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仁害人,为仁害己”(1 / 1)

哲学心语 陈先达 1274 字 22天前

庄子提出的“不仁害人,为仁害己”这个难题,从理论上说是针对儒家的。因为儒家学说的核心说到底是个“仁”字。可又不仅是针对儒家的,而是一个现实问题,是我们在实际生活中经常碰到的矛盾。正确处理这两者的矛盾,对我们破除中国传统道德过分地强调慎独和个体行为的道德性,而不重视社会公德的局限性,是有好处的。因为在一个社会公德很差的大环境中,单纯个体的道德行为往往会陷入庄子讲的“为仁害己”的困境。

一个不仁的人,即道德品质很坏的人,对别人可能造成危害。可是一个道德很好的人,到处做好事,见义勇为,可能结果往往伤害自己。这种事例过去有,现在也不少见。例如,水性虽然不好但奋不顾身下水救人的仁者,结果自己被淹死。也许被救者是个坏人,是个社会价值远远低于救人者的人。这种极端的例子在日常生活中并不罕见,所谓好心不得好报。一个出租汽车司机见到被撞倒的老人,主动送他去医院,反而被老人的亲属诬为肇事者而不得脱身。诸如此类的事也发生过。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在一些人看来,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要不是他撞倒的,他为什么送老人上医院?忠而见疑,信而见欺,这种情况在我们这里并非绝对没有。

在社会生活中,吃亏的往往是仁者,而占便宜的往往是不仁者。有人说,学雷锋是不道德的,因为这一运动培养了一批专门占便宜的懒汉。有的人当雷锋,有的成为无偿占有别人劳动的被服务者。又有人说,社会就像两个人分苹果,一大一小,自私者先拿了一个大的,另一个人说,你为什么拿大的?反问者说,如果是你先拿,你拿大的还是小的?答道,我拿小的。正好我这样做符合你的道德良心。如果答道,我拿大的,正好,我已经做的正是你想要做而来不及做的。总而言之,谁按道德规范办事谁吃亏。

庄子的说法是把仁与不仁的矛盾推向极端。其实,社会并不是由仁者和不仁者两种人构成的。社会是由全体社会成员组成的。这是一个大集体。其中,当然有不仁者,即社会中的不道德分子。也有仁者即见义勇为者,但都是少数,最大多数是处于既非不仁也不是都能见义勇为的普通人。学雷锋的重要意义并不是单纯为一些人提供服务,而更重要的是树立一种高尚的新道德风尚。被服务者从学雷锋中学到的,是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而不是专门捡便宜的小市民习气。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但这个捡便宜的人,绝不会影响学雷锋运动的社会价值。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也不是两个人分苹果。社会关系是多方面的。在经济领域它受市场经济规律的支配,这可不是分苹果,拿大苹果与拿小苹果不是由道德水平决定的,而是由竞争来决定的。至于在人与人的社会道德方面,扶贫助困,或者向弱者伸出援助之手,以及企业家回报社会的义举,不能用市场经济的标准来衡量,而是在人与人的关系方面树立一种非市场的助人为乐的风尚。如果在社会生活中,都不愿当仁者,以免害己,都不愿拿小苹果,以免大苹果被人先拿走了,先下手为强,这种观点在道德领域是错误的、有害的,按照这种观点行事,社会风气一定十分糟糕。

为仁害己的现象,在社会中的确存在。这就是见义勇为者自身受到人身伤害。因而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介入是完全必要的。我们通过法律来处罚不仁者,即对社会造成伤害的人,援助见义勇为的人。这是道德和法律的不同之处。法律要求公平和正义,道德要求宽容和牺牲。因而道德和法律要相互配合。我们国家关于见义勇为而遭到伤害的人的法律保护,就是以法律来维护道德的一种措施,也是对道德的一种法律支援。而且我们也要分清具体情况,我们对青少年一般并不提倡见义勇为,因为他们是未成年人,在生活经验和体力方面都是弱者,应该是保护对象而不是保护者。见义勇为应该是成年人的事,特别是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的人的神圣职责。

我们要避免不仁害人,为仁害己,要借助法律的力量。对不仁者的处罚,对仁者的法律保护,是完全必要的。但我们又不能仅仅指望依靠法律来推行道德,来维护道德,如果这样,无异于宣布道德作用的破产。道德的力量应该主要在道德自身。这种力量,一是道德的自律的力量,它依靠的是由于教养而形成的个人的良心作用。二是要重视公民的道德建设。不能把道德仅限于私德,限于个人的道德行为,而要同时强调社会公德,使仁者的行为不是孤立的个人行为而能成为一种社会风气,能得到大多数或绝大多数的认同和支持。当有人落水时不是围观,而是群起而救之;当与坏人斗争时,群起而攻之,正气压倒邪气。三是要强调社会舆论的力量,要充分体现社会舆论对正义和道德行为的支持。这三个方面的结合,将大大减少所谓“为仁害己”的现象。

为仁害己现象的存在,不能成为不为仁的理由。我们说过,任何社会都不是仁和不仁简单二分的。我们鼓励和表扬见义勇为,就是因为他们的行为能提高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使处于仁与不仁之间的人,能从中受到教育。道德行为不是市场经济中的交换行为,它不是等价的。一个仁者的行为给自身带来的损失可能是无可弥补的,可这不能成为提倡各人自扫门前雪的根据。道德中本来就包含某种理想、某种牺牲,因而单纯从个人的角度考虑,可能从“为仁害己”的现象中产生道德害己论。可是,如果从社会的角度看,每个人的道德行为归根结底可以得到社会的回报。因为一个道德风尚良好的社会对个人的生存环境是有利的。我们不能把社会的人分为固定的仁者和不仁者,仁者总是受不仁者的欺骗和愚弄。事实上,道德教育的目的是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因而一些所谓不仁者会在仁者的感召和榜样的作用下变为仁者,至于对处于两者之间的大多数更是表率。一个社会的总体道德水平就是这样逐步提高的。如果把“不仁害己”作为拒绝道德教育,作为不要提倡见义勇为的理由,甚至作为道德有害论的佐证,提倡先拿大苹果,否定学雷锋,这个社会肯定会由于道德的衰败而走向没落。

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往往是这个社会文明发展的尺度。我们党重视道德思想建设,制定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并规定每年9月20日为道德宣传日。公民的道德建设,突破了把道德限于个人的慎独、修身、涵养、孝亲等私人生活范围,而同时变为一种制约社会公共生活、社会交往的道德规范,变为全体公民的社会道德。这是私德和公德相结合,个人道德和社会道德相结合的道德建设工程。这是提高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解决人类社会长期存在的“不仁害人,为仁害己”道德困境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