不说是出于对君臣关系及其政权稳定的渴望。
朱熹法律思想的具体实施以严刑为主,这种与严刑峻法相近的主张与韩非子基本一致。韩非子说:“夫惜草茅者耗禾穗,惠盗贼者伤良民。今缓刑罪行宽惠,是利奸邪而害善人也,此非所以为治也。”朱熹也认为,轻刑“既不能止民之恶,而又为轻刑以诱之,使得以肆其凶暴于人,而无所忌,则不惟彼见暴者无以自伸其冤,而奸民之犯于有司者,且将日以益众,亦非圣人匡直辅翼,使民迁善远罪之意也。”他还认为,“劫盗杀人者,人多为之求生,殊不念死者之为无辜,是知为盗贼计,而不为良民地也。”为劫盗杀人犯求生,而不念及被杀之人的无辜,这就是为盗贼盘算,而不为善良的人着想。实质上,朱熹在极力吸取和改造法家思想中有利于维护君主专制的部分。韩非子说:“治民无常,唯法为治。”朱熹则主张“原情”“原心”,灵活地实施处罚。他说:“若如酒税、伪会子及饥荒窃盗之类,犹可以情原其轻重大小而处之。”可见他的处罚思想更具灵活性与可操作性。
“存理灭望”的道德目标
长期以来,一提到朱熹,人们就很容易想起“存天理、灭人欲”这一句。而事实上,“存天理、灭人欲”并不是朱熹的理论发明,它的思想内涵也不是像人们普遍认为的那样。
“天理”与“人欲”的概念早在《礼记·乐记》中就已经出现:“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这里所谓的“灭天理而穷人欲者”,指的是泯灭天理而为所欲为者。朱熹之前的宋代理学大家二程是将“天理”和“人欲”作为道德修养中的基本对立的第一人。二程有云:“人心私欲,故危殆。道心天理,故精微。灭私欲则天理明矣。”所谓的“灭私欲则天理明”,就是要“存天理、灭人欲”,这是宋代理学的道德修养目标。
朱熹赞成二程的“天理”“人欲”观念。朱熹曾说:“孔子所谓‘克己复礼’,《中庸》所谓‘致中和’、‘尊德性’、‘道问学’,《大学》所谓‘明明德’,《书》曰‘人心唯危,道心唯微,唯精唯一,允执厥中’,圣贤千言万语,只是教人明天理、灭人欲。”朱熹将“存天理、灭人欲”看作是儒学的精髓。但是朱熹将更多的理论作为用于阐明如何实现“存理灭欲”。
我们不应误解朱熹的“人欲”。朱熹所谓之“人欲”,指的是“私欲”,而非人之正当欲望。正如朱熹自己所说,“若是饥而欲食,渴而欲饮,则此欲亦岂能无?”朱熹并不否认人正常的欲望。“同是事,是者便是天理,非者便是人欲。如视听言动,人所同也。非礼勿视听言动,便是天理;非礼而视听言动,便是人欲。”可见,朱熹所要灭的“人欲”,是那些超出了正当要求,以及违反了社会规范的欲望。朱熹反对的,是沉溺于欲望之中。他又认为,人欲只要有“道心以御之”,就“未便是不好”,是为“人欲也未便是不好。谓之危者,危险,欲堕未堕之间,若无道心以御之,则一向入于邪恶,又不止于危也。”朱熹也不主张盲目地抵御外物的**,而是要求通过“即物以穷其原”,正确区分天理与人欲。
那么,要如何实现“存理灭欲”呢?朱熹为我们提供了以下三条线索。
首先,“存理灭欲”要“认取哪个是天理,哪个是人欲”。朱熹说:“天理人欲,其间甚微。于其发处,仔细认取哪个是天理,哪个是人欲。知其为天理,便知其为人欲。既知其为人欲,则人欲便不行。”“自一念之微,以至事事物物,若静若动,凡居处饮食言语,无不是事,无不各有个天理人欲,须是逐一验过。虽在静处坐,亦须验个敬、肆。敬便是天理,肆便是人欲。”在朱熹看来,要“存理灭欲”,首先要“认取哪个是天理,哪个是人欲”,“天理人欲,须是逐一验过”。只有通过明理,才能灭去私欲。所以,朱熹更多地讲“明天理、灭人欲”。
其次,“存理灭欲”是复归于人的本心的必要环节。朱熹《大学章句》认为,人的本心“虚灵不昧,以具众理而应万事”,“但为气禀所拘,人欲所蔽,则有时而昏”,“故学者当因其所发而遂明之,以复其初也”。这就是复归于人的本心,即所谓“明明德”。朱熹还说:“‘孩提之童,莫不知爱其亲;及其长也,莫不知敬其兄。’人皆有是知,而不能极尽其知者,人欲害之也。故学者必须先克人欲以致其知,则无不明矣。”可见,在朱熹那里,“存理灭欲”是属于自我修养、复归于人的本心的道德范畴,即使是统治者也必须遵从。朱熹曾在奏札中指出:“人主所以制天下之事者,本乎一心。而心之所主,又有天理人欲之异,二者一分而公私邪正之涂判矣。盖天理者,此心之本然,循之则其心公而且正;人欲者,此心之疾疢,循之则其心私而且邪。”因此,在朱熹看来,“存理灭欲”,就是要通过明辨天理人欲之异,复归于人的本心。
最后,“存理灭欲”是一个循序渐进、自然而然的过程。在朱熹看来,尽去人欲,“这事不易言,须是格物精熟,方到此”。他还说:“今日格一物,明日格一物,正如游兵攻围拔守,人欲自消铄去。”因此,他要求在体认出天理人欲之后,“著力除去了私底,不要做,一味就理上去做,次第渐渐见得,道理自然纯熟”。朱熹还说:“既知学问,则天理自然发现,而人欲渐渐消去者,固是好矣。”显然,在朱熹看来,“存理灭欲”并不是单纯地通过外在的力量,而是要通过个人自身的道德修养,循序渐进,“自然纯熟”。
朱熹将“天理”与“人欲”对立起来,认为“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这是朱熹“存理灭欲”的理论缺陷。在这样的对立观下,我们有可能将属于社会伦理的“天理”看作是独立于人之外的存在,在社会还没有制定出合法的程序来确立“天理”的内容时,而被任意赋予各种规定,从而造成如清代思想家戴震所说的“以理杀人”的现象。
道统下的无讼思想和民生观念
朱熹继承、发挥了儒家圣贤以道统为己任的思想。他宣称尧舜禹、汤问、武周公、孔孟的圣人之道,在中断数千年之后终于出现了程颢、程颐的延续,而他自己又处于承续之道。他说“看圣贤代作,未有孔子,便无《论语》之书,未有孟子,便无《孟子》之书,未有尧舜,便无《典谟》,未有商周,便无《风雅颂》”,“自尧舜以下,若不生个孔子,后人去何处讨分晓?孔子后若无生个孟子,也未有分晓,孟子后数千载乃始得程先生兄弟发明此理”。在道统论中,朱熹提倡北宋哲学家周敦颐。现代国学大师钱穆曾说:“朱子乃始推尊濂溪,奉为理学开山。”濂溪先生就是周敦颐。同时,朱熹又推广道统谱系,由前人至尧舜,向前起自伏羲、神农、黄帝,下达周敦颐、程颢、程颐和张载。朱熹在《中庸章句序》中首次采用了“道统”一词,使“道统”思想概念化,“道统”之名得以生存、发展,这具有明确的创新观念。在发挥道统的过程中,朱熹承续了程颢、程颐“人心唯危,人欲也;道心唯微,天理也”的思想,将人心、道心与人欲、天理相通。
孔子曾提出“无讼”的思想命题,他从儒家思想的原则出发,以自己的政治法律观念和司法实践为基础,提出“听讼,吾犹人也,必使无讼”。朱熹将这一思想进一步发挥,他在《论语集注》中,详细解说了孔子“无讼”之大义。他引用他人言“听讼者,治其末,塞其流也,正其本,清其源,则无讼矣”,认为“子路片言可以折狱,而不知以礼逊为国,则未能使民无讼者也,故又记孔子言,以见圣人不以听讼为难,而使民无讼为贵”。朱熹正确理解了孔子“无讼”的宗旨,强调孔子并不是注重如何听讼,以及圣人是否善于听讼,“圣人正是说听讼我也无异于人”,而是强调“当使其无讼之可听,方得”,“无情者不敢尽其辞,始得”,圣人“所以无讼者却不在于善听讼,在于意诚、心正”,“以修身为本”,“理无不明,明无不烛”,只要意诚心正,“自然有以熏灸渐染,大服民志,故自无讼之可听耳”。因此,朱熹特别强调“唯先有以服其心志,所以能事之不得尽其虚诞之辞”,“明德即物,自然有以畏服民之心志,故讼不待听而自无也”。
朱熹在他的思想论述中,反复强调了“王道以得民心为本,以此为王道始”的观念。朱熹民本思想的主要内涵,在于爱民、信民、富民与乐民这几个方面。在集注“四书”的过程中,朱熹反复阐发了“民唯邦本,本固邦宁”的思想,并明确提出了“国以民为本”的进步观。他指出,“国以民为本,社稷亦为而立,而君之尊又系于二者之存亡,故其轻重如此。”在朱熹看来,“民为贵”,得民心方能得天下,天子、诸侯应当以得民心为重。他说:“丘民,田野之民,至微贱也,然得其心,则天下归置,天下至尊贵也;而得其心,不过为诸侯耳,是为民重也。”在解释《大学》时,朱熹说道,“得众则得国,失众则失国”,“有天下者,能存此心,耳不失,则所以洁矩而民同欲者,自不能已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