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可能世界[1]02(1 / 1)

2.具体性

由于我说过,其他世界和我们这个世界是一类的,无疑你会期待我说可能世界以及可能个体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但我并不情愿直接地那样说。这不是因为我对此持相反观点,而是因为我还不十分清楚当哲学家们在此谈论“具体”和“抽象”时,他们在意指什么。也许无论它意指什么,我都愿意同意,但是我还是不将它看做一种解释自己观点的有用方法。

即使不知道“具体”被用来意指什么,关于这一点我也能够谈很多。至少,我承认驴、质子、水坑和恒星应当是典型的具体之物。我也承认具体和抽象之分旨在将存在物分成从根本上来说互不相同的种类。如果这样的话,那么一个抽象的存在物与一个具体的存在物是完全一样的、完美的复制品就是不可能的事了。根据我的模态实在论,作为这个世界部分的驴、质子、水坑和恒星拥有作为其他世界部分的完美的复制品。这点足以确定如下之点(无论其确切意义是什么):至少某些可能个体是“具体的”。而如果这样的话,那么至少某些可能世界至少部分地是“具体的”。[10]

一个旁观者很可能会认为:“具体”存在物和“抽象”存在物之间的区分构成当代哲学家的共同的理论基础,人们对其有着很好的理解,而且几无争议,因此无须对其作出解释。但是如果有人要试着作出解释,他很可能将诉诸以下四种方式中的一种(或者更多)。

第一,列举的方式:具体存在物是驴、水坑、质子和恒星之类的事物,而抽象实体是数之类的事物。这几乎没有给我们什么指导。首先,因为我们没有关于数是什么的无可争议的解释。抽象的这个范例是否是指冯·诺伊曼(von Neumann)序数——某种纯粹集合?它们是否是指在我们世界之内到处被例示的结构共相,比如三分性,无论在何处,只要存在一个由夸克所组成的质子,它就被例示(如果夸克自身是部分论的粒子)?它们是否是“不可归约的自成一体的抽象存在物”?即使给出了一个关于数的本性的有用的解释,由于存在太多的数与驴之类的物件相区别的方式,在应该在何处划一条类似驴的事物和类似数的事物之间的界线这个问题上,我们仍然没有变得更聪明。

关于其他世界的部分,例示的方式至少还有话可说。正如前面所提到的那样,其他世界的某些部分完全类似驴,而由于后者是驴,其他世界的那些部分也是典型地具体的。对于其他世界的水坑、质子和恒星来说,情况也同样如此。到现在为止,一切还算顺利。但是,其他世界的其他那些部分(比如说)是其他世界的空间—时间的相当大的一部分——它们是否是典型地具体的?并且如果普通殊相包含共相或者特普作为其部分,那么由这些普通的殊相所组成的世界因而就拥有共相或者特普作为其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并非这些世界的所有的部分都是典型地具体的。实际上,我们可以设想这样一种关于数的理论——比如,在其中,三这个数是三分性的结构共相——根据这种理论,世界的某些部分将是典型地抽象的。

就某一整个世界而言,情况又会怎样呢?它是否是充分地类似驴的,尽管其规模很大?并且也许尽管事实上它大部分由空的空间—时间组成?我倾向于说,根据列举的方式,一个世界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是更类似驴的而不是类似数的。我也倾向于说一个世界更类似一个渡鸦而不是一个写字桌,它是一个砰的声音而不是一种难闻的气味。但我并不知道为什么。

第二,混合的方式:抽象存在物与具体存在物之间的区别就是个体与集合之间的区别,或者是殊相与共相之间的区别,或者也许是特殊的个体与任何其他东西之间的区别。这与我们的例子正好吻合。这样说是很安全的,即驴之类的东西是特殊个体,而不是共相或者集合。认为数是集合的观点能够找到根据——如果不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话;作为选择,我们也可以认为数是共相的观点也是可以论证的。到现在为止,一切还算顺利。我说世界是个体,而不是集合。我说世界是殊相,而不是共相。因此根据任何一种混合方式,我都可以说世界是具体的。

第三,否定的方式:抽象存在物不具有时空位置;它们不进入任何因果相互作用;它们绝不可能是不可分辨的。

否定的方式和混合的方式看起来分歧很大。关于否定的方式的第一部分——它否认抽象存在物具有位置,我反对说:按照这样的检验方式,集合和共相最终是具体的。集合被认为是抽象的。但是占有位置的事物的集合确实看起来具有一个位置,尽管也许是一个分开的位置:它位于其成员所处的位置。因此我的单元集恰好位于我在这里所处的位置;你与我所组成的集合部分地位于我这边,部分地位于你那边;如此等等。共相被认为是抽象的。但是如果一个共相整个地出现于许多占有位置的殊相中的每一个那里——正如定义所规定的那样,这就意味着它位于其例示所处的位置。它位于多处,而不是没有位置。你可以公允地宣称,一个抽象存在物只能以一个集合或者一个共相占有位置的那种特殊方式来占有位置——但是那样的话,你不妨说是抽象的就意味着是一个集合或者一个共相。你关于不占有位置的说法没有增加任何东西。也许一个纯粹集合,或者一个没有得到例示的共相不占有任何位置。但那都是一些最没有必要和最值得怀疑的集合和共相。如果我们说集合或者共相一般是没有位置的,那么也许我们作了一个草率的概括。或者也许我们有一个推论:它们不占有位置,因为它们是抽象的。如果这样的话,我们最好不要也说它们是抽象的,因为它们没有位置。

至于否定的方式的第二部分——它否认抽象存在物进入因果相互作用——看起来也与混合的方式相抵触。集合或者共相真的不能进入因果相互作用吗?为什么我们不应说某件事因致某个结果的集合?不应说某个原因的集合共同因致某件事情?或者不应说正电荷因致某一特定种类的结果——每当它被例示的时候?许多作者都将一个事件等同于一类或者另一类集合——事件是非常肯定地能够因致和被因致的事物[例如,在《事件》(Events)一文中,我建议将一个事件看做它发生于其中的空间—时间区域的集合]。我们真的必须拒绝这样的等同吗——仅仅因为集合被认为是“抽象的”,而根本不考虑这样的等同所带来的经济之处?

至于否定的方式的第三部分——它否认抽象实体是不可分辨的,确实,我没有看见任何说法支持不可分辨的共相。但是就集合而言,我应当认为,如果两个个体是不可分辨的,那么它们的单元集合也是不可分辨的;每当集合仅仅通过不可分辨个体的一种替代物而相互区分时,情况也同样如此。因此,与混合的方式相反,否定的方式看来并没有将共相——或者泛泛而言集合——归于抽象物之列。

关于世界,它说了些什么?其他世界及其部分当然不与我们处于任何时空或者因果关系之中。世界彼此之间是时空和因果孤立的;否则,它们将不是整个的世界,而是一个更大的世界的部分。但是,同样,我们也不与它们处于任何时空或者因果关系之中。这并没有使我们成为抽象的。这样说是不行的,即对于我们而言,我们是具体的而某个其他世界的存在物是抽象的;而对于那个其他世界的存在物而言,它是具体的而我们是抽象的。因为有一件事情是肯定的:无论具体—抽象的区别是什么,至少它被认为是两种存在物之间的一种非常基本的区分。它不应该成为一件对称的和相对的事情。

因此,适当的问题是:其他世界及其部分是否与任何事物处于时空和因果关系之中?世界的部分可以形成这些关系:它们与自己世界的其他部分处于(严格意义上或者类似意义上的)时空关系以及因果关系之中(但是也有一些例外。也许一个极小的世界可能只有一个部分。一个混乱的和无规律的世界可能根本就没有因果关系。但是我认定我们并不想说,在这些特殊例子中,世界的部分是抽象的,要不然就是具体的)。然而,整个世界不能与它们之外的任何东西处于时空以及因果关系之中,并且看来没有任何世界与其自己的部分处于这类关系之中。我们是否应该得出结论:世界——包括我们作为其部分的这个世界——是由具体部分组成的抽象整体?事实上也许可以完全分析为具体的部分?这看起来有些过于拘泥于字面意义——也许否定的方式应该被宽容地解释,以至于整体可以从它们的部分那里继承具体性。至于不可分辨性,我不知道是否存在不可分辨的世界;但是无疑存在不可分辨的世界的部分,例如一个双向永恒重现世界的不可分辨的历史阶段。因此根据否定的方式,在宽容的理解之下,我说世界及其部分——包括共相,如果存在这类东西的话!——是具体的。

第四,抽象的方式:抽象存在物是从具体存在物抽取出来的抽象物。它们产生于对细节所进行的某种程度的删减,因此对原来的具体存在物的一个不完整的描述将会是这种抽象物的一个完整的描述。当我们谈论“抽象存在物”时,从历史和词源学上说,我们所意指的正当事物恰恰就是这种抽象物。但是在当代哲学中,这个短语的主导意义绝非如此。

一种关于事物的非时空部分——不管它们是重现的共相还是非重现的特普——的理论使得某些抽象物很好理解。我们可以说单位负电荷是一个许多粒子共同具有的一个共相,并且作为每一个粒子的部分,它们是一个从这些粒子抽取出来的抽离物。或者我们可以说,这个特定粒子的特定负电荷是它的一个部分,而且是它的一个真子部分,并且在这种意义上,它是从其整体抽离出来的一个抽离物。但是我们不能将抽离物与共相或者特普相等同。因为,为什么我们不能抽取某一事物的某个非常外在的方面——比如说,它所带有的姓?它的时空位置?或者它在某个因果关系网中所扮演的角色?或者它在某一理论中的作用?因为它们并不是作为它们的抽离基础的事物的内在本性的组成部分,所有这些都不适合作为真正的共相或特普的候选者。

我们还可以通过采用等价类的策略来很好地理解抽离物,或者它的一个适当的模仿物。例如,我们从一条直线自身抽取这条直线的方向,方法是将这个方向视为这条直线以及所有其他与之平行的直线的类。在这里,不存在对特殊细节的真正删减,相反却存在对它的增加;但是,通过淹没——如果不是通过去除的话,原先的那条直线的具体特性都失却了。例如,方向由许多已经占据位置的直线构成,它就位于其成员所处的位置,即位于每一个地方;因此,它并非更多地位于某一个地方而不是另一个地方,这是仅次于不位于任何地方的一种情形。但是,一般而言集合并不能因此被视为抽象物:大多数集合仅仅在人为的等价关系之下才是等价类(空集根本不是等价类)。再者,如果我们通过采用等价类的方式来进行抽离,我们也没必要非从典型具体的事物着手。这样,方向也许可以从直线那里被抽离出来,而这些直线自身则也许可以被看做四维实数的某种集合。

因此,即使共相和等价类是抽象物,抽象的方式与列举和混合的方式仍然很不一致。它与否定的方式也同样不一致:如果我们能够抽离某个事物的时空位置,那么这个抽象物不会不占据位置;毋宁说,除了位置,对它而言不存在任何东西。同样,如果我们能够抽离某个事物的因果角色,那么这个抽象物将要做的唯一一件事情就是进入相互因果作用。

除非被理解为共相、特普,或者等价类,否则抽象物明显是可疑的。一个不可避免的假设是,它们是语言的虚构:我们“以实在的方式”说我们在谈论抽象物,而事实上我们在抽象地谈论原先的事物。我们是在忽略它的某些特征,而非在引进某个不具有这些特征的新事物。我们声称是在谈论“经济人”这个抽象物,但实际上我们是在以一种抽象的方式谈论普通人——在此我们关心的仅仅是他们的经济活动。

按照抽象的方式,我说世界是具体的。它们并不缺乏明细性,并且不存在任何这样的东西,它们构成了前者的抽离基础。至于世界的部分,它们当中的某一些无疑是具体的,例如其他世界的驴、质子、水坑和恒星。但是,如果共相或者特普是普通殊相的非时空部分,而后者反过来又是世界的部分,那么在这里我们就拥有作为世界的部分的抽象物。

因此,大体上——伴随着与列举的方式和否定的方式有关的某些疑问——看起来实际上我应该说我所理解的世界是具体的;它的许多部分也是具体的,不过也许并非全部如此。但是,这种说法看起来也是某种实际上非常模糊的说法。如果说在去除掉在它之中的所有歧义性之处以后,它还是真的,那么这仅仅是幸运而已。

3.充裕性

在本文开始,我曾提及一个世界可以处于的一些状态;而后,我又将如下之点看成我的模态实在论的组成部分:

(1)一个世界可能处于的每一种状态都绝对是某个世界实际所处的一种状态,并且

(2)一个世界的每一个部分可能处于的每一种状态都绝对是某个世界的某个部分实际所处的状态。

但是这意味着什么?看起来它是在说世界是丰富的,并且在某种意义上说逻辑空间是完全的。逻辑空间里不存在空隙;不存在一个世界本来可能、但实际上却没有存在于其上的空位。它看起来是一条充裕原则。但果真如此吗?

给定模态实在论,将“一世界可能处于的状态”与世界自身相等同就变得非常有利。为什么要将密切相应的两个存在物——一个世界,以及这一世界所处的至为确定的状态——区分开?经济上的考虑要求我们将“状态”和世界等同起来。

但是,正如因瓦根(Peter van Inwagen)曾向我指出的那样,这使得(1)变得毫无内容。它仅仅说每一个世界都同于某个世界。即使仅只存在十七个世界,或者一个世界,或者甚至根本不存在任何世界,这种说法仍将是正确的。关于丰富性或者完备性,它根本没有说出任何东西。对(2)而言,情况也同样如此。

假设我们认为,一个至为确定的“状态”与一个确定程度较小的“状态”——即一种被看做集合的性质——是同一类事物。于是,一个至为确定的“状态”就将是一个单元集。现在,“状态”的确不同于世界。而且,它们是抽象的(在集合是抽象的这样的意义上)。但是这对恢复(1)的内容没有任何帮助。一个“可能的状态”是一个非空集合,这样(1)就在琐碎地说,每一个单元集都拥有一个成员。[11]

或者也许一个“状态”不应该是一个单元集,而是一个基于不可分辨性的等价类。我不知道是否存在不可分辨的世界。倘若存在这样的世界,我本人乐于说,存在着一个世界可能处于的不可分辨的状态,正如我会说一个双向永恒重现的世界为一个人提供了无数不可分辨的状态——每个时代对应一个这样的状态——一样。但是其他人也许不喜欢不可分辨的“状态”的观点。他们也许会因此欢迎这样一个保证,即无论世界是不是不可分辨的,“状态”将永远不是不可分辨的。这样(1)就在琐碎地说,每一个等价类都拥有一个成员。

或者假设我们认为一个“状态”是一世界的内在本性,是极为复杂的结构共相,正如弗瑞斯特(Forrest)在他的《世界可能处于的状态》(Ways Worlds Could Be)一文中所认为的那样。基于这种假设,一个“可能的状态”就是一个得到了例示的共相。这样,(1)就在琐碎地说,这些状态中的每一个都有一个世界来例示它。

我们也可以认为(1)是在说,我们所认为的一个世界可能处于的每一种状态均是某个世界实际所处的状态;这就是说,一个世界的每一个看起来可能的描述或概念实际上确实适合于某个世界。这样,我们就使得(1)成为一条真正的充裕性原则,然而是一条不可接受的原则。如果这样理解的话,(1)是在不加区别地赞同随便什么样的可能性观点。

现在,我作出结论,(1)和(2)均不能作为充裕性原则来使用。让它们如此琐碎吧。这样,我们需要以一种新的方式来说出(1)与(2)似乎要说的东西:存在着足够多的可能情况,在逻辑空间中没有空隙。

为此目的,我建议我们应该留心休谟对不同存在物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否认。为了表达可能世界的充裕性,我需要一条再结合原则,根据它,将不同可能世界的部分拼合起来产生另一个可能世界。粗略言之,这条原则是说,任何事物都可以与任何其他事物共存,至少假定它们占据不同的时空位置的话。同样,任何事物都可以不与任何其他事物共存。这样,如果可以存在一条龙,并且可以存在一只独角兽,但是不可以并列地存在一条龙和一只独角兽,那将是逻辑空间中的一处令人无法接受的空隙,将是充裕性的一个失败。并且如果可以存在一个可以与某个活的人体的其余部分相连的、正在说话的头,但是不可以存在一个与某个人体的其余部分分离的、正在说话的头,那也将是充裕性的一个失败。

我的意思是说,充裕性要求可以存在这样一个分离的事物,它精确类似于某个与一人体相连的正在说话的头。也许你不愿称那个事物为一个“头”,或者你不愿称它所做的事情为“说话”。我有些倾向于不同意,并且有些倾向于怀疑,语言的惯用法为这样一个牵强的问题提供了一个稳妥的答案;但是这不要紧。无论这个事物被称作什么都完全无关宏旨。同样,当我谈到可能的龙或者独角兽时,我所意指的是这样的动物,它们适合于我们用这些名称所意指的那些原型。在这里,我不关心克里普克关于这些动物是否被那些名称正确地称呼的问题。

我不能完全接受这样的表述:任何事物都可以与任何事物共存。因为我认为世界并非部分交叠,因此每一个事物都仅仅是这些世界当中之一的部分。来自一个世界的一条龙和来自第二个世界的一只独角兽本身既不在龙的世界,也不在独角兽的世界或者在某种第三个世界共存。一个与人体连接的头并不作为一个与人体分离的头在某个其他世界重新出现,因为它根本不在任何其他世界出现。

通常,我会用对应物关系来取代跨界同一性,但是在这里我并不准备这样做。我不能接受这样一条原则:任何事物的一个对应物都可以与任何其他事物的一个对应物共存。对应物由相似性所统一,但相关的相似性通常是非常外在的。尤其是,起源的一致通常具有决定的重要性。假如我早年以不同的方式度过,那么现在我可以在如此之多的重要方面有所不同——此时此刻,我想到的是某个其他世界的人,他主要凭着起源的一致,很少依靠后来生活中内在的相似性而成为我的对应物。很可能会发生这样的情况(至少在对应物关系的模糊性得到某种程度的消解的情况下):没有任何东西能够是龙的对应物,除非其周围世界相当大的部分与龙的世界非常一致;同样,没有任何东西能够是独角兽的一个对应物,除非其周围世界的一个大的部分与独角兽的世界非常一致;不存在一个与龙的世界和独角兽的世界都非常一致的世界;因此不存在龙的对应物与独角兽的对应物共存于其中的世界。就其自身来考虑,龙与独角兽是可共存的。但是如果我们采用对应物的方法,我们就不再就其自身来考虑;在对应物关系所关注的外在相似性的范围内,我们把它们连同其周围环境一起加以考虑。

通过相似性来表述我们的再结合原则是适当的。例如,应该说存在着一个类似龙的某事物和一个类似独角兽的某事物在其中共存的世界。但外在的相似性在这里是不相干的,因此我不应该谈论共存的对应物。相反,我应该说龙的一个复制品与独角兽的一个复制品在某个世界共存,与人体相连的正在说话的头在某个世界拥有一个与人体分离的复制品。

复制是一个有关共享性质的问题,但处于不同位置的复制品并不分享其所有性质。我曾经根据完全自然性质的共享定义复制,然后把内在性质定义为在复制品之间绝无相异可能的那些性质。这使得这样一种可能展现在我们面前,即复制品也许在它们与其周围环境的关系上外在地相异。这个世界中的复制品分子也许由于其中一个是一只猫的部分而另一个则不是而相异。不同世界中的复制品龙也许由于其中一个与一只独角兽共存而另一个不与其共存而相异。复制品头也许由于其中一个与一个人体的其余部分相连而另一个不与其相连而相异。

不仅两个可能个体,而且任何数目的可能个体都应该容许通过共存的复制品的方式而进行的结合。实际上,这样一个数目可能是无穷的。再者,任何一个可能个体都应该容许与其自身的结合:如果可以存在一条龙,那么同样可以并排存在这条龙的两个复制复本,或者十七个乃至无穷多个这样的复本。

但是现在出现了麻烦。只有有限数目的不同事物才可以在一个时空连续统中共存。这个数目不能超过一个连续统中点的无穷基数。因此,如果我们拥有多于连续统那么多的可能个体需要复制,或者如果我们想要任一单独个体的多于连续统那么多的复本,那么连续统将会太小而无法容纳所有那些看起来为我们的原则所需的共存事物。

我们是否应该坚持这条简单而未经限制的再结合原则,沿着它所指引的方向前进,并且得出结论说时空区域的可能规模比我们可能期望的要大?我不得不承认,这的确很诱人。而且,我找不出任何能够说明为什么一个可能的时空区域永远无法超越一个连续统规模的令人信服的理由。但是,如果我们从一条意在表达关于时空区域会如何被占据的充实性的原则出发,却发现我们的原则出人意料地改变自身,引出了关于时空区域自身可能规模的结果,事情就显得很不可靠了。

我们的原则因而需要这样一个附加条款:“规模和形状允许的话。”关于一个世界能够被可能个体的复制品填充的程度的唯一限制是,一个世界的诸部分必须能够一起适合于时空区域的某种可能规模和形状。除此之外,任何事物都可以与任何事物共存,且任何事物都可以不与任何事物共存。

这留下了这样一个关于充裕性的有待解决的问题:什么是时空区域的可能规模和形状?时空区域拥有数学上的表现,阐述充裕性的一个适当的方式将是说,对于某个突出类中的每一个表述而言,都存在这样一个世界,其时空区域是这样被表现的。为我们提供“突出类”的候选者的任务是数学的任务。……

我们有时通过想象中的实验来说服自己相信,事物是可能的。我们想象一匹马,想象一只角在它的头上,由此我们便相信,独角兽是可能的。但想象是可能性的一个拙劣的标准。我们能够想象不可能的事物——如果我们不想象其全部细节并且同时想象其全部的话。我们不能想象可能事物的全部细节并且同时想象其全部,我们不能,如果它是复杂的话。用直尺和圆规构造一个正十九边形是不可能的;而构造一个正十七边形则是可能的,但十分复杂。无论在何种意义上,只要我能够想象可能的构造,我便能够想象不可能的构造。在这两种情形中,我都想象一个由弧线和直线构成的结构图,多边形在其中间。我并不一条弧线一条弧线地并且一条直线一条直线地去想象它,正如我并不一个斑点一个斑点地去想象带有斑点的鸡一样——正是以这样的方式,我没有注意到不可能性。

如果我们将想象实验看做一种以再结合原则为基础而进行的非正式的推理方法的话,那么我们便对想象和可能性之间的联系做了足够多,但并非太多的使用。想象一只独角兽并且推断其可能性,就是进行这样的推理:马和角是可能的,因为它们是现实的;我们可以按照想象的方式将它们并置在一起;因此独角兽是可能的。

在《命题对象》(Propositional Objects)一文中,蒯因提议,我们可以将一个可能世界看做一个数学表现:也许是一个实数四元集合,它给出了由物质所占据的时空的点的坐标。他的方法可以进行进一步的扩展,从而适用于各种规模和形状的时空,适用于不同种类的物质以及场的点状片段的占据,或许甚至适用于非空间事物对时间的占据。……我将论证,我们不应该将世界与任何这类数学表现相等同。不过,我们却应该接受这样一种对应:相对于每一个蒯因式的代用世界,都存在着一个拥有所表现的占有和空置模式的真正的世界。这正是对再结合的一种求助。但是我们不再将其应用于较少数量的中等规模的事物,例如马或者头上的角。相反,我们将其应用于点状的事物、时空点本身,或者也许物质或场的片段。从无可争议的可能的点状事物出发(它们之所以是可能的,或许由于它们是现实的),我们将其大量的(有连续统那么多,或者更多)复制品拼合在一起来创造出某一整个世界。数学表现是一种簿记装置,它确保“规模和形状允许的话”这一限制条款得以满足。

我的原则的另一作用是解决了(反对者或许会说,我的原则恰恰假定了这个问题的解决)自然规律是否是严格必然的这一问题。它们并非是严格必然的;或者至少那些限制何物能够在不同位置共存的规律不是严格必然的。吃面包事件是可能的,因为它是现实的;就如挨饿事件一样。由于任何事物都可在任何事物之后出现,所以可以将二者的复制品并置;由此产生了一个违反面包具有营养这条规律的可能世界。还存在着同样违反更为重要的基本自然规律的可能世界(也许那些限制何物能够在一单个位置共存的规律除外),例如这样一条规律(如果它是这样规定的话),即没有任何东西在电荷属性上同时既是正的又是负的。毫不奇怪,我的原则禁止不同存在物之间的严格的必然联系。我所做的就是采用关于规律及因果关系的休谟式立场,并且转而将其当做关于可能性的论题来使用。同样的论题,不同的侧重点。

在所有那些存在着的可能个体当中,有些个体是这个世界的部分;有些个体则不是这个世界的部分,而是这个世界的部分的复制品;有些个体整个来看不是这个世界任何部分的复制品,但它们可以被分成各个部分,这些部分当中的每一个都是这个世界的某个部分的一个复制品。此外还存在着并非如此可分的其他可能个体:它们拥有部分,但它们的部分当中没有一个是这个世界任何部分的复制品。我称这些可能个体为殊异个体(这就是说,相对于这个世界而言,它们是殊异的;同样,个体也可以相对于另一个世界而言是殊异的。例如,这个世界中的许多个体相对于那些更为贫乏的世界而言是殊异的)。一个包含殊异个体的世界——相应地,其自身亦是一个殊异个体——我称之为一个殊异的世界。

在《共相理论的新任务》(New Work for a Theory of Universals)一文中,我将殊异自然性质定义为这样一种性质,它不为这个世界的任何部分所例示,不能被定义为这样一种合取或结构性质,它们可以从全部被这个世界的部分所例示的那些成分构建起来。[12]任何例示一个殊异性质的事物都是殊异的个体;一个殊异性质在其中得以例示的任何一个世界都是一个殊异的世界。

但反之则不然:我们可以拥有这样一个殊异个体,它没有例示任何殊异性质,而相反却以一种殊异的方式将非殊异性质合并在一起。假设严格说来,正电荷与负电荷并非不相容;只是由于意外或者由于偶然规律,没有任何这个世界的粒子同时具有这两种性质。那么,一个确实同时拥有这两种性质的其他世界的粒子就是一个殊异个体,但不必拥有任何殊异性质。

这样的世界会是一个异常丰富的世界:相对于它而言,没有任何个体、世界或者性质是殊异的。没有理由认为我们享有居住于这样一个世界的特权。因此,关于可能性的任何可接受的解释都必须为殊异可能性留下余地。

因此,认为所有世界都通过对这个世界的部分(它们是可能的个体,因为它们是现实的)进行再结合而产生的说法行不通。我们不能仅仅通过重新组合非殊异可能性的方法来得到殊异的可能性。这样,我们的再结合原则并没有反映出可能性的一切充裕性。

不仅允许世界时空部分的再结合,而且允许世界非时空部分——共相或者特普——的再结合的原则将能提供更多的东西。它将产生没有例示殊异性质的殊异个体。但我要说,(1)这样一条原则——不像我的那条原则——在是否存在共相或者特普这一问题上不能保持中立;(2)既然我们也需要殊异性质的可能性,这条原则仍将不会走得足够远。

尽管再结合将不会从这一世界的部分中产生殊异的世界,然而它适用于殊异的世界。它排除了应该仅仅存在少数殊异世界的说法。如果存在一些,那么就会存在更多。在任何为形状和规模所允许的排列中,任何殊异事物都可以与或者不与任何其他殊异事物或者任何其他非殊异事物共存。

4.现实性

我说我们的世界是众多世界中的一个。我们的世界是现实的,其余世界不是现实的。为什么这样说?——我把这点看做一个琐碎的意义问题。我用“现实的”这个词意指与“这个世界的”同样的意思。当我使用这个词的时候,它适用于我的世界及我的世界伙伴;适用于我们作为其部分的这个世界,适用于这个世界的所有部分。如果另外某个人使用它——无论他是否是我们的一个世界伙伴或者无论他是否未被现实化,那么(假如他用它来意指我们所意指的东西),它就适用于他的世界以及他的世界伙伴。在别处,我曾称这点为关于现实性的“索引式分析”(indexical analysis),并且将其表述如下:

我建议,“现实的”及其同源词应该分析为索引词项,即这样的词项,其所指随着话语语境的相关特征的变化而变化。对于“现实的”这一词项而言,其相关的语境特征是一给定话语发生于其中的那个世界。根据我所提议的指数分析,“现实的”一词(在其原初的意义上)在任一世界W均意指世界W。“现实的”与“现在”类似,后者也是一索引词项,其所指依据语境的不同的特征而变化:“现在”在任一时间T均意指时间T。“现实”也与“这里”、“我”、“你”以及“前面提到的”类似——它们都是索引词项,其所指分别决定于地点、说话者、想到的听众、说话者的指向行为以及前面所进行的谈话。

这使得现实性成为一种相对的事情:每一个世界在其自身当中都是现实的,从而所有的世界都具有同等的地位。这并不是说,所有的世界都是现实的——不存在任何这样的世界,在其中那是真的,正如不存在这样一个时间,在其上所有时间都是现在。世界之间的“在……是现实的”关系恰恰就是同一关系。

考虑到我对世界的复多性观点的接受,这种相对性是不可避免的。我没有其他可靠的选择。因为如果假设相反,唯独一个世界是绝对现实的,那么就存在着只有这个世界才拥有的某种独特的特异之处,并非相对于其居民或任何其他事物它才拥有它;相反,它绝对拥有它。我不知道如何理解这种假设的绝对特异性,但是让我们继续我们的讨论,就好像我们确实理解它一样。下面,我举出两条反对意见。

第一条反对意见与我们对自己是现实的这一认识有关。请注意,那种假设的绝对特异性即使存在,也没有使相对的特异性消失。只有一个世界是我们的世界,是这个世界,是这个我们作为其部分的世界,这仍然是真的。如果我们作为其部分的世界就是那个绝对现实的世界,对于我们来说,该有多么幸运啊!在所有世界中的所有人当中,大多数人注定要生活于缺乏绝对现实性的世界之中,而我们则是被选中的那一小部分幸运者。我们有什么理由认为事实就是如此呢?我们如何能够知道这一点?未现实化的美元可以买到至少同样未现实化的面包,等等。然而我们确实肯定地知道,我们作为其部分的这个世界正是那个现实的世界——正如我们同样确实地知道,我们作为其部分的这个世界恰恰是我们作为其部分的这个世界。这怎么能够得出我们就是被选中的那一小部分幸运者的认识?

威廉斯(D.C.Williams)提出了同样的问题。他的问题并非是关于“现实性”而是关于“存在”的;但他所谈论的还是同样的事,因为他在讨论这样一些不同的学说,根据它们,所谓的“存在”结果是一种使得某些存在物区别于其他存在物的特殊身份。他抱怨说,莱布尼茨“从未告诉我们,例如,他如何能够分清他是存在的世界的一员,而不是本质书架上的一个单纯可能的单子”。

亚当斯(Robert M.Adams)在《现实性的理论》(Theories of Actuality)一文中回击了这一反驳。他说,关于绝对现实性的简单—性质理论可以通过坚决主张我们就同自己直接了解自己的思想、情感和感觉一样直接了解我们自身的绝对现实性的方式来对我们自己关于自身现实性的认识的确实性作出解释。但我回答说,如果亚当斯、我以及所有其他现实的人真的拥有对绝对现实性的这种直接的了解,那么难道我的姐姐不也将拥有它吗——要是我有一个姐姐的话?因此,她作为非现实化的事物存在于那里的某个世界中,受到了据说为我提供了我的那种知识的那个相同证据的愚弄。

这第二条反对意见与偶然性相关(这点源自于亚当斯,这一次他同我意见一致)。毫无疑问,哪个世界是现实的是件偶然的事情。一件偶然的事情就是一件在不同的世界有所不同的事情。在一个世界,偶然事情以某种方式进行;在另一世界,它又以另一种方式进行。因此,在一个世界,一个世界是现实的;而在另一世界,另一个世界是现实的。这种现实性如何能够是绝对现实性?——相对性是明摆着的。

指数分析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现实的”是指数性质,那么它是否是一种固定的指数性质?在所讨论的是其他世界的情形中,它是否仍然意指话语所属的世界,或者它是否改变其所指?试比较“此刻”(它通常是固定的)与“现在”(它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不是)。你说“昨天比此刻要冷”,即使在时间变化副词的范围内,“此刻”仍然意指说话的时间。同样,你说“昨天比现在要冷”,“现在”的所指也是不变的。但如果你说“每一个过去的事件都一度是现在”,那么,随时间发生变化的时态动词就改变了“现在”的所指。我认为“现实的”及其同源词类似于“现在的”:它有时是固定的,有时则不是。假如我有一个姐姐,情况会怎样呢?那样的话,将存在某个非现实地存在的人(固定的用法)。那样的话,她将是现实的,尽管她实际上并不是(非固定的用法)。那样的话,某个实际上并非现实的人将是现实的(既固定又非固定的用法)。在刚才所引的那段文字中,我称非固定的意义为“原初的”;但并非出于任何很好的理由。

我说过当我使用它的时候,“现实的”一词适用于我的世界以及我的世界伙伴;也就是说,适用于我作为其部分的这个世界以及适用于这个世界的其他部分。类似地,当某个其他世界的生物在同样的意义上使用这个词的时候,同样的话稍作修改也是适用的。但是,这种说法漏掉了集合。我不愿意说任何集合是这个或者其他世界的部分,然而我愿意说现实事物的集合是现实的。有时我们听说集合全都是没有处所的,但我找不出任何理由来相信这一点。一个更为可信的观点是,一个集合就位于其成员所处的地方。在其成员是分散的程度上,它也是分散的;当且仅当它的成员是没有处所的,它才是没有处所的。这适用于在一个单个世界中的占位,同样适用于在许多世界之中的占位。正如一个由深居简出的澳大利亚人组成的集合在澳大利亚一样,同样,一个由这个世界的事物所组成的集合是这个世界的,换句话说是现实的。根据同样的道理,一个由全部位于澳大利亚的集合所组成的集合自身就在澳大利亚。同样,一个由现实的集合所组成的集合自身就是现实的;如此等等,直至不断重复的层级系统。

有时我会宁愿在更宽泛一点的意义上使用“现实的”一词。没有必要一劳永逸地并且死板地断定,什么应被称作是现实的。毕竟,这并非那个宏大的问题:存在什么?它仅仅是有关所存在的所有事物中哪些与我们处于特别的关系的问题。但是的确存在特殊的关系。假设存在着这样的东西,它们不是我们的世界,不是我们的世界的部分,并且不是完全从作为我们的世界的部分的那些事物构建起来的集合,但是尽管如此,我可能还是想以它们为对象域来进行量化——即使在其他情况下我只以这个世界中的事物为对象域来进行量化。如果这样的话,即使我有时客气地称它们为“现实的”,这也不会造成任何损害。实际上,关于它们是否是现实的这一问题,如果我拒绝采取任何官方立场,这不会造成任何损害。这并非真正的问题。

例如,数很可能是被客气地称为“现实的”事物的候选者。但是这取决于数是什么。如果它们是共相,如果它们中的一些或者全部是它们在这个世界中的实例的非时空部分,而这些实例反过来又是这个世界的部分,那么那些数至少不是出于客气,而是因为它们是这个世界的部分而成为现实的。对于其他数学存在物而言,情况也同样如此。

如果将性质看做它们在这个世界和其他世界中的所有实例的集合,那么它们构成了另一个候选者。根据我在前面关于集合的现实性的说法,只有实例限于现实世界之中的性质才是现实的。但是,大多数我们感兴趣的性质都不仅在这个世界之内拥有实例,而且在这个世界之外也拥有实例。那样一些性质可以被称作“部分现实的”;或者我们不妨称它们为“现实的”,因为我们常常愿意将它们包括进我们通常针对这个世界所进行的量化之中。

事件与性质一致;因为我找不出任何区分一个事件和该事件发生于其上的(这个世界或另一个世界的)时空区域的理由[请参阅我的《事件》一文]。这样,一个现实发生的事件就是一个恰好包含这个世界的一个区域的集合。这使得它是部分地现实的,我们不妨直接称其为“现实的”。

作为世界的集合,命题也被看做与集合的性质相一致。一个命题正好在那些它在其中为真的世界中是部分地现实的,因为它正好拥有那些世界作为其成员。因此,我们至少可以称那些真命题为“现实的”;或者我们可以称所有的命题为“现实的”,只是要将那些实际为真的命题和并非实际为真的命题区别开。

不仅集合,而且个体也可以是部分地现实的——那些巨大的个体,它们由来自多于一个世界的部分组成,因此部分地位于几个世界当中的每一个。如果存在任何这类跨界个体——它们部分地位于这个世界,从而是部分地现实的——那么我们是否应该称其为绝对地现实的?——那要视情况而定。如果我们仅仅把它们看做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忽略不计的古怪之物,那么我们无须那样做。我认为它们恰恰是那样的东西。但是如果在进行量化时我们不情愿忽略它们——或许因为我们认为我们自己位于它们之中,那么我们也许可以恰当地称它们为“现实的”。[13]

(王永生 译 韩林合 校)

[1] 选自陈波等编:《逻辑与语言——分析哲学经典文选》,北京,东方出版社,2005。

[2] 或者“极端”模态实在论,正如斯塔尔纳克(Stalnaker)所说的那样——但是其极端之处在于什么方面呢?

[3] 人们声称,范畴论是个例外——但是在这里我怀疑,那些尚未得到满足的需求是否与有关动机的谈话比与真正的数学的关系更大一些。

[4] 世界伙伴是可共存的(compossible)(在这个词最强的意义上)。如果两个事物经由其对应物以代理的方式成为世界伙伴——也就是说,当且仅当某个世界包含它们两个的对应物——那么它们就在另一种意义上是可共存的。两个事物还可以在第三种意义上可共存:即某个世界包含它们二者的内在的复制品(intrinsic duplicates)。在这第三种意义上,任何两个可能个体都是可共存的(或许下述情况除外:其中一个事物过于庞大而没有为另一个事物留有余地)。

[5] 一些事物的部分论和或者熔合(fusion)是将其全部作为部分包括进去的最小的包容性的事物。它由它们所组成,而不由任何其他事物所组成;它的任何一个部分都与它们中的一个或者更多部分交叠;它是将它们全部作为部分包括进去的任何其他事物的一个子部分。等价地说:一些事物的部分论和是这样一个事物,对于任何事物X而言,X与它部分交叠,当且仅当X与那些事物之一交叠。为了了解我将在本书中大量使用的部分论的背景知识,请参见古德曼(Goodman)的《现象的结构》(Structure of Appearance)一书的Ⅱ.4节。

[6] 这一问题是由理查兹(Richards)提出的。我对他表示感谢,我同样要对约翰逊(David Johnson)表示感谢,我与他就这一问题进行过有益的讨论。

[7] 我很高兴地发现另一种观点——我对它的喜欢程度仅次于自己的观点——看起来也使得某物存在而不是无物存在成为必然。这就是“组合的”观点:取代其他世界的是这样一些构造物,在其中,这个世界的要素——也许是基本的殊相和共相——被以不同的组合放在一起。但是正如阿姆斯特朗(D.M. Armstrong)在讨论中所指出的那样,绝不可能将要素组合起来而根本不产生任何东西。因此,不存在任何东西这样的组合可能性根本不存在。

[8] 这一问题意味着什么?也许意味着一件事情,也许意味着另一件事情,这有赖于我们关于自然性质和关系的基本理论。在这一问题上,有三种可供选择的方案,而我则对此保持中立的立场。……(1)也许,自然性是一个原始的属性,它应用于被理解为集合的性质或者关系。这样,我们就拥有可以作为所有世界共同的时空关系起作用的关系的家族,同时我们拥有由包容程度较小的关系组成的其他家族——对于不同种类的世界来说,它们可以作为不同的特殊时空关系起作用。从而问题就在于,哪些关系是更为自然的。(2)也许,当一个关系的诸实例共享一个关系的共相时,它就是自然的;这样,问题就在于,存在着什么样的共相。(3)也许,当一个关系的实例包含复制的特普(tropes,指作为殊相的性质和关系。——译注)时,它就是自然的;这样,问题就在于存在着什么样的特普。

[9] 关于时空关系可能是什么样子的,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二元论的观点:存在着时空自身的部分,并且存在着占据时空的某些部分的物质、场或者别的什么东西的部分。这样,时空关系(严格意义上的或类似意义上的)就由时空部分之间的距离关系所构成;由占据者同它们所占据的时空部分之间的占据关系所构成;并且由此派生而来的占据者之间进一步的距离关系,或者占据者与时空区域部分之间进一步的占据关系所构成。

存在着两种简单一些的一元论观点。其中之一去掉了作为分离的事物的占据者:我们拥有时空部分,它们的距离关系是唯一的时空关系。我们通常归之于时空区域的占据者的那些性质——例如质量、电荷、场力等性质——实际上属于时空部分自身。当时空的一个部分拥有局部性质的一个适当的分布时,那么它就是一个粒子、一个场或者一头驴等等这类的东西。

另一种一元论观点持相反的观点:它为了占据者(现在不再是真正所谓的占据者)的缘故去除了时空部分,结果唯一的时空关系就是某些这类占据者之间的距离关系。由于纳利希(Nerlich)在他的《空间的形状》(The Shape of Space)一书中所给出的大量的理由,我倾向于反对这第三种观点——至少在将它运用于我们这个世界的时候。我在稍弱的程度上反对二元论观点,因为它不够经济。然而,我认为可能存在着所有这三种世界;如果这样的话,这就给了我们比以往更好的理由去质疑如下之点:同一种时空关系系统能够统一所有世界。在本书中,我假定,存在着时空区域这类事物,无论是否也存在着占据那些区域的不同的事物。但我相信这种假设不会扮演什么重要的角色,并且我本可以保持更为中立的立场,其结果将是不得不采取更为笨拙的写作方式。当然,我并非意在建议时空及其部分的存在是模态实在论必不可少的原则。

[10] 我将对由达米特在他的《弗雷格:语言哲学》(Frege:Philosophy of Language)一书第十四章中所提供的第五种方式置之不理,在其中,抽象存在物与具体存在物之间的区别借助于我们理解它们的名称的可能的方式而划定。即使这第五种方式成功地划定了一条界线——就我对其全部了解而论,它可以划出这样一条界线——关于处于这条界线两边的存在物如何在其本性上相互区分,它也没有直接告诉我们任何东西。这正如说蛇是我们出于本能非常害怕的动物——或许如此,但关于蛇的本性,它并没有告诉我们任何东西。

[11] 有些批评者认为,“状态”应该是“抽象的”存在物,并且应该不同于世界,这点很重要。例如,参见斯塔尔纳克的《可能世界》(Possible Worlds)一文以及因瓦根的著作。后者这样写道:“作为具体的事物的宇宙并非诸事物所本可能处于的一个状态。……毫无疑问,宇宙自身并不能与其本可能处于的任何状态相等同——这样说就好像是在说,苏格拉底与苏格拉底所处的状态相等同,这显然是糟糕的语法。”[《指数性和现实性》(Indexicality and Actuality),406页]但是对于我来说,究竟将一个“状态”看做一个单元集还是看做它那唯一的成员这样一个选择似乎一点儿也不重要,它类似于存在于谈论一个集合或者谈论其特征函数之间的那种任意的选择。

[12] 也许,正如阿姆斯特朗在讨论中所建议的那样,我应该再加上第三个从句:“……并且不能通过以这个世界的部分所例示的那些性质为基础而进行的内推或者外推而得到。”

[13] 在《哲学论文集》第一卷第39—40页中,我区分了三种“存在于一个世界之中”的方式:(1)整个地存在于这个世界之中,就是说,成为它的一个部分;(2)部分地存在于这个世界之中,就是说,拥有一个整个地存在于其中的部分;以及(3)从这一世界的立场看存在,就是说,“属于这样一种最少受到限制的对象域,正常情况下它适合于用来评价诸量化式在那个世界中的真(在此模态形而上学被认为是不正常的)”。如果我们所说的世界是现实的,那么这几乎就是我现在所提出的是现实的、是部分地现实的以及出于客气而被称为现实的之间的区别;术语上的唯一的不同就在于我现在不愿将所有集合都抛入较低的层级。我将上述三种方式与(4)即按照一个世界存在区别开来:我断言,某事物通过拥有作为一个越界的部分的对应物的方式而按照这个世界存在——例如,按照某个其他世界而不是我们的世界,汉弗莱(Humphrey)既存在又赢得了总统大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