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看到庙宇和祠堂不但在乡村重要,在乡镇也同样重要,我们也就认识到“礼仪领袖”比起韦伯假设的私人提供的社群服务,角色更为重要。礼仪也有非常明确的宗教意义,这个意义也就是这些领袖侍奉神祇,而由于他们的工作,神祇便可能护佑社群。明清社会史主要表现为侍奉神祇的竞争,以及神祇之间护佑社群能力的竞争。
这些竞争的其中一部分,就是由官员所进行的一个礼仪清洗的持续过程。在明代,尤其是在嘉靖时期(1522—1566),一些清洗措施是针对佛寺和特别是“**祠”而做出的,那些“**祠”所供奉的是法令中没有具载的神祇。佛寺在万历时期(1573—1619)复苏,一直存在至清初,成为强有力的土地管控者。但是,社会的宗教秩序在这段时间至少在某个意义上改变了,因为16世纪宗族兴起而佛寺衰微,地方家族和宗族以佛寺捐献之名所拥有的土地,被拿回并放在宗族基金之中。很多乡镇初期处于佛寺的威势之下,明初则庙宇(多供奉真武大帝)与之争雄并取而代之,我认为这并非意外。濮院和南浔所爆发的争执,正是在这个框架之中展开的。[61]
佛山和本文所提及的三个乡镇显示,商人与绅士(或学者)之间的差异是何等微不足道,但是,与明初里甲地位划分所显示的礼仪秩序相联系,以及与明代中叶的科举功名相关的法律地位差异,却往往是真实不虚的。刘志伟提供了这种差异的一个出色的例子,填补了我在佛山研究中的遗漏。[62]在佛山,自明初开始,北帝(真武)庙即已取代佛寺成为镇组织的中心,而每年均举行北帝巡游。到了18世纪,绅士透过他们的文人结社以及与官僚机构的联系,控制了庙宇的地产,他们与庙宇节庆主事者之间的分歧已经呼之欲出。(绅士阶层所撰的)地方志记载18世纪正月初六的北帝巡游时指出,“愚者谓以手引舆杠则获吉利,竞挤而前,至填塞不得行”。这段文字的文人作者又评论说:“此极可笑”。同一天,“绅士集崇正社学修文帝祀事。”
这种有关文人与大众之分别的描述,与弗里德曼以来一直流行至今的见解不符,这种见解低估了文人信仰的大传统与大众信仰的小传统之间的差异。[63]正如很多对中国社会的概括描述一样,在描述精英与大众之间的文化联系时,往往没有把理想与现实分清。弗里德曼正确指出,现实就是绅士和大众信奉同样的宗族,然而,绅士应该高踞大众之上的理想则充分传播,以影响社会行为。佛山的绅士是个有地位的群体,须表现出绅士气派,而看来他们是选择在大众神祇的巡游中这样做。
这样的文化特性,并非出于镇与村的差别。在礼仪领袖中间,礼仪是影响力的竞争。礼仪与崇拜的传播,与贸易路线、迁徙和朝廷认可的关系,大于与地域社群之间差异的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庙宇的渗透性影响不但跟大众与士人之间的差别相对立,也与它立足于其上的明代礼仪秩序相对立。明代的礼仪秩序以皇帝君临天下的理想为前提。实情是,在明代,国家透过认可众多的地方风俗,把社会吸纳进来。不妨一再指出,例如可说是明初整体社会构造核心的里甲制,是皇帝颁令给地方社会的一套规条,但其施行却实际上是以认可地方制度为前提的。以称为“社”的地方神龛为中心的地域社群,远早于祭祀神龛的人们给整编到里甲之内,就已经在长江下游如福建、广东出现了。由皇帝下旨把神祇和饿鬼的定期拜祭加诸这个结构之上,以及让县令负起拜祭的职责从而使礼仪系统化,都没有如明代皇帝所料,形成一个严密的祭祀层级。相反,里甲演变为宗族,而乡村宗教在乡村祭司的默许之下,采纳了很多县令职权范围内的做法。不但连城隍也不能限定在县城之内,就是坚持执行法律的皇帝自己也不能。洪武皇帝以外,明代的皇帝或信奉佛教,或信奉道教,于是士大夫便制定了正统的信条,并将之维持下去。造成明代地方社会不得不多元化的,不是朝廷的权威,而是明代流布的士人文化,这并非出于选择,而是环境使然。在清朝治下,县政府强大起来了,但多元化已经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倘若认为明代地方社会可能谋求独立自主于国家之外,那么我们便必须提出广狭二义的行政国家。韦伯心目中无疑只有狭义的行政国家,即由地方政府机关官员及其僚属所维持的国家。以这每个意义上的国家来说,韦伯有关城市的弱化影响的描述,比他所想象的还要正确。我们不应把苏州和杭州视为明清两代的典型城市;它们显然是行政城市,也是工商业乡镇。更为典型的大型明清城市可能是淮安,位于清初一个人口约10万的县(1911年人口达69万),是一个在运河上的朝廷漕运行政中心,其中城市人口的相当部分或多或少与政府有关。但是,按照明清的标准,淮安可算是大的了。运河往北的德州,是个军事重镇,18世纪后期人口可能达7万,其中5万5000人为军户。这些数字应该拿来与长江下游的乡镇人口比较。清初(17世纪),盛泽镇可能有人口一万户,黎里二至三千户,乌青、南浔和濮院据称都有“约一万户”。长江下游的一个镇,并不比一个县市小,但狭义上的镇政府却要小得多。[64]
但在广义上,朝廷的影响力与县政府规模的大小无关。朝廷的管辖是一个笼统的用语,在这个用语之下,地方社群各自表忠,而我们可以分辨出忠于朝廷和忠于各自传统的多重标准。地方志记载了有功者拒绝趋附官僚,甚至在进城时列出自己在科举考试中所获的殊荣。国家权力施行的一个有趣的例子,就是登第士人徐溥奏请朝廷表扬他对宜兴祖产的捐献,因为国家权力具有法理地位,而且也很可能把土地所有权确立下来。[65]徐溥直接向户部,而不是向地方官员,呈递了庞大产业的记录,并奏请皇上赐他一纸文书,以便在地方知府和县令处备案。事实上,尤其在晚明时期,宦官定期由朝廷直接来收取新税项,但朝廷与地方之间较为常见的来往却是地方社群以一种外观上为官僚所接受的方式活动。乡镇生活的大多数领域,朝廷均没有介入,而只是把现状法定化,也不大可能是变革的根源。
比较研究本身可以令人耳目一新,问题是比较研究者太容易堕入为比较而设定的框架之内。西欧的环境是这样的,以至资本主义,特别是那种让银行和商业公司得以演化的形式,肇始于乡镇和城市,然后与工业联结起来,于是乡镇和城市看来便反而是工业的温床。在中国,16世纪的商业发展产生了宗族,而这铺垫了很多地方社群与国家交往的社会结构。乡镇当然是存在的,但并未制造出一种意识形态,开启乡镇与村分化的空间。相反,明清两代的礼仪秩序,让无论镇或村的地方社会都得以采纳国家的语言,而地方权力由此也基本上仍握在地方手中。
[1] 原文为:“What Weber Did Not Know:Towns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Ming and Qing China,”in David Faure and Tao Tao Liu eds.,Town and Country in China:Identity and Perception,Houndmills,Basingstoke,Hampshire;New York:Palgrave in association with St Antony's College,Oxford,2002,pp.58-84.
[2] William T.Rowe,Hankow,Commerce and Society in a Chinese City,1796—1889,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4;Susan Mann,Local Merchants and the Chinese Bureaucracy 1750—1950,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7.
[3] Weber Max,The Protestant Ethic and the Spirit of Capitalism,London:Allen & Unwin,1976;Weber Max,Economy and Society,an Outline of Interpretive Sociology,transl.by Guenther Roth and Claus Wittich,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8.
[4] 陈春声:《从“游火帝歌”看清代樟林社会》,《潮学研究》,1993年第1期,第79~111页;陈春声、陈文惠:《社神崇拜与社区地域关系——樟林三山国王的研究》,《中山大学史学集刊》第2辑,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90~106页。
[5] 梁洪生:《吴城商镇发展中的神庙系统演变》,1994年8月8—10日香港科技大学人文学部“商人与地方文化会议”论文,1994年;梁洪生:《吴城商镇及其早期商会》,《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1期,第104~112页;梁洪生:《吴城神庙系统与行业控制——兼论乡族势力控制商镇的条件问题》,香港科技大学华南研究中心与华南研究会编:《经营文化:中国社会单元的管理与运作》,香港:香港敎育图书公司,1999年,第244~294页。
[6] 吴城及佛山巡检司分别于1664年及1728年设立。梁洪生:《吴城商镇发展中的神庙系统演变》,1994年8月8—10日香港科技大学人文学部“商人与地方文化会议”论文,1994年;见本书科大卫:《佛山何以成镇?明清时期中国城乡身份的演变》。
[7] 蔡志祥:《族群凝聚的强化:长洲醮会》,陈慎庆编:《诸神嘉年华:香港宗教研究》,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99~221页。
[8] Michael Szonyi,“Village rituals in Fuzhou in the late imperial and Republican periods,”Ph.D thesis,University of Oxford,1995.
[9] 《梅花志》〔出版日期不详〕:第6页上所载1683年的撤走日期,几乎可以肯定是错的。
[10] Myron L.Cohen,“Being Chinese:the peripheralization of ‘traditional identity’.”Daedalus120.2(1991),pp.116-117.
[11] 樊树志:《明清江南市镇探微》,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365页。
[12] 陈学文编(出版日期不详):《湖州府城镇经济史料类纂》,出版社不详,出版日期不详,第121页,引康熙《归安县志》(1673)。
[13] 见本书科大卫:《佛山如何成镇?明清时期中国城乡身份的演化》。
[14] Patricia Ebrey,Confucianism and Family Rituals in Imperial China,a Social History of Writing about Rites,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1.
[15] Shiba Yoshinobu,“Urbaniza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s in the lower Yangtze Valley,”in John Winthrop Haeger ed.,Crisis and Prosperity in Sung China,Tucson,University of Arigona Press,1975,pp.33-37.
[16] 《重修乌青镇志》(1601),第5页下,23页;《乌青镇志》(1760),卷10,第1页下。
[17] 《重修乌青镇志》(1601),第92页上~第97页下。
[18] 《重修乌青镇志》(1601),第81页上~第84页下。
[19] 《重修乌青镇志》(1601),第91页下~第93页上。
[20] 《乌青镇志》(1760),卷12,第2页上。
[21] 《重修乌青镇志》(1601),第10页上~第11页上陈观儿子的传记显示陈氏对于五代为儒感到自豪。《重修乌青镇志》(1601),第41页,第49页下。
[22] 施儒是一位官员,曾派任广西桂林,其助手同乡王济,把他在南方的经历写成一本书,名为《君子堂日询手镜》。《乌青镇志》(1760),卷9,第4页上~第5页上;《重修乌青镇志》(1601),第104页上~第107页上两人合作,意味着强大的南方联系。《重修乌青镇志》(1601),第63页下~第66页下。
[23] 《乌青镇志》(1760),卷9,第4页下~第5页上。
[24] 李乐自1568年起得进士衔,并获派任江西和广西的高职。《乌青镇志》(1760),卷9,第6页上。
[25] 《乌青镇志》(1760),卷12旧闻,第2页上和第7页上。
[26] 《乌青镇志》(1760),卷9人物,第5页下~第6页上。
[27] 李乐(1986),卷3,第137页上~第141页上。
[28] 《乌青镇志》(1760),卷12,第8页下~第9页上。
[29] 《乌青镇志》(1760),卷8,第4页下~第6页下记载了乌青镇在整个清代共出过8名进士和17名举人。
[30] 《濮川志略》(1675),卷2,第1页下~第2页上,卷5,第1页下。
[31] 根据《濮川志略》(1675),卷2,第2页上,碑石已遗失。
[32] 《濮川志略》(1675),卷2,第4页上。
[33] 《濮川志略》(1675),卷3,第10页下~第11页上。
[34] 《重修福善寺大殿碑记》(无日期)提到1678年该寺也有过类似安排。《濮川所闻记》(1760),卷4,第4页上~第5页下。《濮川所闻记》(1760),卷2,第15页下~第16页下。
[35] 《濮川志略》(1675),卷1,第27页下,卷2,第5页上~第6页下和《濮川所闻记》(1760),卷2,第38页下~第40页上。
[36] 应该注意的是,这是实际上规模最小的家庭。《濮川志略》(1675),卷3,第2页下~第3页上。
[37] 这里指的是永乐帝在1402年篡位,方孝孺因为忠于被推翻的建文帝而全家被诛。濮氏由于与方氏有姻亲关系而受到牵连。
[38] 《濮川志略》(1675),卷1,第1页上说得相当清楚所参考过的族谱。那些族谱由十二世、十八世、十九世、二十世、廿一世和廿四世的族人编修,这应该是很稳妥的记录。
[39] 《濮川志略》(1675),卷4,第6页下。
[40] 《濮川志略濮川志略》(1675),卷1,第6页下~第7页上。
[41] 《濮川所闻记》(1760),卷二有关朝廷任命,提到濮氏有一人获委一衔,是明代31个这样的头衔中的一个。《濮镇纪闻》(1787),卷2,第5页下~第11页下提到明代23个获授一种头衔的人之中,濮氏占了6人,而在两个濮氏中人之后,有这样的评语:“按前二人本郡人《濮氏家乘》列通籍中,盖仍郡中所修谱略之旧。夫谱考同宗、志分异地,志略不分郡镇一姓罗列,似不应复踵其谬,然吾镇巨族,城镇迭居者甚多,既为梓里不嫌并录,今择行业章著者书之,余概从删,为申其例于此。卷2,第8页”从这些评语中可知,地方志的编纂者努力为撰写此章寻找有头衔的濮氏中人!
[42] 胡琢纂:《濮镇纪闻》(1787),卷2,第6页。
[43] 《濮镇纪闻》(1787),卷2,第4页上~第5页上,第7页。
[44] 《濮川志略》(1675),第4页下~第6页下。
[45] 《濮川志略》(1675),卷2,第5页上~第6页下。
[46] 《濮镇纪闻》(1787),卷1,第35页下。
[47] 范锴:《南浔纪事诗》,《南林丛刊》(1936),出版社不详,1982年重印,杭州:杭州古旧书店,1836年,第6页下~第7页上。
[48] 《南浔镇志》(1841),卷5,第1页下称为“朱土地祠”。
[49] 范锴(1836),第7页上。
[50] 范锴(1836),第23页下~第24页上。
[51] 范锴(1836),第12页。
[52] 可参看例如《绘图三教源流搜神大全》所载元椠《新编连相搜神广记》,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522~534页。
[53] 见本书科大卫:《皇帝在村:国家在华南地区的体现》。
[54] 《南浔镇志》,《南林丛刊》(1936),出版社不详,1982年重印,杭州:杭州古旧书店,1841年,卷5,第1页;《南浔镇志》1863,卷9,第1页上~第3页下。
[55] 范锴:《南浔纪事诗》,《南林丛刊》(1936),出版社不详,1982年重印,杭州:杭州古旧书店,1836年,第7页下;《南浔镇志》(1863),卷16,第1页上。
[56] 范锴:《南浔纪事诗》,《南林丛刊》(1936),出版社不详,1982年重印,杭州:杭州古旧书店,1836年,第12页下~第13页下。
[57] 佐伯有一:《明末董事之变》,原刊于《东洋史研究》,1957年第16期,第1页,中译收入刘俊文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304~340页。
[58] 范锴:《南浔纪事诗》,《南林丛刊》(1936),出版社不详,1982年重印,杭州:杭州古旧书店,1836年,第19页上~第22页上。
[59] 《南浔镇志》1863,卷2,第1页下。
[60] 争议之处可能在于乌青是一个十分特殊的例子。1540年乌青呈请升格为县不果,但却添设了一名六品通判。《乌青镇志》(1760),卷3,第13页下~第14页上。
[61] 江苏青浦县朱里镇(又名朱家角)和广东南海县九江镇是另外两个例子。《朱里小志》(1815),重印于《中国地方志集成》,卷2,以及冯栻宗纂《九江儒林乡志》淸光绪九年(1883)刻本。
[62] 刘志伟:《神明的正统性与地方化——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北帝崇拜的一个解释》,《中山大学史学集刊》第2辑,1994年,第107~125页。
[63] Maurice Freedman,“On the sociological study of Chinese religion,”in Maurice Freedman,The Study of Chinese Society,Essays by Maurice Freedman,selected by G.William Skinner,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79,pp.351-369.
[64] 傅崇兰:《中国运河城市发展史》,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刘石吉:《明清时代江南市镇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
[65] 《宜兴县志》(1797),卷2,第36页上~第37页下,卷8,第47页下~第48页下,卷10,第7页下~第9页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