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价值(1 / 1)

人们的一切活动都不仅仅是追求真理,而且要通过掌握真理去创造价值,从而实现自身及其生活的不断丰富和发展。因此,任何完整意义上的哲学都不仅是关于真理的学说,而且是关于价值的学说,为人们创造价值提供世界观与方法论。马克思主义哲学不仅有其科学的真理论,而且有其科学的价值论。

一、价值的客观性

作为哲学范畴的价值,不同于经济学的价值范畴。从文学起源上看,价值一词起源于古代梵文和拉丁文,其最初含义是“掩盖、保护、加固”,后来演化为“起掩护和保护作用的、可珍贵的、可尊重的、可重视的”等。在现代,作为一个学术名词,价值是同有用无用、好坏、善恶、美丑、利弊、得失、福祸、优劣等常用词词义相近,并兼有这些词义共同内容的抽象概念。

在人类生活中普遍存在着这样的内容,即在解决事物本身“是什么,怎么样,为什么”等问题的同时,还要解决事物对人来说是好是坏、孰利孰弊、应该如何对待它们这一类问题,如经济中的盈亏效益,政治上的利害功过,道德上的善恶荣辱,审美活动中的美丑雅俗,法制中的罪与非罪、正当与不正当,科学中的真假优劣等。从哲学上给这一类问题做出一个总的概括,就叫价值问题;价值问题所涉及的这一类现象则是价值现象。哲学中的价值论是关于价值的普遍问题的理论。

在日常生活中,“使用价值”是从属于价值范畴的典型的科学概念。马克思对使用价值本质的说明,为确立马克思主义哲学价值范畴的本质规定提供了科学的基础:“使用价值表示物和人之间的自然关系,实际上是表示物为人而存在。”[14]这就是说,使用价值概念所反映的是物与人之间的关系,所表示的是这种关系所具有的特定性质或特殊状态,即“物为人而存在”。类似的观点马克思多次表述过,如财富、使用价值“这种语言上的名称,只是作为概念反映出……一定的外界物是为了满足已经生活在一定的社会联系中的人……的需要服务的”[15],“用来表明,他们在实际地利用这些产品”[16],等等。马克思分析和规定使用价值的本质时所采取的方法,对于理解一般价值具有指导意义并完全适用。

因此,价值可以定义为:表示主体与客体关系中特定内容的哲学范畴,是指客体的存在、作用以及它们的变化同主体及其需要相适合、相一致或相接近。这一规定既坚持了马克思考察特殊价值(使用价值)时的基本方法和原则,又从特殊上升到一般,指出了各种特殊价值的一般特征和共同本质。这就是:价值表示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特殊关系,是特殊“关系质”或“关系态”,是指客体为主体“服务”,客体适应、满足主体及其需要,向主体接近或同主体相一致。这一规定可以揭示和概括诸如“有用”、“好”、“美”、“善”一类特殊价值判断的实质。

全面理解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是正确理解价值概念的基础和本质的前提。主体与客体关系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普遍的现实关系,社会生活中的主体与客体关系又有许多层次和各种类型。无论是什么样的主客体关系,主体与客体之间都是相互作用的。所谓相互作用,意味着双方各以自己的本性和方式去接触、影响、制约和改变对方并承受对方的作用。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的结果必然使主客体之间出现相互渗透、相互接近和相互转化的特征,即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在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客体主体化的内容和表现,即客体的存在、特性和作用越来越带有主体所赋予的内容,越来越同主体的结构、需要及其发展相接近或一致。这就是客体对主体的价值,是人们以各种方式理解和表述的“价值”的共同基础。换言之,价值就是客体主体化的结果及其意义,即主体与客体之间通过物质和精神的、实践和认识的方式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同主体的生存和发展相联系结果及其意义。

在对价值的本质做出上述理解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把握价值的客观性。由于价值总是同主体即现实的人相联系的,因此,价值的客观性也就必然同现实人的客观性有着一定的联系,而不同于客体本身的客观性。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主观和主观性仅仅是指人的意识、思维所特有的一种状态和属性,客观和客观性是对一切不依赖于主观精神的存在状态和性质的概括;主体是指处于人事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人,客体是指人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所指向的对象。这里,主体不等于主观。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作为主体的人固然是有意识、有思维、有主观性的,但人并不完全是精神的、主观的存在物,人的本质在于人的社会存在,人有其物质的、客观的方面;人的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之间,即客观性与主观性之间,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映社会存在。因此,作为主体的现实的人首先是客观的。

在如何看待主体的客观性问题上,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分歧对于理解价值的客观性具有深刻的影响。如果把人归结为精神、把主体等同于主观,那么,就会把价值看做主观的现象;如果把人理解为存在与意识的统一、把主体当做具体的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体,那么,就会承认价值的客观性,并要求区分客观存在的价值与对客观价值的主观反映。

所谓价值的客观性,是指价值本身不依赖于主体的主观意志,并且独立于人们对它的认识和评价。价值之所以是客观的,就在于价值形成的前提、过程和结果都是客观的,不依评价者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首先,价值关系中的客体及其属性是客观的,这决定了价值来源的客观性。“一物之所以是使用价值,因而对人来说是财富的要素,正是由于它本身的属性。如果去掉使葡萄成为葡萄的那些属性,那末它作为葡萄对人的使用价值就消失了。”[17]“珍珠或金刚石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们是珍珠或金刚石,也就是由于它们的属性。”[18]虽然客体及其属性本身不等于价值,但它们是形成价值不可缺少的前提和来源之一。客体及其属性的客观性决定了价值的形成不是主观自生的、随心所欲的。

其次,价值关系中心的主体本身及其需要和能力也是客观的,这决定了整个价值关系、价值形成过程的客观性。主体的客观性本质上是人的生存、发展及其条件的客观性,表现为人的生命活动的客观性。以人的需要而言,不仅生理的、物质的需要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且人在心理、精神上的需要也有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特点,具有客观性。心理卫生学已经证明,人在心理、智力和情感发育的每个阶段上都有一些客观需要,如果这些需要不能得到及时满足,那么,人的心理、智力和情感就会发育不健全,甚至出现障碍,酿成病态,这种情况不依人们是否了解和承认而有所不同。同样,主体能力的主要方面也是客观地、历史地形成的,任何人的能力都不能不受人类实践能力的制约。既然客体是客观的,主体的需要和能力等也是客观的,那么,在主体同客体相互作用从而创造价值的过程中,就必然始终贯穿一条客观性的线索。

最后,价值关系中的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表现为一种客观事实,即价值事实。主体的客观需要是否得到满足,客体是否对主体的生存和发展起到作用,这种作用是否同主体及其发展相适合、相一致或接近,这些结果必将作为一种事实而存在。与科学事实不同的是,价值事实是一种在主体身上存在,并通过主体自身的变化表现出来的事实,即主体性事实,这一事实是价值关系运动的结果。例如,食物对人的价值是提供营养和热量,这一价值最终只能通过人吃食物后的生理保障和活动保障(生理事实)表现出来。某项政策对一定的阶级或群体来说有什么价值,归根到底也就是给这些阶级或群体的地位、利益带来什么结果,即形成某种社会事实或阶级事实。主体性事实虽然具有依主体不同而不同的特点,但它也是客观的事实。

对价值事实的主体性和客观性的统一理解,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论显著标志之一。马克思主义价值观同一切把价值现象主观化的唯心主义价值观划清了界限,为确认价值现象在人类生活中的客观地位,为确立价值问题在哲学中加以考察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基础。同时,马克思主义价值论又同一切庸俗唯物主义价值观有着严格的区别。庸俗唯物主义也主张价值客观性原则,但又把这种客观性与客体的存在和属性本身混为一谈,认为价值的客观性只能从客体固有的、一成不变的属性方面得到证明,而同主体无关。庸俗唯物主义的价值客观性理论并没有正确说明价值的客观性,实际上,犯了与唯心主义同样的错误,即否认主体及其活动的客观性。马克思主义价值论是建立在把唯物史观贯彻于对主体及其与客体相互作用的科学理解基础上的,因而不仅如实地、深刻地反映人类价值生活的实际特征,而且在理论上保持自身逻辑的彻底性、完整性和一贯性。

二、价值的主体性

既然价值的实质是客体同主体的一致,是客体为主体“服务”,那么,具体的主体性倾向就必然成为价值的基本特征。所谓价值的主体性(或主向性)是指,价值的形成、性质、特点及其变化,是同价值关系中的主体直接相联系的,它依赖于主体,并随着主体的不同而不同。

凡是价值,总是具体的,是“什么东西对谁的价值”。这里,“对谁”是至关重要的,不确定这一点就不能弄清任何价值。例如,通常所说的“阳光有极其宝贵的价值”,实际上是指阳光对人类的一般生存和发展来说是极其重要的,但在人们需要对某些东西采取避光保护措施的情况下,阳光的价值就不同了。这正是价值与真理根本不同之处。对于真理,不能说“它对谁来说是真理”,对于价值,则必须说“它对谁来说有价值”。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价值归根结底不是指客体本身的属性,而是指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和意义,是以主体为核心的主客体统一的关系。

这里,需要注意区别“什么样的价值”与“什么东西的价值”。“什么样的价值”是指价值的性质、类型,这是依被满足的主体需要的性质而划分的,因而是确定的。例如,不论什么事物,能满足主体物质的需要就有物质价值,能满足精神需要则有精神价值。价值性质与价值客体没有固定联系。“什么东西的价值”则是依价值客体划分的,客体有什么样的价值不是确定的,而是具有多种可能性。例如,一种新知识能够满足人们求知的精神需要,因而具有精神价值;同时,知识又能转化为物质生产力从而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此时又具有了物质价值。列宁曾以玻璃杯子为例,说明一个物体在不同的人的不同使用中表现出多种不同的价值。可见,要确定某一客体有什么或能够有什么价值,只有在确定这一客体“对谁”和“对主体的哪一方面”来说的前提下才有意义。主体的结构、需要和能力是决定价值性质的根据,因此,价值具有主体性特征。

价值的主体性特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个体性或独特性,即对于每一主体的价值都直接联系着、表现着该主体本身的结构、需要、能力等方面的特征,与对于其他主体的价值不能互相代替。

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结构的适应、对主体需要的满足,一个主体有什么样的结构、需要和能力,就会使来自客体的作用产生什么样的特殊效果。这一效果只在这一主体身上存在和表现出来,并反映出该主体的个性,价值事实是具有主体个体性的现实。因此,理解价值问题的第一个关键,就是弄清在具体价值关系中谁是主体,从而进一步把握该价值的具体的主体性特征。在现实生活中,主体有各种类型,如人类、社会、民族、阶级、个人等。作为主体时,他们都是一般意义上的个体,对于他们的价值就分别表现出他们的个体性或独特性内容:以人类为主体的价值具有人类普遍性,以一定历史阶段上的整个社会为主体的价值具有时代性,以民族为主体的价值具有民族性,以阶级为主体的价值具有阶级性,以个人为主体的价值具有个人性,等等。

价值的主体个体性特征是理解社会生活中价值的多元化和统一性的基础。价值的多元化来自社会生活中具体主体的多样性及其利益的多元性。当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意识形态内容存在着差异甚至对立的时候,同一客体对不同的主体势必产生不同的效果。即使在社会生活中根本利益对立和对抗消失之后,由于人们实际生活条件内容的不同,价值的多元化也会继续保持下去,只是在多元之间不存在对抗罢了。因此,价值的多元化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又具有统一性。这种统一在于各层次主体间的从属关系,从个人到群体、阶级、民族、社会再到历史地发展着的人类整体,每个低一级层次的主体都不仅是相对独立的主体,而且是上一级层次主体的一部分。历史规律总是要求低层次服从高层次,从而实现主体的统一。

第二,多维性或全面性,即对于每一主体来说,具体的价值关系和价值是多样、多重的。

任何一个主体自身都存在着复杂的结构和多方面的需要,其中每一点、每一方面都同客体构成具体的价值关系,从而获得具体的价值。例如,作为自然存在物,个人有物质的自然需要,满足这些需要的就有各种物质价值;作为“有意识的类存在物”,个人又有许多精神需要,如理智发育的需要、感性体验的需要、情感的需要等,从而也就有满足这些需要的各种精神价值;作为物质与精神的统一体,个人还有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综合、平衡与发展的需要,因此,人们所追求的总是综合的价值。个人主体是如此,其他层次上的主体同样具有多方面的价值关系。

多维的价值之间是不能互相代替的,但人们可以在多维价值之间加以选择、创造,使之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忧心忡忡的穷人甚至对最美丽的景色都没有什么感觉;贩卖矿物的商人只看到矿物的商业价值,而看不到矿物的美和特性;他没有矿物学的感觉。”[19]马克思在这里说的是人的多重价值体验之间可能相互掩盖但不能互相代替的情况。这一论述表明,人们实际的价值体验往往受现实条件和客体直接特性的制约,仅仅反映了多方面价值关系中最直接、最切近的部分,而在此之外还潜藏着许多价值的可能性。一旦主体自己其他方面的需要和相应能力形成、并被主体意识到的时候,该主体就会使这些可能变成现实,即发现或创造出新的价值。一般说来,人的需要具有无限多的方面,因此,人在世界中是能够获得无限的多种价值的。从一定意义上说,人类历史发展也就是无限多维的价值不断被发现和创造、丰富和发展的过程。

价值的多维性实质上是人的本质的全面性,人的发展的全面性。马克思指出:私有制的扬弃和人的解放意味着“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20]。在不发达的历史阶段,人的全面性得不到实现,只是在被肢解的、片面的意义上才得到发展。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条件下,人只是片面的人、畸形的人,是机器或金钱的奴隶,某些物欲的、个别的价值压倒了、取代了全面的价值。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的全面发展和价值的全面性实现必然提上日程,这就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目标。

第三,时效性或主体时间性,即价值具有因主体的变化而改变的时间性特征。

任何客体对于同一主体来说,有无价值和有什么样的价值,不会因客体本身未变而保持不变,而是随着主体的变化而变化。例如,在人类的物质生产中,畜力的使用曾具有解放人力的巨大价值,但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使用畜力却越来越成为束缚人力的表现。再如,一个新知识的获得曾起过推动思想发展的历史作用,当它成为常识以后,其真理性并未消失,但它在科学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意义却远不如从前了。人们的许多生活经验都表达了对价值时效性的意识,如“时间就是生命”的格言,对“雪中送炭”的赞许和对“雨后送伞”的调侃等。价值的时效性归根到底来自主体及其需要和能力的不断发展。人的需要具有不断增长的特点,每一需要的满足都产生新的需要。对于尚未被满足的新的需要来说,过去需要的满足已不再是价值。这就必然使具体价值显出时间上的有限性。

价值的时效性表明,价值生活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而不是一种凝固的静止现象。超越过去和不断创新是人类价值生活的逻辑。在这一点上,价值的发展和真理的发展也有所不同。每一个真理都有绝对性,在这个意义上,每一个真理都是永恒的,在发展中它只能被限定而不能被推翻。价值则不然,没有任何价值是永恒的,人们创造和获得某一价值之日,就是这一价值完成使命之时。因此,人们总是在探索、创造新的价值。通过获得价值来满足主体的需要、提高主体的能力,主体需要和能力的发展又推动着主体本身创造和获得新的价值,这正是人类价值生活发展,即价值不断演变、更新、转移的根本动力。在价值流转的时钟上,主体的发展是指针。

三、价值与评价

价值具有主体性并不意味着价值是主观的。日常生活中,之所以常常发生把价值的主体性混同于主观性的现象,是因为对主体作了人的主观化的理解,“人们已经习惯于以他们的思维而不是以他们的需要来解释他们的行为”[21]。其集中表现,就是不懂得区分价值与评价。

评价本质上是人们对价值的一种反映,是一种认识活动。但是,评价又有不同于认知的特殊性质。这就是,评价活动主要不是获得和表达关于客体的知识,而是形成和表现主体对客体的态度。换言之,当人们对对象(包括人、物、精神现象等)满意还是不满意,喜欢还是不喜欢,亲近还是拒斥,肯定还是否定等时,这类有关的反应和看法即态度是评价,而关于客体是什么,怎么样,客体之间或客体内部要素之间关系如何等的看法和观点,则是认知或知识。

评价与认知、态度与知识相区别的根源,不在于认识的对象而在于认识主体本身。认识的客体可以是一个个体事物,也可以是许多个体事物之间的关系;可以是事物之间的非价值关系,也可以是事物之间的价值关系,当被认识的是价值和价值关系时,如果不涉及认识者本身的价值立场,那么,这种认识也不是评价,而是认知。例如,如果历史学家仅限于考察历史上秦始皇修长城这一事件本身,而不涉及此事给直到今天的中华民族带了什么益处或害处,那么,这就是提供历史知识,而不是评价,这同天文学家研究两个天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没有实质的不同;如果当历史学家站在中华民族历史发展的立场上,抱着对民族利益负责的态度来表示看法,指出秦始皇修长城这一事件和效果(包括对秦始皇的价值)在今天看来哪些是有益的、哪些是有害的时候,这就是在评价了。如果从科学上严格加以区分和规定,那么,评价与认知的不同可以表述为:评价是主体在与客体的关系中“有我”的认识,而认知则是以相对的“无我”为特征的认识。因此,评价是一定价值关系的主体对其价值关系的现实结果或可能后果的反映,主要通过主体的态度、情感、意志等主观意向性形式表现出来。

评价不仅是一种主体性的认识,而且是一种主观性很强的认识,其突出表现就是,在评价中,认识的主体总是有其特殊的主观标准,即评价标准。评价标准,或曰主观的价值标准,是人们关于事情“应该怎样”的愿望、想象、期待和信念,是人们用以衡量、判断事物的价值并采取相应态度的主观尺度。就像人们估计某一器物是大还是小时,他们心目中一定有一个“多大为合适”的标准一样,人们评判某一事物是好还是坏时,他们心目中也有一个什么为好的标准。评价就是用评价标准去衡量事物的作用和意义即价值。没有评价标准的评价是不可能的,但是,人们并不一定都能自觉地意识到这个标准并自觉地掌握它。由于评价标准是以人们自己的愿望、信念等为内容的,所以,当人们的愿望、信念等不同时,对同一对象的态度、情感等即评价也就不同。这就是说,没有正确的评价标准,就不可能正确地评价事物。

既然评价标准是主观性的标准,那么,要做到正确可靠,做到客观、公正、有效地进行评价,就要弄清主观评价与客观价值、主观的评价标准与客观的价值标准之间的关系。

主观评价与客观价值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思维与存在、主观与客观的关系,但由于价值问题有其独特性,因此,要充分理解这种关系必须具体分析评价认识中的双重主客观关系。

一方面是评价同价值之间的关系。

评价是以价值为对象的一种认识,因此,评价是否反映了对象的真实情况,即评价是否同价值事实相符合,人们“认为的好坏”是否同“实际上的好坏”相一致,就成为评价中主客观是否达到一致的具体表现,成为正确评价与错误评价相区别的标志之一。这里,承认价值的客观性,承认价值事实的存在是关键。例如,当人们评价某一事物x,说x是美的时候,按照美学的规定,这是指x能够引起人们的愉悦感或美感。那么,x究竟引起人们何种身心感受,是可以而且应该作为事实同评价相对照,验证评价是否正确的。这里,事实是客观的,对于评价来说属于第一性的东西。评价同价值事实的关系,正是评价中认识与对象的主客观关系。

同任何认识一样,评价既能够并且应该同事实相一致,也能够并且常常同事实相背离。这一点充分显示了评价与价值、价值生活中的主观与客观的矛盾。在社会活动或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事物好坏的判断,有时同对主体实际上是好是坏并非一致,甚至发生颠倒或混淆,如“认敌为友,认友为敌”,“把毒品当良药,将良药当毒品”之类。这说明,评价的主观性和价值的客观性之间存在着差距。马克思主义价值论坚持主观符合客观,引导人们在价值生活中遵循思想与实际、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实践去检验关于价值的认识,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追求价值和创造价值。我们不能把价值与评价混为一谈,认为价值只是产生于、存在于评价之中,认为人们的主观好恶、兴趣愿望本身就是价值,这是一种唯心主义的观点。

另一方面是主观的评价标准同客观依据的关系。

由于评价是有主观标准的认识活动,因此,如果这个标准本身没有客观依据,是主观随意的,那么,评价也不可能是客观的、可靠的。无数事实表明,客观的价值是有其客观的标准和界限的。这个标准不是评价标准本身,而是在评价标准的背后、作为评价标准的基础并在一定评价标准中得到反映的东西。这就是客观的价值标准。客观的价值标准,实际上是主体的客观存在,即主体的现实利益、需要和能力本身的功能。人的生理机制使食物的化学成分区分为营养的和非营养的,人的社会关系使社会现象区分为同己的和异己的、有益和有害的,人的心理结构使精神现象和行为区分为可接受的和不可接受的、美的和丑的、善的和恶的,等等。这些区分不依赖于主体的兴趣和愿望,却依赖于主体历史地形成的客观存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主体本身的存在和规定性就起到一种客观标准的作用,使来自客体的一切作用都客观地构成了一定的价值事实,显示出它们的价值性质和程度。

主体本身的客观需要、利益和能力这种“尺度”和“标准”的作用,是实际上的价值的根本标准。不管人们是否意识到,是否承认这种作用,它都从根本上决定着评价标准的形成和改变,并在评价标准同它相矛盾时,使评价标准最终服从它。就像人类在主观上还不知道噪声对人的危害时,人本身已经受到噪声的危害;关于“噪声污染”的观念及其评定标准,都是在理解了人体对声音的适应能力之后并作为它的反映而制定的,都是以服从人体的需要和能力为根据的。主观的价值标准即评价标准同客观的价值标准即狭义的价值标准之间,本质上是反映与被反映、被决定与决定的关系。这一区分及其相互关系,同评价与价值的关系是一致的。

一个主体要想自觉地建立自己的评价标准,并使它可靠和有效,就必须找到自己的客观的价值标准,并以此作为检验和校正自己“评价标准的标准”。例如,要想不认敌为友、认友为敌,就必须找到区分敌与友的真正的客观标准,即什么是自己真实的革命利益和需要,并以它来校正自己的主观好恶,而要做到这一点,就意味着要深刻、全面地把握自己的客观利益、需要和能力。只有真正懂得了主体需要什么和能够接受什么,才能确切无误地判断客体对主体的价值,这是评价活动中的基本原则。马克思指出:“假如我们想知道什么东西对狗有用,我们就必须探究狗的本性……如果我们想……根据效用原则来评价人的一切行为、运动和关系等等,就首先要研究人的一般本性,然后要研究在每个时代历史地发生了变化的人的本性。”[22]这里提出的正是评价中的主体客观性原则。“根据效用原则来评价人的一切行为、运动和关系等等”,是指评定、判断一切事物和现象对于人的价值;“人的一般本性”、“每个时代历史地发生了变化的人的本性”,则是指作为价值关系主体的人的客观存在,包括他们的需要,“需要即他们的本性”[23]。只有对价值关系主体的具体的客观本性给予充分把握,才能准确可靠地评定客体的价值。这对一切评价都是适用的。

一般说来,达到了认识与对象相符合、评价标准与价值标准相符合,即两个方面的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认识,对于主体来说,就是作出了“明智的”、“实事求是”的评价。这在任何人、任何阶级作为主体(评价者)时都是适用的。这就是说,人们要如实地认识事物对自己的价值,必须而且最终必然以自己的客观存在为标准,以具体的价值事实为凭据来做出评价。这就是评价的本质和秘密。

但是,上述分析只能说明为什么不同的人、不同的阶级对同一事物会有不同的评价,还不能说明同是“如实的”、“主观符合客观的”价值认识,却出现有的是正确的、先进的,有的则是错误的、落后的甚至是反动的。这就涉及评价及其标准中第三个方面或最深层次上的问题,即评价者、价值关系主体本身的历史地位问题。价值是主体性的,评价及其标准也必然是主体性的。因此,主体的历史地位,即它的利益、需要和社会关系本身是否同社会发展的规律和方向相一致,从根本上决定着具体主体对事物的评价是否能够真正超出它自身的历史局限性,作出符合社会发展的评价。落后的、反动的阶级及其个人充其量能如实地、明智地判断什么对自己是真正有利或有害的,但不能站在社会发展规律的高度上来肯定和拥护新生的、进步的、体现社会发展方向的事物。而先进的阶级及其个人,能够站在社会发展规律的高度对事物作出真正正确的、科学的评价。无产阶级是代表人类根本利益和发展方向的社会价值主体,因而是正确地、科学地评价一切社会现象历史价值的真正主体和执行者。只有把推动社会发展和人类解放作为最高利益和价值标准,才能够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科学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