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意义理论[1]02(1 / 1)

有人也许反驳说,对这些命题的领悟不可能零碎地来解释,分别对所采取的真理论的每一个句子;而真理论的知识恰是作为整体表现为说出和理解对象语言的能力,以至于不存在任何疏漏。我们被给予的是实践能力的理论模型,即使用语言的能力。因为它是一个理论模型,表达就根植于演绎地联结在一起的命题系统的知识;而且,因为我们只可以在句子中表达命题,所以这个模型将不得不依据于演绎地联结在一起的语句系统来描述。我们决不企求预设对象语言的说话者实际上已有对这些句子在其中构成的语言的先在理解——这就是为什么在实际上作为对象语言之扩展的某个语言中构成这些句子也没什么害处的原因;但同样,并没有进一步要求,使我们有责任去进一步描写掌握由这个理论所表达的命题在于什么:它就在于我们正给出其理论模型的那种实践能力。

只是在这里,通过真理论来实现的意义理论与语言的整体论观点之间的联系才变得显明起来,这是一个初看起来颇令人迷惑的联系。一个表现为对每个句子的真值条件都加以陈述的语义学,它是从支配单个词或结构的有限多的公理中导出这些陈述的,因而最初显现出它是语言原子论观念的一种实现,其中每一个词都有单个的意义,每一个句子都有单个的内容:语言中给定句子的T语句仅仅是从支配出现在那个句子中的词与结构的那些公理推导出来的。但是,这样一种观念同语言整体论观点的联系依存于这个事实,即是说,对于由公理或T语句所表达的命题知识之构成,根本没有任何特别的说明:对这个理论的唯一限制是全面的(global),相关于作为整体的语言。根据这样一种说法,就不可能有对于是什么构成了说话者对任一词或句子的理解这个问题的回答:只能说整个真理论的知识表现为说这种语言的能力,特别是,表现为在大体上符合T语句所陈述的条件时,识别出语言中的句子为真的倾向。

因此,诉诸真理论满足外部限制的知识,并不能用于解释说话者对任何个体词或句子的理解,以跨越他知道真理论的一个公理或定理为真与知道它所表达的命题之间的鸿沟:它只是在说话者知道作为整体的理论与掌握整个语言之间作中介。那么,这种意义理论的吸引力就在于,它似乎驳倒了整体论的语言观必定是反系统化的这个疑虑;因为能说一种语言,就是有能力根据句子的约定意义来说出语言中的句子,看来,不得出对个体话语意义的说明,对整个语言使用的任何系统说明都是毫无希望的。另一方面,戴维森的意义理论把整体论的基本信条同这样一项工作结合在一起,它旨在说明每一单个句子的意义怎样由它的构成词的意义来决定。然而,这样的表面印象是一个幻觉。真理论的清楚表达不应被看做对应于实践能力的任何清楚表达,而拥有这种实践能力就显示了理论被呈现为其理论模型的那个知识。一个说话者对单个句子意义的知识,被表达为在于他对一部分演绎理论的掌握,而这种掌握联系到他实际的言说又只是由于这样的事实:掌握整个理论被看做是以完全未给出解释的某种方式,表现为他对整个语言的驾驭;但与此同时,甚至没有在原则上提供任何方式,去把他使用整个语言的能力分解为不同成分的能力,后一能力则显示了他对个体词、句子或句子类型的理解。为施行这样的分解,有必要详细说明构成对单个词或句子的理解的实践能力;反之,根据整体论的观点,不仅说话者对其语言的驾驭能力不能被如此分解,而且对它到底是由什么构成的也不可能给出任何详细的说明。因此,对这个理论的清楚表达对于说明是什么构成了说话者对自己语言的掌握不起真正的作用。

对这种说法的反对意见也许会是,真理论确实告诉了我们有关每一单个语句用法的某些东西:因为它陈述了说话者可能会认为这些句子为真的条件。如此,情况的确是这样,如果我们承认T语句右边陈述了该语言的说话者恒常地认为T语句左边的句子为真的条件,那么以真理论为基础的意义理论反映出的将会是分子论的而非整体论的语言观。这的确不是解释此类真理论的可能的方式,理由有这样两条:其一,对任何自然语言来说,在T语句右边所陈述的条件一般不会是这样的条件,即每当条件被满足时,我们能够认识到条件得到了满足。基于真值条件概念的意义的分子论,肯定会使理解了句子的人知道如果语句真,它必须达到的条件,而不是使他拥有只要条件被满足,就能识别出语句为真的能力。其二,这样一种说明并没有为错误留出空间。为了给错误留出空间,我们必须断定,一个可接受的真理论给出的将是使句子为真的条件与使句子被看做为真的条件之间的最佳可能的符合,而不是绝对完美的符合。由此得出,除了相关于他对整个语言的使用,说话者对一个句子的理解就不可能被判定。的确,一个单独的说话者掌握了语言这件事是否真能判定还是有些疑问的。如果我们从外部来确定一个语言共同体,那么对于共同体的成员将认为哪些句子为真,戴维森的意义理论还是给了我们一种尽管必定是不完善的,但却是相当好的指导。当我们根据那个意义理论,说共同体共有一个错误信念时,这对整个共同体来说就存在一些偏差。也存在着单个说话者之间的不一致。我们将如何把可能发生在默认他们共同语言的同一个意义理论的两个人之间的不一致,与反映出对那个语言的相异解释的不一致区分开来?大致地说,如果语言共同体的一个成员持有对这个语言的有差异的真理论,他会比这个共同体中的大多数人在判断中出现更多的偏差。但是,因为没有此类偏差的有限集自身可以揭示他对一种非标准的真理论的依赖,所以很难看出,他或其他说话者或我们这些观察者,怎样可以察知这一点,或者,一旦发现这一点,它又怎样可以被改正。困难恰恰起因于,在这样的理论中,不存在一种方式来决定任何说话者赋予一个句子的单个内容。

本来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戴维森却显出似乎是专门利用了句子的真值条件与句子被认为真的条件之间的鸿沟,用它来解释信念这个概念之发生。然而,这是放弃了我们有权希望从意义理论得到的东西:这样一个理论本应能区别来自不同解释的意见分歧与有关实体(substance)的意见分歧(关于事实的意见分歧);它应能解释甚至在有关句子意义的意见一致时,有关句子真值的意见分歧是怎样可能发生的。当然,我们一直受蒯因的教导要以怀疑的眼光看待这一区别;而且,无可怀疑的事实是,自然语言表达式的意义经常是模糊的,结果区别也就被弄模糊了。恰如戴维森所说,同样真实的是,我们不应该轻易地认为,有关真值的每一个意见分歧,比如对于句子“地球是圆的”,都应该被视为实体方面的分歧,而不是解释方面的分歧。但一个在原则上否认这种区别可能存在的意义理论,将有成为唯我论的危险。同时使用相同语言的单个说话者之间的意见分歧,要么就完全不能解释,要么就应当解释为归属给他们一些彼此相偏离的真理论:这同样适用于个体方面的心灵变化。如果认可后一个结论,我们就会失去语言共同体的概念:被考虑为由意义理论决定的语言,就成为单个说话者在某一时期所说出的东西。

清楚的事实是,我们所作的判定并不直接与使它们为真或为假的事态相联系。即使对我们的语言来说正确的意义理论,会把我们掌握每个句子的意义看做是我们知道了使句子为真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我们也不能一般地通过直接识别适当的条件的发生而达到我们对句子为真的评价,因为就大部分而言,这个条件并不是我们能够如此识别的。我们因此就应该说,因为识别真值条件的满足还依赖于我们赋予我们正在判定其真值的句子的意义,充分的意义理论就不仅要说明是什么决定这些判定的正误,而且要说明怎样达到这些判定吗?而且,我们也因此就应该说,这个说明必须能够显示,即使我们与其他说话者共有对语句的共同解释,我们在这个过程中还可能误入歧途吗?我们是否这样说,多少是个偏好问题,即我们希望把多少内容看做属于意义理论;这样的说明确实属于对语言运作机制的完整描述。如果一个基于语言分子论的意义理论能给予个人以一个清楚的内容,使其联结某个意义与一个句子,而那个意义决定了那个句子在什么时候可以被正确地判定为真的,那么,我们对于一个判定在什么时候表达了错误的事实也就有了一个清晰的标准;如果我们选定,对于导致如此错误的过程的说明不属于意义理论,那这就仅关涉到划界的争论。但一个基于整体论观点的意义理论,对于说话者以特定的意义连接到任意一个句子并没有任何标准,仅有认为句子或真或假的倾向,且因此无意于给说话者对那个句子的理解以一个说明,而仅考虑有关整个语言的理解,这样的意义理论就不可能对错误这一概念给出确定的内容,它含有错误这个概念也仅仅是为说明在真理论与说话者所作的实际判断之间缺乏符合。希望一个意义理论能够赋予每个表达式以一个完全分明的意义,这也许会是荒谬的;然而,我一直在论证的是,应当要求给有关实体的意见分歧和有关意义的意见分歧之间的区别留有一席之地,这毕竟不是误入歧途的理论家们发明出来的一个区别,而是在我们的语言中实际使用着的一个区别。任何只把句子联系于真值条件的理论,它既不想说明我们识别或判定这些真值条件之被满足的方式,也不想提供决定单个说话者甚或整个共同体联系特定真值条件与特定句子的任何方式,而仅论及给定理论下的所有句子的真值条件与有关它们所作的判定之间大致的符合,这样的理论不能为所说的区别提供任何空间。

现在,有人可能反对说,我否认戴维森可以表达单个说话者对一个特定句子的意义之掌握,这一点是错的:戴维森毕竟陈述了个体对一个句子的理解在于他关于相关的T语句的知识,即T语句可以从满足了这个语言所要求的限制的某个真理论中推导出来,而说话者又不必非得实际上知道那个真理论。但是,怎样可以判定个体知道这个呢?是的,一个人如果有了这个信息,他要用它来做什么呢?人们也许认为,这个人将以仅在T语句所陈述的条件被满足的情况下才判定那个句子为真,来表明他拥有这个知识。但他为什么要这样做?是的,人们也许可以说,他知道产生那个T语句的真理论将与其他说话者所作的判断达到最佳的符合,并且,他希望他的判断与其他人的保持最大的一致。根据假设,这个真理论的确将达到对一个真理论来说可能的最佳符合:但因为它将不会达到绝对完善的符合,在追求最大化一致的过程中,他不仅仅只被某一种真理论指导,可能会更好些。他怎么能知道不采用本例中的那个真理论他就不会达到更好的符合呢?毕竟,不可能所有其他说话者都实行只根据给定的真理论来判断真值的政策,否则符合将会是绝对完善的符合:那么,他为什么要这样呢?对此只能回答说,其他说话者确实是在实行这样的政策,但在实行过程中出了错。我们绕了一圈又回到这个问题:什么是错误?认定说话者正实行使他们的判断符合于一个真理论的政策,我们这时已悄悄地赋予了他们判断句子的真值条件是否被满足的能力——这些判断并不总是对的;然而,我们一直未给不同于判断句子真值的这样一种判断的概念以任何内容。

我们诉诸错误这个概念是为了解释在真理论和语言的说话者所作的判断之间缺少符合,这听上去有道理,只是因为我们发现错误这样一个概念已然是可以理解的:我们非常熟悉这样一种观念,即认为人们可以赋予句子一个确定的意义,但却错误地判断它为真。但是,对错误如何发生没有给出任何解释的理论无权诉诸这个概念。如果我们考虑任何不以语言作为主题的理论,比如说物理学理论,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比如,说一个行星运动理论与行星的可观察运动达到了最佳符合,而造成任何偏差的错误都是由于行星,这种说法是不能容忍的。如果在意义理论的建构中,我们能依靠的全部就是说话者对句子真假的判断,以及作这些判断时最通行的条件,那么对于请求我们接受的任何理论,我们都有权要求符合是最佳的符合,除了一点儿可归于观察错误的那类小小的偏差。幸亏这不是我们不得不依靠的全部。

因此,我们的讨论结果是这样的。如果这种形式的意义理论在字面上被看做关联于以实际的句子建构起来的真理论,它就不会比翻译手册有更多的优越性,因为它不得不预设对元语言的理解。另一方面,如果它被解释为赋予说话者一种关于由该理论的句子所表达命题的非语言的知识,它的解释力就消失了,因为它没有提供任何方式,使得我们可以解释我们把不同的相互区别的命题及它们演绎上的相互联系归属给个体的过程。这就是说:局限的意义理论要么并不能完成比翻译手册更多的东西,因此并不能一般地解释,当一个人知道一个语言时他知道什么;要么就非得对它进行整体论的解释,在这时,它宣称能够系统地说明对语言的掌握便是虚假的,因为语言的整体论观点排除了任何这类说明的可能性。

我们注意到,如果一个意义理论把对一个表达式的理解表述为在于拥有某一个知识,它就不可能满足于刻画这个知识的对象,并坚持“知识”要在严格的含义上理解;它还必须表明那个知识被推出的方式以便有资格作为知识。但我们更近些的考虑是相关于另一不同点的。在许多场景下,我们认为把关于某个事实的意识归于某人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因为我们相信他对于语言的理解,而且对他的这种意识的宣示主要在于他陈述这个事实的能力,或他断定有关这一事实之陈述的倾向。但是,当我们根据某个实践能力的命题知识来考虑表达时,特别是在这个实践能力就是语言掌握的情况下,如果说明要具有解释力,就不仅仅要刻画人们在有那个能力时所必须知道的东西,而且还要刻画他有那个知识是怎么回事,也就是我们把什么看做是构成了对这些命题知识的宣示,这一切都是我们有义务要做的;如果我们做不到这一点,那么就不能建立理论表达和它所欲表达的实践能力之间的联结。我并不是在反对实践能力的这类理论表达的想法,确实也不是在反对以演绎理论的方式来表达语言的掌握:我只是在说,这样的表达缺乏解释力,除非以说话者特定的实践能力来解释对理论的个体命题的掌握。我不知道这是否可能;我也不知道整体论是否是有关语言的一个不正确的观念。但我断定,接受整体论将导致意义的任何系统说明都不可能的结论,并且,阻止这个结论的企图只能导致伪理论的建构;因此我希望把整体论是错误的设为一个方法论原则。

接下来自然会提出的问题是,全面的意义理论是否可以根据语句的真值条件概念给出:听到我将不再为回答此问题做所需要的进一步的讨论,你们也许要松一口气。但我们仍可以简要地考虑一下另一个问题,即意义理论应该采取何种形式的问题,借用麦克道威尔的术语,即它应当是丰富的还是简朴的(austere)。如果意义理论根据真值条件给出,那么当考虑专名时,丰富的理论将使理解这个名称的说话者知道必须由作为这个名称承担者的对象所满足的条件,而简朴的理论则简单地断定,说话者知道这个名称所实际代表的对象就是它的承担者。至少对于这种情况来说,也就是说在以真值条件建构这个理论时,这个区分与全面的理论和局限的理论之间的区分正相一致,尽管其阐释的方式不同。对于更偏向证实主义形式的理论来说,简朴的理论将使理解名称的人有能力在遇到的时候识别出所遇到的承担者;反之,丰富的理论则把他看做是已准备好对于任何给定的对象都能指出可证明其为承担者的任何要素。就丰富的理论而言,也许可以说:“我们不是简单地识别对象:我们是以某些特征来识别它们。”而根据简朴的理论,可能回应说,我们怎样识别对象那是心理学的事情,与意义理论无关,而且,在任何情况下,也不是非得有一种我们据以识别出对象的方式;没有人能对这类方式给出太多的说明,比如说对于我们可据以识别出谓词“……是红的”适合于某物的方式。那好,让我们来设想,我们遇到某些有理性的,但并非是人类的生物,他们拥有一种包含了好像是河流的名称的语言:尽管他们相当准确地以这些名称确认河流,我们却不能发现他们据以做出这种确认的方式,他们也未对此给出任何说明。尽管如此,如果这群生物中的一个个体,他以同一条河的名称确认两条不同的水流,接着通过溯源此水流,又证明没有水从一条水流导向另一条水流,那么他就必须放弃对一条或另一条水流的确认;至少,如果这些生物并不认为有此必要,则他们的这些词就不可能被看做是河流的名称。所谓的指称理论就是关注如下问题的理论,即在有疑问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把什么看做一个对象是该专名的承担者的证明,如果确有这个对象的话。因此,指称理论更准确地应被叫做专名的意义理论:这些理论目前还存在如此多的争议这一事实,表明我们对于自己有关专名的用法所掌握的还是多么不确切。但是,如果我们想象出的这些生物是以这样一种方式使用名称,即在存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他们都不把我们事实上应当接受的任何东西,看做是对哪一个对象是名称的承担者这一问题的解决,那么他们就不是以我们理解我们名称的方式来理解这些名称的。这种例子鲜明地显示出这一思想的价值,即决定一个词的意义的东西,与其说是在实际中正常地引发了其应用的东西,倒不如说是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公认为结论性地证明了其正确应用的东西:认为在通常使用的情况下我们并不需要依赖于指导我们使用它的任何原则,就是错失了这一熟悉思想的要点。

我因此得出结论,意义理论,如果毕竟想成为可能的,就必须相合于原子论的,或至少是分子论的语言观念,而不能是整体论的观念;它必须是全面的,而不是局限的,必须是丰富的,而不是简朴的。它不需要表达为任何直接的意义归属;但它必须不仅对任何人欲知道任何给定表达式的意义所必须知道的东西给予说明,而且对构成了拥有这个知识的东西给予说明。就如我所评论的那样,下一步将是问,这样的意义理论应该以真值条件概念还是以某个其他概念为基础。当我开始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我曾不现实地认为,我将不仅有时间讨论这个问题,还有时间讨论斯特劳森在他的就职讲座上所提出的问题,这个问题是关于我们一直讨论的意义理论与格赖斯(H.P.Grice)所给的有关意义的说明之间的关系,从而,通过考察语言行为的概念以及这些行为和它们在心灵中的内化的关系,比如说断定与判断之间的关系,来达到我们的结论。仅仅通过处理这些题目,一个人就可以宣称已有了对我在本文标题中所提问题的回答:但我想最好不要企图现在就来完成这个回答。

附录

把戴维森的意义理论同弗雷格的意义和指称理论相对比,对考察戴维森的理论是有帮助的。弗雷格对与指称并行的意义概念的必要性有两类论证。第一类相关于说话者的语言知识,基本上在于观察到这一事实,即若归给说话者的知识的整个说明就是他知道给定表达式的指称,则是不合理的;如果某个人知道一个表达式的所指是什么,那么这个所指就必定是以一种特定的方式给予他的,而所指被给予的方式就构成了他赋予这个表达式的意义。理解这个论证的方式即如下述。比方说,认为某人知道“牛津”这个名称的指称,就是说他知道牛津这个城市就是那个名称的所指。说他知道这个名称的指称而没有赋予它任何特殊的意义,就相当于说,要完全说明他拥有这一知识就等于是说他知道这个城市就是这个名称的所指;这等于是说,这项知识不可能被进一步刻画为像这样来说他:“他知道如此这般的一个城市是‘牛津’这个词的所指。”同样,认为某人知道(比如说)“x是柔软的”这个谓词的指称(外延),就是说他知道柔软的东西,而这个谓词对于它们是真的:当说他知道这谓词的指称,而没有赋予它任何特殊的意义时,意思就是说,这种归属就已构成了对这个具体知识的完整说明;这等于否认那个知识还能进一步被刻画为以这样的形式来说他:“他知道‘x是柔软的’这个谓词对任何具有如此这般特性的对象都是真的。”

这就是说,认为某人知道一个表达式的指称应当被理解为这样一种形式的陈述:“就a来说,X知道它是F”,或这种形式的陈述:“就这些G来说,X知道它们是F。”其实它是这样一个陈述,即在透明的(transparent)语境中“that”[3]从句的主语是在该从句之外;让我们把这样的陈述叫做“关于一个或一些对象的知识归属”。断定某人知道表达式的指称而没有赋予它特定的含义,就等于把关于一个或一些对象的知识归属于他,而又否认可用如下形式的陈述对此知识加以任何进一步的刻画,此形式即为“X知道b是F”,或“X知道这些G都是F”,就是说在此形式中,“that”从句的主语是在这个从句之内,因此是处在晦暗(opaque)语境中;让我们把这样的陈述叫做“有关命题知识的归属”。但是,根据弗雷格的论证,如果关于一个或一些对象的知识归属与认为不可能用命题知识加以进一步刻画的断言相伴随,那么它就是不可理解的。因为,根据上述观点,命题知识是基本的:每当关于一个或一些对象的知识归属是正确的,就必然存在由此导出的有关命题知识的某个正确归属。因此,永远不可能存在孤零零的关于表达式指称的知识这回事情,也就是不以赋予表达式任何意义做中介的指称知识。

应该注意到,所陈述的论证并不蕴含所谓的“名称描述理论”(description theory of names,“description”习惯上译为摹状词——译注),此理论的反对者倾向于把它归属于弗雷格。比如“名称的因果理论”本身也提供了对一个对象作为名称的承担者所必须满足的条件的说明。因果理论与描述理论之关键的意见分歧,并非是关于任何此类条件是否存在的问题,而是关于能否在表述它时不实质地指涉名称本身(把描述理论归到弗雷格名下只是人们的愿望而已,因为并不存在弗雷格提出的旨在显示这总是可能的任何论证)。

就这条论证线索所能显示的全部内容而言,每个说话者赋予表达式的意义也许是不同的,尽管每个人都必须赋予它某个意义。弗雷格的第二条论证线索是关于在我们最初意识到句子为真时我们所理解的句子对我们的非语言知识所作的贡献。这个论证用于同一陈述是人们最熟悉的:如果为了理解一个专名,一个人关于所指必须知道的只是它就是这个所指,那么,就无法理解同一陈述“a=b”怎么能给他带来新知识,因为他必须已经知道,作为这两个名称指称的这个对象,它就是两个名称的指称。实际上,这个论证对任何原子陈述也同样适用:根据以上关于名称的假设,以及相应的这个假设,即为了理解谓词,说话者对使谓词为真的每一个对象,都知道谓词对它是真的,那么同样无法理解的是,以在谓词的主目位置代入一个名称所构成的真陈述,怎样可以带给他新的信息。如果我们设想,对语言在交流中的用法的说明,要求每一个句子都拥有对全体说话者共同的认知内容,那么,这个论证确实提供了把在各说话者间固定不变的意义赋予每个表达式的基础。

第一个论证的结论是,实际上,我们需要赋予说话者的要比关于每个表达式指称的孤零零的知识更多;反之,第二个论证的结论是,如果句子要有信息内容,一般我们就不能赋予说话者只相当于关于这个表达式指称的知识。这里没有真正的分歧。对于某个可以说是知道对象x就是名称N的指称的人来说,如果我们只要求存在某个词项t,它代表了x,并且这样来说那个人“他知道t是N的指称”是真的,那么,并不能由此得出,某人既知道某个对象是一个名称的所指,又知道它也是另一个名称的所指,那么他就知道这些名称具有相同的所指;相反,我们在这里是以弗雷格提出的用作解决问题的意义概念,准确地提出了纲要式的说明。而第二个论证试图将其归于荒谬的那个设想是,对一个表达式的理解就在于孤零零的指称知识。第二个论证对第一个论证有所补充的只是提供了这样一种想法的理由,即意义对不同的人必须是共同的。

初看起来,戴维森的理论是用指称来解释一切的理论,而没有引入意义;但这个表面印象却是非常错误的。戴维森认为说话者(隐含地)知道由支配“牛津”这个名称的公理所表达的命题,这并非就认为那个说话者知道牛津市就是“牛津”这个名称所指称的东西,而是说他知道“牛津”指称牛津市。因此,戴维森确实没有在弗雷格的论证所反对的那种归属的意义上,把说话者所理解的每个表达式的孤零零的指称知识归属给每个说话者(在这个讲座[4]中,我确实把麦克道威尔的简朴的意义理论观点解释为只包含孤零零的指称知识。这可能误解了麦克道威尔的意图)。

这里的确提出的问题正是:假定我们认为说话者不仅仅知道“‘牛津’指称牛津”这个句子为真这种琐细无味的东西,那么在我们把他看做是知道“‘牛津’指称牛津”时,我们究竟把什么知识归属给了这个说话者:在这里我们倾向于说,戴维森的理论是局限的,因为,归属给说话者孤零零的指称知识,但又允许他们赋予表达式特殊的意义,这并不与弗雷格的论证相冲突,但同时,它却并不打算解释那些意义是什么。这正是我在这个讲座中批评局限的意义理论时主要采取的方针;尽管当我转来考察戴维森的整体论时,我还是倾向于认为,它蕴含了不可能对意义提供说明。

然而,接下来的反思则向我表明,这也许不是应当采取的正确方针。什么是局限的意义理论?它是一个为说明说话者赋予词的意义(亦即让他们联想到词的概念)留有空间,但本身又不提供这种说明的一种理论吗?或者,它是在原则上否认可能给出任何这种说明的一种理论吗?如果把戴维森的理论看做局限的是在前一种意义上,那么就完全有可能填补说话者赋予语言的词语以特定意义的说明,由此就把这个理论转变成了全面的、原子论的理论:但是,在那种情况下,什么将会是这个理论的整体论方面呢?保留下来的这种整体论将只相关于对一种方式的描述,在这样的方式下,最初不为人知的一种语言的意义理论可以通过观察说话者的语言和其他行为得到:在设计意义理论时,人们必须让这个理论符合于由说话者对他们句子的真假所作判断而提供的全部证据。然而,在意义理论的证据方面的整体论与我在这个讲座中所说的语言的整体论是非常不同的。后者考虑意义理论本身,而不是不懂此种语言的人得到这个语言的意义理论的方式;特别地,它关系到对被给定的一种方式的说明,以这样的方式,认为说话者隐含地掌握意义理论就表现为他对这个语言的使用,并如我认为的那样而表现于那个理论的内容中。另一方面,只是关注于一个人怎样从零开始而得到了一个语言的意义理论的那种整体论,它本身就不含有上述那些意思,且依我所见,它确实不会遭到什么反驳,然而却几乎是索然无味的。的确,戴维森是想要他的整体论能成为比这些内容更多点的学说。

戴维森本人也许赞同具有某种倾向性的整体论学说,即使他的意义理论观念本身中立于语言的整体论、分子论和原子论观点;但在他的语言哲学的不同要素之间,不可能没有更有机的联系。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在以上所列的两种含义的第二种含义上把他的意义理论看做是局限的,那就很难看出它与彻底排斥意义概念且仅归属给说话者关于他们语词的指称的孤零零知识的理论能有怎样的不同。我就此导出的结论是,毕竟,在任何意义上把戴维森的意义理论看做是某种局限的理论都是一个错误。让我们来看这是怎么回事。

目前实际已有在支持语言整体论中所引证的许多不同的考察:与我们的意图最相关的是从维特根斯坦关于名称“摩西”之考察所达致的概括。维特根斯坦的论题是,存在着我们通常相信对于摩西是真的许多事情——他在王室的宫殿里被抚养成人,他领导他的人民摆脱了奴役,他为他们制定了律法,等等。并非其中的每一条都得被继续认为是真的,否则我们便会失去“摩西”这个名称的用法:只要我们继续相信只存在一个人,那些事情中的大多数对他都是真的,我们就可以拒绝其余的。在此,可以允许我们更强调我们关于摩西而不是其他人所相信的一些事情;仅就确定名称的承担者来说,我们可以对那些事情中的一部分完全不予考虑。维特根斯坦仅仅处理了我们所考虑的确定单个名称的指称;但显然我们可以把它用于我们所考虑的同时确定两个名称的指称,比如说“摩西”和“亚伦”。存在着大量包含这个或那个名称而又被我们看做为真的句子,其中的一些,诸如“摩西和亚伦是兄弟”,就包含两个名称。现在我们可以做下面这样一个规定。如果存在一个唯一的个体对m和a,使得当它们分别被看做“摩西”和“亚伦”的所指时,包含“摩西”的(相当大的)多数的句子为真,且包含“亚伦”的(相当大的)多数句子也为真,则这些个体是这些名称的实际所指。如果不存在这样的个体对,或存在不止一个这样的个体对,但却存在一个唯一的个体m,使得当m被看做是“摩西”的所指,且所有包含“亚伦”的句子被看做为假时,包含“摩西”的(相当大的)多数句子为真,则m是“摩西”的实际所指,而“亚伦”没有所指;与此相应,则为“亚伦”有所指,而“摩西”无所指的情况。如果这些情况中没有一个发生,则两个名称都缺乏所指。

我并非正在鼓吹这样一种学说;但它也挺有道理,并有某种明显的合理性。根据这样的说明,专名的意义就成了这样一种情况,我们事先已经规定,我们认为是部分地决定所指的任何一件事情都可以证明是假的,却并不至于使名称丧失指称。那当然并不意味着,当我们把以前认为是真的,并部分地决定了指称的事情拒斥为假时,名称的意义并未承受任何改变;相反,它确实有些变化,因为我们不再把被拒斥了的陈述算在大多数对于名称承担者来说肯定为真的那些陈述里头。

维特根斯坦的说明显出的合理性并不限于人的专名;自然也可用于其他类型的语词,诸如物质词(mass term)。如果我们把这个论题同时概括到语言的所有词,包括谓词,而把逻辑常项,也许还有介词等诸如此类的东西作为仅有的一些例外,则我们就达到了某种形式的整体论。假设我们有一个很大句子的类(T),其中的句子被看做真的,其合取决定了我们的语词(名称和谓词)的指称。大大简化之后,再假设我们得到了一个确定了的对象全集,谓词在这个集上被看做是被确定的,而名称的指称也在这个集中。我们现在考虑对语言中名称和谓词的指称所有可能的完全赋值(total assignments):每个这样的完全赋值都将构成对该语言的一个解释,关联于给定的全集,这个解释是就经典一阶语言的标准语义学的意义上来说的,除了一个完全赋值可以允许一个或多个名称没有所指;完全赋值把指称赋予了其他名称,把外延赋予了谓词。任何一个完全赋值都将决定语言的原子语句的真值,通过支配语句构成算子的那些真理论公理,此决定程式可扩展到所有语句。我们现在可以把名称的实际所指和谓词的实际外延刻画为在优选的(preferred)或正确的完全赋值下的那些对象,后面的这个概念反过来以某种适当的方式根据类T来解释。最简单的而且最可能为整体论者支持的解释将会说,优选的完全赋值即是使得T中最大数量的语句为真的唯一的(如果有的话)赋值。[5]

如果我们现在沿着这些思路把戴维森的意义理论,解释为包含有对于语言中的初始的非逻辑词项的指称怎样被决定的整体论说明,那么我们就不再认为它缺乏关于说话者对这些词的意义的掌握的说明;相反,说话者隐含掌握的是,指称是以这种整体论的方式被决定的。这样的知识就进入了由真理论的公理所表达的说话者的命题知识。比方说,按照此种说明,当一个说话者知道“牛津”指称牛津时,他所知道的是,在对英语名称和谓词的优选的完全赋值下,“牛津”就指称那被赋给名称“牛津”的对象;当这个说话者知道“x是柔软的”对于一个对象是真的,当且仅当这个对象是柔软的,这时他所知道的是,“x是柔软的”对于一个对象是真的,当且仅当在优选的完全赋值下,那个对象属于被赋给“x是柔软的”外延的对象的集;当这个说话者知道“地球在运动”是真的,当且仅当地球在运动时,他所知道的是,“地球在运动”是真的,当且仅当在优选的完全赋值下,那赋给“地球”的对象,是在那个赋值下被赋给谓词“x在运动”的那个集的成员。

以这种方式来看,一种戴维森式的理论就显现出根深蒂固地是整体论的,而不再是任何意义上的局限的理论:如此想来,则本讲座中我关于这个理论没有说明赋予说话者的语言知识在于什么的批判,就对它无所伤害了。我仍将论证,整个局限的意义理论从根子上就错了;但是,我认为不仅是我,还有许多戴维森的支持者所有的那种印象,即戴维森那类意义理论可以被解释为局限的这样一种印象,应该被否弃。如此来解释它的理由在很大成分上依赖于如下事实,即戴维森总是把说话者对于语句真假所作的实际判断方面的材料收集,表达为证据与最终的真理论的关系;反之,根据上面我所勾画的那种意义的整体论观念,说话者的判断并不提供对这个理论的外在支持,而是整合于这个理论之中的。可以考虑一开始的那个模型,即维特根斯坦对名称“摩西”的说明。如果某个人对包含名称“摩西”的哪一些句子一般被相信为真一无所知,而只知道,如果所论及的个体确实存在的话,那个名称就指称大多数句子对其为真的那个唯一个体,那么,维特根斯坦就不能说这个人掌握了名称“摩西”的用法:他只是大致地正确说明了刻画那个名称或任何其他名称的用法应当采取的形式。为了知道名称“摩西”的特定用法,他必须知道包含那个名称的哪些特定的句子一般被认为是真的。因此,个体说话者常常去发掘名称或其他语词业已确定下来的用法是否存在,在他们自己没有完全掌握它的情况下,认为自己有责任响应决定词的使用的已然确定的方式;这一点非常明显地适用于地名。这也是下述事实的一个结果,即语言是一个社会现象,而不是相似方言的一个家族,而且这并不影响到基本的论点。为了要以根本不同于记录装置的风格来使用名称和其他语词,说话者必须知道有关决定指称的方式的某种特殊的东西,即使他并不能知道相关的每一件事情;存在着说话者本人认为有责任响应的由社会确定下来的用法,这一事实依赖于存在着发现支配那个使用的因素的方式。

依据一种整体论的理论,以同样的方式,如果一个人只知道表达式指称在那个完全赋值下被赋值给“地球”的那个对象,而那个对英语的初始表达式的完全赋值,不管所说的那些句子可能是什么,都能使英语说话者一般认为是真的句子中的最大数量的句子为真,那么这个人就不能说是知道支配“地球”的公理,也就不能说是知道“地球”指称地球。在知道这一点时,他所知道的只是那个一般的框架,对任何语言的任何单称词用法的特殊解释,都必须根据此框架给出,除此之外,他所知道的也只是“地球”是一个英语的单称词;他可以有那个知识而不知道关于英语的其他任何更多的东西,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几乎不能说他知道“地球”意味着什么,或因此而知道由“‘地球’指称地球”所表达的命题。为了知道“地球”的特定意义,为了知道由上面那个公理所表达的命题,他必须知道哪一些特定的句子组成类T,并知道,相对于类T,哪一些完全赋值是优选的(整体论见之于这个事实,为掌握给定语言的所有名称和谓词的意义所要求的,正是这个相同的特定知识)。因此,戴维森称为真理论的“证据”的东西,实际上是内在于它的。这个理论并非是我们将其奠基于“证据”之上的某种东西,而是在不知它的证据也许为何物时可以被理解的东西:没有明确地详细涉及联合起来决定了我们词的指称的那些句子,我们就不可能掌握和传达理论的内容;因为,没有这种涉及,我们就不可能辨别真理论所断定的这些词的指称是什么。

在这个讲座中,我的主要兴趣就是达到某些制约可行的意义理论的建构的基本原则,而且,这些结论的大部分都站得住,即使我把戴维森意义理论的观念解释成局限的是错的。然而,需要再考察这样一个重要的结论,即采用语言的整体论会使得系统的意义理论的建构成为不可能。这依赖于前面所描画的用整体论方式所解释的戴维森理论是否是可信的。我相信最初的印象是正确的,这就是,即使戴维森的理论在原则上是相互一致的,它也绝对不是可信的。我们已经看到,陈述以维特根斯坦方式同时决定两个专名指称的基础性原则,是相当复杂的:但在那个语境下,出现在包含这些名称的不同句子中的其他词的意义被看做是已知的;而且,因为普遍词项的使用被认为是确定的,关于专名的所指以及相应地包含它们的句子的真值的考察结果,都可以被认为是能够由普遍词项的使用来陈述的。但当我们试图严肃地对待语言的所有名称和谓词是同时被确定的这个想法时,这就表明,我们由此正在赋予说话者一个超出了人的能力之外的任务。在这种同时确定中,没有什么理由来说明,为什么任意一个词的指称应被证明将使得包含那个词的最大数量的T语句为真;但即使情况正如所设想的那样,说话者也几乎无法从这样一个思想中得到指导,即认为名称的所指正是由这些句子中抽离出来的谓词的大多数对其为真的那个个体。这确实只给他很少的指导,因为他不可能将任何一个这样的谓词对任何特定的个体为真是何种含义看做是给定的;相反,那件事同时也要面对决定,它通过对出现于这些句子中的初始谓词的外延的决定,并最终是语言中所有谓词的外延的决定来实现。以同样的理由,决定任何语词指称的过程的结果,除了也许在指称是实指的可能对象时,从不可能以语词来陈述,因为用来陈述它的词,不可能在所论及的词的指称被决定前,有给定的用法。因此,当对任一个句子的真的最终证明,要求实际完成在优选的完全赋值下发现它的构成词的指称的任务时,对真值作一个单个的判断却并不要求那个任务,就像有关摩西的判断并不需要确切地决定我们对摩西通常所相信的事情中哪个为真;一个人也许确实可以从整体论的理论中推出,不可能提出任何关于真的最终证明。下述事实仍然存在,根据维特根斯坦的理论,为了知道包含名称“摩西”的任何句子的内容,一个人必须知道如何确定“摩西”的所指,还必须知道我们关于摩西所相信的那些特定的事情;如此,根据整体论的理论,为了把握任一单个句子的内容,一个人必须知道完全T整体的构成,还必须有同时确定与此相关的我们语词的指称的观念。

当我们考察基本T整体的构成时,要使整体论说明成为合理的,这个困难就变得更加明显了。在所有那些被普遍认为是真的句子中,承认还存在一些可以被叫做“准分析的”(quasi-analytic)优先句子的特殊类,这似乎有点相悖于整体论的精神:准分析的句子在个体上并不是免于修改的(尽管对其中任意一个的抛弃都将引起我们词的意义的变化),但在决定我们词的指称中,它们确实起着其他被认为是真的句子所不能起到的特殊作用。尽管如此,在准确地构造他的学说时,整体论者会面对一项选择,即决定他是否允许说话者之间的意见分歧。如果他不允许,他必须认为T只由那些所有说话者都接受为真的句子组成,或至少也由那些许多人接受为真且无人斥之为假的句子组成,因此,就只能包含不具重要意义的索引特征(indexical feature)的句子。但在这种情况下,T将足以决定许多谓词的使用,比如说“……是柔软的”等谓词的使用,这一点就变得不合道理了:因为,尽管大多数英语说话者都将同意这样一个谓词的任一特定的使用,但确实很少有包含那个词的实际句子,大部分说话者都承认其为真,并用以决定那个词的外延。面对这个困难,整体论者更可能作另外的选择,并考虑不把基本T整体当做由句子组成,而是当做由特定的说话者关于真值所作的单个判定组成。在这种情况下,T将不仅包括有关非索引句子的形态各异的判定,而且还包括与具有索引成分的句子相关的判定,或准确地说,包括与陈述相关的判定(这里的陈述被看做由一个句子、一个说话者和一个时间所构成的三元组)。然而,这个选择又包含了另外一种不合理性:在T被看做由语言的说话者实际所作的所有判断的整体的地方,任何说话者都不会接近具有对那个语言的正确的意义理论的掌握,因为这些判断的大多数对他而言是未知的。

为了避免这种荒谬,整体论者会屈从于一种强烈的意愿,努力把语言概念缩窄为方言概念;这样,每个说话者就被设想为具有他所说的那种语言的说话者个人的真理论,该理论在其基本T整体中,将包括他个人所作的全部判断,但不是其他说话者所作的判断,因为其他人与他的方言无关。这个观念颠倒了方言概念和日常意义上的“语言”概念之间的真实关系。在日常意义上,语言本质上是许多人参与的一种社会实践;而且正是这个概念,而不是方言概念,才应该被看做是首要的。我们确实不可能免除方言概念,它表达了个体对其语言总是不完全的而且经常部分不正确的理解;但它需要由共享的语言概念来解释,而不是相反。承认此点的许多理由之一,是被普特南叫做“语言的劳动分工”的现象;但此处不必要详述这一点,因为从共同语言转向方言,并不能使整体论者摆脱困境。

如果一个说话者对他的语言的掌握就在于暗含地持有那个语言的意义理论,那么,如果这个理论又是整体论的,他就必定知晓包含基本整体的那些判断。因而,甚至当语言就是他自己个人的方言时,那个整体也不可能包含众多他曾经作过但后来又遗忘了的判断;在任何给定的时刻,它也只能包含在该时刻可以由他发出的判断。这仍会使下述情况总的来讲不会发生,那个整体可以充分地扩展以至决定他的语言的所有词的指称。

对于某些词来说,可以完全有理由坚持这样一个论点,即在确定它们每一个的指称时,要求包含它的一个或不止一个句子应该为真。任何可以被认为存在着定义一个词的完全独一无二的方式的地方,这个事实都可以表述为把这个论点应用于包含那个定义的单个句子;而且,这个论点也能适用于必须或可以凭借言语解释引入的任何其他词,无论那个解释是否等同于一个实际的定义。专名的描述理论获得它所拥有的相当的合理性,恰恰来自于这样一个事实,即专名可以且经常由言语解释的方式被引介给不知道该专名的人;并且,这一事实也是维特根斯坦对名称“摩西”之说明的基础,正如克里普克所观察到的,这个说明正是描述理论的一种变形。这个变形有两个特征:首先,它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即通常存在不止一种合法引入专名的方式,而且,这些不同的方式加在一起,对于决定该专名的指称来说,所提供的比所需要的更多;其次,它预先提供了解决可能出现于确定所指的各可选方案间冲突的办法。这个说明又可以表述为下述论点,即在确定这样一个名称的指称时,要求可用来引入该名称的大多数句子应该被视为真的。有一些普遍词项在这方面很像专名,对另外一些普遍词项来说,它们的使用就不存在可能引起冲突的多元标准,而在实质上只有一种解释它们的正确方式。还有一些可能是处于两者之间:它们的解释在下述意义上是复杂的,即可以把它们的外延表述为是这样被确定的,即要求大量不同的句子应该为真;但是,当发现不可能继续认可迄今为止被用来构成它们意义的所有那些句子时,由此招致的冲突将比在“摩西”那类名称情况下的冲突严重得多,而且并没有预先提供给我们用来解决这些冲突的办法。

认为人们总能简单地把在一个词的解释中所说的话的意义等同于那个词的意义,这无疑是一种谬见;对克里普克关于专名的观点仔细思索所能想到的一切,都适于作为此谬见的基础:就存在着限定摹状词与专名使用中被普遍公认的差别来说,当专名通过限定摹状词被引介给听话者时,他将会缄默地认可这种差别。然而,这样一个认可并未否定这样一个思想,即是说,我们用来把一个词的意义传达给一个以前不理解该词的人的方式,显示了这个词在该语言中所含有的意义,而在这里,掌握一个词的意义就等同于理解其公认的用法。比如说,如果存在着确定一个名称指称的已然确立的方式,则它将必然要整合于那个名称的意义。

在确定指称时,要求某个集合中的所有或大部分句子应该为真,这一论点也许对大量的词来说是成立的。然而,当它被整体论者加以概括,同时应用于语言中所有的语词时,它就丧失其合理性了。这首先是因为,它只是展示某个可由言语解释来引入的语词的意义的一种特殊方式:它的合理性因而将只能扩展到可用此方式引入的那些词,并且仅仅相对于可合法地用来给出这种解释的那些句子,它才保有合理性。如果说话者对一个词的意义的掌握,应该被表达为在于他知道,这个词的指称是由包含它的句子的一个集合所决定,那么,这些句子必须是在解释这个词的过程中可以由他实际给出的;而且,如果我们认为这个词是共同语言的一部分,那么,这些句子还必须是一般被公认为真的句子,而且也是决定词的意义的句子,也就是在解释词的意义时可以合法引用的句子。因此,如果整体论者在他的基本整体T中包括为个体说话者所特有的判断,或包括个体说话者并不记得他作出过的判断,或者包括在对一个不理解这个词的人解释它的过程中不倾向于引述的判断,他之所为就是错误的。由此得出,在确定我们词的指称时要求某些句子为真,这个论点不可能像整体论者所希望的那样,被概括成能提供如何确定语言中所有词的指称的说明:语言中有很多词,它们并不是而且也不可能凭借纯粹的言语解释来引入,对于这些词,所说的那个论点简直不能适用。我们的语言是一个具有许多层次的结构,凭借言语解释把新的表达式引入语言或特定说话者的词汇表之可能性,依赖于我们首先以不同的方式来构建较低的层级;众所周知,整体论在语言累积习得的说明上是最弱的。但是,正确的意义理论就必须给出毕竟掌握了一种语言到底是怎么回事的说明:如果一个模型仅给出通过使用语言的基本部分,人们怎样可以进而掌握更高层级上的表达式意义的说明,那么这个模型对用于建构这样的意义理论来说,并不是一个好的一般模型。

正如我们所见,个体说话者所作的判断在戴维森的说明中起着双重作用:一方面,它们构成了那些对这个语言没有先在知识但却希望建立其意义理论的人可能使用的证据;另一方面,它们成为这个理论本身的要素,用以构成决定词的指称的整体T。就第一种作用来说,诉诸这种作用没有什么可以反对的:如果我们企望通过观察某人的语言行为去发现他赋予某个词的意义,那么我们自然会注意到他对包含那个词的句子所作的一切真值判断,因为那些判断清楚地显示出他不得不以某种方式使用那个词的倾向。但是,如果认为以指涉说话者所作的全部判断,我们就可以获得语言中所有名称的承担者和所有谓词的外延被决定方式的唯一统一的表达,这个想法就忽略了我们语言所包含的许多表达式类型的差异,也忽略了它们所位居的层次分级。蒯因是语言整体论的现代主要倡导者,在他精心编织的结构中,其句子离开边缘有不同的深度,这是目前有影响的语言形象;但事实上,那个形象决不是代表了一种实质上是整体论的语言观,而且,那个形象确实非常不适合这样的整体论观点。对整体论来说,语言并不是一个多层次的结构,而是一个庞大的单层的复合体;它在解释我们语言的点滴习得方面的困难源于下述事实,即它不能使知道语言的一部分的想法有意义。正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件事情上,有一个绝对真切的想法为论证整体论提供了起点;整体论的出现就是屈从于这样一种**,即超出了它们的使用范围去概括这些论证,以便得到能够涵盖一切情况的唯一公式。

(叶闯 译 江怡 校)

[1] 选自陈波等编:《逻辑与语言——分析哲学经典文选》,北京,东方出版社,2005。

[2] 有关盖梯尔悖论,可参见盖梯尔本人的文章《被辩明了的真信念就是知识吗?》(E. Gettier,“Is justified True Belief Knowledge”,Analysis,Vol.23,pp.121-123)。

[3] 此处的“that”为英语中的一个标句成分,标示其后为某一类型的从句。因汉语无恰好对应的语法成分,故存而不译。——译注

[4] 指作者最初报告本文的1974年在牛津举行的沃尔弗森讲座。——译注

[5] 更忠实于维特根斯坦原初模式的解释将会是很复杂的。我们可以说一个完全赋值是可接受的(admissible),如果对它赋给一个所指的每一个词,它都能使包含那个词的T中的大多数语句为真,在此我们把被它赋予一个所指的名称的数量叫做赋值的度(degree);优选的完全赋值可以规定为是那个唯一的可接受的赋值,如果有一个这样的赋值的话。在可接受的赋值中,这个赋值具有最大的度。如果我们确实想要得出有两个相互联系的名称的情况(诸如“摩西”和“亚伦”)所决定的模式,这个构造的复杂性看来是不可避免的。因为,考虑到一种情况,在其中我们有“a”和“b”两个专名,且只有包含它们的我们认为是真的5个句子“Fa”,“Ga”,“Rab”,“Hb”和“Kb”;我假设谓词的外延是已被确定的。假定这里只有4个个体i,j,m和n,它们是这些名称所指的候选者,其中i和m是在“F”的外延中,而只有m在“G”的外延中,j和n在“H”的外延中,而只有n在“K”的外延中,同时,〈i,j〉是唯一具有由“R”所指的关系的有序对。那么,如果我们把i赋值给“a”,j赋值给“b”,包含“a”的3个句子中的2个是真的,且包含“b”的3个句子中的2个也是真的;但把m赋值给“a”,把n赋值给“b”恰也能得到同样的结果。我设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想要说,这种不确定性剥夺了名称“a”和“b”的指称;不存在任何理由可以裁定恰好是一个缺乏指称,因为我们不会有任何根据来确定究竟是哪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