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附性的种种概念[1](1 / 1)

一、引言

我们认为,环绕我们的世界并非孤立的物体、事件和事实的简单集合,而是组成为一个系统,即显示出结构的某种东西,其组成要素以多种多样的方式相互联系着。这种世界观对我们关于事物的图式来说似乎是极为重要的;它反映在下述常识性的假设之中:在一个地方发生的事物能够影响另一个地方发生的事物,在某种程度上,这使我们能够根据一个事物而说明另一个事物,通过关于一个事物的信息而推知关于另一事物的信息,或者通过影响一个事物来影响另一事物。这一关于事物相互联系的观点的核心就是依赖性(或其逆概念:决定性)的观念:即事物之所以相互联系,是因为一个事物是否存在,或它具有何种属性,依赖于或决定于其他某种事物的存在以及这些事物是何种类型。正是由于这些依赖或决定的关系,世界才能为人所理解;而且我们还可以借助对它们的利用来干预事件的进程,并改变它们以符合于我们的愿望。解释、预测和控制之类的活动对于一个缺乏这些联系的世界是没有意义的。关于存在着“真实的联系”的观点与关于世界可理解并可控制的观点有理由认为是等价的观点。

因果关系是我正在谈论的决定或依赖关系的一个极好的例子;撇开那些有逻辑上的根据的东西比如衍推不说,它是唯一被明确认识和广泛讨论的那种关系。原因决定了它们的结果,结果在其存在和属性上依赖于它们的原因。休谟将因果关系称作“宇宙的黏合剂”是不无道理的;因果关系是宇宙的胶水,它将孤立的物体和事件结合起来,使它们彼此具有意义——即使在休谟的原子论世界里也是如此——从而有助于为预测和控制自然现象提供一个必要的根据。以为世界的因果关系网络支撑和支持着我们关于它的知识中再现出来的解释性以及其他认识关系网络,这种观点与我们大多数人所赞成的广义的实在论世界观是不谋而合的。

部分—整体的关系也是重要的;然而,其重要性在很大程度上似乎来自于这一信念,即一个整体的一些至关重要的方面,包括其存在与本质,依赖于其各个部分的那些方面。即是说,部分学的关系之所以重要,是因为部分学的决定性或“部分学的随附性”[2]是或被认为是一个普遍的事实。

近来人们对随附性概念的兴趣与日俱增,这主要是因为它可应用于心—身问题、微观还原和物理主义之上。把随附性归入具有重要哲学意义的、包括因果关系在内的那种关系,是大有裨益的,因为它们描述了物体、属性、事实、事件等由以进入相互依赖关系的方式,以至于产生了一个赋予世界以及我们关于它的经验以结构的相互关联的系统。依赖性或决定性的样式在许多方面可能相互有别;如果随附性被看做是一种样式,那么实际上就会产生这样一些问题:它究竟如何区别于其他样式;它是一个单纯同质的关系还是实际上代表着两个或多个可辨别的关系;随附的决定性是否在哲学上提出了一种取代其他决定关系的重要的方案。

随附性的思想似乎起源于道德哲学。在下面的众所周知的段落中,G.E.摩尔描述了后来被称作“随附性”的道德与非道德属性之间的一个特定的依赖关系。

……如果一特定的事物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任何类型的内在价值,那么该事物不仅在所有情况下,在同等程度上一定具有这种价值,而且任何实际上相似于它的事物在所有情况下,在极为类似的程度上也一定具有这种价值。[3]

然而,摩尔本人似乎没有使用过“随附性”这个术语;我认为,正是R.M.黑尔本人,及他多年后的作品才使它像现在一样在哲学中流行开来。下面出自黑尔的引文,现在一般认为是形成这一概念的雏形的经典来源:

首先,让我们以“善良”的特征为例,这特征被称之为善良的随附性。假使我们说,“圣·弗朗西斯是一个善良的人。”那么,在逻辑上就不可能既主张这一观点,同时又坚持认为,可能还存在着另一个人,他处在和圣·弗朗西斯完全相同的环境中,而且以完全一样的方式行动,但仅仅在下述方面与圣·弗朗西斯不同,即他不是一个善良的人。[4]

在这里,黑尔把随附性说成是“善良”这个术语的“特征”。然而,如果把它解释成一种关系,即“善良”和表示行为方式及品质特征之类的东西的术语之间的关系,那显然更有用些。黑尔的意思是说,对于两个人来说,他们在后面这些方面完全相同,而在“是一个善良的人”方面却不相同,这是“逻辑上不可能的”。同样明显的是,最好不要把随附性看做是各个单个考虑的属性或术语之间的关系,而应该看做是它们的集合或族之间的关系。这样,我们就可以说,所有价值评价的属性(即所有价值评价的属性集合)随附于所有自然的或描述的属性集合。在本文中,我们将主要讨论属性的而非谓词的随附性;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是无关紧要的,但是我们将看到,并非完全如此。一个人也可以在句子、事实、事件、命题和语言方面谈论随附性;而我在下面要论证的是,事实的随附性可以根据属性的随附性来理解。我认为,下述说法似乎是合理的,即属性的随附性是基础性的,其他大部分实在的随附性能够根据它来解释。

正是这种超出伦理学领域的显而易见的泛化才使得随附性成为一个值得密切关注的、富有吸引力且充满希望的概念。或许因为这一点,现在才可看到“随附性”这个术语在各种领域中日益广泛的运用,这也说明其中存在着共同的、基本的直观内容。如此说来,一件艺术作品的美学属性已被认为随附于其物理属性。有些哲学家已发现,心理物理随附性有望取代还原论者的物理主义;有人认为,随附性的论点承认了物理的首要地位,而又没有把关于物理的还原主义的更强的主张强加给我们。那种认为价值评价的术语通常随附于非价值评价术语的观点已经扩展到了认知术语,即用来作出认知评价的术语诸如“明显的”、“确实的”、“可证明的”。认知证实的标准必须以非认知的术语来陈述,这一观点可以看做是对下述论点的一种表述,即认知属性随附于非认知的特征与关系(比如,因果属性与逻辑关系)。莱布尼茨关于关系判断可有可无的晦涩学说也许可以解释为这样的论点,即关系随附于属性。蒯因关于翻译的不确定性的观点一般被解释为对意义随附于全部物理事实的主张的否定。部分学的随附性也已得到了论述。还有其他一些有趣的问题,我们也可以根据随附性来予以阐释:因果关系是否随附于非因果事实的特殊事态?规律是否随附于它们的例示?理论是否随附于论据?那种相信在一个给定的领域内部,比如在相对于物理的心理领域,存在着一种随附性关系的信念往往会形成这样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含蓄的前提,它促进关于那一领域的特殊理论的形成,并决定其发展方向。接受还是拒绝心理对物理的随附性会导致有关心—身关系的理论之间最基本的分野:接受心理物理随附性的理论基本上是唯物主义的,而拒绝它的那些理论则基本上是反唯物主义的。这一区别在哲学上似乎比通常将心—身理论划分为“一元论者”或“二元论者”的分类更基本并更有意义。

本文打算对作为依赖或决定关系的随附性作一般性的讨论。我的主张是,存在着两个可区分的随附性概念,其中一个强于另一个,而且通常在哲学讨论中提及的是两个中较弱的一个,而所需要的则是较强的一个。我还要论证的是,较强的关系等价于“全体随附性”,这是为某些作者所喜好的一个替换概念。重点将是这样一个争论,即两个领域间的什么样的随附性可衍推出它们之间的类别—类别联系的存在,对于作为这两个领域之间的可定义性与可还原性这样的关系来说,这意味着什么。

二、弱随附性

前面出自黑尔的引文提出了关于随附性关系的这一最初概念:道德的东西随附于自然的东西,意思是说,如果两个对象(人、行为、事态等)在所有自然方面相同,那么它们必然在所有道德方面相同。这就是说,事物不可能在某些道德特征方面不同,除非它们在某些自然方面存在着不同。差不多同样的观点也出现在D.戴维森关于心理物理随附性的阐述中:

尽管我所述的观点否认存在心理物理学规律,但它与下述观点是一致的,即心理特征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或随附于物理的特征。这种随附性可能意味着,不可能有在所有物理方面相似但在某些心理方面却不同的两个事件,或者说没有某些物理方面的变化,一个对象不可能在某些心理方面发生变化。[5]

这里,戴维森对随附性作出了两种解释,第一是说明事件,而第二是说明对象。我并不关心这样的事实,即一个是关于事件的,而另一个是关于对象的;我只是对这两种解释的一般形式感兴趣,而且我想指出的是这样的事实,即第一个符合黑尔的陈述中所指出的模式:心理特征随附于物理特征,因为没有两个事物(物体、事件等)能够在某些心理特征方面不同,除非它们在某些物理特征方面也不相同——就是说物理上的一致可衍推出心理上的一致。如果我们制作一个关于你的精确的物理复制品,那么它和你应该在心理上是不可分辨的(戴维森的第二个解释,正如我后面要提及的,表示的是一种较强的随附性关系)。

下面将直接展开对包含着这些观念的随附性的一般性分析。假设A和B为两个非空属性族(为了简明,我们将关系排除在外),并从属于通常的布尔属性—形成运算、互补、合取以及析取(或许还有其他的,如无限合取与无限析取)。那么,这就是“弱随附性”的一个定义(称之为“弱”的理由将在下面说明):

A弱随附于B,当且仅当必然地:对于任意的x和y,如果x和y共有B中的所有属性,那x和y共有A中的所有属性——那就是说,关于B的不可分辨性可衍推出关于A的不可分辨性。

我们将称A为随附族而B为随附的基础(族);A中的属性是随附的属性,而B中的则是基础属性。

例如,试考察集合A,它包含这样的属性,即“是一个善良的人”(G),并具有布尔闭合属性;假设B是包含“是勇敢的”(C)、“是诚实的”(V)、“是仁慈的”(H)的属性的集合,并从属于布尔运算。A除了一个同义反复的(G∨-G)和一个不可能的(G∧-G)以外,只包含两个属性,G和-G。假设A弱随附于B。这意味着,如果两个人共有B中的相同属性,比如说,都是诚实的和仁慈的但缺乏勇敢(这将确保他们共有B中的所有其他属性),那么他们必然都是善良的人或者都不是善良的人(他们在同义反复的或不可能的属性方面自然不可能有差异)。或者同样地,如果一个人是善良的而另一个不是,那么B中必然有某一属性,在这方面,他们相互有别(比如,第一个是勇敢的而第二个相反)。A中的任何差异一定得由B中的某种差异来说明。

为了进一步明确这一点,试考察我们称之为“B-极大属性”的概念:它们是B中可构想的、最强的、一致的属性,并且对我们当前的例子来说,有8种这样的属性:C∧V∧H、C∧V∧-H、C∧-V∧H…-C∧-V∧-H。这些属性是相互排斥的,每个对象必然只具有其中的一种。显然,只有当两个对象具有相同的B-极大属性,它们在B中才是不可分辨的。A对B的弱随附性因此可归结为:任何具有相同的B-极大属性的两个对象必然有A中的相同的属性——它们都是G,或都是-G。或用“可能世界”的术语,我们可以说:没有这样的可能世界,在它里面,两个对象具有相同的B-极大属性,但在G方面却不同。

假设A弱随附于B,那么,在每一个可能世界里,下述形式的泛化将是成立的:

在这里,对每一个i来说,Bi是一个B-极大属性,而G☆要么是G要么是-G。无论G还是-G都应与一个给定的B-极大属性相联系,这是特定的可能世界的一个特征;但是在每一个世界里,一定有下述毫无例外的普遍条件式,即存在于“是一个善良的人”的属性与勇敢、仁慈以及诚实的美德之间的条件式。实际上,在每一个世界里,下面的双条件式是成立的:

这里,B☆或B#每一个都是B-极大属性的一个析取。

一般说来,当B有限时,所有这些观点对于弱随附性来说都是有效的;如果B不是有限的,这些结果将取决于B-极大属性的可成形性,而这些可成形性又离不开无限的合取以及它们的无限析取。稍后我将证明这些运算对于属性(区别于谓词的)来说是可以接受的,并且它们在下面将以某些形式论证的形式表现出来(其实,在它们得到运用的地方就清楚了)。

我详述这些细节的目的是要证明:尽管“弱随附性”的定义非常接近于文献中对随附性的标准解释,出自黑尔和戴维森的引文就是很好的证明,但它所定义的关系比人们所期望的要弱得多——实际上,对于它的一些典型的预期的应用来说太弱了。理解这一点的关键在于,上面公式(1)的泛化对于基础族中的每一极大属性来说关联于一种随附属性,在这种形式的泛化中,G☆是G还是-G,取决于所考察的特定世界,而且这并不是跨可能世界的一个不变的特征。这意味着,A对B的弱随附性(就我们的例子来说)有这样一些可能性:

(a)在这个世界,任何勇敢、仁慈并且诚实的人都是一个善良的人,但在另一可能世界,这样的人不是善良的;实际上,在这另一世界,每一个这样的人都是邪恶的。

(b)其次,在这个世界,任何具有勇敢、仁慈和诚实特征的人都是善良的;在美德的分布方面与这个世界极为类似的另一世界里,没有人是善良的。

(c)就人有或没有这些品质特征而言,另一可能世界正好相似于这个世界,在那里,每一个人都是善良的。

很显然,弱随附性容许这些可能性,因为它只是要求:在任何可能世界内部,不存在这样的两个事物,它们在B方面一致,但在A方面却不同;并且这个条件适合于这些例子中的每一种情况。它并不要求:如果一个对象在另一世界拥有与它在这个世界所拥有的相同的B-属性,那么它必然也拥有与它在这个世界所拥有的相同的A-属性。将一个给定世界里的A-属性与B-属性之间的特定联系转移到其他世界是不可靠的。

因此,弱随附性不符合下面的条件:确定了一个对象的基础属性就确定了它的随附的属性。这个条件说出了随附性说明中假设为必需的东西:基础属性一定决定了随附的属性,在这种意义上,一旦前者对于一对象而言得到了确定,那么它的后者就没有变动的自由了。弱随附性对这种决定观很有帮助:如果你以相同的方式确定一个给定世界里的两个对象的基础属性,那么你必须以相同的方式确定它们在那一世界里的随附的属性。但是在弱随附性下,基础属性甚至限制着随附的属性的归属。不管用什么方法都可以看到,这还不是我们对决定或依赖关系所预期的东西。决定或依赖自然被认为携带着一定的模态力量:如果“是一个善良的人”依赖或决定于某种品质特征,那么具备这些特征一定确保或保证“是一个善良的人”(或者说缺乏其中的某些特征一定决定了某人不是一个善良的人)。这些特征与“是一个善良的人”之间的联系必定不只是随着世界变化而变化的一个事实上的巧合。我们应该可以说:尽管查尔斯现在不是一个善良的人,但只要他是诚实的和勇敢的并且在他的本性中具有某种仁慈,那么他就会是一个善良的人。我们还应该可以说:任何具备这三种美德的人都将是一个善良的人,尽管不幸的是无人具备所有这些。这些断言似乎就是我们说到“使之成为善的特征”时所固有的意思:任何“使之成为X的特征”一定是这样的,即任何事物如果具有它,那么它必然具有X(至少,它必然正相关于它具有X)。道德属性之于非道德属性的弱随附性并不能衍推出:道德属性有非道德的“条件”或“标准”。

与这种随附性观点常常联系在一起的另一观点是:如果道德的东西随附于非道德的东西,那么任何两个在所有非道德方面极为类似的世界必定在所有道德方面类似(实际上,它们必定是同一个世界)。但正如我们已知的那样,这在弱随附性之下是不存在的。关于心理物理随附性可得出类似的结论:心理物理弱随附性与这样一个世界的存在是一致的,该世界在每一个物理细节方面都与现实世界非常类似,但被证明无智能、无意识,并且除了一种低级的痛苦渗透于每个角落的每个对象之外,其余方面完全相同于我们的世界。因此如果我们像戴维森那样,指望随附性成为一种心理对于物理的依赖关系,那么我们很可能会发现,它并不存在于弱随附性里面。

我觉得,摩尔的下述评论既富有启发意义又令人惊叹不已:

我从未想到要提出这样的主张:善良是“非自然的”,除非我已经假定,它在下述意义上是“衍生的”,即无论何时一个对象是善良的(在这里所说的意义上),其善良(用布罗德先生的话说)“依赖于某些非伦理特征的存在”,这些特征为刚才所说的事物所具有:我一直在下述意义上假定它是如此的“依赖”,即如果一个对象是善良的(按我的理解),那么它之所以如此是出自于这样一个事实:它具有某些自然的内在的属性,这些属性是这样的,从它是善良的这个事实不能反过来得出它具有那些属性这样的结论。

为了弄清楚其力量超出了弱随附性的范围,我们用不着确切地知道摩尔在这里所用的术语“出自”或“依赖”的含义。因为弱随附性,如我们所看到的,只要求任何具有相同自然属性的两个事物必定都是善良的,或者都不是善良的。这确实不足以说,一事物之“是善良的”“出自”于它正表现它所拥有的自然属性;因此,弱随附性不能阐明摩尔心里所想到的“依赖”这一概念。

那么,弱随附性还有有价值的哲学用途吗?尽管它明显地不够强,因而不能看做是对依赖或决定的全部关系的分析,但我仍然相信:它表明了一个有趣而且有意义的部分的依赖或决定关系。还是来看道德随附性的例子:也许黑尔所要的就是弱随附性。[6]在弱随附性下,某人褒扬一个对象(说它是善良的),但没有褒扬在所有描述性细节方面是或被认为是与它完全相似的另一个对象,这里可能有一种不一致性;然而,不褒扬任何一个,而同时承认两个对象有相同的描述性属性,则不存在前后矛盾或不一致。从根本上说,这就是伦理学背景下“病症相似则治疗相似”的处方。所以,弱随附性为我们提供了受到大量讨论的伦理判断的普适性原则,它常被理解为一致性要件。[7]但是,伦理判断的普适性已在一种更强的意义上被理解:每一单个的伦理判断一定能得到一个完全的普遍适用的原则的支持。这一较强的必要条件超出了弱随附性的范围,而更吻合于将在下一节解释的“强随附性”概念。普适性原则的这两个变体与本文所区分的随附性的两个概念原来正好相符,这充分说明两个概念的自然本性及哲学意义。关于普适性的两个原则的这些看法显然适合于其他情况,包括价值评价判断(比如,在美学和认识论中)。

戴维森把真理的语义学概念与句法学概念之间的关系比作心理物理随附性:尽管有这样的事实,即真理不可能根据句法加以定义或还原,但在一定的意义之下,一个句子的真理仍然依赖于其句法属性。我认为,这可以被看做类似于弱随附性的某种东西:任何句法上不可分辨的两个句子实际上是相同的句子,因此必定具有相同的真值。但很显然,一个句子的真值一般是不能指望在各个世界都保持不变的。戴维森在用这个例子解释随附性时,说明了这样的可能性,即弱随附性也就是他说心理物理随附性时心中所想到的东西。这种解释与戴维森关于心理物理的异态一元论的学说是完全一致的,其大意是说,心理的与物理的类别之间不存在似规律的联系。似规律的联系在所有可能世界(至少相对于某种可及性条件而言)都一定是稳定的,而且心理与物理之间的这种联系恰好是心理物理弱随附性所不需要的。另一方面,这种解释有一个缺点:我认为,任何坚定的唯物主义观点都会断言,物质的东西决定那个世界中存在的一切,而这种弱随附性不可能提出这种主张。尽管我不清楚,戴维森是否会接受我所理解的唯物主义者的全部主张,但他想要的似乎不只是弱随附性。

虽然还未达到完全成熟的唯物主义,但心理物理弱随附性也许是一个值得深思的可能的论点:例如有人可能会论证说,关于一个有机体,不管是其行为还是其生理机能,没有什么物理事实迫使我们将某种特定的心理状态,或任何的心理状态完全归之于它,但一致性仍然会要求,如果两个有机体表现出了相同的行为和生理机能,那么相同的心理状态必然可归之于其中的每一个,这是对心理状态归因的唯一的约束。我认为,这种观点可能会受到这样一些人的欢迎,他们认为心理状态的归因正好是推断理论上的解释状态的(比如说,与行为相关的)另一个例子,而且他们严肃地对待“颠倒光谱”的可能性。

另一个相关例子是:即使如一些哲学家们所相信的,理论是由所有可能的材料“不充分地决定的”,它们可能在下述意义上弱随附于材料:尽管没有任何材料迫使人们选择一个特定的解释理论,但“相当类似的材料”必须以“相当类似的理论”来解释。因此这里所用的弱随附性便产生了关于理论建构的一致性要求,就像弱道德随附性产生了对伦理判断的一致性要求、从而澄清了材料由以约束理论的一种明确的方式一样。弱随附性可能还有其他许多有意义的应用;不过,我希望我们所知的东西已足以使我们相信,它作为一个哲学概念具有潜在的意义。

三、强随附性

当我们考察下面对弱随附性的等价阐述时,就会看到一条以适当方式强化弱随附性以获取一种更强的关系的线索:

A弱随附于B,当且仅当必然地,对于A中的任意属性F来说,如果一个对象x具有F,那么在B中就有一个属性G,使得x具有G,并且如果任意的y具有G,则它具有F。

让我们先来看这两个定义是如何等价的。首先,我们要说明,前一个定义所给定的弱随附性可衍推出刚才所定义的随附性。假设对A中的某个F来说,x具有F。我们需要证明,对于B中的某个G而言,x具有G,并且任意的事物y,如果它具有G,则它具有F。假设G是x(在所考察的任意给定世界里)的B-极大属性。因此一般来说,x具有G。要证明具有G的任意事物y具有F,就得假设某个y具有G。既然x和y都具有G,并且G是一个B-极大属性,因此x和y共有B中的所有属性。根据最初定义的弱随附性,x和y必定共有A中的所有属性。但是F在A中,并且x具有F,所以y也必然具有F。

其次,要证明第二个定义可衍推出第一个:假定x和y共有B中的所有属性,并且假设它们不共有A中的所有属性——即,对于A中的某个F,x具有F而y不具有。既然x具有F,因此第二个定义中所定义的弱随附性便可衍推出:对于B中的某种G,x具有G,并且具有G的任何事物都具有F。根据假设,x和y共有B中的所有属性;所以,y也具有G,由此y具有F,这便陷入了矛盾。

第二个定义的关键方面是其最后的子句,即具有G的任何对象也具有F这一规定。该句的确切意义是:在每一世界之内,这个G-F泛化一定是成立的;它并不要求G—F联系在各个世界中都是固定的。这意思是说,为了获得一种更强的随附性关系,它将确保随附的属性和它们的基础属性之间联系的稳定性,我们应该设法在该子句前面加上一个合适的模态算子。结果,这便产生了我们所需要的东西。

在前面引证的那一段中,戴维森对随附性所作的第二种解释也提到过这一方法;此处将予以重复,这个解释是:“没有某些物理方面的变化,一个对象不可能在某些心理方面发生变化。”“不可能”的模态力量以及对心理和物理“方面”的指称强有力地表明:理解戴维森这里所想说的意思的正确途径就是诉诸心理特征与物理特征之间的一种联系,这种联系在可能世界间是恒常的。上面出自摩尔关于善良对自然属性的“依赖性”的引文也表达了同样的取向。

所以,和前面一样,假设A和B是属于布尔运算下的属性族。

A强随附于B,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并且必然地,对于每一个x和A中的每一个属性F而言,如果x具有F,那么在B中有一个属性G,使得x具有G,并且必然地,如果任何y具有G,则它具有F。

要说明这点,让我们回到“是一个善良的人”以及勇敢、仁慈和诚实这三个品质特征的例子上来。强随附性的观念可以这样概括:如果圣·弗朗西斯是一个善良的人,那么必定存在这些美德的某种组合(比如,诚实与仁慈),组合如此形成,因而圣·弗朗西斯具有它,并且具有它的任何人必定是一个善良的人。然而,这些特征的这个特定组合在能够“证实”“是一个善良的人”的基础族中不必是唯一的组合;苏格拉底也是一个善良的人,但他所具有的美德是勇敢与诚实而非诚实与仁慈。苏格拉底因为勇敢与诚实而成为一个善良的人,圣·弗朗西斯则因为诚实与仁慈而成为一个善良的人。一般说来,一个随附的属性通常具有多种可供选择的随附性基础——即基础属性,它们中的每一个对于随附的属性来说都是充分的。如果A强随附于B,一个对象的B-极大属性就是这个对象所具有的每一个A-属性的随附性基础。但是,一个B-极大属性要作为一个给定的A-属性之基础,常常要比所需要的更强,并且在任何比它弱的属性都不是随附性基础的意义上,有价值的可能是一个极小基础(相反,B-极大属性则可称作“极大的基础”)。如果“是一个善良的人”强随附于自然属性,那么任何善良的人的极大自然属性(或许是其所有自然属性的一个长合取)就会是“是一个善良的人”的随附性基础;但是,这显然超出了我们所需要的(它可能包括这个人的身高、体重、出生日期等)范围,而且也不够清楚明白。另一方面,诚实和仁慈的合取属性可以构成一个极小基础——这是一个实际上包含更多信息且更有用的概念,它将证明我们的下述说法是正确的:这个人是善良的,因为其诚实与仁慈;他之善良在于他具有这些品质特征;或者说他是善良的,因为他是诚实与仁慈的。[8]

模态术语“必然地”在强随附性的定义中出现了两次。在这里,事先具体说明应怎样理解必然性,既不可能,也不值得;一种恰到好处的具体说明一定有赖于所思考的特定的随附性命题,而且对“必然地”的不同解读将引出有待思考的不同的随附性命题。例如,如果某人对道德之于自然特征的随附性感兴趣,那么这个术语的两次出现最好都应理解为信号逻辑的或形而上学的必然性。对于心理物理随附性而言,有可能把第一次出现解释为形而上学的必然性,而把第二次解释为法则学的必然性;或者还有可能把两者都解释为形而上学的,或都解释为法则学的。就部分学随附性而言,最合理的解释可能是这样的,即第一次出现表示形而上学的必然性,而第二次出现表示法则学或物理学的必然性。要点在于,对模态术语的不同解读将产生不同的随附性命题,而且这种灵活性是所述定义的一个值得注意的特征。所以,我们应该把对“必然地”的精确解释作为参量,让其相对于所用的特定例子来加以确定。

随附性的两个概念之间的下述关系是显而易见的:

(3)强随附性可衍推弱随附性;而弱随附性则不能衍推强随附性。

下面一点也是一目了然的:

(4)两种随附性关系都是可递的、反射性的,并且既非对称,也非不对称的。

在大部分重要事例中,随附性实际上似乎是不对称的;例如,尽管许多人断言价值评价对于非价值评价属性的随附性,但很显然,反过来并不成立。同样地,尽管心理物理随附性是一个有待论证的观点,但要认为物理的随附于心理的则显然是令人难以置信的。随附性的这种不对称性恰好是不对称性依赖观点的核心,一见到这种依赖性,我们就联想到了随附性关系。因为,当我们考察那个定义中已说明的一个强随附的属性与其基础属性之间的关系时,我们所有的一切就是基础属性可衍推出随附的属性。仅此还不能保证我们有理由说:随附的属性依赖于或决定于基础属性,或者说一个对象具有随附的属性,是因为它具有基础属性。后面这些关系强烈地暗示着一种不对称关系。从对因果关系和因果模态逻辑的研究中,我们已经得到了这样一种严厉的教训,即关于因果依赖性或决定性的观点是不能如此轻而易举地或直接地从简单的模态概念就能够获得的;这很可能也适用于随附的决定与依赖的观点。关于依赖性与决定性的观点,不管是因果的、随附的,还是其他类型的,根本不可能用更简单的或更明晰的术语予以把握。我想提出的、唯一可能有助益的主张是:随附的属性对其基础属性的不对称依赖性完全有理由来自于下述不对称的依赖性,即一个综合性的、完整的属性系统——随附的属性是该系统的一个要素——对一个同样综合性的、系统的基础属性族的依赖性。这样,比如说,作为一个心理事件的痛苦对神经系统电化学过程的假定的依赖性,完全有可能根源于心理现象的整个家族对物理过程的不对称的、随附的依赖性。根据刚才的说明,这后一种不对称性不过是这样的事实(如果它是一个事实的话),即心理的东西在这里所定义的意义上强随附于物理的东西而非相反。因此,我所倡导的是一种整体主义:个体的依赖性根源于系统之间的依赖性,而不是相反。

四、全体随附性与类一类联系

我们现在转到分析随附性的另一种方案,即为某些致力于心理物理随附性以及唯物主义研究的作者所津津乐道的方案。这种替代方案从全体的角度谈论“世界”和“语言”,并提出了可称之为“全体随附性”或“世界随附性”的概念。这样一来,通过说明物理上不可分辨的世界在心理上也是不可分辨的(实际上,这样的世界是同一个世界),就可对心理物理随附性作出解释。道德的东西对非道德的东西的随附性也能以类似的方式予以解释:不可能存在两个这样的世界,它们在每一个非道德细节上不可分别,但在某个道德方面却相互有别。你可能还记得,在对弱随附性的缺点的讨论中,我们曾作过这样的阐述。有人可能觉得,这种全体的方案比我们自己的更可取,他们认为,我们的定义由于明确利用了随附族与其基础之间的属性—属性联系(如在我们关于弱随附性的第二个定义和关于强随附性的定义中所说的那样),因此是以一个重要的、未经证实的假设去反对这样一些人,他们显然是因为随附性有望成为一种依赖关系,而又不想承认隐含着不可信的、各种各样的还原主义的属性—属性联系,因此才求助于随附性。

这样一来,两个世界在心理上(或物理上等)是可分辨的还是不可分辨的,基本上就是关于心理属性如何分布于两个世界的各个个体之中的一个问题。如果各个世界在某个普遍的心理事实方面各不相同,那么这必然会反映在它们所包含的特殊的心理事实中的某种差异之上。因此,说两个世界在心理上是可分辨的就等于是说,对于某个心理属性P和一个个体x来说,x在一个世界具有P但在另一世界不具有;说两个世界在心理上是不可分辨的,就等于是说,对于每一个心理属性P和每一个个体x而言,x在一个世界具有P,仅仅是当,x在另一世界具有P。

与前面一样,假设A和B是两属性集,试考察:

A全体随附于B、仅仅是当,在B方面不可分辨的(简称“B-不可分辨的”)诸世界也是A-不可分辨的。

因此,全体随附性不过是强随附性而已。这两个概念的等义性有一个相互补充的作用:两个独立构想出来的概念最终成为等义的这一事实说明了它们具有自然性,并包含有直觉的哲学内容。而且它表明,根据对类—类相互关系的承诺,在全体随附性和强随附性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区别;以为全体随附性没有这样的承诺的想法是错误的。

如果我们用“事实”定义全体随附性,又将会是什么样子呢?我们可能会有这样的某种东西:“P类事实随附于Q类事实,仅仅是当,在Q类事实方面相等同的世界在P类事实方面也是等同的。”这个阐述显然没有论及不论是待分析对象还是供分析对象中的个体的属性;然而,它与我们上述根据属性所作的阐述似乎基本相同。说两个世界“在P类事实方面等同”,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的是,把诸世界看成是某些极大的事实类别;因此说两个世界在P类事实方面等同就是说它们含有相同的P类事实。诸世界作为事实的类别的最大化条件可能意味着,两个世界含有相同的P类事实,当且仅当,它们含有P类的相同的单个的事实。依我看来,一个单个的事实就是像“a是F”形式的某种东西,在这里a是一个个体,而F是一个属性;并且说a是F这样的事实是P类的一个事实(比如说,一个心理事实),大概就等于说F是P类的一个属性(比如说,一个心理属性)。因此结论是,说两个世界在P类事实方面是同一的,就等于说:对于P类的任何属性F以及对于任何x来说,x在一世界中具有F,当且仅当,x在另一世界中具有F。这样,就P类事实而言的世界同一性概念就可归结为这样的概念,即先前所解释过的、就P类的一个属性集合而言的世界不可分辨性概念。而且,至此可以说真相大白了,根据现在对“事实”和一个事实“属于P类”意味着什么的解释,随附性讨论中关于“P类属性”的话语一般可取代“P类事实”的话语,尤其是,事实的随附性可以还原为属性的随附性。

对于两个族中的属性之间相互关系的存在来说,A对B的随附性意味着什么呢?根据弱随附性和强随附性的定义,部分答案已经清楚了:

我们先前的讨论表明,如果假定无穷的合取与析取,那么(4)可以强化为:

由此:

而且对于在一个世界u中具有F的每一个v来说,我们将有:

假设B☆是这些B-极大属性的无穷析取;那么

不难发现,我们也能得出逆命题:

请注意,这个双条件句中的“□”的实质就是在强随附性定义中内层模态术语(即“□”的第二次出现)的实质。就特定的随附性而言,由我们赋予这个术语究竟是逻辑的、形而上学的必然性还是法则学的必然性所决定,在必然性的那种意义上,对于每一个随附的属性,我们在基础属性族里面就有一个必然的共外延属性。就法则学必然性而言,有些人可能会怀疑这一点;我们将在下一节讨论这一问题。

五、一些哲学上的思考

前面一节的主要结论首先是,强随附性承认,对于每一个随附的属性而言,在基础族里都有一个必然的共外延的存在;其次,如果接受全体随附性,这个承诺就是不可能避免的。因为两种随附性关系实际上就是同一种关系。对于一些用随附性来阐述某些哲学主张的哲学家们来说,这乍看起来是令人困惑的。如前所述,弱随附性不可能抓住依赖性的全部意义;强随附性或全体随附性是必要的。但是要得到这种程度的依赖性,就事实本身而言,必须承认一个具有必然的属性-属性可衍推性的普遍系统的存在,根据强随附性的定义,这是显而易见的。而且,(5a)加强了这一点:每一个随附的属性在基础族里有一个必然的共外延的属性。这可能出乎某些哲学家们的意料之外。

我们已注意到一个可能的两难推理,戴维森可能会发现自己深陷其中:心理物理弱随附性似乎太弱,因此不可能导致唯物主义,而强随附性似乎又太强,它衍推出了一个具有心理物理等价性的普遍系统的存在。但戴维森倡导心理物理随附性的最初动机恰好是要承认心理对于物理的依赖性,而同时又否认存在着把心理属性和物理属性联系起来的规律。我们的结论要表明的似乎是这一点:如果你要承认心理物理的依赖性,那么你最好要准备好心理物理的规律——或者,至少是必要的心理物理的可衍推性。有的人可能会对这种思维方式提出质疑,理由是:“法则学的属性”,即规律所容许的那些属性不可能从属于布尔运算——那就是说,这些运算,当运用于这样的属性时,并不总是产生适于在那些规律中出现的属性。B-极大属性及其无限析取等“太复杂了”、“太人工化、太不自然了”、“太异质性了”,因此有理由认为不是“自然的类别”。

这引出了有关规律、还原、定义等的本体论和认识论的各种复杂的问题。不过,我这里只能述及我认为我们应该采纳的总的方案。首先,我们有必要对谓词与属性之间的差异保持敏感,并且要认识到,归之于谓词(或一般的语言构造)的复杂性或人工性不必归之于它们所表达的属性。通常,一个长布尔谓词组合作为谓词可能是复杂的;另一方面,它所表达的属性不必继承那种复杂性(布尔表达式可能等同于一个简短的表达式)。本文中的定义是为属性而不是为谓词所构想的;诸如无穷合取与无穷析取这样的运算对谓词而言可能是极不可靠的,但对于属性则不一定——无穷并集与交集对于类别也不一定。“不到一米长”这样的属性可看做一个无穷析取(比如,在那种形式的所有属性中,对于每个自然数n来说,不到n/n+1米长)。实际上,我们有属性集合就足够了,而无须无穷合取与析取。要点是,从属性的结构细节到它们的复杂性与人工性,不存在直接的推论,不管这些东西对属性来说意味着什么。

当我们说到规律时,我们可能想到的,要么是句子,要么是属性之间的某些非语言的、非概念的、客观的联系。如果把规律当做句子,那么我们的结论表明的就是,心理物理随附性并不能衍推双条件式规律的存在。因为我们并没有理由保证:存在着表达了被构造的属性的谓词,尤其是适当地简单而又明确的谓词。根据谓词而非属性对我们的基本定义进行再阐述是没有意义的;因为那将使非限定的程序极为可疑,甚或不可接受。而且,由心理和物理谓词所陈述的心理物理强随附性似乎远不如由属性陈述时那样合理:因为它断言的是,对于每一个心理谓词来说,都有一个(在逻辑上或法则学上可衍推出它的)物理谓词。比如说,可衍推出“厌烦”的物理谓词是什么呢?要作出回答,似乎至少要求助于“理想的物理语言”之类,而这可能恰好又把我们带回到属性的话语中去了。

另一方面,如果规律被解释为能被句子或陈述(“法则学的”或“似规律的陈述”)所表达的属性之间的客观联系,那么就必须承认,(5a)所陈述的是:在随附属性与基础属性之间存在着双条件式的规律——如果诸规律“仅仅”在法则学上是必要的,那么存在的就是等价性,这种等价性至少与规律一样强。但这样说的意思是什么呢?它意味着随附属性(或根据它们所阐述的理论)必然地“可还原”为其基础吗?意味着道德的属性可根据自然主义的术语予以定义,心理学可还原为物理理论吗?如此等等。看来这些双条件式的规律,或必要的等价性,提供了为理论间还原的经典概念所必需的“桥梁规律”。但这个结论可能是不成熟的。还原、解释等都是认识活动,而且仅仅根据这些等价性或双条件式的“存在”这类事实,还不能证明它们对还原或解释的运用是或永远是有效的。我认为,这里的“有效性”最好是根据一个得到很好证实的解释理论中的表征来加以理解,而且作为解释,就我们觉得它们令人欣慰和满意来说,这又特别有赖于我们自己的认知能力、我们的倾向和特性。所以,每一个心理属性的一个必要的物理的共外延的存在与我们完成心理学的物理还原的能力并无直接关系。

我们能够更有理由地预期的东西是:随着科学的进步,人们将成功地识别心理属性的越来越多的局部的物理的共外延,即是说,局限于特定领域的物理的共外延(比如说,特定的生物物种);而且这种局部共外延的一个足够广泛的系统可能成为心理学理论“局部还原”的基础。如许多人所指出的那样,任何给定的心理状态在不同的物理结构或生物物种中很可能有“多种多样的物理实现”;然而,对于任何给定的物种或结构类型来说,完全可能有一个不变的基础,而且比如说,如果这种基础的一个广泛的列阵相对于人类心理状态而得到确认,那么人类心理学就能够“局部地还原”为物理学理论。如果火星人的心理状态由于不同的火星人的解剖结构和生理机能而具有不同的物理基础,那么火星人的心理特点就得接受一种不同的局部物理还原,即使火星人与人类例示的是同样的心理特点。

摩尔坚持这样的观点,即善良是一种“简单的非自然的”属性,这里所谓“简单的”,他指的是不可定义性,而“非自然的”指的则是一般感性经验的不可接近性。假如这样,他完全不为善良对自然属性的随附性所动就值得注意了。事实上,在上面引证的最后一段中,他说道:除非他认为一个对象的善良“来自于”它的自然属性,否则他“绝不会想到要主张,善良是‘非自然的’”。如果一个对象的善良“来自于”它的那些我们假定可通过一般的感性经验接近的自然属性,那么善良本身为什么不是可接近的呢?也许有人回答说,这种意义上的可接近性并非争论的焦点;关键是善良在感性经验中没有直接的或即时的“呈现”。但如果善良确实来自于自然属性,那么这为什么不足以成为善良的自然主义认识论的一个基础呢,为什么不能使直观主义的道德认识论完全失去其价值呢?

关注一下摩尔的意见是饶有兴味的,他认为,尽管一个事物的善良来自于它的某些自然属性,来自于它是善良的这个事实,但是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它具有这些自然属性。我们的(5a)难道使摩尔陷入窘境了吗?可能没有,因为“来自于”一词正如摩尔、也许还有一般的哲学用法所使用的那样,似乎有一种明确无误的认识论维度:如果善良“来自于”某些自然属性,那么我们通过获悉一个事物具有这些自然属性,就能够“得知”或“推断”它是善良的。善良的必然的自然主义共外延,就本文的论证来看,并不具有这样的认识论地位:我们知道它必然存在,如果强随附性得到认可的话,但可能永远不知道“它是什么”。不可能指望这样的一个共外延为“善良”这个术语提供定义的依据;实际上,其存在甚至不足以证明用自然主义术语对“善良”的“原则上”的可定义性。因为对定义的看法包含着某些语义学的和认识论的联想,即使我们能够识别善良的作为基础的自然主义共外延,我们也不能指望这些联想能支持它。

我们似乎已得到了这样的结论,即随附性关系本身对于诸如可定义性和可还原性这样的关系,并没有直接提出什么意见,如果“可定义性”或“可还原性”所涉及的可能性在一种相当强的和实在论的意义上来理解的话。然而,如我在后面要论证的那样,在接受关于两个领域的随附性命题与拒绝这两个领域间的所有重要的认识或概念的关系之间,存在着一种至关重要的张力。但我们还是先来讨论意志自由这个问题。

对于与其基础有关的随附的东西的意志自由来说,随附性意味着什么呢?尽管一个详尽的讨论要求对意志自由的相关概念有一个更准确的理解,但弱随附性似乎能够与意志自由完全一致;事实上,那可能是它的主要的吸引力之一。然而,强随附性则不同了:在强随附性之下,基础完全决定了随附的属性。如果心理物理强随附性成立,那么心灵王国所发生的东西在每一个细节上都决定于物理王国所发生的东西。这种决定关系是一个客观事实;它不以人们是否知道有关它的什么为转移,或者说不以人们用何种表达式来谈论心与物为转移。不同于还原和定义,认识论上的考察在这里鞭长莫及。这或许就是全体随附性为什么常常用来陈述唯物主义学说的原因。同样地,道德对自然属性的强随附性可能标志着一种形式的“道德自然主义”——并非定义上的伦理自然主义观点,而是承认自然对于道德的本体论上的优先性的一个形而上学观点。

我深信,对因果关系决定性的思考将为我们思考随附的决定性提供一个有价值的类比基点。如果因果决定论(“每一事件都有一个原因”)成立,那么每一事件就都有一个时间上的在前的决定条件。然而,对于我们将如何成功地识别原因并构建因果解释,它无可奉告;对于我们将如何成功地发现因果规律,它也是缄默不语。解释是一种认识论上的事情,而且那种认为所有事件可从原因上予以解释的主张是一个认识论观点,或方法论学说,并不是孤立地从普遍因果关系的形而上学观点中衍推出来的(除非前者可明确地理解为意指后者)。与此相仿,一个给定领域随附于另一个领域的观点是关于两个领域之间的一种客观存在的依赖关系的形而上学观点;它不可能说明:依赖关系的细节将是否或如何成为可知的,以至于使我们能够对解释、还原或定义作出阐释。

在将因果决定论的形而上学观点与同它联系在一起的、关于因果解释可能性的认识论观点区分开之后,我们现在就有条件协调它们的关系,并正确评价它们的相互关联。首先,有这样一种非常直接的关系:在没有因果关系的地方,就不可能有正确的因果解释。当一事件引发另一事件时,就造成了使一个相应的因果解释“正确”或“真”的客观事实。更一般地说,我们可以认为,因果决定论的命题为要求我们依据其因果前提来寻求对自然事件的解释的方法论的战略或原则提供了一个形而上学的基础,而且还为这个战略为什么能像通常那样发挥作用提供了一个解释。所以,接受因果决定论就可视之为赞成作为认识论战略的因果解释方法的一种体现。反过来,为我们关于因果决定论的信念建立必要的基础,这则是我们在发现因果联系并阐述因果解释过程中的成就,尽管这可能是有限的。

同样,相信两个领域之间存在着一种随附性关系,能够推动我们对属性—属性联系的探索,而根据这些联系,有利于开阔视野的还原和富有启发意义的定义就可能得到系统的阐述。在强随附性存在的地方,(5a)使我们坚信:这些采取必然等价性形式的联系必将被发现,但又自然未进一步保证:我们将成功地发现它们或者说它们将会再现于一种解释理论之中。一个恰到好处的例子是部分学随附性,即有形事物的宏观属性随附于它们的微观属性的学说。似乎正是这种形而上学的原子论学说支撑和支持着现代理论科学中对微观还原的庞大而卓有成效的研究战略。反过来,这种研究战略的成功又增强了我们对部分学随附性的信念。或许,类似的评论也适用于道德的随附性:对道德的东西随附于非道德的东西的信念可能已经引导着道德哲学的一些主要的假定和工作,诸如对伦理学术语的自然主义定义的探讨、相信道德的归因一定有非道德的“标准”、相信存在着诸如“行善”或“主持公正的特性”之类的东西,还有用自然主义和描述性术语来陈述行为合理性或制度公正性的条件的持续尝试。

我认为,这些评论阐明了(5a)的要点:它有助于我们认清关于两个领域的随附性命题与我们对它们可能采取的某个认识论战略之间的联系。它解释了:对随附性命题的信念如何能够导致、反过来又为其支持的下述预期:一个领域能够根据另一个领域、通过发现(5a)向我们保证存在的必然等价性而得到理解——即得到还原、定义、解释等。在几段以前,我所述及的张力之所以出现,显然是因为这种联系在赞成随附性、同时又拒绝所有重要的概念的或认识的关系时被否认了。这就是说,可能性有这样一种意义,尽管是弱的,在此意义下,(5a)表明:强随附性衍涵着有关领域之间的还原或定义的可能性。

(殷筱 译)

[1] 选自高新民主编:《心灵哲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2] 金在权:《随附性和法则学上不可公度的量》,《美国哲学季刊》,15(1978):149-156。

[3] 摩尔:《哲学研究》,261页,伦敦,1922。

[4] 黑尔:《道德语言》,145页,伦敦,1952。

[5] 戴维森:《心理事件》,见L.福斯特和J.W.斯旺森主编:《经验与理论》(阿默斯特),1979,p.88。

[6] 根据豪格兰德与黑尔谈话的记录,黑尔心中所想的似乎就是我所说的弱随附性。黑尔在谈话中所解释的“随附性”以及“衍涵”的概念已证明分别和我所说的弱随附性与强随附性大致吻合。

[7] 有关普适性要件的两个变体的区分源自J·霍华德·索贝尔未刊论文《依赖的属性》。

[8] 这种关于一个因果条件的概念会引出类似的问题;有意义的通常是条件这样一种极小集合,它对结果是充分的,而不是任意的条件集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