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族谱笔之于书的原因之一,必定是明朝以降成文文书日益重要。众所周知,文字在明清两代因其可用作法律证据而受到重视。只要一看明朝以降成文合约的使用日多,以及这些文书在诉讼中所起的作用,便可了然。不少族谱也可能是由于有族人获得了高官的头衔才编印的。此外,也不应忽略显而易见的原因,即成文族谱保存并且传递了信息。许舒指出,明清两代种种不同的文书,录载了不少乡村生活不可或缺的知识,而族谱与各式各样的文书(宗族规章、地权记录、先人遗址的指引等)则补充了其他乡村文书的不足。[7]
在乡村文书的传统里,乡村的族谱手稿有的是散页,有的装订成册,更像是一种档案而不是书。但即使是刊行了,族谱按其性质而言,也是未完成的:刊行仅仅是形式上的完成和统一。成文族谱的存在,不论其是否刊行,也予人宗族纽带依然维持的宽慰之感。这也可能就是为什么连从未见族谱的人通常也假定族谱存在。我所收集的深层口头传统资料,主要是香港新界的,我的印象是尽管只有一些村民拥有他们称为族谱的成文记录,但所有村民均相信这些族谱广泛流传,并且存放在族人中间。而只要族谱存在,便总有办法可以把没有记录的子孙和漏掉的先人加进去。
只要人们相信族谱为众人所持有,那么,不管订立了什么规条,也不可能控制族谱的内容。添枝加叶既不受控也不可控,结果形成所谓的伪造宗族关系,而以伪造宗族关系来提高地位,在明清两代见怪不怪。篇幅所限,不容细论,但有几个例子可以显示族谱编修者很了解这些问题。
在《佛山霍氏族谱》中,1776年所定的规条指编修者不得添加不属于其支派者的姓名,也不得添上没有出生的子孙的名字,以免这些名字为外人所冒用。[8]在潘思濂所编的一部有趣的族谱里,有一篇题为《代三水金竹乡陆姓作修谱略》的文章,其中详述了追查某人身世的经过,此人的父亲曾被当作奴仆卖出去。族谱编修者考虑到当事人参与了宗族庆典(允许在新年时行礼,但不许到祖坟致祭),成文记录的存在,和此人的同姓邻居的口供,都确立了直接的宗族联系。[9]就准确性而言,大概可以认为成文族谱编修谨慎,然而,却不可忽略何以需要编修谨慎,那是因为族人的资格往往是甚具争议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