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文】 曾格诽谤案辩护词(1 / 1)

(1735年)

[美]安德鲁·汉密尔顿

检察官:好吧,先生,既然汉密尔顿先生已经承认印刷发行了这些诽谤,那么陪审团必须为国王作出裁决。即便诽谤属实,法律[1]认为照样是诽谤,更有甚者,法律认为真实只会加重罪行。

汉密尔顿:不见得吧,检察官先生,这里有两个词呢。我想不能仅仅因为我们印刷发行一份报纸就构成诽谤罪,你要判我的委托人诽谤总还需要做点别的什么吧,诽谤罪的言辞必须是诽谤性的,也就是虚假、诬蔑、意在煽动,否则我们就无罪。

…………

检察官:……本案关键是曾格先生对纽约总督大人、乃至对政府全体的诽谤罪是否成立。汉密尔顿先生已经承认了印刷发行的事实,而被指控的言辞属于诬蔑,意在煽动和扰乱本地区民众的思想,这点是再清楚不过了。如果这样的报纸还不算诽谤,那我想就没有诽谤这一说了。

汉密尔顿:法官大人,请允许我不能同意检察官先生的话。虽然我承认确有诽谤这一说,但我必须重申,我的委托人被指控的诽谤并不成立。我刚才注意到,检察官先生在界定诽谤罪时用的词是“诬蔑,煽动,意在扰乱人心”,然而(是否故意我不好说)他省略了“虚假”一词。

检察官:我没有省略“虚假”这个词。不过已经说过,即便属实,也同样可能是诽谤。

汉密尔顿:在这点上我还是不能同意检察官先生。没错,我们是受此指控而在此接受法庭和陪审团的审判,而且我们已经表示不服。我们被控印刷发行某种虚假、恶意、煽动性诬蔑性的诽谤。这里“虚假”一词想来必有含义,否则又何必在此?我想检察官先生不会说是随便使用这个词的吧,依我看,他的指控缺了这个词就难以成立,这个词正是构成诽谤罪的关键。换个说法,如果指控印刷发行某种真实的诽谤,那还会是同一回事吗?检察官先生能不能援引英国法律的任何案例来支持这样的指控呢?不能吧。虚假构成诬蔑,两者加在一起才构成诽谤罪。为了向法庭表示我的诚意,也为了给法庭节约时间和减少检察官先生的麻烦,我同意,只要他能够证明我们被指控的事实是虚假的,那我就接受它们是诬蔑,煽动性的诽谤。这样事情就简单了许多,现在检察官先生要判我们有罪只需证明言辞是虚假的就行了。

检察官:我们无须证明什么,你已经承认印刷发行这一事实。就算需要(我坚持不需要),我们又如何能证明一个“没有的事”(negative)呢?不过我想多少可以依据已有的权威,假设所有言辞均为真实,亦于事无补,首席法官霍尔特在审理塔钦案时对陪审团的指示中没有区分塔钦的文件是真实还是虚假,既然霍尔特首席法官在该案中不作区分,眼下的案件中也不该作区分;塔钦案自始至终也未曾对真实或虚假存有疑问。

汉密尔顿:我等着听到“没有的事无法被证实”这句话,可大家都知道那条规则也有许多例外。假设一个人被指控杀人,或是偷了邻居的马,如果他是清白的,他是可以举证说明的——如“被害的人”其实还活着;或者“被盗的马”从未离开它主人的马厩,我想这就是证实一个“没有的事”。不过我们会省去检察官先生去证实“没有的事”的麻烦,由我们自己来承担举证之责,以证明被指控为诽谤的报纸实乃真实。

首席法官:汉密尔顿先生,你不可能为诽谤罪提供真实证据。诽谤罪是不能被开释的,因为即使真实仍属诽谤。

汉密尔顿:……据说真实使诽谤更具挑衅性,因此罪名更大,判决也应更重。好吧,就算这样,那我们都同意真实是比虚假更大之罪。既然罪行不相等,处罚又任意,也就是仅凭法官们的酌处权而定,那么法官们应该知道诽谤是真实还是虚假,从而依罪量刑,不就是绝对必要的吗?如果由于缺乏应有的信息,法官们将书写或出版一个谎言判得像书写或出版一个真实那么重,岂不可悲?虽然说来荒诞不经得厉害,但(在我看来)这难道不是检察官先生真实比虚假构成更严重诽谤这一理论的必然后果吗?他既不证明我们的报纸是虚假的,又不让我们证明它们是真实的。……

首席法官:汉密尔顿先生,法庭不允许你证明报纸上的事实。……

汉密尔顿:多谢。那么,陪审团的绅士们,我们只能向你们呼吁了。请你们见证我们提供了事实真相,却被剥夺了证实的自由。请不要见怪我以这种方式向你们呼吁,我必须这样做既是出于法律,也是出于理性。

法律假设你们是从所控犯罪事实发生之地来的;之所以请你们来是因为你们被假定对审讯中的事实最为了解。倘若你们要判我的委托人有罪,你们必须认定受到指控的报纸——我们承认其印刷发行——是虚假、诬蔑和煽动性的,不过对此我毫不担心。你们是纽约公民,你们堪称法律认为的诚实守法之人。根据我的案情摘要,我们所要证明的事实并非发生在角落里,它们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因此我们的安全依赖于你们的公正。既然我们被剥夺了证明所发表事实的真相的自由,那么我请求将这条列为类似案子的一条常规:封杀证据本身应该成为最重要的证据被接受;我希望你们认识其严重性……

…………

如果法官们(有学问的大人物)在这类事情上如此不确定,如果权力对法官们有如此大的影响力,在被他们的判断决定时,尤其是在垦区和诽谤案中,我们又该如何小心呢?法律和宗教一样,都会存在异端,这两个领域都经历了许多变化。大家知道,不足两百年前,要是一个人持有我们今天公开书写和发表的宗教言论,是要被当作异端烧死的。看来他们是会犯错的人,我们不仅敢于和他们持有不同的宗教观点,还要谴责他们和他们的观点。我想,在坚持信仰或宗教问题的思想与表达自由上,我们是正确的。虽然这类自由在纽约很是充分,但我并未听说检察官对这方面违法的指控。因此可见,在纽约一个人可以对上帝很随便,可是谈及总督却必须特别谨慎。人人都同意现在是自由的时代,只要人们说的是真话,我希望他们也能安全地口头和书面表达对当权者品行的意见,我指的只是关乎他治下人民自由或财产的那部分品行。如果这点被否定,那么下一步就要沦为奴隶了。试问还有什么比受了极大伤害压迫而无权诉冤、或一旦诉冤便身家性命遭毁这一情形更符合奴役这个概念呢?

据说,检察官先生也坚持说,政府是神圣的,是要得到支持和尊重的,是政府在保卫我们的生命财产,阻止叛逆、谋杀、抢劫、骚乱,以及一切颠覆王国和国家、摧毁个人的罪恶。若是政府人员,特别是高级行政长官的品行必须受到平民指摘,那么政府将无法存在下去。这被称为不可容忍的胡闹。据说这将使人民的统治者受到蔑视,他们的权威受到漠视,终了法律将无法执行。这些以及类似的话,在我看来都是当权者及其拥护者的一贯说辞。我希望同时也能考虑一下,滥用权力曾多少次是这些罪恶的主要原因,通常正是这些大人物的不公正和压迫使他们受到人民的蔑视。这些人精于此道,不过就算对历史或法律最无知的人也不可能对那些貌似有理的借口毫不知情,当权者就是利用它们来行使专制,摧毁自由人民的自由权。……

…………

权力可以恰当地比作一条大河,当它保持在河道里时,是既美好又有用;但当它溢到岸上,便迅猛不可挡。它冲走前方的一切,所到之处尽带去毁灭与荒芜。如果这就是权力的本性,我们至少要尽自己的责任,像智者(他们珍惜自由)那样尽我们所能维护自由,自由是对付无法无天的权力的唯一堤防,这种权力历来以世上最优秀者的鲜血来作为其疯狂贪欲和无限野心的牺牲。

先生,请原谅我在此表现出的热情。当邻居的房子着了火,我们该小心自己的,这是古老而睿智的告诫。虽然感谢上帝,我生活在自由被很好理解和充分享受的政府[2]辖下,但是经验告诉我们(肯定是告诉了我的)一个政府的坏先例会很快成为另一个政府援引的权威。因此,我不能不认为这是我的——也是每一个诚实人的——责任,(在对当权者表示应有服从的同时)每当权力有可能影响自己或其他公民时,我们必须保持对它的警惕。

我确实有很多理由不足以担当此重任。你们看我已经积劳伤神,年老体衰。然虽则老弱,我还是觉得若有需要,我有责任远赴天涯海角,只要我的服务能起到任何作用,去助一臂之力,扑灭由政府发起的指控起诉之火,它旨在剥夺人民针对当权者胡作非为而抗议(及抱怨)的权利。伤害和压迫自己辖下人民的那些人激起了人民的呐喊和抱怨,随后他们又将人民的抱怨作为新一轮迫害起诉的理由。但愿我能说这种事不会发生。总而言之,法庭和诸位陪审团先生所面对的不是小事,也不是私事。你们审判的不是一个可怜印刷人的案子,也不仅仅是纽约的。不是!从结果来看,它可能影响到生活在英国治下美洲大陆上的每一个自由人。这是头等大事,是自由的大事。我毫不怀疑,你们今天的高尚行为不仅将使你们受到其他公民的爱与尊重,还将赢得所有选择自由而非奴役的人们的祝福与尊敬,因为你们抵抗了暴政的企图;通过作出公正廉明的裁决,为保障我们自己、我们的子孙和邻居打下崇高的基础。是上天和我国法律给了我们这个权利——通过说出和写出真相来揭露与反抗专制权力的自由(至少在世界的这些部分)。

本文节选自《美国文明读本:缔造美利坚的40篇经典文献》,钱满素主编,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年版,第24—27页。

【导读】

本文节选自《曾格诽谤案辩护词》。作者安德鲁·汉密尔顿(1676—1741),出生于苏格兰的安德鲁,是北美殖民地非常著名的法庭律师,曾在1717—1724年担任宾夕法尼亚的首席检察官,并两次担任宾夕法尼亚众议院的发言人。

1735年,在北美轰动一时的曾格案中,汉密尔顿主动出庭为其辩护,最终取得了成功。曾格案是美国殖民史上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诉讼案,不仅在法律史上有划时代的意义,更是确立了言论出版自由,直接推动了殖民地民主化进程。

约翰·彼得·曾格(1697—1746),德国移民,12岁来到美国,后来开办了自己的印刷厂,是一位印刷商、出版商和新闻记者。1733年11月,曾格在纽约的平民派领袖的支持下创办了一份新的周报《纽约周报》,在新周报的第一期上就直接报道了反对法官莫里斯当选成为议员的消息。此后,曾格更是在报纸上直接开设专栏《卡托通信》多次揭露和批评总督竞选的虚伪性,阐述自由等进步思想。1733年12月,《纽约周报》直接刊登消息批评了新上任的纽约总督威廉·科斯比,还公开谴责当局政府是“低能儿”,报纸出版后受到了当地人民的热烈欢迎,但却激怒了当地的殖民地政府。总督威廉·科斯比指示自己一手提拔的法官对曾格提出诉讼,最终在1734年11月7日,曾格被当局拘捕入狱,罪名是“煽动闹事”。曾格虽被关在牢房中,但仍不屈服,他委托妻子继续出版《纽约周报》并保留专栏《卡托通信》,继续与当局政府作斗争,该报将曾格案的进展和陪审员的名单都进行刊登,引起了广大民众的关注。

1735年8月,曾格案正式开庭,由于科斯比剥夺了曾格当地那位律师的律师资格,年逾60的汉密尔顿在报纸上得知消息后专程从宾西法尼亚赶来,接手了这个棘手的案子。汉密尔顿在仔细研究案情后,认为如果曾格想要被无罪释放,只能让陪审团判定曾格无罪,这样即使是受到总督制约的法官也无能为力,于是汉密尔顿充分发挥自己的雄辩口才,在早有安排的法官面前做了一场精彩的辩护,发表了一场被世人所称颂的演说。

在辩护的过程中,汉密尔顿首先承认了案件中所涉及的印刷出版的事实,但一直强调不能仅仅因为印刷报纸就构成诽谤罪,认为诽谤罪的言辞必须是虚假、污蔑、意在煽动,如果言论真实就不构成诽谤罪。但检察长却以真相并不能作为这次案件的辩护理由,认为即使属实,法律认为照样是诽谤,更有甚者,法律认为真实只会加重罪行,并且引用了英国的相关案件。“言论真实就不构成诽谤罪”这一基本的观点在当今看来是不言自明,但当时英国的法律却认为无论言论真假,诋毁官员的言论都是诽谤,法律对于控方十分有利。

面对此种情形,汉密尔顿则继续强调只有文字本身是错误的、可耻的和煽动性的,才能被称之为诽谤,否则,就是无罪。他还认为英国的很多案件实际上对英国人民的自由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威胁。随后汉密尔顿开始诉诸于出版自由,肯定了民众批评政府的权利。与其说是这一场辩护词,更不如说是关于对出版自由思想的一次宣扬。在法庭不断驳回汉密尔顿证明报纸内容的真实性,汉密尔顿只能将问题上升到自由与奴役的高度,提出了在人人都同意自由的时代,被剥夺了发表言论自由的下一步只能是沦为奴隶。为了防止专制,言论的自由是防止政府滥用权利的唯一保障。最后汉密尔顿向所有人宣称:“审判的不是一个可怜印刷人的案子,也不仅仅是纽约的。从结果来看,他可能会影响到生活在英国统治下美洲大陆上的每一个自由人,这是头等大事,是自由的大事。”

汉密尔顿的出版自由,尤其是关于出版公开批评政府的言论自由,在当时其实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但他公开提出一种新的观点,而这种追求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思想与当时北美殖民地人民追求自由平等的观点不谋而合,于是取得最终胜利。这判决在短时间内不仅引得法庭内高喊三声万岁,还确定了陪审团可以不顾法庭指控而为自己的良心投票,陪审团只花几分钟就做出无罪的裁决,最终法庭只好无奈做出了无罪的判决。

这次诉讼案不仅仅只是曾格和汉密尔顿个人的胜利,而是出版自由思想的胜利,更是千万人追求民主自由的胜利。曾格案从根本上颠覆了殖民地法庭关于真实会加重诽谤罪行的荒谬说法。曾格后来将这次审判的记录以及文稿刊登了出来,出版言论自由思想在北美得到了广泛的传播,极大鼓舞并推动了北美殖民地为争取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斗争,而出版自由也最终被写进了美国的《人权法案》。

通过《曾格诽谤案辩护词》,后人不仅可以看到汉密尔顿的机智的雄辩才能,更能看到对出版自由思想的提出和论述,具有伟大深远的历史意义。

(吴莹莹)

[1] 这里法律指的是英国的法律,当时北美处于英国殖民统治下。

[2] 宾夕法尼亚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