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真理(1 / 1)

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也就是通过实践而发现真理,又通过实践而证实真理和发展真理的过程。认识的任务和目的,首先就在于排除谬误,获得真理,并在真理的指导下去改造世界。

一、真理的本质

自古以来,哲学家们都把真理看做是认识所追求的目标,但在对真理的理解上却存在着重大的分歧和尖锐的对立。一般来说,唯物主义者从世界的物质性、客观性和可知论前提出发,认为真理是人的意识与客观事物相符合,是对客观事物的正确反映。唯心主义者则从意识、思维第一性前提出发,以不同的方式把真理说成是某种精神实体自身的属性,是意识、思维自身的同一。例如,客观唯心主义者柏拉图认为,真理是某种超验的、永恒的理念,黑格尔认为,真理是绝对理念的自我显现;主观唯心主义者休谟认为,真理是观念和主体感觉的符合,康德认为,真理是思维同它的先验形式的一致,马赫认为,真理是感觉的最简单的、最“经济”的复合,实用主义者则认为,真理是观念和行为对人有用的效果。

马克思主义哲学继承并发展了唯物主义认识路线,从认识和实践统一的高度科学地揭示了真理的本质,即真理是标志主观同客观相符合的范畴,是思维对客观事物的正确反映,是认识活动中主体对客体本质和规律的符合、一致和接近。

马克思主义哲学对真理本质的理解,表明真理是客观的,或者说,真理都是客观真理。所谓客观真理,是指在真理性的认识中包含着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正如列宁所说:“有没有客观真理?就是说,在人的表象中能否有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的内容?”[1]作为一种正确认识,真理当然具有主观形式,如经验、表象、概念、判断、知识、理论等,但使某一认识成为真理、使某一真理得以成立的决定性标志,却不在于这些主观形式本身,而在于这些主观形式的客观内容。对于同一客观内容,不同的人可以用不同的主观形式去表现它,但真理之为真理的内容都不会随之改变,就像同一物理学规律可以用不同的数学公式或语言文字形式加以表述,而作为它们共同内容的这一规律本身不会随着表述形式的改变而改变一样。一切科学的定律、理论之所以是真理,是因为它们反映了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的真实情况,否则,就不是真理。从其内容上说,凡真理都有客观性,都是客观真理。

真理之所以是客观的,就在于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真理内容的客观性首先来自认识对象(客体)的客观性。人的认识只有如实地反映了对象的真实面貌和规律时,才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而成为真理,否则,就会成为谬误。其次,真理内容的客观性在于实践及其主客体关系的客观性。人们只有通过实践才能发现真理,检验和证明认识的真理性。因此,任何真理的内容都必须包含主体在实践中接触客体和改变客体的条件、方式和程度的一般特征,如在“一加一等于二”这一公式中,“加”和“等于”就包含了人类在实践中把事物叠加或组合起来统一处理的活动方式,而有效的实践则受主体和客体及其相互作用多种客观因素制约,并不是主观随意的。并非任何人的任何活动都能够确定真理,只有人们普遍的、共同的实践才能够确定真理。这就使得真理的确立有了客观的标准形式,即实践是检验认识之真理性的根本标准和最高标准。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实践的客观性也决定了真理内容的客观性。

客观真理论意味着真理一元论。所谓真理一元论,是指在精神与物质、思维与存在、主观与客观、对客体的认识与客体的实际之间关系上,真理是一元的,即真理意味着精神、思维、主观正确地反映物质、存在、客观,意味着对客体的认识符合客体的实际。正是在这一点上,真理是一元的。真理一元论揭示了一切时代、一切人在一切形式上所获得的真理的普遍本质和共同特征。

在理解真理一元论时,应注意“真理的本质是一元的”与“真理的主观形式是多样的”之间的区别,不能把“什么是真理”与“什么人以什么方式掌握真理”混为一谈。

当我们按照真理一元论说“真理只有一个”的时候,是指不管有多少人对同一对象有多少种不同的认识,也不管对象自身和对它的认识怎样变化,在同一时刻对同一对象内容的正确认识只有一个,即那种达到了主客观相一致的认识。

但是,应当看到,人们对同一真理往往采用不同的表述方式、对不同的事物或关系、对同一事物的不同方面得出了彼此不同的正确结论,这些在各自的范围内都是真理,但看起来却互相排斥;不同的正确认识各自有其局限性,它们的总和才构成完整的真理。这证明了真理内容的客观性、具体性和全面性,证明了主观达到符合客观的复杂性,从而也证明了认识只有达到主观和客观的符合才能成为真理。真理是一元的,而不是二元的或多元的。

客观真理论还意味着,真理只具有人类的、一般的主体性,而并不具有个体的、特殊的主体性,包括阶级性、集团性等。承认客观真理就必然进一步承认,真理的存在与否不依赖于谁发现它、谁掌握它和谁怎样对待它。真理所反映的内容,是对象的客观存在,这种客观存在本身对任何主体都是一样的。任何主体,不管是个人主体,还是集体主体,只要揭示真理都为人类的真理性认识增添一份内容,但真理却不可能归任何特殊的主体所有。严格来说,真理的主体只能是历史发展着的整个人类,而不是其中的某些个人、阶级或民族。在阶级社会中,阶级是一种独立的主体,阶级性就是阶级的主体性。在阶级面前,一切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真理都可能与阶级的需要、利益有关,由此引起不同的阶级对真理作出不同的反应。但是,这只是说,真理的价值和对真理的价值观念是有阶级性的,而不是说真理本身有阶级性。真理本身是没有阶级性的。

自然科学的真理没有阶级性,社会科学的真理同样没有阶级性。社会科学的规律和真理的作用对不同阶级的确会引起不同的后果。不同阶级的成员在认识社会规律时,必然受阶级斗争的影响,同时反映不同阶级的利益和意志。但是,不能由此认为社会科学的真理有阶级性。我们不能把真理和真理的价值(社会意义和作用)混为一谈。当同一社会规律对不同阶级有不同作用时,这一规律本身及其性质并没有变,所变的只是不同阶级的历史地位,如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这一社会规律先后决定了奴隶主阶级、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兴起、胜利和灭亡或自行消亡,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规律和真理不属于任何阶级。

我们应注意,区分社会科学理论体系中的知识体系和价值观念体系,可能把认识中来自主体和主观的因素当成真理的本质因素。在社会科学理论体系中,关于社会规律的真理知识和反映特定主体(阶级)利益的价值观念是两个不同的组成部分,二者有内在联系,但不能彼此代替。意识形态体系之所以有阶级性,实际上来自它的价值观念的主体性即阶级性,而仅就正确反映了社会规律的真理知识而言,它本身并没有阶级性。马克思主义既是科学,又是意识形态,二者的统一在于无产阶级的历史活动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科学越是毫无顾忌和大公无私,它就越符合工人的利益和愿望。”[2]

与真理相反,谬误是同客观实际和客观规律相违背的思想,是主观同客观相背离。谬误是人类认识和实践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现象。错误或谬误之所以难免,是由于不同时代的不同的人在认识能力、水平上都要受自己所处的历史条件、知识结构、思维方式、实践水平和社会地位的限制。任何时代都不可能只有正确的认识而无错误的认识,后代人在继承前代人发现的真理的同时,总是在纠正前代人的错误。真理的获得和认识的发展,正是通过不断排除谬误来实现的。

同时,真理和谬误在一定条件下能够相互转化,即“对立的两极都向自己的对立面转化,真理变成谬误,谬误变成真理”[3]。

要使认识成为真理,必须使这一认识达到主观与客观具体的、全面的、历史的统一,偏离这种具体性、全面性和历史性,真理就可能变成谬误。

第一,真理是具体的,是主观和客观在具体条件和具体范围内的统一。真理具体性意味着任何真理都有自己适用的条件和范围,超出这个条件和范围,“只要再多走一小步,看来像是朝同一方向多走了一小步,真理就会变成错误”[4]。

第二,真理是全面的,“真理就是由现象、现实的一切方面的总和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构成的”[5]。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以具有全面性的知识体系来反映现实。在这样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中,每一个原理都同其他原理处在相互联系之中,如果把其中的一个原理孤零零地抽出来,切断同其他原理的联系,就会丧失它的真理性。

第三,真理是一个过程,具有历史性,是“思维对客体的永远的、无止境的接近。自然界在人的思想中的反映,要理解为不是‘僵死的’,不是‘抽象的’,不是没有运动的,不是没有矛盾的,而是处在运动的永恒过程中,处在矛盾的发生和解决的永恒过程中”[6]。一方面,真理的客观内容反映对象的客观过程及其规律,是对运动、变化、发展着的客体的把握;另一方面,真理本身处在思维向客体永远的、没有止境的接近的过程中,每一具体真理都不是终极结论,真理总是发展的。从真理是个过程这个高度看,无论是以静止的观点看待事物,还是以教条的态度对待真理,都是违背真理本性的。例如,把同事物过去的实际相符合的认识简单地搬用到已经变化了的实际,就使真理变成谬误。

总之,真理的根本特征,即主观与客观相符合,对客体的认识与客体的实际相符合,就是真理同谬误的根本界限所在,是认识通往真理或谬误的分水岭。真理和谬误之间的界限没有明显的外在的、可以一成不变直观把握的标志,而必须依靠具体的实践进行检验。

谬误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向真理转化,变成真理。谬误总是在一定范围内发生的,当超出了这个范围进入到一个新的范围时,它就有可能转化为真理。例如,“一种化学元素可以转化为另一种化学元素”的原理,在化学运动的范围内被证明是错误的,但当科学研究深入到原子核物理的范围时,人们发现只要用原子核物理学提供的科学手段,就可以使一种化学元素转化为另一种化学元素。错误在这个特定的条件下转变为真理。

谬误的产生和从真理向谬误的转化往往是自发的,而从谬误变为真理不是自发的,而是自觉的,需要我们深刻、全面地总结实践经验,需要深刻、全面地把握认识规律,需要深入、全面地把握事物的本质。“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7]无论在什么情况下,真理要战胜谬误,只能依靠说理,依靠理论的力量,依靠确凿的事实和可靠的论据,依靠严密的逻辑论证,最终依靠实践的检验。

二、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

根据什么标准来判定认识是否正确这一问题,长期以来,在哲学史上争论不休,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唯心主义或者认为,应以“圣人”的意见为标准,如“以孔子的是非为是非”,以《圣经》来裁判一切,或者认为,应以多数人的意见、感觉为标准,如贝克莱提出“集体的知觉”是“实在性的证据”,或者认为,应以“有用”、“效果”为标准,实用主义就是这样。这些不同的观念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把检验认识的标准放在主观的范围之内,都是用认识去检验认识。这样的标准是主观的、不确定的,因而是不能成立的。

旧唯物主义承认真理的客观性,并以是否符合现实作为认识的真理性标准。狄德罗说过:“事物仅仅在我们的理智中时,就是我们的意见;就是一些概念,它们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假的,可能被认可,也可能被反对。它们只有和外界的东西联系起来时才坚实可靠”,因而要以经验、实验和观察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除了实验以外,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识别错误”。费尔巴哈提出:“理论所不能解决的那些疑难,实践会给你解决。”这些思想都是非常可贵的。但是,旧唯物主义的反映论是直观反映论,更重要的是,对于实践的理解是狭隘的、片面的,因而没有科学地解答检验真理的标准问题。

辩证唯物主义科学地解答了真理标准的问题。早在辩证唯物主义刚刚问世的1845年,马克思就明确提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思维——离开实践的思维——的现实性或非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8]嗣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都反复强调和进一步发挥了这个思想,多次以明确的语言指出:实践,只有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根本标准。

实践之所以是检验真理的根本标准,是由真理的本性和实践的特点所决定的。

既然只有主观同客观相符合的认识才是真理性的认识,那么,局限于主观思想范围内,不同客观世界打交道,是无法判明主观同客观是否符合以及符合程度的。同时,客观世界本身也不能充当检验真理的标准,离开人的活动而独立存在的外在客观世界本身,不具有把主观认识同客观现实加以对照的“本领”,因而无法判明某种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能够充当检验认识是否真理性标准的,既不是主观的思想,也不是客观的世界本身,而只能是把主观和客观联系和沟通起来的桥梁、纽带或“交错点”。这个桥梁、纽带和“交错点”就是人的实践活动。

只有实践才能满足真理本性的要求,充当检验的标准,这是由实践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列宁指出:“实践高于(理论的)认识,因为它不仅具有普遍性的品格,并且还具有直接现实性的品格。”[9]正是直接现实性的优点或特点,决定了实践作为检验真理标准的根本性。理论本身不具有直接的现实性,只有通过实践才能把理论变成现实,变成直接存在的现实。人们总是在一定的理论引导下,从事一定的实践活动,由此引出一定的客观效果,这就能够把原来的理论认识同客观现实相对照,从而直接检验出理论与客观现实是否符合以及符合的程度,即检验出认识的真理性。

由此可见,实践的直接现实性是双重的:它本身是直接的现实,同时又能使认识变成为直接的现实。正是这种双重的直接现实性,使实践成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根本标准。

实践对于检验认识真理性的作用,既是确定的,又有其不确定性。一般说来,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客观标准,离开了实践,没有另外的客观标准;实践最终一定能鉴别出认识的真理性。这些都是确定无疑的,这就是实践标准的确定性。肯定了实践标准的客观性和根本性,就必须承认实践标准的确定性。但是,实践是社会的历史的实践,任何实践都有自己的社会的和历史的局限性,在这个意义上,作为检验认识真理性标准的具体的实践,又具有不确定性。列宁指出:“实践标准实质上决不能完全地证实或驳倒人类的任何表象。这个标准也是这样的‘不确定’,以便不让人的知识变成‘绝对’,同时它又是这样的确定,以便同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的一切变种进行无情的斗争。”[10]

社会实践是总体性的实践,是由社会中不同的具体的实践活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总体。只有把种种不同的实践活动甚至是直接相对立的实践活动联系起来,才可以从不同方面及其联系中,全面地严密地检验认识的真理性。只有这样的社会实践的检验才是确实可靠的。对于复杂的认识来说,个别的实践不足以成为检验真理的可靠标准。

社会实践是历史的实践,对真理的检验必然具有历史的局限性;实践的不断发展,又不断地突破着这种局限性。例如,门捷列夫元素周期律的真理性早已为实践所证实,实践的进一步发展使元素周期率不断地精确化、完善化,现在已不再用原子量而是用原子序数来说明元素性质的周期变化了。历史的局限性使实践对认识真理性的检验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历史的发展又使实践最终一定可以确定无疑地检验认识的真理性。这就是实践标准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辩证统一。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根本标准,并不排斥逻辑证明在检验真理过程中的作用。所谓逻辑证明,是指运用已有的可靠知识和思维规则去判断、检验思想观点和理论体系的真实可靠性及其程度。在确定认识真理性的过程中,实践检验和逻辑证明是相辅相成的。

从科学史上看,当逻辑证明和实践结果发生矛盾的时候,往往有两种情况:或者是实践推翻逻辑结论,或者是逻辑结论校正实践的错误。后一种情况并不难解释,因为实践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但是,实践又是确定的,作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根本标准、最高标准,最有权威性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实践。门捷列夫在实践基础上发现了元素周期律,并根据逻辑推理预见到“亚铝”的存在,推断出“亚铝”的某些物理和化学属性。1875年,法国化学家布瓦勃德朗发现了元素镓,这种元素的物理和化学属性同门捷列夫预见的“亚铝”完全符合,只是比重有较大的出入。为此,门捷列夫写信给法国科学院,说明镓的比重不应该是4.7,而应该是5.9左右。布瓦勃德朗重新检查了他的实验,发现镓的纯度有问题,于是重新测定了镓的比重,结果是5.94,从而证实了门捷列夫的预见。如果说门捷列夫的逻辑推理对布瓦勃德朗纠正其实践的某些不精确处起了重大的作用,那么,布瓦勃德朗的再一次的精确的实践,对证实门捷列夫理论的真理性,则起了更大的作用。这表明,在检验认识真理性的过程中,证实或证伪并不排斥逻辑证明的作用。

在实践检验真理的过程中,逻辑证明的作用首先体现在,逻辑证明使实践经验由特殊上升到普遍。检验理论的特定实践,无论怎样精确,总是具体的、特殊的,而被证明的理论则总是具有一定的抽象的、普遍的形式。没有逻辑证明的帮助,没有从特殊到普遍和从普遍到特殊的推理过程,就不能从具体实践去充分证实或驳倒具有普遍性的理论原理。

其次,一些理论要靠逻辑证明。科学理论都要经受实践的检验,并不等于所有的定律、定理都可以从直接的实践中得到证明。例如,数学公式的正确性,只有靠它们在力学、物理学和其他学科中的应用来检验,实践证明了某项力学或物理学的研究成果是正确的,同时也就证明了在这些研究中所应用的数学公式是正确的。实践中个别否定性的事例有可能推翻一个普遍性命题,但是,实践中成千上万的肯定性的事例未见得能直接证实一个普遍性的命题。对于这些不能由直接实践检验的原理,则更加显示出逻辑证明的重要性。

承认逻辑证明的作用,与强调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根本标准并不矛盾。

第一,逻辑证明是实践活动的产物。“人的实践经过亿万次的重复,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式固定下来。这些式正是(而且只是)由于亿万次的重复才有着先入之见的巩固性和公理的性质。”[11]逻辑证明在认识中的重要性和可靠性是由实践检验过的,历史上凡是经过实践证实的真理,在逻辑上必定能得到严格的证明。

第二,逻辑证明的作用是实践检验作用间接的、集中的表现。尊重逻辑不仅同尊重实践不抵触,而且是尊重实践的必然要求。轻视逻辑证明的力量,实际上是轻视历史地发展着的社会实践的力量。

第三,逻辑证明的思维过程不是脱离实践孤立进行的。无论是逻辑证明的出发点(前提)、逻辑推论的过程以及逻辑推论的结论,都要注意同实践相结合,用实践来检验。否则,逻辑证明就会成为无根的“浮萍”。

总之,检验真理的根本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实践。这里所说的实践不是某时某地的某个实践,而是指历史的发展着的社会实践的总和。

三、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

列宁在提出“有没有客观真理”这一问题的同时,紧接着就提出:“如果有客观真理,那么表现客观真理的人的表象能否立即地、完全地、无条件地、绝对地表现它,或者只能近似地、相对地表现它?这第二个问题是关于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相互关系问题。”[12]列宁在这里所说的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不是指完全的、最终的真理和不完全的、近似的真理两种类型,而是指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两种特征。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主要在这一种意义上使用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这对概念。

真理的绝对性或绝对真理,是指真理表明主客观统一的确定性和发展的无限性。其一,任何真理都是包含于人们认识中的符合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内容,否则,就不成其为真理,这一点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在这个意义上,承认客观真理也就是承认了绝对真理。其二,按其本性来说,人类认识是能够正确认识整个客观世界的,认识每前进一步,就是对整个客观世界的进一步接近,这一点也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在这个意义上,承认世界的可知性,也就承认了绝对真理。

真理的相对性或相对真理,是指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总是有限度的。其一,从整个世界来看,任何真理性的认识只是对世界一个部分、一个片断的正确反映,每一代人对世界的认识总是在一定时间和一定空间内的认识,因而总是历史的、有限的、相对的。在这个意义上,承认了世界上尚有未被认识的东西,也就是承认了相对真理。其二,从特定事物来看,任何真理性的认识都只是对该事物某些方面、一定程度和一定层次的正确反映,对事物反映的广度和深度也总是有限的、近似的性质。在这个意义上,承认认识尚未穷尽认识的对象也就是承认了相对真理。

真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是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一个真理都必然具有的二重特征。人们对自然或社会的每一个正确认识,都是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的认识,因而都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同时,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每一个真理又都是对现实的正确反映,并作为一个稳定的因素保留在真理的体系中,因而又都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任何一个真理,从一种意义、一个角度上看,是相对真理或具有相对性;从另一种意义、另一个角度上看,又是绝对真理或具有绝对性。只有绝对性而没有相对性,或只有相对性而没有绝对性的孤立的、单独存在的绝对真理或相对真理,都是不存在的。这就是真理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相互依存。

在一定范围内,真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在一定条件下又相互转化,即一定条件下的正确认识,在另一种(更大的)范围内或(变化了的)条件下,变成了错误的认识;在某个一般的范围内和条件下相对的正确认识,在某个特殊的范围内和条件下变成了绝对的正确认识,如某一科学公式在复杂条件下的近似性和在标准条件下的精确性可以相互转化。从人类认识史来看,这种转化是真理发展的一条途径。关于空间知识的几何学的发展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非欧几何学的产生,使欧氏几何学中绝对的、无条件的公设变成了特定条件下相对可靠的前提,而使在欧氏几何中被看做是例外的甚至错误的命题变成了正确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命题。在这一相对和绝对不断转化的过程中,认识得到不断深化和扩展,真理得到不断丰富和发展。

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的对立统一是真理发展的辩证法,这一辩证法存在于真理发展的每一阶段、每一形态之中。

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是人类思维的至上性和非至上性的矛盾在真理形成和发展中的表现。人类思维,按其本性、能力和可能性来说,是能够认识无限发展着的物质世界的,这就是思维的至上性,即思维的无限性、绝对性;每一个以至每一代人所受到的客观条件(事物本质暴露的程度、生产方式状况、科学技术状况、阶级斗争状况)、主观条件(个人的经历、受教育的程度、立场、观点和思想方法、认识水平、知识结构、社会地位、阶级立场、思维方式),以及生命的有限性等方面的限制,就是思维的非至上性,即思维的有限性、相对性。既然人的思维能力是至上和非至上、无限和有限的对立统一,那么,作为思维成果的真理,必然是绝对和相对的对立统一。

形而上学的绝对主义片面夸大真理的绝对性,否认真理的相对性,必然使认识凝固化,把鲜活的科学理论变成僵死的教条,必然使主观和客观相分裂,理论和实践相脱离;相对主义只看到真理的相对性,否认真理的绝对性,否认相对中有绝对,否认真理的客观内容,抹杀了正确和错误的原则界线。在相对主义看来,任何一件事,在同一的条件下,既是这个又是那个,既是正确的又是错误的,结果就成了“各是其所是,各非其所非”,没有界线,没有原则。辩证唯物主义肯定真理的相对性,但它并不是相对主义。“这就是说,它不是在否定客观真理的意义上,而是在我们的知识向客观真理接近的界限受历史条件制约的意义上,承认我们一切知识的相对性。”[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