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意义理论[1](1 / 1)

根据一种众所周知的观点,阐明围绕意义概念和一些相关概念的哲学问题的最好方法,就是追问,任何一种完整语言的所谓“意义理论”究竟应该采取何种形式;这个语言的意义理论就是要详细地刻画该语言所有词的意义和语句构成的操作,以产生对语言中每一个表达式和语句意义的刻画。这并不是说,在这种意义下,对任一语言的意义理论的建构都被看做一种实践的事业;相反,我们认为,一旦我们能够确切地说明这些建构据以实行的一般原则,我们就能达到对困扰哲学家们的意义问题的解决。

我相信这是对此哲学领域中的问题的最富有成果的研究方式,尽管对否认这一点的人,我觉得还不能证明情况确实如此。不过,如果我们同其他一些方式作对比,我们还是可以看到支持它的某些理由。就我所知,还不曾有人对认识论问题提出过类似的方式:没有人提出过,处理有关知识概念的哲学问题的正确方式,就是考虑怎样可以建构一种知识论,就是说它能够详细刻画任何个人或共同体据称所知道的每件事情。我认为,上述说法的理由是,我们对知识概念的掌握比我们对意义概念的掌握更可靠。我们固然对什么应该算作知识存有疑问;我们甚至对隐含地用于判定什么东西可以算作知识的原则更有疑问;而且,我们还对把关于某物的知识赋予某人这样的句子所作的语义分析心存疑问:但我们至少非常确定,哪一些句子是我们正打算分析其逻辑形式和真值条件的句子。相比之下,当包括我自己在内的大多数人都赞同意义概念是基本的不可或缺的同时,我们甚至对包含这个概念的陈述的表层结构都不清楚。自然语言中什么类型的句子应该被看做是给某个给定的词或表达式赋予具体意义的典型形式?不仅我们不知道对此的回答,我们甚至也不知道这是否是一个可以提出的正确问题。也许,一般地说,陈述一个表达式的意义是不可能的:也许我们应该考察,以何种语言学的方式,或甚至可能是非语言学的方式,才可以传达(convey)一个表达式的意义,而不是明确陈述这个意义。或许这甚至也是错的:也许问题不应该是我们如何表达出一个具体的表达式有某个意义,而是我们应该怎样以某种不同的方式去分析含有意义概念的句子。这恰恰是因为,在哲学的这个领域甚至比在其他领域,我们对于我们正在谈论的东西究竟是什么知道得还太少,所以,考虑我们怎样才能刻画一个完整语言中表达式的意义,以此来解决我们的问题,看来并非是浪费时间,而类似的提议在认识论中则显得是在浪费时间。

众所周知,某些人(最突出的是蒯因)倾向于绕过这个困难,他们不是去研究作为构造一个语言的意义理论之基础的原则,而是去研究作为构造从一个语言到某个已知语言的翻译手册的基础的原则。这样做的好处是,我们完全知道翻译手册应该采用什么形式,其实也就是把被翻译语言的句子映射到正在进行翻译的语言的句子的有效规则集:我们因此可以完全集中到这样的问题,即我们怎样才能得到体现在这样一个手册中的翻译系统,以及要能够接受这样一个系统必须满足什么样的条件。这样做的不利之处是,这种研究的旨趣本来是希望对意义概念有所揭示,然而我们现在却不能够确定,探究翻译的后果对意义概念究竟会有什么样的结果,因为对这些后果的陈述并没有直接诉诸意义概念。掌握一个表达式的意义,就是理解它在语言中的作用:因此,一种语言的完整的意义理论,就是这种语言如何起到语言作用的完整理论。因而,意义作为一个普通的概念,我们对它的兴趣就是语言是如何起作用的。因此,对语言作用方式的直接描述,也就是对人们学习语言时必须学习的所有东西的直接描述,会解决我们的疑难,而借助于翻译的间接说明则是无法解决的。人们会完全恰当地说,探究翻译的意义不在于翻译本身,而在于为了判断翻译框架之可接受性所提出的标准,而这些必定是与所能观察到的要被翻译的语言的作用相关的。的确,可以有理由坚持认为,缺乏关于一种语言的完整的意义理论,即对这种语言作用方式的完整说明,就不可能有用于判断所提出的翻译框架正确性的恰当基础。我并不打算判定这种说法是否有道理。如果它有道理,那么,求助于翻译,而不是去直接追问这种语言的意义理论应当采取什么形式,这种研究方式在表面上的益处就成了完全虚幻的。如果它没有道理,而且翻译方式的主要实践者的实际运作过程也的确表明他把这看做是没有道理的,那么,由此得出,从有关翻译的结果到有关意义的结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推论。

我说过,一种语言的意义理论的任务,就是要说明这种语言是怎样起作用的,也就是说这种语言的说话者是怎样以此交流的:这里“交流”的含义完全就是指“做以说出这个语言的一个或多个句子所能做的任何事情”。而且,在此,我要再次强调我在其他地方一直坚持的观点,即一个意义理论就是一个理解理论;也就是说,一个意义理论必须说明的,就是一个人知道一个语言时所知道的东西,也就是当他知道这个语言的表达式和句子的意义时所知道的东西。关于意义理论应该采取何种形式的一个问题是,它是否应该以意义的直接归属的方式出现,也就是说,表现为这种形式的命题:“词/句子X的意义是……”或“词/句子X意味着……”如果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看来这样的意义理论不需要明确涉及知识概念:如果这个理论允许我们说给定的词或句子的意义是这个或那个,比如说Q,那我们可能也就想说,只要某人知道Q就是那个词或句子所意谓的东西,那么他就知道那个词或句子的意义。稍后我们将会看到怀疑此一说法的理由;但现在让我们暂时不作判定。如果这个意义理论允许我们推导出这种直接的意义归属,如果这些直接归属又以如此简单的方式导向如此刻画知道这种语言中每一个词或句子的意义是怎么回事,那么,我对意义理论必须是某种理解理论的断言,的确不是想在如此强烈的意义上,即仅仅由于它本身没有使用知识概念的意义上,要取消这样的理论:接受这样的理论为一种理解理论也许是适当的。另一方面,虽然意义理论允许导出直接的意义归属,但如果构成这些归属并不允许直接刻画人们在知道给定的词或句子的意义时所知道的东西,那么,根据假设,这个理论就不足以解释一类极端重要的语境,在这个语境中,我们倾向于使用“意义”一词。然而,如果意义理论不以这种直接的意义归属的方式出现,而且,如果它自身中也并不包含人们为知道或掌握这种语言的每一表达式的意义所必须知道的东西的任何明确说明,而仅仅提供了对我们使用“意义”一词的其他语境的解释,比方说,“X意味着与Y同样的东西”,或“X有意义”:那么,依我看来,由此也不足以建立任何理解理论。就是说,假若有可能说明(比如)在什么时候两个表达式有同样的意义,而这种意义又不是明显地依赖于对知道表达式的意义是怎么回事这样一类说明,那么,就决不可能由此推导出有关意义的知识说明。的确,可以有充分的理由认为,除非通过理解的说明,否则就不可能给出同义性的说明,因为对同义性说明的要求就是,任何知道两个同义表达式意义的人,必然也知道它们二者是同义的:但现在我只是说,如果这样一种同义性说明是可能的,就不会存在由此达到有关理解的说明的途径。

任何一个不是或没有直接带来理解理论的意义理论,都不能满足我们在哲学上要求一个意义理论的目的。因为我一直认为,对意义理论的要求,将使我们更加了解语言的作用。知道一种语言就是能够使用一种语言;因此,一旦我们清楚地说明了一种语言知识的内容,我们由此也就说明了这种语言的作用;而且,缺乏这样的说明就无法给出我们所追求的东西。反过来说,我也意识到,在知道了一种语言的所有表达式意义的含义上,一旦我们能够讲述某人知道这种语言是怎么回事,我们实质上已经解决了关于意义所产生的每一个问题。比如说,一旦我们弄清了知道一个表达式的意义是怎么回事,那么,关于在如此这般的情形中一个词的意义是否发生了变化的问题,就可通过提出下述问题得到解决:即先前理解了这个词的人,现在为了理解它是否必须获得新的知识。

看起来,如果一个意义理论说明了与之相关的语言的作用,那么,它必须包含那种语言中至少可以由统一的表达式所表达的所有概念的一种解释。我们不需要停下来考察,不具有表达概念的语言手段或者完全缺乏语言的人,是否或在什么情况下可被称为掌握了那个概念:只需要承认,掌握一个概念的典型情况是,对概念的这种掌握就在于对某个语言中的某个词或某个表达式或表达式的域的理解。因此,如果意义理论就是理解理论,也就是像我一直主张的那样,则可推知,这样的意义理论在解释人们为了知道语言中的每个表达式的意义而必须知道的东西的过程中,还必须同时解释拥有一个可以借助那种语言来表达的概念是怎么回事。

当然,意义理论要做的还不只这些:它显然不能仅仅解释可以用这种语言去表达的概念,因为这些概念也可以为某个不懂得这个具体语言,但却懂得可以表达这些概念的另一种语言的人所掌握。因而,意义理论还必须把概念与语言中的词联系起来——显示或陈述哪些概念可以用哪些词来表达。而另一种看法是,只有上述的后一个任务才恰当地属于意义理论:因为,要求意义理论应当用于把新的概念解释给一个并不已经掌握这些概念的人,这就使意义理论负担太重,我们对一种意义理论的全部要求只是,它对已经掌握所要求概念的人解释了语言。让我们把只打算完成这个有限任务的意义理论叫做局限的(modest)理论,而把实际上追求解释用语言的初始词项所表达的概念的意义理论叫做全面的(full-blooded)理论。我希求给予回答的一个问题是,局限的意义理论是否完全可能,或者任何被算作意义理论的东西是否必须是全面的。

如果戴维森提出的关于意义理论应该采取的形式这种广为人知的观念被接受,那么我认为,人们一定会坚信,局限的意义理论就是我们有权要求的全部。根据这个观念,以塔斯基的那种真定义模型为基础所构造的真理论(对象语言一般并不被认为是元语言的一部分),将是意义理论的核心:然而,这样的真理论缺乏将其变为清晰定义所需要的机制,它也完全不能用来详述真理概念,而只是把真当做已知的,以便解释对象语言。这个真理论对于对象语言的每个句子都会产生一个T语句,即是说,要么就产生一个左边具有“语句S是真的”之形式的双条件句,要么就产生一个左边具有“说话者x在t时间说出的语句S是真的”之形式的全称双条件闭句。然而,在判断这个理论所产生的T语句是否正确时,并不需要诉诸翻译的概念;相反,与这个语言的说话者认为是真的语句相关,存在一些为使该理论可接受所必须满足的限制(这被看做是我们可以建立一个说话者是否认为给定的句子为真的恰当标准):首先是,在这种真理论中可导出的T语句在其右边大体上陈述了一些条件,在这些条件下,事实上,说话者认为在左边命名的语句为真。

当这种真理论在这样一种观念下构成了语言的意义理论时,它的公理就将陈述这种语言专名的指称(denotations),并给出初始谓词等所满足的条件。如果语言的初始谓词表达了某个概念,那么宣称这种形式的意义理论或者是具体规约了那个谓词的真理论的公理,提供了对那个概念的任何解释,便显得不太合宜了。相反,这个理论仅仅对于已经掌握了那个概念的人,才是可以理解的。一个戴维森式的意义理论是一个局限的理论。

我已经注意到,翻译手册倾向于被拿来与某种意义理论作对比,而翻译手册却无法宣称自己就是一种意义理论。一种意义理论将直接描述语言起作用的方式;而一个翻译手册却只是把那个语言投射到另一个语言,如果这个翻译手册要想有实际的用处,它起作用的方式就必须被看做是已知的。戴维森同样坚持这个观点,他是这样说的,翻译手册只是告诉我们,这一个语言的某些表达式与另一个语言的某些表达式意义相同,但并没有明确告诉我们这两个语言中的这些表达式究竟意谓什么。他说,我们在原则上可以知道,给定语言的每个句子,都与另一语言的某个特定句子意义相同,但完全不知道这些句子有什么意义。反对把翻译手册本身看做是构成了意义理论,这显然是公允的;但我们倒很想知道,当这样的意义理论并不要求是全面的,而只要求是局限的时候,为什么还要如此特别地强调翻译手册与意义理论的区别。只有通过理解翻译所使用的语言,翻译手册才可以导向对被翻译语言的理解,而前一种理解却是翻译手册本身不能提供的;因此,我们可以说,它不能直接显示对被翻译语言的理解的内容。但是,局限的意义理论同样也只能通过掌握它的初始表达式所表达的概念,来达到理解对象语言,而它本身并没有解释这些概念。所以,看来我们同样也应该说,这样的意义理论并不能完全显示对对象语言的理解。特别是,由于我们掌握一个概念的最好模式(在许多情形中,也是我们的唯一模式)就是掌握某个语言中的某个表达式或表达式的域,情况就更是如此。如果我们想要从翻译手册中得到对被翻译语言的理解,那么翻译手册就要预设掌握了某个其他的语言,即表达了翻译结果的那个语言;但如果我们想要从局限的意义理论中得到对被翻译语言的理解,那么局限的意义理论就要预设掌握了某个尽管是非特指的语言。然而,有意义的对比不应当出现在一个作出了特定预设的理论(诸如翻译手册)与一个虽然并不特指但同样强调预设的理论(诸如局限的意义理论)之间,而是出现在那些依赖于外在预设的理论(就像上述二者)与那些全然不包含这样的预设的理论之间。

让我们回到这个问题:意义理论应该表现为直接的意义归属吗?当然,一个意义理论应当告诉我们,对于语言的每个表达式,它意味着什么:但由此就得出从意义理论中能推出以“表达式X意味着……”开头的陈述,则是肤浅的。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成功的犯罪理论,比如谋杀理论,应该让我们知道谋杀者的身份:这并不包含着我们应当能够从这个理论中推导出以“谋杀者的身份是……”开头的陈述;确实,并不存在以那种方式开头的合式的陈述(这里的“是”就是等号)。再举个更正式的例子,我们也许注意到,“化学”本身并不是化学理论的一个概念。我们确实要求化学理论能够使我们说出一种物质中的哪些性质是化学性质,哪些相互作用是化学的相互作用,等等。同样,对意义理论也可以要求它能够使我们说出一个表达式中的哪些性质是语义性质,也就是说,哪些性质依赖于且仅依赖于表达式的意义:但我们至少不能要求“意义”本身是意义理论的概念,如果这后一点隐含着,我们能够根据这个概念,借助于“此表达式的意义是……”或“此表达式意味着……”开头的陈述,来刻画一个表达式的语义性质。

对于比句子更小的表达式,特别是连词、介词等等,甚至为直接意义归属建立一种语法上正确的形式都存在某种困难(当然,在此我们并不想把指称一个表达式的词项当做动词“意味着”的对象,因为这样,“意味着”就可能会被替换为“意味着与……一样”了)。不过,我的目的不是要考察如何能够解决这些困难或者它们是否可以得到解决:我们可以把注意力限制在并没有产生这个困难的那样一些句子情形中。戴维森自己承认,从他喜欢的那种类型的意义理论中,至少对于句子来说,可以推导出直接的意义归属。给定一个可以从满足了所要求的限制的真理论中推导出的T语句,比如说“‘La terra si muove’是真的,当且仅当地球在运动”,我们就能够合法地把它转变成一个可以叫做M语句的句子,在这个例子中就是,“‘La terra si muove’意味着地球在运动”。适才我们考虑了这样一个问题:一个并未明显涉及知识的意义理论,对每一个表达式,是否仍能使我们从它推出关于那个表达式的意义知识内容的说明;特别地,我们设想已论证了,如果意义理论允许对每一表达式推导出直接的意义归属,那么它也必须提供给我们关于知道一个给定表达式的意义是怎么回事的说明,也就是能知道被那个表达式的直接意义归属所陈述的东西。但现在如果别人问我们,M语句“‘La terra si muove’意味着地球在运动”,是否表达了为知道这个意大利语句子“La terra si muove”意味什么时一个人所必须知道的东西,我们几乎只能确定地回答说:知道“La terra si muove”意味着地球在运动,恰恰是知道“La terra si muove”所意味的东西,因为这确实就是它所意味的。另一方面,如果别人问我们,说一个人必须知道由相关的M语句所陈述的东西,是否就算是给出了“La terra si muove”的意义知识内容的充分说明,我们又同样会给出否定的回答:因为M语句就其本身来说,虽然决不是不包含信息的,却也明显不是解释性的。如果这些回答都是正确的,那么就能推知,一个意义理论表现为直接的意义归属这个事实本身,并不足以断定它给出了意义知识内容的充分说明。

我们仍未解决的一个问题,是要找到局限的意义理论比一个单纯的翻译手册具有什么样的长处。比如,一个翻译手册会告诉我们,“La terra si muove”就是指“The Earth moves”(地球在运动):但这种翻译的不足之处被看做在于,某人可能知道两个句子是同义的,但却不知道它们都意味着什么。为了从知道两个句子是同义的这个事实中,推导出知道这个意大利语句子的意思,那么某人还必须知道的,显然就是这个英语句子的意思了。同样明显的是,除了知道这两个句子是同义的之外,为了知道这个意大利语句子是指地球在运动,还必须知道,这正是这个英语句子的意思。由此得出,如果我们准备承认,知道这个意大利语句子的意义,就是知道它是指地球在运动,我们也必须承认,知道英语句子“The Earth moves”(地球在运动)的意思,就是知道它是指地球在运动。对于一个作为元语言一部分的对象语言来说,诸如“‘地球在运动’是指地球在运动”这样的M语句,看起来完全是非解释性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它完全没有任何信息内容,尽管似乎仍不可能否认,只有当某人知道“地球在运动”是指地球在运动,他才能知道这句话的意思。

在这个语境中,重要的是要看到在许多语境中会被忽略的一个区别,即知道一个句子为真与知道由这个句子所表达的命题之间的区别。在用“知道一个句子所表达的命题”这个短语时,我倾向于不承认命题为实体,不承诺关于命题的本体论:我使用这个短语只是为了便于表达有关下述两者之间的区别的概括说明,比如,说一个人知道句子“19是素数”是真的,与说他知道19是素数。为什么M语句“‘地球在运动’是指地球在运动”显得非常不具有信息内容,其理由就在于,不可能坚持说,知道“地球在运动”的意义就等于知道那个M语句是真的。因为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支配动词“是指”(to mean)用法的最简单原则,并且知道“The Earth moves”(地球在运动)是一个英语句子,他就肯定知道那个M语句是真的,即使他也许并不知道这个具体的句子“地球在运动”的意思。这种情况类似于克里普克的例句“马被叫做‘马’”。克里普克说,任何知道在英语中“被叫做”(is called)的用法的人,都肯定知道那个句子表达一个真理,无论他是否知道马是什么:显然,他所需要知道的一切就是,“horse”(马)是英语中的一个有意义的一般词项,同样明显的是,“知道马是什么”的恰当意义就在于,它与“知道‘马’意味着什么”是同义的。然而,克里普克承认,某个并不知道马是什么的人,将肯定不知道“马被叫做‘马’”表达了哪一个真理。看来可以合理地推想,承认了这一点,克里普克就会倾向于否认,对于这个人我们可以说,他知道马被叫做“马”,尽管克里普克并没有清楚地说明这一点:这用我的表达方式说就是,这样一个人可能知道句子“马被叫做‘马’”是真的,但并不知道由那个句子所表达的命题。

有人可能会反对说,知道一个句子为真的人也必须知道由这个句子所表达的命题,这个说法的根据是,如果一个人能被认为拥有知道句子为真的知识,他就要充分地知晓“真”这个词的意义,那么,他就一定了解知道某事与知道它为真之间的联系(而且还有相信它与相信它为真等等之间的联系);即一个由T语句所显示的联系。比如说,他必须知道“马被叫做‘马’”是真的,当且仅当马被叫做“马”:因而,由于他根据假设而知道“马被叫做‘马’”是真的,如果他能完成一个简单的推论,他也将能知道马被叫做“马”。但这个反对意见貌似有理,是由于它的前提忽略了这样一个它要证明为没有实质内容的区别,即知道一个句子为真的与知道句子所表达的命题之间的区别。我们可以有理由相信某人不知道“马”的意思,但他知道它是一个有意义的一般词项,因为他知道T语句“‘马被叫做“马”’是真的,当且仅当马被叫做‘马’”是真的:但正如论证所要求的那样,设想他知道“马被叫做‘马’”是真的当且仅当马被叫做“马”则是循环论证。

对某个不知道“地球在运动”意思的人,说他不知道“地球在运动”是指地球在运动,而只知道M语句是真的,这决不是说他不准备断定地说出那个M语句,而只说句子“语句‘“地球在运动”是指地球在运动’是真的”。这甚至也不是说,他不能对说出前者提出一个很好的理由;相反,他可以给出完全具有结论性的理由,也就是诉诸英语中“是指”(means)一词的用法。但我们从盖梯尔悖论(Gettier's paradox)[2]得知,并非每个对真信念的恰当辩明(justification),都足以使这个信念的持有者有资格被宣布为拥有知识;辩明必须被适当地关联于使信念为真的东西。对说出M语句的辩明,要为那个M语句所表达的命题知识归属于那个说话者奠定基础,这个辩明就不得不依赖于此M语句所处理的句子的特定意义,在我们的例子中,这个句子就是“地球在运动”,虽然在通常情况下,不会有人考虑要用如此复杂的方式去辩明这样的说法。

所有这些表明,我们最初的倾向是正确的:我们把一个人知道“地球在运动”是指地球在运动,也就是说,他知道被相应的M语句所表达的命题,看做他知道“地球在运动”之意味的充分必要条件。但这同样表明,我们也正确地把M语句看做是完全没有解释关于知道句子“地球在运动”的意义究竟是怎么回事。我们不得不阐明M语句的这种非解释性特征的最简单方式,就是注意到,迄今为止,除了一个人必须知道“地球在运动”是指什么之外,我们还不曾发现可以独立地刻画那个知道M语句为真的人还必须知道什么更多的东西,才能知道它所表达的命题:因此,知道那个命题对于说明构成理解那个句子的内容,并不起任何作用。而且,如果一个包含了对象语言的元语言的M语句是非解释性的,那么,对象语言异于元语言的M语句也同样是非解释性的。在后一种情况下,M语句确实提供了某些信息:但知道这个M语句为真(与知道它所表达的命题相反),并不要求拥有不同包含在翻译手册的相应句子中的任何信息。

我们看到知识与辩明之间的联系构成了知道一个句子的真与知道它所表达的命题之区别的基础,而对这种联系的考虑可以推广到并不完全是刚才讨论的那种区别的情况。当然,表达式“知道(那件事)”(know that)经常使用在日常谈话中,而在哲学的语境中,注意力往往并不是集中在仅仅与“意识到(那件事)”(is aware that)同义的知识概念。然而,只要是在严格的意义上使用“知识”一词,对一个事实的知识就超越了只是意识到它,因为知识还包含将以某种标准的(canonical)样式达到对它的意识,这也就是说,它是以某种特殊的方式被导出的。于是,如果我们想要把某个能力是什么的问题解释为就在于拥有某一些知识,如果这个解释的合理性取决于在严格的意义上使用“知识”一词,而不只是把它看做意识,那么,只要它停留在对知识对象的简单陈述,即对一个有那种能力的人在“知道”的严格意义上必须知道的东西的简单陈述上,则所期望的对这种能力的表达就是不充分的。要恰当地说明这里所说的能力,这个说明就必须不仅仅是简单地描写所必须知道的事实:它必须特别指出,关于那个事实的意识必须是如何得到的,就是说,把它算作严格意义上的知识需要什么样的推出过程。

人们可能反对说,从来就不曾有人设想过,仅仅通过援引与某个句子相关的M语句就可以给出对这个句子意义的恰当解释或理解。以我一直用来讨论这个主题的话来说,意义理论的整个要点就是,它显示了可以推导出M语句的那种标准方式:只有能够以这种方式推导出它的人,才可以在严格的意义上被断定为知道它,或者像我在前面所表达的,才可能被断定为知道它所表达的命题。这样的一个反驳是完全公正的:我花费如此多的篇幅讨论M语句的目的并非是要拒斥一个不曾有人持有的观点,而是要分析我们大家共同持有的拒斥那个论点的直觉上的理由,以便引出我们也可应用在其他情况的某些一般性的论点。

于是,为了理解戴维森所描述的关于一个句子意义的知识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必须考察在意义理论中与该语句相关的M语句被得出的方式。正如我们所看到的,M语句是通过在相应的T语句中以“意谓”(means that)来替换“是真的,当且仅当”(is true if and only if)而得到的:而T语句反过来又是从支配句子的构成词和支配由句子所示例的句子形成方法的真理论公理中推导出来的。这当然完全符合我们的直觉信念,即说话者是通过理解构成句子的词和把这些词放在一起的方式来达到对句子的理解的。在戴维森形式的意义理论中,在掌握词的意义中起作用的是支配这些词的公理知识:就我们的例子来说,这些公理可以表述为“‘地球’指称地球”,“说某物‘它在运动’是真的,当且仅当那个物体在运动”(后面那个支配“运动”的公理之构成,避开了使用被无限序列满足这样的技术手段,因而只是对所要求东西的近似表达:但如果我们想要认真地表述能够说英语的人所知道的东西,我们就不可能从字面上相信他理解了那个技术手段)。

要想某人知道句子“地球在运动”意谓什么,他只是知道关联于它的M语句为真是不够的;他必须要知道被那个M语句所表达的命题。除此之外,要刻画某个知道M语句为真的人为了要知道M语句所表达的命题还必须知道什么,自然的方式就是:刻画构成词的意义。那好,如果我们把对构成词的理解解释为知道支配这些词的真理论的公理,那么就会提出同样的问题:到底是他知道这些公理为真就够了呢,还是他非得知道它们所表达的命题?对于只要求他知道公理为真这个看法的反驳,类似于我们在M语句那里所看到的反驳:任何知道“指称”(denotes)的用法,又知道“地球”是英语中的单称词的人,都肯定知道句子“‘地球’指称地球”是真的,即使他并不具体地知道短语“地球”意味着什么或者指称什么。

然而,上面所说也许会根据这样的理由遭到反驳:如果我们把“地球在运动”那个例子换成“荷马是瞎子”,那么看来就很清楚,为了知道“‘荷马’指称荷马”是真的,一个人还必须知道比“荷马”是一个专名更多的东西:他必须还得知道它不是一个空名(empty name)。这样的反对意见是错误的,因为,对于任何有可能使荷马成为空名的语言来说,真理论的相关公理就不会采取“‘荷马’指称荷马”的简单形式;至少,如果名称之空会剥夺句子“‘荷马’指称荷马”为真的话,它就不会那样简单。只有在弗雷格式的语言的真理论中,即其中所有的单称词都被理解为保证有指称,那么,支配每个专名的公理才会采取那种简单的形式。对于其他类型的语吾,支配诸如“荷马”之类名称的公理将不得不采取不同的形式。比如说,对于任何语言来说,如果其中的谓词“……是荷马”被看做只是对“荷马”的所指物为真,而对任何其他人或物为假,那么公理就会采取这种形式:“对每一个x,‘荷马’指称x,当且仅当x是荷马。”如果这里的语言是罗素风格的,以至空名在原子语句中的出现被看做使那个句子为假,适当的进一步的公理将产生T语句“‘荷马是瞎子’是真的,当且仅当荷马是瞎子”。另一方面,如果是这样一种语言,空名在句子中的出现,除了跟在等号之后以外,都被看做使那个句子既不真也不假,那么,我们就不会认为那样的T语句是可导出的,因为,如果“荷马”是一个空名,T语句左边就会是假的,而右边则不假。这样,人们就会想要那种非标准的T语句:“‘荷马是瞎子’是真的,当且仅当,对某个x,x是荷马并且x是瞎子。”因此,为了能够导出相关于“荷马是瞎子”一句的T语句,一个人首先必须知道荷马是否是个空名,这个要求是很没有道理的。

这种说法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会被否认,即坚持认为,为了知道“荷马”一词的意义,必须知道事实上是否有荷马这么一个人:因为真理论是语言的意义理论的一部分,可以包含的只是为理解这个语言所需要的东西。但显然,为了知道“荷马”这个名称在我们语言中的用法,就不必知道它是否有一个指称:最多可以要求应该知道这个名称是否有指称这件事是否已经知道。就是说,可以这么认为,对于一个已知有一个指称的名称来说,这个知识就进入了对这个名称的理解:如果确是如此,对于这样一个名称,比方说“伦敦”,支配它的公理就会采用这个简单的形式:“‘伦敦’指称伦敦。”另一方面,荷马是否有指称的知识不可能是知道这个名称用法所要求的知识的一部分,明摆的理由就是,这个知识并不为语言的说话者所拥有。

任何打算真正地调查一下是否有伦敦这个地方的人,将由此表明他并没有掌握“伦敦”这个名称被公认的用法,如果此点被假设,情况就会是这样:仅仅知道“伦敦”一词是个专名的人,仍不可能认识到支配它的公理是真的:他必须还要知道,我们所确定的这个名称不是空的。但显然,一个人可能知道这个事实,因而得出“‘伦敦’指称伦敦”这个句子为真的结论,但他却不知道“伦敦”具体所指的东西;因此,我们还必须得出这样的结论:知道公理为真并不足以理解名称。仅仅被告知“伦敦”是一个已确知是非空的名称并非就是知道了那个事实,但在严格的意义上知道它就包含了知道具体怎样使用“伦敦”这个名称,要反驳这个看法可能会是错的。如果这样一个论证还真是正确的,则戴维森反对把翻译手册看做意义理论的看法便不会是令人满意的,戴维森的看法就是,例如,一个人可以知道“la terra”就是指与“the Earth”同样的东西,但并不知道这两个词究竟是什么意思:因为可以用同样的方式说,某人可能被告知这两个词是同义的,但如果他不知道两个词意味着什么,他就不可能在严格的意义上知道这一点。这种反驳违反了我们一直采用的方法论原则,即不要把要求某人知道某物作为解释的一部分,而同时却并不给出什么构成了这样的知识的说明。这里的“知识”是在严格的意义上被看做超越了单纯意识那样的一类含义。

如果我们想要避免空洞的或循环的解释,关键就是要考察这个原则。假定它是真的——而在我看来则是值得怀疑的——即人们不可能在严格的意义上知道一个名称指称一个仍存在的广为人知的对象,却不知道这个名称的准确用法。这一定是因为,为了能算做是知识,有关事实的意识必定是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导出的。一种把掌握语言看做是知道演绎上相互关联的命题而不是相互孤立的命题这样的意义理论,它的优点之一就在于充分地承认这样一个无可怀疑的事实,即某种类型的导出过程是被包含在对句子的理解之中的。这种理论不求助于任何导出过程的地方自然是在对公理之真的认可中。然而,坚持认为这种认可就等于严格意义上的知识,就隐含地求助于推导出它们为真的过程,而这个理论并未把这个过程明确表达出来。以下一些说法明显是循环的,比如,理解了“伦敦”这个名称就是在严格意义上知道了“‘伦敦’指称伦敦”这个句子为真,并且进一步说,拥有这种知识的条件就是掌握了这个名称的准确用法:因为我们正追求的就是要刻画构成掌握这种名称用法的东西。

因此,没有可能坚持说,理解句子的构成词仅在于意识到支配它们的公理为真:人们还得知道由这些公理表达的命题。因而,意义理论必须能够解释,是什么使得由这些公理表达的命题知识不同于仅仅意识到它们为真。现在,连戴维森本人也完全意识到了意义理论产生某种理解理论的责任:他始终非常清楚地表明了在他看来对句子的理解在于什么,也就是在于相关的T语句的知识,以及知道由这个语言的真理论导出T语句这个事实,如果这个真理论要成为可接受的,还要满足对于它的一些限制条件。对于理解一个词来说,类似的情况是大致地知道支配它的公理,还要知道这个事实:表达公理的那个句子是满足这些限制条件的真理论的公理。因此,这一回的建议就成为,我们可以把用作公理的那些句子所表达的命题知识,表示为意识到它们为真,再加上关于那些句子的某些背景知识。

在我看来,不需要太多思考就能看出,诉诸背景信息不可能提供我们所需要的东西。如果某人并不知道“地球”是指什么,从被告知句子“‘地球’指称地球”是真的,他确能了解到一些东西,只要他确实理解动词“指称”:也就是说,他将了解到“地球”是一个单称词,而且是不空的。但如果他接着请求告诉这个词的具体意义,那么,被告知“‘地球’指称地球”是英语的真理论中满足某些限制条件的一条公理,这对他不会有什么帮助。显然,告诉他“伦敦”一词所特指之物的,只是句子“‘伦敦’指称伦敦”本身,特别地说,也就是告诉伦敦是那句子中“指称”这一动词的对象,而却没有关于那个句子的任何额外的信息。归属于懂英语的人的东西决不仅仅是意识到那个句子(以及类似的东西)为真,而是与此意识结合到一起的对那个句子的理解;换句话说,就是知道由那个句子表达的命题。当然,在考虑元语言就是对象语言的扩展这种变异的情况时,要求元语言得到理解,就成为循环的;为了从这个公理推导出关于“伦敦”所指称之物的知识,人们就会不得不已经理解“伦敦”这个名称。但并不存在真理论非得表达为对象语言的扩展这种要求:如果公理有如“‘伦敦’指称Londra”,那么,为了解“伦敦”的指称所需要的将是对“Londra”一词的理解,这时就不会有循环了。

这些说明本身是相当有道理的,但它无助于我们理解在这种形式的局限的意义理论和翻译手册之间有什么重要的区别。看来很清楚,我们必须使人们能够使用真理论去获得对对象语言的说明,而他对元语言已经有了某种预先的理解。当我们认为他意识到真理论满足所要求的限制时,这一点就更加清楚,因为这些限制关涉到在T语句右边所陈述的条件,这一点显然不可能根据形式理论来解释,但却预设了形式理论的解释。因此,这种形式的意义理论只显示了通过对另一个语言的理解来达到对这个语言的解释是怎么回事,可这正是翻译手册所做的事情:它并没有解释独立于任何其他知识来掌握一个语言是怎么回事,比如说掌握一个人自己的母语。

仅当我们把真理论的句子所表达的命题知识归给对象语言的说话者时,这个结论才可以被避免,而此命题知识独立于这些命题可以在其中被表达的任何语言。如果这种意义理论想做的就是这个,它就显得颇不能使人满意,因为除了在语言学上详细阐释这些命题的能力之外,对于领悟这些命题可能在于什么,我们并没有一个模型,这个理论也未提供一个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