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名与必然性[1](1 / 1)

第一篇 演讲

……我的两个论题中的第一个论题是命名。我在这里所指的名称是专名,如一个人的名称、一座城市的名称、一个国家的名称,等等。众所周知,现代逻辑学家对限定摹状词也很感兴趣,限定摹状词采用的是“这个满足φx的x”(the x such that φx)这种形式的短语,例如,“这个贿赂了哈德利伯格的人”。现在,如果有一个人,而且只有一个人贿赂了哈德利伯格,那么,在逻辑学家看来,那个人就是那个摹状词的指称。我们将使用“名称”这个术语,让它不包含那种限定摹状词,而只包括在日常语言中被称为“专名”的那种词。如果我们想用一个共同的术语来包括名称和摹状词,我们就可以使用“指示词”这个术语。唐奈兰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在某些情况下,一个特定的说话者可能这样来使用一个限定摹状词,即不用它去指称该摹状词本来的指称对象,像我刚才对指称对象所下的定义那样,而去指称一个他所选择的并以为是该摹状词的本来的指称对象(但事实上却不是)。因此,你可以说,“那边那个拿着盛有香槟酒杯子的人很开心”,尽管事实上他的杯子里盛的只是清水。现在,即使在他的杯子里并没有香槟酒,并且在这间屋子里可能有另外一个拿着盛有香槟酒杯子的人,说话者所打算指称的,或者在“指称”的某种意义上来说,他的确指称的,却是那个他以为在其杯子中盛有香槟酒的人。不过,我将使用“摹状词的指称对象”这个术语来指那个唯一满足限定摹状词中所包含的条件的对象。在逻辑传统中人们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来使用这个术语的。所以,如果你有一个具有“这个满足φx的x”形式的摹状词,并且只有一个x满足φx,那么,这就是该摹状词的指称对象。……

许多人说过弗雷格和罗素的理论是错误的,但在我看来,这些人只不过抛弃了该理论的字面意思,而保留了它的精神实质,也就是说,他们使用了簇概念这个观念。这是什么意思呢?弗雷格和罗素的明显问题(人们很容易想到它)已由弗雷格本人提到了。他说:

就“亚里士多德”这样的一种真正的专名而言,关于它们的内涵,可能有各种不同的看法。例如,有人可能这样理解:柏拉图的门生和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也有人会把“亚里士多德”解释为“亚历山大大帝的斯塔吉拉老师”。接受前一种解释的人与接受后一种解释的人对“亚里士多德出生于斯塔吉拉”这个陈述的意思会作出不同的解释。只要命名的对象始终是同一个人,在含义上的这些差异是可以容忍的。但是在实验科学的体系中,应当避免这些差异出现,而且这些差异也不应当出现在一种完善的语言中。[2]

因此,根据弗雷格的说法,在我们的语言中存在着某种不确切之处或缺陷。有些人可能给“亚里士多德”这个名称以某一种内涵,而另一些人则可能给它以另一种内涵。当然,情况还不止于此。甚至单独一个说话者,在被问到“你准备用什么摹状词去替换那个名称”时,也会感到一时无所适从。实际上,他可能知道很多关于亚里士多德的事情,但是,他可能觉得,他所知道的任何一件特别的事情显然都是表示这个对象的某种偶然的性质。如果“亚里士多德”这个名称指的是“教亚历山大大帝的那个人”的话,那么说“亚里士多德当过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这句话就仅仅是同语反复。但其实不然,它表达的那个亚里士多德曾经教过亚历山大大帝的事实是某种可能被我们发现是不真实的事情。因此,“当过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不可能是该名称的(内涵的)一部分。

摆脱这个困难的最通常的做法是说:“我们不能用一个特别的摹状词去替换名称,这的确不是日常语言的缺点;情况就是这样。我们用以与这个名称发生联系的,实际上是整整一簇摹状词。”如果我能够找到关于此种说法的例子的话,在《哲学研究》中就有一个绝好的,这篇文章对家族相似性的观点作了十分透彻的介绍。

我们来讨论一下下面这个例子。如果有人说:“摩西不存在”,那么这句话可能意味着若干不同的情况。它可能意味着:以色列人从埃及撤出时没有一个独一无二的领袖——或者:他们的领袖不叫摩西——或者:没有任何一个人完成了《圣经》上关于摩西所说的那种种业绩——等等。但是当我们对摩西作某种陈述时,我是不是总是准备拿这些摹状词中的某一个去替换“摩西”?我或许会说:对于“摩西”这个名称,我所理解的是那个完成了《圣经》上所说的关于摩西的种种业绩的人,或者至少是指完成了其中大部分业绩的那个人。然而,究竟完成多少业绩呢?是否我已经确定必须证明多少业绩是假的,才能使我相信自己的观点是错误的,从而将其抛弃呢?“摩西”这个名称是否具有一种使我能在所有可能的情形下都能确定而毫不含糊地使用它的用法呢?[3]

根据这个观点,并根据塞尔在关于专名的文章中对这个观点所作的权威性的评论[4],一个名称的指称对象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摹状词,而是由一簇或者一族摹状词来确定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名称的指称对象就是满足了该簇摹状词中的足够数量的或大多数的摹状词的那个东西。我在下文将再次谈到这个观点。在对日常语言进行分析时,这个观点似乎比弗雷格和罗素的观点更有道理。这个观点似乎保留了这种理论的全部优点,并抛弃了它的许多缺点。

我认为(而且,在我实际开始讨论命名理论之前,这将把我们引向另一个新论题),有两种方式可以用来考察那个概念簇的理论,甚至那个要求单一摹状词的理论。一种方式认为,一簇摹状词或单个摹状词实际上给出了名称的意义。当某人说“瓦尔特·司各脱”时,他指的是这个如此这般和如此这般的人。

然而,另一种看法可能是这样的:即使在某种意义上摹状词没有给出名称的内涵,它却确定了名称的指称,虽然“瓦尔特·司各脱”这个短语与“这个如此这般和如此这般的人”不是同义的,甚至可能与那个摹状词家族也不是同义的(如果某种东西能够与一个摹状词家族同义的话),可是,当他说“瓦尔特·司各脱”时,这簇摹状词或者单个摹状词就被用来确定他指的是哪一个人。当然,如果我们发现他关于瓦尔特·司各脱的看法实际上对于萨尔瓦多·达利来说更为真实,那么,根据这个理论,这个名称的指称就是达利先生,而不是司各脱了。我认为,有那么一些作者,他们甚至比我远为明确地否认名称具有意义,但是他们仍然使用这种描述来解释怎样确定名称的指称对象。在这一点上,保尔·齐夫(Paul Ziff)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他强调指出,名称根本没有内涵,从某种意义上说,名称不是语言的组成部分。但是当他谈论我们怎样确定名称的指称时,仍然采用这种描述方法。遗憾的是,我手头没有保尔·齐夫的这段话,然而他确实是这样说过的。

把这种理论用作一种意义理论与用作一种指称理论的不同之处下面将论述得更清楚。但是,如果认为这种理论不能给出名称的意义,那么它的某些吸引力就会丧失;因为,如果摹状词不提供名称的意义,那么我刚才提到的对问题的某些解决办法就不会是正确的,或者至少不会是明显正确的。例如,如果有人说“亚里士多德不存在”意味着“不存在一个做过如此这般事情的人”;或者根据维特根斯坦的例子,“摩西不存在”意味着“没有一个人做过如此这般的事”,那么,他可能根据(事实上我认为确是根据)的是把所说的理论当做关于“摩西”名称的意义理论,而不是当做它的指称理论。我不知道是否如此。或许我们刚才谈论的这一切可以反过来说:一方面,如果“摩西”的意思与“那个做了如此这般事情的人”的意思相同,那么,说摩西不存在就是说那个做了如此这般事情的人不存在,也就是说,没有一个人做了如此这般的事情。另一方面,如果“摩西”不与任何摹状词同义,那么,即使它的指称在某种意义上是通过摹状词来决定的,一般说来,包含名称的陈述也不能通过用摹状词代替名称的方法加以分析,尽管包含该名称的陈述实质上可能等同于包含一个摹状词的陈述。因此,必须放弃上面提到过的那种对单称存在陈述的分析,除非这种分析不是根据一般的名称意义理论,而是根据某种特殊的论证建立起来的。这也适用于说明同一性的陈述。无论如何,我认为,要说“摩西存在”指的就是这种意思,那是错误的。因此,我们也不一定需要知道是否能提出这样一种特殊的论证。[5]

在我深入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想先谈谈另一个区别,这个区别对于有关这些演讲的方法论来说是很重要的。哲学家们曾谈论关于真理的各种范畴(当然,最近几年中对于这些概念是否有意义有许多争论),它们被称作“先验的”、“分析的”和“必然的”——甚至有时还包括“确定的”。人们常常使用这些术语,好像是否有满足这些概念的事物存在是个很有趣的问题,但我们也不妨把这些概念全都看成是具有相同意义的。大家可能(有点)记得康德,记得他曾在“先验的”和“分析的”之间作出的区别。因此这个区别目前或许仍然有人坚持着。在当代的讨论中,即使有人在先验陈述与必然陈述这些概念之间作些区分,这样的人也是寥寥无几的。无论如何,我在这里是不会互换地使用“先验的”和“必然的”这两个术语的。

我们来考察一下像“先验的”和“必然的”这样的术语的传统表征是什么。首先,先验性概念是一个认识论概念。我推测,康德以来的传统表征是这样的:先验真理是那些独立于任何经验而被认识的真理。这在我们尚未起步的时候,就又引入了另一个问题,因为在“先验的”表征中存在着另一种模态,这就是它被认为是某种可以独立于任何经验而认识的东西。这就意味着在某种意义上有可能独立于任何经验而认识这种东西(无论事实上我们是否独立于任何经验而认识它的)。这种可能是对谁而言的呢?是对上帝而言的吗?是对火星人而言的吗?或者仅仅是对具有像我们这样头脑的人类而言的吗?要把所有这一切搞清楚,可能要涉及这里所说的可能性是一种什么样的可能性等一大堆问题。因此,最好的办法也许是不使用“先验真理”这一短语,即使要用也要牢记这样的问题,即某个特定的人或某个认识者是能够“先验地”认识某个东西还是根据先验的证据相信某个东西是真的。

我不想过多地在这里涉及这些可能由先验性概念引起的问题。我想说的是,有些哲学家把这种表征中的模态从能够改变成必定。他们认为,如果有什么东西属于先验知识的范围,那么它就不可能由经验来认识。这恰恰是错误的。有些事物可能属于这种能够被先验地认识的陈述的范围,但也可能被某些特殊的人物在经验的基础上认识。这里我举一个实际上是常识性的例子:每一个使用计算机进行工作的人都知道,计算机可以对一个如此这般的数是否是素数的问题给出一个答案。谁也没有计算或证明过这个数是否确是素数;但是计算机却可以给出一个答案:这个数是素数。如果我们相信这个数是素数,那是根据我们关于物理定律和计算机构造等知识来相信这个答案的,而不是根据纯先验证据来相信这个答案的。我们是根据后验的证据(如果有任何后验的东西的话)来相信它的。尽管如此,或许这个答案可能是由某个进行必要演算的人来先验地认识的。因此,“能够被先验地认识”这句话就并不意味着“必定被先验地认识”。

我们所讨论的第二个概念是必然性概念。这个概念有时被用于认识论的意义,并且可能恰恰意味着先验的意思。当然它有时也被用于物理的意义,例如在人们区别物理必然性和逻辑必然性时就是如此。然而我在这里讨论的不是认识论的概念,而是形而上学(我希望是在这个词的某种非贬义的意义上)的概念。我们问某种东西是否可能是真的或可能是假的。如果它是假的,它就明显地不是必然真的;如果它是真的,它还可能是假的吗?就这一点而言,这个世界是否有可能不同于它现在这个样子呢?如果答案是“否”,那么,关于世界的这个事实就是一个必然的事实。而如果答案是“是”,那么关于世界的这个事实就是一个偶然的事实。这一点本身与任何人对任何事物的认识无关。它肯定是一个哲学论题,而不是什么明显的定义上的等同问题,即要么任何先验的事物都是必然的,要么任何必然的事物都是先验的。这两个概念都可能是含糊不清的。这也许是另一个问题。但是无论如何,它们涉及两个不同的领域,两个不同的范围,即认识论的范围和形而上学的范围。例如我们考察一下费马大定理或哥德巴赫猜想。哥德巴赫猜想说的是,一个比2大的偶数必定是两个素数之和。如果这个猜想是真的,它可能是必然的;如果它是伪的,它可能必然是伪的。我们在这里采取的是数学的经典观点,并且假设,它在数学的现实中要么是真的,要么是假的。

一方面,如果哥德巴赫猜想是伪的,那么就有一个比2大的偶数n,以致不存在素数p1和p2(p1<n,p2<n)能够满足n=p1+p2。如果这个关于n的事实是真的,那么它就可由直接计算来证实,而且如果用算术方法计算的结果是必然的,那么它也就是必然的。另一方面,如果哥德巴赫猜想是真的,那么每一个大于2的偶数就是两个素数之和。这样一来,尽管事实上每一个这样的偶数都是两个素数之和,也许会有这样一个偶数,它不是两个素数之和,这种情况是否会出现呢?它所表示的是什么呢?这样的数字必定是4、6、8、10…中的某一个;并且,根据假设,既然我们假定哥德巴赫猜想是真的,那么这些数字中的每一个都可以再次通过直接的计算来表明它是两个素数之和。这样一来,哥德巴赫猜想就不可能是偶数的真或伪;无论它有什么样的真值,这对于它来说都是必然的。

但是,我们所能够说的当然是,就我们所知,目前用两者之中的任何一种方式都能解答这个问题。因此,在缺乏决定这个问题的数学证明的情况下,无论从两者之中的哪个方面说,我们谁也没有关于这个问题的任何先验的知识。我们不知道哥德巴赫猜想是真的还是伪的;所以此刻我们肯定无法先验地知道关于它的任何情况。

让我们从准技术的角度来使用一些术语。如果一个指示词在每一个可能的世界中都指示同一个对象,我们就称之为严格的指示词。否则就称之为非严格的或偶然的指示词。我们当然不要求对象在所有可能的世界中存在。如果尼克松的父母不曾婚配,在正常情况下,尼克松当然也就不会存在。当我们把一种特性看做某个对象的本质时,我们通常指的是,这对于那个对象来说,在它可能存在的任何场合下都是真的。一种必然存在的严格指示词可以叫做强严格指示词。

我在这些演讲中主张的直观论题之一就是:名称是严格指示词。看来这些名称肯定能满足我在上面提到的那种直观的检验:虽然一个不是1970年美国总统的人有可能是1970年的美国总统(例如汉弗莱就有可能如此),但决没有一个不是尼克松的人可能成为尼克松。同样地,如果一个指示词在对象存在的任何地方都指示这个对象,那么,这个指示词就是严格地指示了这个对象。而且,如果这个对象是一个必然的存在,那么这个指示词就可以被称作强严格指示词。例如,“1970年的美国总统”指示了某个特定的人,即尼克松;但是另一个人(例如汉弗莱)有可能成为1970年的美国总统,而尼克松则可能不成为1970年的美国总统,因此这个指示词就不是严格的。

我将在这些演讲中从直观的观点主张,专名是严格的指示词,因为虽然这个人(指尼克松)可能没有成为总统,但他不能不称其为尼克松(虽然他有可能不叫“尼克松”)。有些人认为,要使严格指示词这个观念有意义,就得先使“超世界同一性的标准”有意义。但这些人恰恰是本末倒置了。只是因为我们可以(严格地)指称尼克松,并且规定所谈论的是(在某些情况下)本来会发生在他身上的事情,“超世界的同一性”在这种情况下才没有问题。[6]

要求对非真实情形作纯粹定性描述的倾向有许多根源。其一,大概就是把认识论与形而上学之间、先验性与必然性之间的区别混淆起来。如果有人把先验性等同于必然性,并认为对象是通过一些独一无二的识别特性来命名的,那么他就会认为,用来识别那个被先验地认识的对象的那种种特性必须在所有可能的世界中都是识别这个对象和找出何者为尼克松的标志。与这种看法相反,我再一次重申我的观点:(1)一般说来,关于非真实情形的事物不是被“发现”的,而是被规定的;(2)可能的世界无须通过纯粹定性的方式来给出,仿佛我们是在用望远镜观察它那样。我们很快就会知道,一个对象在每一个非真实世界里所具有的特性与在实际世界中用来识别它的那些特性完全无关。

第二篇 演讲

在上次演讲结束时,我们谈到了命名的理论,这个理论是根据黑板上所列的若干论题提出的:

(1)对每一个名称或指示符号“X”来说,都有一簇与之相应的特性,也就是说,这些特性的家族φ使得A相信“φX”。

(2)A认为,其中一种特性或几种特性结合起来唯一地标示出某个个体。

(3)如果φ的大多数或绝大多数特性为一个唯一的对象γ所满足,则γ即为X的指称。

(4)如果上述表决不产生任何唯一的对象,那么“X”就无所指。

(5)“如果X存在,则X具有φ的大多数特性”这个陈述为说话者先验地认识。

(6)“如果X存在,则X具有φ的大多数特性”这个陈述表达了一个必然真理(用说话者的个人习语说)。

(C)对于任何一个成功的理论来说,说明都不能是循环的。在表决中使用的各种特性本身都不准以最终无法消除的方式包含指称的观念。

(C)不是一个论题,而是其他论题必须满足的条件。换句话说,论题(1)至(6)是不能以某种导致循环推理的方式,即某种无法导致任何独立地确定指称的方式来满足的。我上次所举的一个明显想以循环推理的方式来满足这些条件的例子是威廉·尼尔的名称理论。当我读到自己关于这个理论所写的这些话时,感到有点吃惊,因此我又再次查对原书,看看是否抄得准确。尼尔的确使用了过去时态。他说,虽然被告知苏格拉底是古希腊最伟大的哲学家这一点并非无足轻重,但是被告知苏格拉底曾被称作“苏格拉底”,这一点却是无聊的。因此,他断定,“苏格拉底”这个名称必定只是指“被称为‘苏格拉底’的那个人”。正如我上次所说的,罗素在某些地方也作了类似的分析。不管怎样,用过去时态进行陈述,其条件就不会是循环的,因为人们当然能够决定使用“苏格拉底”这个词去指称任一被希腊人称作“苏格拉底”的人。但是,在那种意义上,被告知苏格拉底曾被称作“苏格拉底”就当然决不是无聊的了。如果这是某种事实,那么这事实就可能是伪的。或许我们知道,是我们称他为“苏格拉底”的;但这几乎没有表明,希腊人也是这样称呼他的。事实上,他们完全可能对这个名称采用不同的发音。就这个特殊名称而言,这个译自希腊文的名称可能十分准确,以致英译名的发音与它无明显区别。然而在一般情况下,事情并非如此。被告知以赛亚曾被称作“以赛亚”当然不是无聊的。然而,事实上被告知以赛亚曾被称作“以赛亚”则是伪的,因为这位预言家根本不会承认这个名称的。希腊人当然不会称他们的国家为“希腊”一类的名称。假设我们修改这个论题,使之成为:被告知苏格拉底被我们,或者至少被我这个说话者称作“苏格拉底”,是无聊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样做是相当无聊的。我认为这算不上是必然的或分析的。同样地,仅仅被告知马被叫做“马”而不由此认为“马”这个词仅仅是指“被叫做‘马’的那种动物”,这也是无聊的。作为“苏格拉底”这个名称的指称理论,它会立刻导致一种恶性循环。如果真的有谁要为自己确定一个像“格伦克”这样一个名称的指称对象,并且作出如下的决定:“我将用‘格伦克’这个词来指一个我称之为‘格伦克’的人”,将一无所获。他最好是对“格伦克”的指称对象作出某种独立的确定。这是一个关于明显的循环确定的很好的例子。实际上,像“苏格拉底被叫做‘苏格拉底’”这样的句子是非常有趣的,而且,尽管这件事看起来有点奇怪,我们仍然可以花上好几个钟点来讨论对它们的分析。

有一回我就曾经这样做过,不过,在目前这个场合,我不这样做了(请看,语言的海平面能够上涨到多么高,也能下降到多么低)。无论如何,这是一个违反非循环条件的有用的例子。这个理论也许能满足所有这些陈述,然而,它之所以满足它们,仅仅是因为有某种不依据于特定的条件来确定指称的独立的方法:成为那个被叫做“苏格拉底”的人。

我在上次演讲中已经谈到了论题(6)。随便说一句,论题(5)与论题(6)中有着一些反题。对于论题(5)我所说的是,如果X存在,则X就具有家族φ中的大多数特性,这个陈述对于说话者来说是先验地为真。根据已知的理论,下面这一点也将是真的,即这一陈述的某些反题,比如:如果有唯一的一件事物在某种相当重要的意义上具有φ的大多数特性,那么这件事物即为X,对于说话者来说也是先验为真的。同样地,对我们这个论题的反题也将必然是真的,也就是说:如果任何一件事物在相当重要的意义上具有φ的大多数特性,那么这件事物即为X。因此人们的确可以说,当且仅当某件事物唯一地具有φ的大多数特性时,这件事物就是X,这种说话既是先验的,又是必然的。我认为这个结论的确是从前述论题(1)至(4)中推出的。而论题(5)和(6)实际上不过是说,一个经过深思熟虑的说话者理解了这条专名的理论。由于懂了这个理论,他就看出论题(5)和(6)是真的。“有些说话者因为不知道这条理论,所以不知道这些事情”这种说法并不构成对论题(5)和(6)的反对意见。

我在上一讲中所谈论的是论题(6)。许多哲学家已经注意到,如果在一个非常狭窄的意义上来使用与某个摹状词相联系的一簇特性,使得只有一个特性具有重要的地位,我们称之为识别出指称对象的限定摹状词(例如,亚里士多德是曾经教过亚历山大大帝的哲学家),那么,一些不是必然真理的事情看起来就会被证明是必然真理(例如,在亚里士多德曾经教过亚历山大大帝这个例子中就是如此)。但是正如塞尔所说的,亚里士多德曾任过教职这一事实并不是一条必然真理,而是一条偶然真理。因此,他断言,必须去掉原来那个单一摹状词的格式,而代之以一簇摹状词的格式。

把我上次论证的东西加以概括,这并不是对必然性这个问题所作的正确回答(无论这个回答可能是什么)。因为塞尔继续论道:

假设我们同意去掉“亚里士多德”,而用比如“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那么,所指称的那个人是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这一点就是一条必然真理,——而亚里士多德曾任过教职却是一个偶然的事实,尽管我觉得,亚里士多德具有通常赋予他的种种特性的逻辑总和,即内涵的析取,这是一个必然的事实……[7]

情况并非如此。从必然性的任何直观的意义上来说,亚里士多德具有通常赋予他的种种特性这一点根本不是一条必然真理。有这么一种理论,它也许既是决定论的,同时又认为个人在历史上具有伟大的作用,这个理论从历史哲学的某些观点来看可能是颇受欢迎的。或许卡莱尔(Carlyle)会把一个伟大人物的成就与这个人物的名称的意义联系在一起。根据这种观点,下述情况就将是必然的,即一旦某一个人降生了,他就注定要完成各种伟大的使命。因此,亚里士多德必定会提出那些曾给西方世界以重大影响的思想,这将是亚里士多德的本性的一部分。无论这种观点作为一种历史观或对伟大人物的本性的看法来说有什么价值,但根据专名理论,它似乎不该成为一种无足轻重的真理论。亚里士多德曾经做过今天通常归功于他的任何事情,做出任何我们如此钦佩的伟大成就,这似乎是一个偶然的事实。

下面我将澄清有些人曾经问过我的一个问题:当我说一个指示词是严格的,在所有可能的世界中指示着同一件事物时,我的意思是说,正像我们的语言中所使用的那样,当我们谈论非真实的情形时,它代表了那件事物。我当然不是指不可能存在这样一些非真实的情形;在另一些可能的世界里,人们实际上操一种完全不同的语言。谁都不会因为人们可能操这样一种认为“2+2=4”意味着7是一个偶数的语言而认为2+2=4是偶然的。同样地,当我们谈论一种非真实情况时用的是英语,即使在谈论那种非真实情形时大家都讲德语这一点已成为对那种非真实情形的描述的一部分。我们说:“假设我们一直都在讲德语”或者“假设我们一直都使用非标准的英语”,那么我们就是在描述一个可能的世界或一种非真实的情形,其中包括我们自己在内的所有的人都以某种不同于我们的说话方式来说话。然而,在对那样一个世界进行描述时,我们仍然在使用具有我们的意义和我们的指称的英语。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一个严格的指示词在所有可能的世界中都具有同一个指称。我也并不企图暗示说,那个被指示的东西存在于所有可能的世界中,我只是说该名称严格地指称该事物。如果你说“假设希特勒从未出生过”,那么“希特勒”这个名称在这里仍然是严格地指称某个在所描述的非真实情形中并不存在的事物。

承认这些评论,就意味着我们必须把论题(6)作为错误的论题加以删除。另外几个论题与必然性无关而得以保存下来。特别是论题(5)与必然性无关而能够保存下来。如果我用“长庚星”这个名称去指称某天晚上出现在天空中某个位置上的行星,那么,长庚星曾在晚上被看见并不因此就是一条必然真理了。这取决于人们凑巧在该处观看等诸如此类的各种偶然事实。因此,即使我应对自己说,我将用“长庚星”来命名我在夜空远处的位置上所看到的那个天体,也不能必然认为,长庚星一直可在夜晚被人看见。但是,它可以是先验的,这正是我如何确定指称的情况。如果我确定长庚星就是我在夜空中远处看到的那个东西,那么我正是从这个指称的确定中知道,如果真的有什么长庚星存在的话,那么它就是我晚上看见的那个东西。就我们至此所作出的那些论证而言,至少这个论题是可以保留的。

那么,一个理论排除了论题(6)之后情形又如何呢?论题(2)、(3)和(4)最后都被证明有一大批相反的例子。甚至当论题(2)至(4)都是真的时,论题(5)也常常是假的;论题(3)和(4)的真实性是一种经验的“偶然事情”,说话者对这种偶然事情简直不可能先验地认识。这就是说,另一些原理实际上决定了说话者的指称,而该指称与被论题(2)至(4)所决定的东西恰好相吻合这一事实也是一件“偶然事情”,我们对它绝没有先验地认识的可能性。只有在某些罕见的情况下,通常是在最初命名的情况下,论题(2)至(5)才都是真的。

那么从论题(1)至(5)中你获得什么认识呢?这就是:我想要命名一个对象。我想到一种描述这个对象的唯一的方式,接着我就经历了一系列可以说是精神上的顺序:我用“西塞罗”这个名称来指一个谴责过喀提林的人;这就是“西塞罗”这个名称的指称。我将用“西塞罗”这个名称严格地指示(事实上)谴责过喀提林的那个人,因此,我就可以谈论那些他在其中没有谴责过喀提林的可能世界。但是,我的意图仍然首先是这样确定的:给出某种唯一地确定一个对象的条件,然后用某个词作为这个条件所确定的对象的名称。现在可能有一些实际上是这样做的例子。如果你想延伸一下,称它为摹状词,那也许可以说:我要把远处的那个天体叫做“长庚星”。[8]这确实是说明这些论题不仅为真,而且实际上甚至给出了如何确定指称的正确解释的例子。另一个例子也许是,如果你想把“杰克”或“碎尸犯杰克”称为名称的话,那么伦敦的警察就会使用这个名称去指称这样一个人,这个人不管是谁只要他犯了所有这些谋杀罪或大部分谋杀罪。这样,他们就是用一个摹状词给出了这个名称的指称。[9]但是在许多或大多数情况下,我认为,这些论题都是伪的。因此,让我们来看看这些论题吧。[10]

正如我所说的,论题(1)是一个定义。论题(2)说,A认为对象具有的某一种特性或某几种特性的结合可以唯一地标示出某个个人。人们所指的例子就是我刚才提及的那个:我用“西塞罗”这个词去指那个谴责过喀提林的人(或唯一的首先当众谴责过喀提林的人)。这就是在特殊的指称中标示出了唯一的对象。甚至像齐夫这样不相信名称有任何意义的人也在《语义分析》中认为,这是对确定指称方式的最好描述。

我们来看一下,论题(2)是否是真的。以某种先验的方式看,它似乎必须是真的,因为如果你认为你所想到的那些特性不是唯一地标示出某个个体——让我们假设这些特性都能被两个人所满足——那么,你怎么能够说出你所谈论的是两人之中的哪个人呢?看来没有什么理由可以说明你所谈论的是这个人,而不是那个人。通常所说的那些特性常常被认为是所谈论对象的丰功伟绩。例如,西塞罗就是谴责过喀提林的那个人。根据这一点,当一般的人在提到西塞罗的时候,他所说的就是像“那个谴责过喀提林的人”这样的内容,他因而也就唯一地标示出了某一个人物。哲学家们如此长久地坚持这个论题,这要归功于他们所受的教育。事实上,在大多数人想到西塞罗的时候,他们想到的只是一位著名的罗马演说家而已,他们没有必要非得想到著名的罗马演说家只此一位,或者非得知道关于西塞罗的其他事情,才能确定这个名称的指称。例如理查德·费因曼(Richard Feynman)这个人,我们许多人都知道这是指的谁。他是一名杰出的现代理论物理学家。(我敢肯定)在座的每一个人都可以说出费因曼理论的某条内容,从而将他与盖耳曼(Gellmann)区分开来。某个不具备这些能力的普通人也能使用“费因曼”这个名称。当人家问他时,他会说,这像是一个物理学家。他可能没有想到,这就唯一地标示出了某一个人。我仍然认为他是把“费因曼”这个名称作为费因曼这个人的名称。

但是我们来看一看某些情况。在这些情况中,我们的确是用一个摹状词来唯一地标示出某个人的。例如,我们说,我们知道西塞罗是第一个谴责喀提林的人。好,这就行了。这实际上已唯一地标示出了某一个人。可是,还有一个问题,因为这个摹状词包括了另一个名称,即“喀提林”。我们必须肯定,我们此处是以避免非循环性条件的方式来满足这些条件的。特别是,我们不可以说,喀提林就是那个曾被西塞罗谴责过的人。如果我们这样说了,那就不能真正唯一地标示出任何事物。我们只能简单地标示出一对对象A和B,满足A谴责过B,我们并不认为这是曾经发生过这种谴责行为的唯一的两个人;所以,我们最好还是增加某些别的条件,以便满足唯一性条件。

如果我们说,爱因斯坦是发现了相对论的人,那么这当然是唯一地标示出了某一个人。正像我刚才所说的,人们可以确信,在座的每一个人都能够对这个理论作出严密而独立的陈述,从而能够唯一地标示出爱因斯坦。但是实际上有许多人对这种情况知道的并不多,因此,当有人问他什么是相对论时,他们会说:“那是爱因斯坦的理论”,从而陷入一种最典型的恶性循环之中。

因此,当我们只说费因曼是一个著名的物理学家,而不把别的任何事实归属于他时,论题(2)没有直接被满足。换句话说,即使它被满足了,它也可能不是以妥当的方式被满足的。如果我们说爱因斯坦是“发现相对论的人”,那么,这确实唯一地标示出某个人了;但是,这也许没有以一种满足非循环性条件的方式来把他标示出来,因为相对论可能反过来被标示为“爱因斯坦的理论”。因此论题(2)看来是伪的。……

我们现在讨论论题(3):如果经过适当的衡量,家庭φ中的大多数特性为一个唯一的对象γ所满足,那么对于说话者来说,γ就是那个名称的指称。现在,既然我们已经确定论题(2)是错的,那么其他论题为什么还有效呢?……假设一簇特性φ中的大多数特性事实上为某个唯一的对象所满足。那么对于A来说,这个对象就必然是“X”的指称吗?假定某个人说,哥德尔是证明了算术不完备性的那个人,并且这个人受到过良好的教育,甚至能够对算术的不完备性定理作出独立的解释。这个人不只是说:“这是哥德尔定理”,或是其他什么东西。实际上他陈述了某一个定理,并把哥德尔说成是这个定理的发明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簇特性φ中的大多数特性为一个唯一的对象γ所满足,那么这个γ对于A来说就是“X”这个名称的指称了吗?让我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看看。在哥德尔的例子中,这实际上就是众所周知的关于他的唯一事情了,即发现了算术不完备性。那么,是否由此就能得出结论说,无论发现算术不完备性的是什么人,他就是“哥德尔”的指称呢?

我们设想一个虚构的情形(我希望哥德尔教授不在场)。假设哥德尔事实上不是这条定理的发现者,这个定理其实是由一个名叫“施密特”的人发现的,许多年前,人们在维也纳的一个神秘的地方发现了后者的尸体。他的朋友哥德尔不知道怎么得到了他的发明手稿,此后这部手稿就被看做是哥德尔的了。因此根据上述观点,那个普通人在使用“哥德尔”这个名称时,所指的实际上就是施密特,因为施密特是唯一满足下述摹状词的人:“发现算术不完备性的人。”当然你也许会试图把这个摹状词改成“发表了算术不完备性这一发现的人”。通过对这个事实稍作改动,甚至可以使这个陈述变成假的。无论如何,大多数人甚至可能不知道这个定理是被发表的,还是通过道听途说而传播开来的。我们依然用“发现了算术不完备性的人”这个摹状词。既然发现算术不完备性的人事实上是施密特,那么当我们谈到“哥德尔”时,其实始终是指施密特。但是在我看来,并非如此。我们完全不是如此认为。有一种回答可能是(我将在后面讨论这种回答),应当这样说:“人们通常把算术不完备性的发现归功于他的那个人”,或采取诸如此类的说法。让我们看一看,对后一种说法能够说些什么。

你们中许多人可能会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古怪的例子,或者这种情况是罕见的。这也得归功于哲学家们的教导。我们经常是根据相当大的误传来使用一个名称的。在虚构的例子中所使用的数学事例就是一个十分恰当的例子。我们对皮亚诺(Peano)这个人知道些什么呢?在座的许多人对皮亚诺的了解可能是:皮亚诺是发现了几条说明自然数序列性质公理的人,因此这些公理被称为“皮亚诺公理”。有些人也许甚至能够说出这些公理。有人告诉我说,这些公理不是由皮亚诺,而是由戴德金(Dedekind)最先发现的。皮亚诺当然不是一个不诚实的人。还有人告诉我,他的论文的脚注中曾提到这些发现归功于戴德金,这些脚注不知道怎么被人们忽略了。这样一来,根据上述理论,“皮亚诺”这个词正像我们所使用的那样,实际上是指戴德金——既然你已经听到了这件事情,而且你也知道你在过去一直谈论的其实就是戴德金。但是你并非如此。这样的例子是举不胜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