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和价值共同构成人类一切有目的的活动的基本内容,二者之间既有不同的规定和特性,又有统一的根据和基础,并通过人的自觉活动而实现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一、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活动,尤其是自觉的进步的历史活动,无不是围绕着追求真理、遵循真理和寻求价值、创造价值而展开的。真理和价值的这种地位,使它们成为人的活动所特有的、作为其实质内容和核心标志的普遍原则,即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
所谓真理原则,是指人类必须按照世界的本来面目和规律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包括认识和改造人自身。这是真理的地位和作用提示给人们的一项普遍原则。人们追求真理、服从真理和发展真理,其实质也在于此。价值原则则是指人们总要按照自己的尺度和需要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使之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这是客观的价值关系必然包含的普遍原则。人们只有不断地获得价值、创造价值才能生存和发展,这是人类活动的内在逻辑。
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的客观基础和根据,就是马克思所指出的人类对象性活动中“两个尺度”的存在及其作用。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劳动是充分体现人类特性、人的特殊本质的活动,劳动不同于动物活动的重要一点就在于:“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24]这里的“尺度”是指规定性和规律。“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是指任何对象、客体自身的规定性和规律;“内在尺度”则是指人、主体自身的规定性和规律。动物只有一个尺度,即自己的本能的尺度,而人却掌握着两个尺度,即人自己的尺度和对象的尺度,或主体的尺度和客体的尺度;动物只是自发地按自己的本能的尺度活动,而人却能有意识地在自己的活动中把自己的尺度和对象的尺度两个尺度结合起来,统一起来。这正是人不同于并高于动物之处。
主体尺度与客体尺度的存在及其作用是人类活动的特殊内涵和本质特征。这是因为,人的一切活动都是对象性的活动,即都是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在任何主体和客体关系中,主体和客体都是相互作用的。“相互作用”意味着主体和客体各自都有自己的规定性和规律,即自己的尺度,并且都依自己的尺度去影响、制约、改变对方和接受来自对方的作用。
主体尺度的作用就在于:一方面使主体的活动符合主体本身的本性和规律;另一方面使客体按照主体的需要得到改造,即实现客体主体化,客体向主体接近、为主体服务。马克思所说的人“把内在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和“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指的就是这一点。客体尺度的作用表现在:一方面使客体在受到主体的作用时按照客体自身的本性和规律发生变化;另一方面则以自己的本性和规律反作用于主体、制约主体、改变主体,即使主体客体化、主体向客体接近、主体服从客体的本性和规律。我们通常所说的“认识客体”、“按事物的本性和规律办事”,等等,就是对客体尺度及其作用的自觉反映。
主体尺度与客体尺度的存在和作用,都是通过人的活动表现出来的,都只能在现实的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和结果中得到理解。例如,在人类与自然界的对象关系中,人类要生存发展,就必须从自然界获得满足自己需要的生活资料,并且人类只能以自己的方式去获得这些资料。人类按照自己的需要和能力把自然物从观念上区分开来,通过劳动改造它们,使之变成能满足自己需要的物,其结果是不断地使“自然人化”,这就是主体尺度的作用;同时,自然界永远不会自动地满足人,自然界的运动有自己的规律,人类对自然界的改造总是在不同的程度上受到自然界的“抵抗”或“报复”,从而促使人越是改造自然就越是要认识自然、依赖自然和尊重自然,其结果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人在越来越超越自然、远离自然状态的同时,越来越深地回到自然、依赖自然,不断地实现“人的自然化”,这是客体尺度作用的表现。一切主客体关系本质上都是如此。
主体尺度和客体尺度的存在和作用决定了人类一切对象性活动中两个方向的运动(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和两大原则(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确立的必然性。
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是人类对象性活动中两个尺度及其作用在人类意识中的反映。其中,真理原则是建立在对主客体关系中客体尺度及其作用理解的基础之上,真理的含义就在于,“提供在必然性中、在全面关系中、在自在自为的矛盾运动中的客体”[25]。人们追求真理、服从真理,正是为了把握客体的本性和规律,使自己的行动不违背客体的尺度,从而取得成功。与之不同,价值原则是建立在对主体尺度及其作用理解的基础之上,是人自己的尺度在行动上的表现,是对客体主体化方向和结果的肯定。
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这两大原则的形成有一个从无意识到有意识,从不自觉到自觉的历史过程。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像“真理”和“价值”这样的意识尚未形成,当然也谈不上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的意识。但是,这两个尺度的存在及其作用却自始至终是人类生活中的客观存在。随着认识不断发展,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的意识才得以历史发生并逐渐明确下来。在描述人类认识形成过程时,恩格斯具体指出了两方面意识相互联系地发展起来的情形:“随着手的发展,头脑也一步一步地发展起来,首先产生了对影响某些个别的实际效益的条件的意识,而后来在处境较好的民族中间,则由此产生了对制约着这些条件的自然规律的理解。”[26]人的生存依赖于从自然界获得“实际效益”,而这些实际效益又受着自然的“条件”、“规律”的制约,因此,伴随着人的形成而形成的人的意识,从一开始就包含着价值意识和真理意识两个方面的内容。人的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价值原则与真理原则共同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具体体现真理原则的思维形式是科学,具体体现价值原则的思维形式则是意识形态。
在人的活动中,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各有其作用,承担着不同的功能。概括地说,可以从三个方面的比较和区别中理解这两个原则:
第一,真理原则主要是一种客体性原则,价值原则主要是一种主体性原则。
真理原则要求人们的思想和行动都要高度地符合客观对象的内容和规律,即按照客体的尺度来规定主体的活动。无条件地承认和尽可能全面地把握对象的真实性,只能去寻求世界本身所具有和能够具有的东西,而不能凭主观的意愿构造世界,这是真理原则给予人们的最重要启示,它充分体现了一切对象性关系中客体尺度的存在和作用。
价值原则要求人们的思想和行动都要最大限度地保证人的社会需要和利益,即按照人的内在尺度尽可能使物为人服务,使客体为主体服务。因此,从价值原则的角度看,仅仅无条件地承认和全面地了解对象是不够的,人的运动还需要从人的内在尺度出发去改造对象、创造价值。创造价值意味着“通过消灭外部世界的规定的(方面,特征、现象)来获得具有外部现实形式的实在性”[27],即造就新的同人的尺度相一致的客观实在性。这充分体现了一切对象性关系中主体尺度的存在和作用。
第二,真理原则是人的活动中的条件性原则,价值原则是人的活动中的目的性原则。
真理所包含的关于对象的本性和规律,不仅是主体活动的对象,也是主体活动的前提。不尊重和服从这些条件,不从这些前提出发,人的任何有目的的活动都不可能成功。因此,在人的有目的的活动中,真理不是目的所选择的对象,而是使目的受检验的根据;不是目的决定真理的命运,而是真理决定目的的命运。当然,追求真理本身在一定条件下也成为一个目的,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真理同目的才是统一的。除此以外,真理都是作为前提决定目的,真理从来不是目的的产物,从来不从属于目的。总之,追求真理,坚持真理,意味着人对自己活动的目的和手段要从前提上加以反思和检验。
目的性是价值原则的核心。人们的一切活动都以获得一定价值为目的。正是为了这个目的,人们才会把自己的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都调动起来,去认识客体和改造客体。因此,价值原则也是人的活动的动机和动力的原则。没有价值原则,人们为什么要从事改造、创造世界的活动,为什么要反思和改造自身,都是不可理解的。
第三,真理原则是社会活动中的统一性原则,价值原则是社会活动中的斗争性原则。
真理的一元论本质表明,真理是没有个体性、群体性包括阶级性、民族性,真理的作用在于使不同主体的不同活动最终服从统一的真理。在社会发展中,只有符合真理的认识才能成立,只有符合真理的行动才能成功,这就使具有不同的目的、动机的活动最终有一个统一的结果和结论。在真理面前,是非最终是分明的,正确最终要排除谬误,这就是社会活动中的统一性的含义。真理的一元论,社会活动的统一性,归根到底是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在人类活动中的体现。
价值的主体性是通过具体价值的主体多元化表现出来的。不同的具体主体有不同的具体价值关系和价值原则,不同的主体都坚持和贯彻自己的价值原则。因此,价值原则的作用是同主体的个性、阶级性、民族性等联系在一起的,是人们改造社会关系、进行社会斗争的原则。在社会存在着差别和对立,尤其是存在着阶级斗争的情况下,坚持价值原则就意味着斗争,包括意识形态斗争、阶级斗争、民族斗争等。
不论人们对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的特征和表现理解的程度如何,都客观地存在于人类生活中。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别和对立恰恰深刻地体现了人类生活本身是一个包含着矛盾的过程。就人类生活的内容而言,追求真理和创造价值是一对不可避免的矛盾。例如,人们既要无条件地承认和尽可能全面地把握对象的真实情况,又要根据自己的尺度对这些真实情况加以取舍选择,并改造对象使之具备另一种真实性即实际的价值;人们通过科学活动揭示了客观世界的本性和规律,但科学发现同人们的现实利益、生活目的和道德准则等之间,往往表现出并非天然一致的性质;科学真理提供了关于事物发展必然趋势的唯一的正确认识,而人们的现实活动往往不依科学所要求的那样发生,等等。这些矛盾的存在一方面给人的活动、人类生活造成了困难和困境;另一方面又推动着人的活动不断发展,人类生活不断进步。
不能正确地对待价值与真理两大原则的矛盾,是形而上学的体现。其中,一种形而上学观点是不承认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在人类生活中的客观存在及其作用,企图把其中一个完全化解、归并为另一个;另一种形而上学观点,是夸大二者的差别和对立,并使之绝对化,成为不可调和的因素,现代西方哲学中的科学主义与人本主义两大思潮的分歧,实质上就是这种二元对立思维的外部表现。
二、真理与价值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真理与价值两大原则的种种对立和冲突,并不能否定这样一个事实:人类历史并没有因为这种矛盾而停顿或结束,相反,人类历史是在不断地发展着。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人类追求和获得真理的成果同人类追求和创造价值的成果都日益丰富,二者交相辉映,显示了社会进步的无限潜力和光明前途。这表明,真理原则与价值原则在人类实践和认识发展的总体活动中,不仅是对立的,更是统一的,这正是保证进步和人们发展的必要条件。
真理原则与价值原则之所以能够统一,人们之所以能够自觉地实现二者的统一,主要是由于两个原因:
一是作为人类活动的基本内容,真理原则与价值原则的规定是相互补充的,而不是根本排斥的。真理和价值都不是存在于人的活动之外,而是生成于人的活动之中,人的活动是二者的矛盾统一体,统一体的存在就是二者统一性的基础和表现。真理与价值都是人的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内容,它们的规定性和要求必然包含着内在的一致性,通过相互补充、相互结合而构成完整的、有效的人的活动内容。例如,客体的规律性和主体的能动性,单独来看,它们都只是人的活动中的一个方面,只有一个方面,人的活动是不可能有效展开的。脱离了真理的价值原则是失去了客观依据的原则,脱离了价值的真理原则是没有意义的原则,任何单独的原则都不可能正确引导人的活动。
二是真理与价值都是人的活动所追求的目标,人类作为主体必然需要、也能够通过自我调节来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使它们达到某种方式的统一。实际上这正是人类一直从事的活动。每当具体的价值与具体的真理彼此冲突时,就要由具体的主体来调节自己的活动,如进行重大抉择以决定取舍,或者总结经验教训、认识真理、根据真理来调整自己的需要和计划,或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寻找利用客观规律和条件创造新的可能,等等。一般说来,这种调节总是要使价值服从真理,使需要服从可能。就不断发展着的人类整体来说,其根本利益和价值原则是同真理相一致的,因此,人类以及代表人类整体利益的先进阶级总是能够通过自我调节而达到真理和价值的具体的统一;就个别主体而言则有相反的情况,这就是:某一主体的根本利益同真理是完全对立的,服从真理就意味着它的灭亡,因此,无论这一主体怎样调节也不可能克服自己的价值与真理的根本对立,其结果只能是这一主体连同对它的价值一起消亡。在一定意义上,这也是解决真理和价值对立和冲突的一种必然的、基本的方式。
真理原则与价值原则的根本一致性和总体上的统一性,总是在人们的具体的历史活动中实现并表现出来的。真理和价值之间具体的历史的统一,突出地表现为二者的相互贯通、相互引导和检验标准的一体化。
真理与价值的相互贯通,是指二者之间是互为前提、互相适用的。一方面,二者在人的活动中互为前提。没有真理原则的指导,价值原则就不能成功地贯彻执行下去,没有价值原则的推动,真理原则就很难得以贯彻,并缺乏发展动力;另一方面,二者又是互相适用的。这就是说,真理原则在价值生活中也成立,对于任何价值特别是评价认识,人们总是要解决“是真是假”的问题,以便在价值生活中去伪存真、弃虚求实。同样,价值原则也适用于真理问题,对于每一真理,人们也要解决“有什么价值”的问题,从而在实践和认识中依据真理来发展社会和人自身。
依据价值原则来看待真理,首先应该看到,真理对于人类来说是最有价值的。一切价值的创造和获得,只有在不违背真理的前提下才有可能。真理有高于其他一切的价值。同时,任何价值都有具体的主体性,真理的价值也不例外。同一真理对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价值,它使有的人清醒,有的人困惑,有的人恐惧。这表明,真理的具体价值是在真理本身所揭示的可能性范围内,由主体的选择所形成的。依据真理原则来看待价值,则首先应该看到,人类有追求价值和创造价值的责任,看不到这一点,就不能正确地理解和对待人们的历史活动。同时,只有归根结底对社会发展有益的价值是符合真理的价值,因而是具有普遍性的价值的。有时,个别主体为了私利而创造的价值中,客观上包含了对社会发展有益的成分和效果,这是由于客观上符合真理才得以实现的;违背真理的东西,即使能够暂时地、表面上成为价值,但在人类的历史活动中终究要被否定或淘汰的伪价值、负价值。因此,价值原则和评价标准,最终要受同真理相一致的历史价值来检验。
真理与价值的相互引导,是指人的活动总是不断地从价值走向真理、从真理走向价值,实现着二者之间的相互过渡。在人的活动中,真理从被发现到完善发展,总是朝着更深刻、更全面地理解人的生活条件和人本身的价值的方向发展,这就是真理发展趋向于价值的特点。科学发展的应用化方向和应用化环节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如地学对地球结构和运动规律的研究,愈来愈深入到地震、能源、环境和生态等与人有关的领域就是如此。人们对世界本身情况有了正确的认识,就会提出和实现新的价值目标,这是从真理走向价值的一般途径。同样,对价值的追求势必引起人们对制约实际效益的条件和规律进行探索,如人类得到了用火的好处并想进一步扩大它的益处,就要去探究火的奥秘和规律,从而创立了热力学。从价值走向真理也是实践和认识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
检验标准的一体化,是指实践。“作为真理的标准,也作为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28],实践是真理与价值共同的检验标准形式。在实践中,不仅认识的真理性得到检验和确定,而且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结果及其认识(评价)也得到检验和确定。如前所述,客观的价值标准正是也只能是通过实践才能表现出来。价值标准与评价标准和评价的关系,同时就是实践与认识的关系。实践检验过程,往往是把对真理的验证同对价值的验证结合起来进行的。例如,实践检验某一认识是否是真理,就是看它在实践中是否成功。所谓“成功”,就意味着一定价值效果的实现。这里的价值效果,有时是指一定的实际效益,有时是指某种科学认识上的功能或效力。无论是实际效益,还是科学认识上的功能或效力,都是一定价值的实现。所以,真理的验证与价值的验证在人的现实活动中是分不开的。
实践不仅是价值标准与真理标准的统一,也是价值与真理统一的标准。换言之,价值与真理是否达到了具体的统一是通过实践来证明的。违背真理的价值在实践中最终要失败,没有某种价值的真理也同实践中的成功无缘。实践的发展总是通过证明和充实真理,检验和校正价值目标,来促进价值与真理不断地走向具体的历史的统一的。这种统一又反过来促成实践的成功和发展。因此,实践的成功率和自由度,是检验价值与真理是否统一和统一程度的客观尺度。
价值与真理的矛盾统一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内在条件,因而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根据这一原理,我们就能够正确理解并自觉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性与革命性的统一、实事求是与解放思想的统一、从实际出发与勇于开拓创新的统一、坚持真理与向人民负责的统一、尊重历史发展规律与追求人类解放的统一。
三、真、善、美和自由
真理与价值各自代表了主体和客体统一的一个方面。真理是以客体的尺度为基础的主客体统一,价值是以主体的尺度为基础的主客体统一,真理与价值的统一则是主体和客体全面的、完整的统一。真理与价值统一的现实就是自由,即表现在真、善、美三种境界中的人的自由、主体的自由。
真、善、美历来是人们崇尚的理想境界,是人们对基本价值内容的概括。三者从不同的方面体现了主体和客体的、完整的全面统一。
“真”是达到了真理的境界,即主体在认识上和实践上接近和适应了客体必然性的境界。这是主客体之间一种最起码的统一。获得真理意味着外部事物真正作为对象而成了人的主体性活动的要素,没有这一前提,其他活动的展开不能成功。因此,虽然真理本身还不是价值,它所代表的还只是以客体尺度为尺度的统一,但获得真理、实现这种统一本身就是人所需要的,即对主体有价值。就人的活动及其发展来看,“真”是真理与价值统一的基本形态,是主体和客体全面统一梯级上第一层台阶。掌握真理就有了自由的基础,关于真理的知识越深刻、理论越完备,人的自由的天地就越广阔。
“善”是实现了主体必然性的境界,包括人在自然、社会方面的需要得到满足的实在价值,如功利和道德。在主客体关系中,作为主体的是具体的社会的人,具有一系列关系到生存和发展的现实需要,如生命保障、物质福利、交往关系和文化权益等。这些需要表明主体对客体的依赖,表明主体活动的内在目的性,“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29]。因此,这些需要代表了主体的必然性方面。这种必然性通过客体为主体服务、向主体接近而成为现实,就是人们所说的“善”。
善是一种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主客体统一,是最典型的价值,具有强烈的主体个性,如时代性、阶级性等。但是,善的实现同时也意味着客体的必然性的实现。善必须以真为前提,是客体的必然性与主体的必然性的统一,是主客体之间矛盾的解决。因此,善也是真理与价值统一的基本形态,而且是以真为前提的高一级层次上的统一。这种统一的特点就在于,它的重心从客体移到了主体,使主体的自由更现实、程度更高了。
“美”是真和善达到统一的境界。美是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主客体的高度统一,这一点突出地表现在美的超功利性和主体自主创造性上。美感是人的一种无私的愉悦感、和谐感和自由感。美感的产生在于主体从客体那里充分体验到了自己生活中积极的、和谐的内容和形式。这种内容和形式不是客体所固有的,而是人的活动赋予客体的。美以真为前提,不真的东西不会美。但是,美又超越了真,它并非局限于客体的现实性和必然性,而是从中体现了主体生活中的现实性和必然性。美也以善为前提,不善的东西不会美。但是,美也超越了善,并非仅仅停留在主体的必然性上,而是在主体必然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显示出主体的自由。因此,美既是一种真,也是一种善,同时又是真和善的综合与升华,是一种新境界,更接近自由。
真、善、美都从不同层次和不同侧面体现了主体与客体的统一、真理与价值的统一。同时,就主要特征来说,真代表真理,善和美则属于价值。真、善、美之间的统一是全面意义上的真理与价值的统一。在理论上,真、善、美之间是依次上升而达到动态统一的:人们只有先达到真,才能创造善,在真和善的基础上才能获得美。在现实中,总体逻辑也是如此。
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主体层次的多样化,生活领域的多样化,以及实践、认识发展的不平衡性,真、善、美都会在一定范围内成为独立的领域或阶段,如科学界主要致力于真,政府部门主要致力于善,艺术界主要致力于美等。这就导致了真、善、美之间的横向关系问题,即如何实现它们的综合统一的问题。这里,真理与价值的矛盾、各种价值之间的矛盾总是现实地存在着并表现出来。因之,真、善、美的统一不仅是纵向过渡的问题,也是横向综合的问题。实现这三种理想境界的统一,历来是人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重大课题。
真理与价值的统一、主体与客体的全面统一,就是自由。真、善、美是自由在不同层次和不同侧面上的表现,代表了自由的不同程度,而自由则是比真、善、美抽象程度更高的哲学范畴。
什么是自由,历来是不同阶级、不同流派的思想家们说得最多,观点分歧也最大的问题。哲学上的“自由”,是指人的有意识、有目的活动的自由,即主体的自由,其一般含义是指主体的充分的自我实现和自我发展。问题和分歧的根源在于,自我实现和自我发展的实质内容是什么,一般标志、条件、过程和规律是什么。具体到这些问题,历史上关于自由的各种观点就可以大体上分为四种类型:一是把自由归结为人对自身以外的某个最高力量或必然性的服从,如古希腊唯物主义者认为,自由就是按照自然行事;二是把自由归结为人按自己的自然天性或必然性行动,如斯宾诺莎所说的“自由就是认识必然”;三是把自由归结为人精神上的一种主观状态,如唯意志论者认为,自由是一种非理性的绝对意志;四是把自由看做是主体与客体、目的性与必然性等的矛盾统一,如黑格尔已经暗示了自由是人的目的性和客观必然性的统一。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自由就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界。”[30]这个定义中揭示了“自由”所包含的两个方面的对立统一:一方面,是根据、服从于两类必然性或规律,即外部自然界的、客体的规律和人自身的、主体的规律的统一,“这两类规律,我们最多只能在观念中而不能在现实中把它们互相分开”[31];另一方面,是根据、服从于两类规律同支配主体和客体双方的统一。对其中任何一种或两种必然性仅仅是服从,不可能达到自由。只有既服从又支配,在服从的基础上支配,才能获得自由。上述两个方面的对立统一,即对两类规律认识的统一、服从和支配的统一,充分揭示了自由的内涵、要求和实现的途径。
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包含了对人类社会发展及其规律的深刻理解:
首先,自由是人的发展的一种状态,是人的“那种同已被认识的自然规律和谐一致的生活”[32]。因此,自由总是一定历史活动的产物,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是现实的而不是想象的,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马克思曾以劳动为例,说明自由不是人的片面追求得到满足的安逸状态,不是摆脱外界必然性的主观随意性,而是人的需要和能力不断得到发展,是化外部必然性为自我目的性从而支配现实的能力。只有这种自由才是“实在的自由”[33]。
其次,对必然性或规律性的把握是自由的前提和出发点。实现自由首先要认识必然。脱离了这种认识的意志自由,并不是真正的自由。“意志自由只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作出决定的能力。”[34]因此,对两类必然性或规律,即客体规律和主体规律的认识越充分,意志才越有自由。随意的决定、任意的选择表面上看是自由,实际上“恰好由此证明它不自由,证明它被正好应该由它支配的对象所支配”[35]。
再次,自由存在于依据规律有目的地支配主体和客体的过程中。“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36]。使规律为目的服务,归根到底就是运用两类规律即客体规律和主体规律来实现主体自身的发展,支配客体,实现真理与价值的统一。这种既依据于客体的规律又支配客体、超越现实,既服务于主体的目的又使主体按照自己的目的得到发展的统一,是自由的真正的标志。
最后,自由是不断发展的过程。自由的本质、前提和标志都表明,自由不是人的一种静止的状态,不存在穷尽一切可能性的终极自由。凡是达到了一定自由的时候,就会面临新的必然性和不自由。因此,自由是和发展联系在一起的。作为自由主体的人的自我实现,不能脱离作为自由主体的人的自我发展。马克思在把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描绘为“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37]的同时,又强调指出:“在这里,人不是在某一种规定性上再生产自己,而是生产出他的全面性;不是力求停留在某种已经变成的东西上,而是处在变易的绝对运动之中。”[38]这就是说,人的全面发展,意味着人的“发展”,而不是重复或停滞,意味着人的全面性的生成和展开,而不是现有片面性的维护和保持。只有同这样的全面发展相联系的自由,才是有生命力的自由。自由意味着我们应该按照自然界、社会和人本身发展的规律自觉地、全面地丰富自己的需要,提高自己的能力,不断实现自我改造,创造出崭新的自由境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我们开辟了达到“自由王国”这一理想境界的道路。
[1] 《列宁选集》,第2卷,8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25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43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 《列宁选集》,第4卷,2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 《列宁全集》,第55卷,16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6] 同上书,165页。
[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8] 同上书,55页。
[9] 《列宁全集》,第55卷,18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10] 《列宁选集》,第2卷,10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1] 《列宁全集》,第55卷,18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12] 《列宁选集》,第2卷,8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3] 《列宁选集》,第2卷,9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32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1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40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16] 同上书,406页。
[1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13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18] 同上书,176页。
[1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12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2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12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2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51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2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66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51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2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9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25] 《列宁全集》,第55卷,18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2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27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7] 《列宁全集》,第55卷,18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28] 《列宁选集》,第4卷,41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20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45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1] 同上书,455页。
[3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45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11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3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45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5] 同上书,456页。
[36] 同上书,455页。
[3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64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48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