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对于外行人来说,甚至会发生更严重的误解。在前面的那个例子中,我假设人们是根据爱因斯坦在相对论方面所作的研究来识别他的。实际上,我过去常常听说爱因斯坦最著名的成就是发明了原子弹。这样一来,当我们指称爱因斯坦时,所指的就是原子弹的发明者。但是情况并非如此。哥伦布是第一个认识到地球是圆形的人,也是第一个登上西半球的欧洲人。或许这些事中没有一件是真的,因此,人们在使用“哥伦布”这个词时,如果用的是地球是圆形的说法,那他们所指的其实是某个希腊人,如果用的是“发现了美洲”的说法,那他们所指的可能就是某个挪威人,但是他们并非如此。因此,事实似乎并不是,如果一簇特性φ中的大多数特性为一个唯一的对象γ所满足,那么γ就是这个名称的指称。这看来是完全错误的。
论题(4):如果表决产生不出唯一的对象,那么这个名称就无所指。这种情况实际上在以前——在我前面的例子中谈到过。首先,表决可能产生不出唯一的对象,正像在西塞罗或费因曼的情况中那样。其次,假设表决没有产生对象,即没有什么东西能满足一簇特性φ中的大多数甚至任何实质性的特性。那么,这难道就意味着这个名称无所指了吗?不,这好比你对某人可能存在着错误的看法,而这些看法可能对另外一个人倒是正确的,因此你也可能存在着一些错误看法,它们对任何人来讲都不是正确的。这些看法可能构成了你的全部看法。把关于哥德尔的例子改变一下,假定没有人曾发现算术不完备性——或许这个证明只不过是通过将原子随意撒在一张纸上而实现的,当这个未必确实会发生的事件发生时,那个叫哥德尔的人恰巧幸运地目击了这一事件。此外,我们还假定算术实际上是完全的,无人真正相信原子的胡乱散布会产生一个正确的证明。一种微妙的、几十年来一直未被发觉的错误至今仍然没有被人注意到——或可能不是真正未被注意到,但是哥德尔的朋友们……因此,即使这些条件没有被一个唯一的对象所满足,这个名称可能仍然有所指。上星期我给你们讲了约拿的例子。正如我所说的,研究《圣经》的学者们认为,约拿是真实存在过的。这并不是因为他们认为曾经有个人被一条大鱼吞食过或去过尼尼微讲道。这些条件可能无论对谁都不是真的,然而“约拿”这个名称还是有指称的。在上面讲到的爱因斯坦发明原子弹的例子中,可能没有一个人真正值得被称为这种武器的“发明者”。
论题(5)说,“如果X存在,那X就具有一簇特性φ中的大多数特性”这个陈述对于A来说是先验地真。请注意,甚至在论题(3)和论题(4)凑巧可能成为真的情况下,根据该理论的要求,一个典型的说话者也很难先验地知道它们是真的。我认为,我关于哥德尔的看法实际上是正确的,而关于“施密特”的故事只是一个虚构。不过这种看法大概不能构成先验的知识。……
有一个人,例如,一个婴儿诞生了;他的父母给他取了一个名字。他们对朋友们谈论这个孩子。另一些人看见过这个孩子。通过各种各样的谈话,这个名字就似乎通过一根链条一环一环地传播开来了。在这根链条的远端有一位说话者,他在市场上或别处听说过理查德·费因曼,尽管他想不起是从谁那儿第一次听说费因曼,或者曾经从谁那儿听说过费因曼的,但他仍然指称费因曼。他知道费因曼是一位著名的物理学家。某些最终要传到那个人本人那里的信息的确传到了说话者那里。即使说话者不能唯一地识别出费因曼,他所指称的仍然是费因曼。他不知道什么是费因曼图,也不知道费因曼关于粒子的成对生成和湮灭的理论是什么。不仅如此,他还很难区分盖耳曼和费因曼这两个人。但是他不必非知道这些事情不可。反之,因为他是某个社会团体中的一员,这个社会团体一环一环地传播着这个名称,由于这个关系他就能够建立起一根可以回溯到费因曼本人的信息传递链条,而无须采取独自在书房里自言自语地说“我将用‘费因曼’这个名称来指那个做了如此这般、如此这般事情的人”这样一种方法。……根据我们的看法,关键是那根实际的传递信息链条,而不是说话者认为他是怎样获得指称的。
我从前曾经说过,哲学理论有发生错误的危险,因此,我不打算提出一个取而代之的理论。我果真这样做的吗?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这样说;不过,我对自己观点的描述远不如指称所要求的一组真正的必要而充分的条件那样具体。显然,名称是一环一环传递的。但是当然并不是从我到某个人的每一根因果链条都将为我作出一个指称。从我们对“圣诞老人”这个词的用法到历史上的某个圣者之间可能有一根因果链条,但是孩子们在使用这个词的时候,或许并不指称那个圣者。因此,为了使这一点成为一种真正严密的指称理论,还必须满足其他条件。我不打算从事这方面的工作,因为第一,我目前有些懒于做这事;第二,我不想给出一组适用于像指称这样的词的必要而充分的条件,而只打算提出一个比业已接受的观点所作的解释更好的解释。
我是不是对摹状词理论不太公正?我在这里非常精确地陈述了摹状词理论,也许比任何拥护这一理论的人陈述得都精确。这样一来它倒是很容易反驳的了。也许我如果试图用六个、七个或者八个论题的形式来充分精确地表述我的观点的话,那么结果也可能是,当你们一个个挨次审查这些论题后发现,它们全都是错误的。情况虽然可能如此,但却会有下述的区别。我认为,我所给出的这些例证所表明的不仅是这里存在着某个技术性的错误,或那里存在着某种谬论,而是表明,这种理解对如何确定指称所作的解释似乎从原则上就是错的。如果认为我们给自己举出某些特性,它们在性质上唯一地标示出一个对象,并由此而确定我们的指称,那么这种想法看来是错误的。我试图提出的是一种更好的解释,如果在这种解释中充实进更多的细节,那么它就可能变得很完善,以致能为确定指称提供更精确的条件。
一组必要而充分的条件可能是永远无法得到的。不知怎的,我总是在一种非一般的意义上赞同巴特勒(Butler)主教的看法:“每一件东西都是它自身,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也就是说用一些完全不同的,根本没有提到指称的词对指称这样的概念进行哲学分析是不太可能成功的。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一个人得到了一种分析,就必须考察它,看看它是真的,还是伪的。他不能只向自己引证这条公理,然后翻过这一页。然而为了更谨慎起见,我打算不求助为指称提供一组必要而充分的条件来提出一种更好的描述。那样一些条件可能是极其复杂的。实际上,我们正是借助于在社交中与其他说话者的联系,通过回溯到指称对象本身,才能指称某个人。
可能在一些情况下,摹状词的描述是真的;在这些情况下,有人是通过进入他的私室,通过说指称对象就是那个具有一些识别性特性的唯一对象,从而真正地给出了一个名称。我举出的一个可能的例子就是关于“碎尸犯杰克”的。另一个例子就是关于“长庚星”的。还有一个可以勉强算作摹状词的例子就是遇见某人并得知他的名字。除非一个人相信摹状词理论,相信摹状词理论在另外一些情况下的重要性,他或许不会认为这是一个给自己提供一条摹状词即“我刚刚遇到的那个家伙”的实例。但是,如果有人愿意,并从未以其他任何方式听说过这个名称,那么他可以用这些词来表述它。当然,如果你被介绍给某个人,并得知:“他就是爱因斯坦”,你从前曾听说过这个人,那么这样做就可能是错的。然而,或许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这样一种方式是有效的,特别是对于那些第一次给某人或某物命名的人来说更是如此。或者他指着一颗星说:“那一定是半人马座主星。”这样他就可以自己真的履行这样一种形式:“我将用‘半人马座主星’来指那边具有如此这般坐标的那颗星。”但是一般说来,这种描述是错误的。在一般情况下,我们的指称不光依赖于我们自己所想的东西,而且还依赖于社会中的其他成员,依赖于该名称如何传到一个人的耳朵里的历史以及诸如此类的事情。正是遵循这样一个历史,人们才了解指称的……
对一种理论所作的粗略陈述可能是这样的:举行一个最初的“命名仪式”。在这里,对象可能以实指的方式来命名,或者这个名称的指称也可以通过某个摹状词来确定。[11]当这个名称“一环一环地传播开来”时,我认为,听说这个名称的人往往会带着与传说这个名称的人相同的指称来使用这个名称。如果我听到“拿破仑”这个名称,并且觉得它可以成为我养的玩兽土豚的一个蛮不错的名称,我就没有满足这个条件[12](或许正是因为没有使指称确定下来,才使“圣诞老人”的现在用法与意想中的原来的用法之间产生了差别)。
请注意,前面的概述几乎没有排除指称观念;相反,它接受了打算使用与已知的指称相同的指称这样的想法。另外还要借助于最初的命名仪式,这种命名仪式或者是通过用一个摹状词确定指称来解释,或者是通过(如果不把实指归属于另一个范畴)实指来解释[13](或许,对于最初命名仪式还存在其他可能性)。而且,乔治·史密斯的例子给条件的充分性带来了疑问。即使那位老师的确是指他的邻居,这是否表明他已把他的指称传达给这些小学生了?为什么他们的看法不应当是有关别的一位叫做“乔治·史密斯”的男人的呢?如果那位老师说,一只苹果曾经落在牛顿头上?那么他传达一个指称的任务就会更容易些,因为他传达的是一种关于牛顿的普遍的误解。
再重复说一遍,我也许并没有提出一种理论,但是我确实认为我提出了一个比摹状词理论的信奉者们所给出的更好的描述。
我打算谈的下一个题目是关于同一性陈述的问题。这些陈述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在当代哲学中,这个问题引起了一些争论,首先,大家都同意可以用摹状词来构成偶然的同一性陈述。如果发明了双光眼镜的人曾是美国第一任邮政部长这件事是真实的——这两者是同一个人——那么,其真实性就是偶然的。这就是说,情况可能是,某个人发明了双光眼镜,而另一个人是美国的第一任邮政部长。因此,当你用摹状词来构成同一性陈述的时候,即当你说“这个X是φX与这个X是ψX两者同一”时,这当然可能是一个偶然的事实。然而哲学家们对名称之间的同一性陈述问题也颇感兴趣。当我们说,“长庚星”就是“启明星”,或者说“西塞罗”就是“图利”时,我们所说的内容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呢?其次,他们还对另一种形式的同一性陈述颇感兴趣,这种同一性陈述来自科学理论。例如,我们认为光与一定波长范围内的电磁辐射是同一的,或者光与光子流是同一的。我们把热与分子运动相等同,把声音与空气中的某种波动相等同,等等。关于这样的陈述,下述论题已被人们共同认可了。首先,这些是明显偶然的同一性:我们已经发现,光是光子流,但是它当然也可能不是光子流。热其实是分子的运动;我们虽然发现了这一点,但是热也可能不是分子的运动。其次,许多哲学家觉得非常幸运的是,这些例子就存在于日常生活中。那么,为什么呢?那些纷纷著书立说阐述其观点的哲学家坚持与某些心理学概念有关的所谓“同一性论题”。例如,他们认为,疼痛是大脑或躯体的一种物质状态,比如中枢神经的刺激(不管是什么都无关紧要)。然而,有些人表示反对说:“瞧,在疼痛与躯体的这些状态之间可能有某种相互关系;但这一定是两种不同的东西之间的一种偶然的相互关系,因为这种相互关系的存在只是一个经验的发现。因此,我们必定是用‘疼痛’这个词指某种与躯体或大脑的状态不同的东西;因而它们必定是两种不同的东西。”
然后,有人说:“但是你知道,这是错误的,人人都知道可能存在着偶然的同一性。”首先就是存在于我前面提到的双光眼镜和邮政部长那样的例子中。其次,还存在于像光与光子流,水与某种氢氧化合物这样一些在理论上同一的事物的例子中,这些例子被认为与我们目前谈到的同一性形式更接近。这些事例都是偶然的同一性,它们可能都是伪的。因此,毫不奇怪,感到疼痛,或看到红色,这只不过是人体的某种状态。这一点作为一个偶然的事实,而不是作为一个必然的事实,就可能是真的。这种心理物理的同一性可能是偶然的事实,就像其他的同一性是偶然的事实一样。当然,普遍存在着一些促使人们相信这个观点的因素,如思想方面的因素,或者只是不想让某些神秘联系的“法规的依附物”不被物理定律来说明的想法,也就是不想用两种不同种类的东西之间,即物质状态与完全不同类的东西之间的一一对应的相互关系来加以说明,这就使人们倾向于相信上述论题。
我认为,我将首先谈论的主要问题是名称之间的同一性陈述。……
假如我们说“长庚星”和“启明星”时两次指称的是同一个天体,我们说:长庚星就是傍晚出现在天边的那颗星;启明星则是黎明出现在天边的那颗星。实际上,长庚星就是启明星。实际中会不会出现长庚星不是启明星的情形呢?假设长庚星就是启明星。让我们试着描述一种可能会出现的长庚星不是启明星的情形。这是很容易的。有人走来,称两颗不同的星为长庚星和启明星。这件事甚至可能发生在与我们引入“长庚星”和“启明星”这两个名称时通常所处的相同的条件下。但是,这难道就是长庚星不是启明星或者不成为启明星的情形吗?我看不是。
当然,我应当说,像“长庚星”和“启明星”这样的词在用作名称时,都是严格的指示词,因此情况就不是像上面说的那样。它们在每一个可能的世界中都指称金星这颗行星。因此,在那个可能的世界中,金星也还是金星,至于在另一个可能的世界中别人说些什么是无关紧要的。那么,我们应当怎样来描述这种情形呢?这个人不能两次指着金星,一次称其为“长庚星”,另一次称其为“启明星”,就像我们刚才所做的那样。如果他这样做,那么“长庚星”就是“启明星”这种说法在这种情况中也就会是真的。他或许一次也没有指过金星——我们假定,当他指着他称之为“启明星”的那个天体时至少有一次没有指金星。于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当然可以说,“启明星”这个名称可能不是指启明星。我们甚至可以说,就在我们黎明时发现启明星的那个位置上,也可能发现启明星不在那个位置上的情况——可能有别的东西出现在那个位置上,甚至在某种情况中这种东西也会被称作“星”。然而,这仍然不成其为“长庚星不是启明星”的例子。也许在一个可能的世界中有一种可能的非真实的情形,在这种非真实的情形中,“长庚星”和“启明星”都不是某些事物的名称,而事实上它们却是这些东西的名称。如果有人通过识别性摹状词来确定它们的指称,他甚至也可能恰恰使用了我们曾经使用过的那些识别性摹状词。但是这仍然不是说明“长庚星不是启明星”的例子。由于不可能有这种例子,也只好假设长庚星就是启明星了。
现在看来这样的说法非常奇特,因为在前面我们往往说,对于长庚星是否就是启明星的问题,既可以回答是,也可以回答不是。难道在我们发现长庚星与启明星是同一颗行星之前,真的存在着两个可能的世界——在其中一个世界中,长庚星即是启明星,而在另一个世界中,长庚星不是启明星吗?首先,在某种意义上,事物可能被证明为两者之中的任何一种情况,显然这并不是暗示它最终被证明的方式不是必然的。例如,四色定理可能被证明是真的,也可能被证明是假的。它可能被证明为两者之中的任何一种情况。但这仍然并不意味着它被证明的方式不是必然的。显而易见,这里的“可能”纯粹是“认识论上的”——它仅仅表述了我们现在所处的某种无知的或者没有把握的状况。
然而看来在长庚星和启明星的例子中,某种甚至更有力的证据是真的。在我知道长庚星就是启明星之前,我所有的证据是,我在傍晚看到一颗星或者一个天体,并把它称之为“长庚星”,然而我又在黎明看到一颗星或者一个天体,并把它称之为“启明星”。我认识这些天体。肯定有一个可能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一个人应当能够在夜空中的一个位置上看到一颗星,并把它叫做“长庚星”,他还应当能在黎明的天空中的一个位置上看到一颗星,并把它叫做“启明星”;他应当能够得出结论说——应当根据经验的研究而发现——他命名的是两颗不同的星球,或者两个不同的天体。至少其中的一颗星球或者天体不是启明星,否则就不会出现那样的情况了。然而这都是真的。的确,某个人根据他在经验调查之前所拥有的证据,在某种意义上,他就可以处在性质相同的认识论情形之中,并且称两个天体为“长庚星”和“启明星”,不把它们看做是同一个东西。因此,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它可能以两者之中的一种方式被证明。这并不是说,它可以以两者之中的一种方式证明长庚星是启明星,虽然我们预先知道,长庚星并非启明星,但这一点在某种意义上不能够以任何其他方式加以证明。但要是在我们恰恰具有相同证据的情形中,那么,从性质上说,最后可能发现长庚星并非启明星;这就是说,在一个非真实的世界中,“长庚星”和“启明星”并不是以我们使用它们的方式被用作这个行星的名称,而是被用作另一些对象的名称的;在这个世界中,人们可以具有一种在性质上是同一的证据,并且得出了“长庚星”和“启明星”命名了两个不同的对象的结论。但是,按照我们现在对这两个名称的用法,我们可以预先说,如果长庚星和启明星是同一个东西,那么它们在任何别的可能的世界中就不可能是不同的。我们用“启明星”作为某个天体的名称,用“长庚星”作为某个天体的名称。我们在一切可能的世界中都把它们视作这些天体的名称。如果在事实上,它们是同一个天体,那么在任何别的可能的世界中,我们就必须把它们用作那个对象的名称。因此在任何别的可能的世界中,长庚星即是启明星这一点就是真的。所以下述这两点是真的:第一,我们并不先验地知道启明星就是长庚星,除了经验别无其他方式可能找到这个答案。第二,这是因为我们可以有一种其性质与我们已经有的证据无法区别的证据,并且根据这两颗行星在天空中的位置来确定两个名称的指称,而无须证明这两颗行星是同一个天体。
当然,这颗在夜空中被看见的星星就是在清晨被看见的那颗星星这一点仅仅是一个偶然的真理(并非是在每一个其他的可能的世界中都是真的),因为有一些可能的世界,在这些世界中,启明星在黎明是看不见的。然而这偶然的真理不应当等同于长庚星即是启明星这一陈述。如果你们认为,长庚星可以在夜空的上方看见,或者启明星可以在黎明的天空上方看见是一个必然的真理,那么也只有在这种情形下,才可以将那条偶然真理与长庚星即是启明星的陈述等同起来。然而即使这些是我们标示这颗行星的方式,它们也不是必然的真理。这些都是偶然的标志,我们根据这些标志来识别一颗行星,并赋予它一个名称。
(涂敏 译 涂纪亮 校)
[1] 选自马蒂尼奇编:《语言哲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2] 弗雷格(G.Frege):《论含义和所指》(On Sense and Nominatum),费格尔(Herbert Feigl)译,载《哲学分析读物》(Readings in Philosophical Analysis,费格尔和塞拉斯合编),Appleton Century Crofts,86页,1949。
[3] 参见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哲学研究》(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安斯康比(G.E.M.Anscombe)译(Mac Millan:1953),第79节。
[4] 参见塞尔(John R.Searle):《专名》(Proper Names),载《心智》(Mind),第67卷(1958),166—173页。
[5] 那些否认个人在历史上的重要作用的决定论者很可能会争辩说,如果摩西从未存在过,那么就会有另外一个人出现,并完成摩西所做过的一切事情。对于他们的这种观点,是不能借助于一种关于“摩西存在”这句话意义的正确的哲学理论来加以反驳的。
[6] 当然我不是在暗示,语言含有每一个对象的名称。指示词可以用作严格的指示词,自由变项可以用作未特别指明的对象的严格指示词。当然,当我们详细说明一个非真实情形时,我们不是在描述整个可能的世界,而仅仅是描述使我们感兴趣的那一部分。
[7] 塞尔的《专名》一文载卡顿编的《哲学与日常语言》一书,160页。
[8] 与实指相反,用摹状词确定一个名称的指称的一个更好的事例就是行星海王星的发现。人们认为,海王星是造成其他几个行星运行轨道发生误差的行星。如果勒威烈确实在尚未观察到这个行星时就称之为“海王星”,那么,他就是根据刚才提到的摹状词方式来确定“海王星”的指称的。在那个时候,他即使通过望远镜也无法看到这颗行星。在那个阶段,“海王星存在”和“某个影响其他几个行星运行轨道的行星存在于某个位置上”这两种陈述之间就存在某种先验的实质性的等同,并且像“如果有一些摄动是由某个行星造成的,那么它们就是由海王星造成的”这样的陈述也具有一种先验真理的意义。然而,这些陈述都不是必然真理,因为“海王星”是作为一个严格指示某颗行星的名称被引入的。勒威烈完全可以相信,如果海王星在一百万年之前就被撞离它的轨道,它就不会造成任何这类摄动,甚至可能是由另一个客体来取代它而造成摄动的。
[9] 根据唐奈兰关于限定摹状词的论述,我们当然要补充一句,在有些情况下,在识别一个对象和确定一个名称的指称时,所使用的摹状词最后可能被证明对于它的对象来说是伪的。一个明显的例证就是:“启明星”的指称被确定为“清晨的恒星”,而这颗星后来被证明并非恒星。在这些事例中,在任何意义上都不会先验地知道,用于清楚地确定指称的摹状词是否对该对象来说是适用的,尽管它可能是一个比较保险的替代词。如果能找到这样一个替代词,那么它就确实是一个在本文所指的意义上确定指称的替代词。
[10] 在使用引号和有关细节这样一些细小的问题上,对其中某些论题的陈述不太严密[例如,在陈述论题(5)和(6)的时候,预先假设说话者使用的语言是英语]。因为这些论题的意思是清楚的,并且它们无论如何都是错的,我就无须再去澄清这些事情了。
[11] 一个说明其指称是由一个摹状词确定的命名仪式的很好的例子是前述关于海王星命名的例子。用实指的方式命名的情况大概也可以归属摹状词的概念。因此,这个摹状词理论主要可应用于最初的命名仪式。除了所引入的词通常不被称作“名称”这种情况之外,在指示词与命名相似的情况下,摹状词也被用来确定指称。我们已经举出“一米”和“摄氏100度”等词的例子,以后还将举出其他一些例子。就在最初命名仪式中通过一个摹状词引入一个名称这种情况而言,必须强调两件事。首先,所用的摹状词与借助于它所引入的名称不是同义的,只不过借助于它来规定名称所指的对象罢了。在这一点上,我们的观点不同于通常的摹状词论者的观点。其次,绝大多数最初命名仪式的事例远远不是那些最初导致摹状词理论的事例。通常,进行命名的人在某种意义上对他命名的对象是熟知的,并且能够用实指的方式给它命名。现在,摹状词理论的产生是受这样一些事实启发的:我们经常可以使用历史名人的名称,这些名人已经去世很久了,没有一个活着的人认识他们;根据我们的观点,这些情况恰恰是不可能由摹状词理论正确地加以解释的。
[12] 我可以把这只小土豚的名称告诉别人。对这些人中的每一个人来说,也同我一样,在我对这个名称的用法和那位法国皇帝之间存在某种因果的或者历史的联系,但是却没有所需要的那种联系。
[13] 一旦我们认识到,用来确定一个名称指称的摹状词与该名称不是同义的,那就可以认为这种摹状词理论是以命名或指称的观念为前提的。我要求所使用的摹状词本身不能以循环的方式包含指称观念。这个要求是另一回事,当这个摹状词理论要有任何价值时它就成了一个关键因素。其原因就是,摹状词理论的主张者认为,每一个说话者在最初的命名行为中基本上都使用他所给出的摹状词来确定他的指称的。显然,如果说话者是通过说“我将用‘西塞罗’这个名称来指我称之为‘西塞罗’的那个人”,来引入“西塞罗”这个名称的话,那么,他在这个命名仪式中就什么指称也没有确定。
并非所有的摹状词理论的信奉者都认为,他们在彻底排除指称观念。或许他们当中有些人认识到,需要有一种实指命名的观念或最初指称的观念来支持这个理论。罗素肯定就是这样认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