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文】 关于出版自由(1 / 1)

[法]罗伯斯庇尔

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不可能有区别;两种自由像自然界一样,都是神圣的;出版自由也像社会本身一样,是必需的。

法律几乎到处都在拼命破坏出版自由究竟是受了什么厄运的影响呢?问题在于法律是由专制君主制定的,而出版自由是鞭挞专制主义的最可怕的鞭子。千百万人受一个人的压迫,如果不是因为他们陷于极端愚昧和严重麻木的状态,拿什么东西能够真正说明这种怪事呢?但是,让每一个有自尊心的人都能够揭露暴政的背信阴谋和狡诈行为吧;让他能够不断地以人权来对抗破坏这种权利的侵害行为,以人民主权来对抗屈辱人民和使人民贫困的行为吧;让被压迫的无辜者能够自由地发出它的严厉的和使人感动的呼声,而真理能用自由和祖国的神圣名义把一切智慧和心灵联合起来吧。那时野心就会到处碰壁,而专制主义就会被迫不断地退却,或者被社会舆论和大众意志的不可摧毁的力量打得粉碎。因此,请看一看,专制君主是怎样阴险狡诈地联合起来反对言论和著作的自由;请看一看,残酷的宗教裁判所是怎样用上帝的名义来迫害自由,而国君是怎样用他们为维护自己的罪行所制定的法律来迫害自由。让我们把他们用来奴役我们的那些偏见的枷锁抛弃掉,学会重视出版自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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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自由必须是完全的和无限制的,不然它就根本不存在。我看到只有两种改变它的方法:一种是使它的使用服从于若干限制和手续;另一种是用刑事法律来预防它的滥用。这两种方法中,无论第一种或第二种,都要求给予极其认真的注意。

首先,显而易见,第一种方法是不能接受的。因为人人知道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有人借口预防出版自由可能引起的弊害,想要对出版自由制造障碍,现在对于这些人也不需要用更多的话来加以反驳。大家知道,为了防止滥用而剥夺天性和艺术对人所赋予的表达自己情感和思想的手段,或者由于害怕他诽谤而封住他的口,或者由于害怕他用手来打自己的亲友而把他的手捆绑起来——这是一样荒唐的事情。大家知道,这种方法简直是专制制度的秘方。专制制度为了使人们变得谨小慎微和安分守己,认为最好的手段是使他们成为被动的工具或卑鄙的傀儡。你们要使表现自己思想的权利服从什么样的手续呢?难道你们禁止公民利用出版物,以使全人类的共同美好事业成为某些雇佣奴仆的财产吗?难道你们要把定期讨论文学课题的特权授予或出卖给一些人,而把讨论政治和社会事件的特权授予或出卖给另一些人吗?难道你们要规定,如果人们没有取得警察官吏的许可证,他们就不能有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或者他们只有取得检查员的赞同和依照政府的许可才可以思考吗?制定出版法的荒诞不经的想法所产生的最坏后果,实际上就是这样的。但是社会舆论和国民的共同意志早已把这种可耻的风习铲除得一干二净了。遗留下来的大概只有这样一种观念:消灭不指明作者或出版者姓名的一切作品,以及向作者或出版者追究责任。但是,因为这一问题同我们讨论的第二部分,即同关于出版的刑事法律理论具有联系,所以这一问题要根据我们就该项问题所确定的原则加以解决。

对所谓滥用出版权利是否可以规定刑罚,以及在什么场合下可以规定这种刑罚?这就是我们所应该解决的重要问题,也可能是宪法典的最重要部分。

出版自由可以实现在现象和人这两个对象方面。

第一个对象包括关系到人和社会的最重要利益的一切东西,即如道德、法规、政治、宗教之类。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因为某人对这一切现象表示自己意见而加以处罚。人通过相互自由交流思想来增进自己的能力,学会行使自己的权利,达到天性所容许他达到的那种美德、伟大和幸福。但是这种思想的交流,如果不是使用天性本身所许可的方法,又怎么能办得到呢?天性本身要每个人的思想都从他的性格和智能中产生出来;天性造就了多样化到如此令人惊异的智能和性格。因此,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只能是发表一切对立意见的自由。你们必须把这种自由百分之百地给予每一个人,不然就必须找到一种方法能使真理从每一个人的头脑中,一开始就是十分纯洁地和毫无粉饰地产生出来。真理只能是从真实的或虚伪的,荒谬的或理智的各种思想的斗争中产生出来。在这种思想的混合中,一般理智和人的辨别善恶的能力会学会选择其中的一些东西,或者抛弃另一些东西。难道你们想要剥夺别人的运用这种能力的可能性,而以你们的个人权势来代替它吗?但是由谁来划定谬误和真理之间的界限呢?如果制定法律或运用法律的人具有比人类智慧更高的智慧,那么,他们就会对思想施行这种权力。但是,如果他们只是一般的人,如果认为某一个人的理智成为高踞在其他一切人的理智之上的统治者的想法是荒谬的,那么任何旨在反对表示意见的刑事法律也都是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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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不承认真理;有的人熟悉内情地谴责真理;有的人由于这个真理在它选定表达意见的时刻言词激昂而要处罚它。在热情而勇敢的人看来是有益的和明智的作品,冷酷而无情的人则把它作为煽动暴乱的东西来加以指责;自由人认为是善良的公民的人,奴隶或者专制君主就只会把他看作狂人或者叛逆。同是一个作者,由于时间和地点的不同,忽尔得到赞扬,忽尔遭受迫害;有时人们为他塑像,有时则把他送上断头台。用自己的天才准备了这次光荣革命的著名人物,终于被我们归入了人类的恩人之列。可是,他们一生中在政府眼里是什么样的人物呢?都是危险的革新者,几乎是叛逆。我们所批准的原则被我们所推翻了的法庭指责为罪恶的规则的那个时代难道离开我们很远了吗?何必说那些呢!甚至在现在,我们当中的每一个人不是在不同的党派看来都是各不相同的吗?甚至在这里,当我发言的时候,我所提出的意见不是在一些人看来是奇谈怪论,而在另一些人看来却是真理吗?它不是在一个地点得到鼓掌,而在另一地点受到埋怨吗?因此,如果每一个人只有在胆颤心惊地看到自己的安宁和自己最神圣的权利遭受一切成见、私欲和利益任意摆布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出版自由,那么出版自由会成为什么东西呢!但是,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借口取缔滥用出版权利而为作品规定的任何刑罚,都会完全不利于真理和美德,而有利于恶习、谬误和专制政治。

向别人指出伟大真理的天才人物,乃是超出自己时代的见解的人物;他的思想的大胆创新总是使软弱和愚昧的人望而生畏;各种成见一定要同嫉妒联合起来,把他描画成为令人讨厌的或者可笑的模样。正因为如此,伟大人物的命运常常是受到同时代人不该有的奚落和后代人的来之过晚的尊敬。正因为如此,迷信把伽利略投入了监狱[1],而把笛卡尔逐出了祖国[2]。而那些为自由的天才所鼓舞,去向不知人的权利和尊严为何物的人民谈论这些东西的人们的命运,又会是怎样的呢,他们差不多是使他们所揭露的暴君和他们所要启发的奴隶同样感到惊恐不安。这些暴君如果要滥用人民的情绪以法律的名义来迫害他们,是多么容易啊!请回忆一下,专制政治的监牢是因为什么而设立的,并为了你们当中的什么人而敞开的,甚至法庭的宝剑是对付什么人的呢?对能言善辩和善良的日内瓦哲学家[3]的迫害放松了没有?他去世了;伟大的革命使真理至少得到几分钟的喘息:你们决定为他建立雕像;你们对他的寡妻表示过尊敬,并用祖国的名义帮助过她;甚至由这些感谢的表示,我也不能作出这样的结论:如果他还在世并且被安置在天才为他准备好的位置上,他不会受到阴险而狂暴的人的至少同样常见的责难。

如果说忠于正义和人道事业的作家们的勇敢精神能使当权者的阴谋和野心有所收敛是确实的,那么,说取缔出版的法律在这些当权者手中会成为反对自由的武器也是对的。但是,当他们要把自由卫士们当作社会秩序的破坏者和合法政权的敌人加以迫害的时候,你们可以看到,他们将要安抚、奖励和收买那些以其从根子起就毒害世代幸福的有害学说加强各族人民的偏见和暴君骇人听闻的权力的危险的作家,以及那些宣扬谎言与奴役的人。而暴君们是唯一该称作叛逆的人,因为他们敢于举起反对民族的主权和天赋的神圣权力的旗帜。你们还可以看到,暴君对于那些歪曲道德原则、伤风败俗、挫伤勇气以及用无谓消遣的诱饵或毒害的****魔力来引诱人民不去关怀国家的一切恶劣作品,是怎样竭尽全力来支持的。由此可见,一切钳制出版自由的桎梏在他们手中都是按照自己个人利益操纵社会舆论和把自己权力建立在愚昧与普遍腐化的基础之上的手段。自由的出版是自由的维护者;受限制的出版是自由的灾难。你们为防止这种滥用出版自由的行为所采取的那些预防措施本身,同时也就造成几乎一切滥用行为;正是这些办法使你们失去一切良好的结果,给你们留下来的只是一些毒素。正是这些桎梏不是造成奴隶般的怯弱,就是造成过分的傲慢。只有在自由的保护之下,理智才能以它固有的勇气和平静表达意见。正是由于这些桎梏,恶劣作品才能得到成功。因为社会舆论是按照这些作品所克服的阻碍,以及甚至希望压服思想的专制政治所引起的憎恶来评价它们的。你们消除这种动因,社会舆论就会以严格公正的态度来判断这些作品,而作家们(社会舆论是他们的主宰)也就会力求只用有益的作品来取得社会舆论的宠爱;或者不如说,你们取得了自由。随着自由就会有一切美德,出版问世的作品也就会像你们的风习一样,成为纯洁的,严肃的和无可指责的。但是为什么要这样操心来破坏大自然本身所规定的秩序呢?难道你们看不到,时代必然会使误谬归于消灭而真理取得胜利吗,你们赋予好意见与坏意见以同等的自由吧,因为只有好意见才能保留下来。难道你们更相信某些热衷于中止人类精神发展的人们的美德的影响,而不相信大自然本身吗?只有大自然是关心消除你们所担心的缺点的;缺点是人们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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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让我们用理智的眼光,而不是用专制制度所散布的偏见的眼光来如实地观察事物。我们不要以为,自由出版的或者甚至不自由出版的作品,能这样容易感动公民和激发他们去推翻那种被习惯势力,被一切社会关系所固定下来的,并为公众力量所维护着的事物秩序。这些作品影响人们的行为,通常是缓慢的和逐渐的。这种影响取决于时间和理智。要是作品与社会舆论和多数利益相矛盾,就会毫无作为,甚至会遭受公众的谴责和轻视,天下照旧太平;要是作品表达了共同愿望,它们只会唤醒社会舆论。谁敢认为这种作品是罪恶的呢?请仔细研究一下对所谓煽起暴动的作品所发表的一切议论和浮夸的言辞。你们就会看出它们的企图是诽谤人民,以便镇压人民和消灭以人民为唯一支持者的自由;你们就会看出它们的前提一方面是人们的极端愚昧,另一方面是对全民族中人数最多、而腐化最少的那一部分人的极端轻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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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面所证明的,是关于现象的著述自由必须不受任何限制。现在让我们来谈一谈关于人的著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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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脑子里会产生一个重要的,也许是决定性的考虑。出版自由的基本优点是什么,它的最主要的目的是什么?是抑制那些被人民委之以权力的人的野心和专制作风,不断地提醒人民注意这些人可能对人民权利的侵害。如果你们授权这种人在诽谤的借口下来迫害敢于责备他们行为的人,那么,对于公职人员的这种抑制办法就会变成十分无力和毫无意义,这难道不是很明显吗?谁看不见,在软弱无力、孤立无援的公民与拥有莫大资财、因而具有很大势力和很大权威的敌对者之间的斗争,是如何力量悬殊!如果为了服务于人民而责难显贵的人们,不仅需要放弃这些人的宠爱所带来的好处,受到他们的暗中迫害的威胁,而且还几乎不可避免地要遭到屈辱之至的判罪的灾祸,那么,谁还肯去这样做呢?

但是,法官本身究竟由谁来裁判呢?因为,归根到底,必须使法官的职务上的犯罪行为或错误行为,也像其他文官的职务上的犯罪行为和错误行为一样,受到社会检查法庭的制裁。由谁作出终审判决,由谁解决这些纠纷呢?因为必须要有一个人在这里成为最后的裁判者,也应当给他以发表意见的自由。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必须永远记住这一原则,即公民应该有权对于社会活动家的行为发表意见和写出文章,而不受任何法律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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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制制度的统治下面,无辜受辱者的正当要求和被压迫者的最温和的埋怨也常常被认为是流言蜚语。在这种情况下,甚至名副其实的流言蜚语也被人乐于接受,并且很容易使人相信,这有什么可以惊奇的呢?专制制度的罪行和风尚的腐败,使得一切指责都显得真实可信!因此,把避过暴君的搜查而传到你们手中的作品当作真理,是很自然的事!但是你们不要认为,在自由的制度下,已习惯于自由完全胜利的社会舆论,会既不注意情况和事实,也不注意控诉人和被控诉人的性格,而仅仅根据一篇作品便对公民的荣誉做出最后的判决。一般是公正的社会舆论的裁判,到那时会变得尤其公正;往往连流言蜚语都会成为被诬蔑对象的人的光荣证书,而某些夸奖在他们看来只会是一种耻辱;归根到底,出版自由乃是恶习与欺骗的灾难,美德与真理的胜利。

本文节选自《革命法制和审判》,[法]罗伯斯庇尔著,赵涵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51—64页。

【导读】

马克西米连·佛朗索瓦·马里·伊西多·德·罗伯斯庇尔(1758—1794)生于法国北部的一个律师家庭,是4个孩子中的长子。大学时期的罗伯斯庇尔学习勤奋、成绩优异,他在学校的好友有日后法国大革命的风云人物之一的卡米尔·德穆兰。1781年他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同年年底被阿拉斯法庭接纳,开始从事律师工作,1782年初被任命为阿拉斯主教法庭五名法官之一。受卢梭影响很深的罗伯斯庇尔经常为受到不公待遇的人们辩护,胜诉率较高,其成功辩护的案件曾引起全国关注。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他被选为三级会议的代表,先后担任国民会议议员、制宪会议议员,这期间多次发表演讲,抨击法国封建专制制度,支持男性公民普选权、犹太人民权,呼吁废除奴隶制和死刑,反对新闻审查,要求废除国王的特权,制定“理智和正义的永恒法律”。就是在这段时间,他提出了“出版自由”的主张,虽然他的这些主张未能得到制宪会议多数代表的支持,但迅速为他在全国赢得了极高声望,使他获得了“不可腐蚀者”的称号。后来,他把自己的活动转向雅各宾俱乐部和出版《宪法保卫者》周刊上,将报刊作为自己的喉舌,身为出版人传播出版自由等思想。以上选文的原著《革命法制和审判》,就是罗伯斯庇尔从1783年至1794年7月发表的一部分重要论文和演说集,全书共有二十三篇,按发表的时间先后排列,《关于出版自由》位列第七篇,展现了罗伯斯庇尔的关于自由和出版自由重要性的思想。

首先,选文《关于出版自由》开篇即论证出版自由的重要性,指出出版自由是“神圣的”“也像社会本身一样,是必需的”,呼吁人们“学会重视出版自由”;其次,罗伯斯庇尔从“服从于若干限制和手续”和“用刑事法律来预防滥用”两个不应当被接受的行为论述为什么出版自由必须是“完全的”“无限制的”;最后,他讨论了出版自由的两个对象——现象和人,综合阐述了出版自由与真理和正义并肩、与专制和邪恶相悖。罗伯斯庇尔不仅论述了出版自由之“表达共同愿望,唤醒社会舆论”的益处,也论述了迫害出版自由助长偏见、腐败和懦弱之弊处。他的一些观点,与发表著名作品《论出版自由》的英国诗人约翰·弥尔顿的思想基本相似,属于自由主义报业理论的范畴,但他又有不同于弥尔顿的地方。弥尔顿认为,出版自由作为一项人权,并不是人人得而享有的,它只属于社会上少数精英分子;而罗伯斯庇尔则主张这是一项全民的权利,所有的国民在权利上一律平等。由此,他关于出版自由等重要问题进行的系列论述,是对法国乃至世界出版自由思想的丰富与发展,反映了18世纪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改革派的新闻出版思想,也大大鼓舞了当时与日后的出版人争取出版自由的斗争。

在今天,大多数人不知道的是,在世界新闻出版思想史上,罗伯斯庇尔也是十分引人注目的历史人物,他的思想一定程度上成为今天西方自由法制思想的基础。大革命时期他不仅是杰出的政治领袖和思想家,也是才能卓越的宣传家和出版人,是自由主义新闻出版思想的代言人。就政治立场来看,在1792年之前,罗伯斯庇尔代表着在野的反对派,他们需要出版自由、言论自由来攻击掌权的反动派,但由于掌握着巨大的权力和财力的反动派时刻都在计划着剥夺革命者的出版自由、言论自由,革命的关键就在于保护爱国的革命报人、记者不受反革命的迫害。彼时,作为一个杰出的宣传家、新闻工作者,罗伯斯庇尔的新闻观念与其主张“天赋人权”的政治思想是密不可分的。他认为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乃是人类天赋权利的重要内容,至于出版自由与言论自由本身,虽然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在实质上不可能有区别。出版自由思想于他而言,在宣传上的意义不言而明,与他政治上的人权主张也相辅相成。

尽管在历史上颇受争议的罗伯斯庇尔在执政前后对于新闻出版观念差异十分明显,但有学者指出,罗伯斯庇尔之所以在雅各宾专政期间主张政府影响舆论,限制出版自由,是缘于罗伯斯庇尔本人政治身份的变化,也是作为“政治家与记者角色的冲突”[4]。需要看到的是,前期的罗伯斯庇尔主要是一个出版人、改革者,后期则是主宰一国命运、统治社会的政治家;作为出版人、记者,追求的是出版自由、报道特色及新闻价值,而政治家更多追求的则是社会的安定和政权的稳固。虽然雅各宾专政时期的出版政策及后期罗伯斯庇尔的出版观念从自由主义理论的前沿大大后退了,甚至引入了一些封建集权主义的成分,但在部分学者们看来,这是当时的客观情势使然,而并非出自罗伯斯庇尔本人的初衷。

(兰佳颖)

[1] 1633年6月22日,教会以伽利略违背“1616年禁令”和圣经教义的罪名判处其终身监禁。

[2] 当时笛卡尔的祖国法国教会势力庞大,不能自由讨论宗教问题,于是1628年他移居荷兰,在那里住了20多年。他的主要著作几乎都是在荷兰完成的。

[3] 这里作者指的是让·雅克·卢梭。

[4] 张昆:《罗伯斯庇尔的新闻思想》,载《国际新闻界》,2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