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思维的基本形式是概念、判断、推理、假说和理论。辩证逻辑主要的任务就是揭示诸思维形式的内在联系,从而使人们自觉地运用思维形式并根据它们的内在联系去辩证地思考,通过思维形式的矛盾运动更深刻地反映客观世界和实践活动的内在本质。
一、概念
概念是所有辩证思维形式的“细胞”和“胚芽”,在概念的内在矛盾中包含着尔后判断、推理和理论体系演化的一切萌芽。概念是矛盾的统一。
首先,概念是主观和客观的对立统一。
概念属于意识范畴。当意识以概念的形式反映事物时,经过了思维的加工制作,撇开其现象的方面,舍去其偶然的、非本质的属性,抽取和概括出其必然的、稳定的、本质的联系。从这一方面来说,概念是主观的。但就内容而言,概念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因而又是客观的。
同样,概念的发展、新概念的产生和旧概念的淘汰,本身是概念在思维中演化的过程,这一过程是主观的,表现为由概念到概念群再到概念系列的分化,仿佛是概念“自己构成自己”;概念的这种引申、分化和“自己构成自己”,在实质上是人的实践发展的反映,实践中的新问题、新信息使人们从新的角度来反思概念,从而使概念有了新的内容,这一过程归根结底是由人的实践活动所决定的,是对客观事物发展着的新内容的反映。坚持能动的反映论,坚持主观和客观的对立统一,这是辩证思维形式的根本特点。
其次,概念是灵活性和确定性的对立统一。
概念所反映的具体的客观事物,无不充满着矛盾,无不处在运动、变化和发展之中,因而作为客观事物主观反映的概念具有灵活性和变动性。“人的概念不是不动的,而是永恒运动的,相互过渡的,往返流动的;否则,它们就不能反映活生生的生活。”[13]正是由于客观矛盾映入主观思想,组成了概念的矛盾运动,才推动了思想的发展。
概念的灵活性、可变性,并没有否定概念的确定性。以原因和结果这一对概念为例,甲是乙的原因,乙是甲的结果,同时,乙又是丙的原因。乙从它是甲的结果转化为丙的原因,这就是因果概念的灵活性、可变性。但是,就甲引起乙的关系来说,乙只能是结果;就乙引起丙的关系来说,乙只能是原因。这就是说,就一定的关系来看,因果概念又是确定的。概念间的相互过渡、相互转化的灵活性,并没有否定概念的确定性,相反,由于揭示了具体关系和具体过程,意味着概念的更为准确的确定性。
概念的灵活性和可变性的重要表现,就是随着人类实践和认识的发展而不断获得新的内容。概念的变化、发展和更新,大体有三种情况:一是制定新概念,即实践和认识的内容扩大到前所未及的领域,就会形成新的概念;二是抛弃旧概念,即随着实践和认识的发展,那些经不起实践检验的旧的错误的概念不断地被新的正确的概念所代替;三是“改造”原有的概念,即对原有的概念给予新的解释。
事物的运动和实践的发展是概念灵活性的客观基础;事物每一阶段、每一关系的相对稳定性则是概念确定性的客观基础。概念的灵活性包含着确定性,是与确定性相联系的灵活性;概念的确定性包含着灵活性,是与灵活性相联系的确定性。辩证逻辑的概念是灵活性和确定性的对立统一。列宁指出:“概念的全面的、普遍的灵活性,达到了对立面同一的灵活性,——这就是实质所在。主观地运用的这种灵活性=折中主义与诡辩。客观地运用的灵活性,即反映物质过程的全面性及其统一性的灵活性,就是辩证法,就是世界的永恒发展的正确反映。”[14]
再次,概念是抽象性和具体性的对立统一。
作为思维的逻辑形式,概念是外延和内涵的统一。在形式逻辑看来,外延是指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数量的多少;内涵则是指在这个范围内所有事物的共同属性的反映。概念的外延越大,内涵就越贫乏;反过来,概念的外延越小,内涵越丰富。这就是概念内涵和外延的反比关系定律。形式逻辑着重研究的是概念外延的大小和含有属性的数量,即概念的“量的”方面。辩证逻辑则进一步对概念作“质的”分析,揭示概念外延和内涵之间的量与质的对立统一。
概念内涵所有的特性不仅有量的差别,而且有质的差别,即认识程度的差别。就是说,不能仅仅把概念看做是一定数量的属性总和的反映,而应进一步区分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一级本质、二级本质和更深刻的本质等。辩证逻辑关注到的是这些为数虽少的属性却揭示了事物的更为深刻的本质,从形式逻辑所说的大概念内涵的贫乏处看到了其内涵的深刻性,并认为,正是由于这些内涵深刻,所以才能说明更多更丰富的事物。形式逻辑之所以得出概念的外延和内涵反比关系的定律,是由于它撇开了概念内容的具体性,只研究概念形式的抽象性,而辩证逻辑则认为,概念是抽象性和具体性的对立统一。
概念当然是一种抽象,但科学的抽象更深刻、更完全地反映着具体的事物、关系和过程,是充满着具体内容的抽象。马克思指出:“最一般的抽象总只是产生在最丰富的具体发展的场合,在那里,一种东西为许多东西所共有,为一切所共有。”[15]例如,只有最发达、最复杂的社会形态——资本主义社会的条件下,才能形成劳动一般的概念。“劳动一般这个抽象,不仅仅是各种劳动组成的一个具体总体的精神结果。对任何种类劳动的同样看待,适合于这样一种社会形式,在这种社会形式中,个人很容易从一种劳动转到另一种劳动,一定种类的劳动对他们说来是偶然的,因而是无差别的。这里,劳动不仅在范畴上,而且在现实中都成了创造财富一般的手段,它不再是同具有某种特殊性的个人结合在一起的规定了。在资产阶级社会的最现代的存在形式——美国,这种情况最为发达。所以,在这里,‘劳动’、‘劳动一般’、直截了当的劳动这个范畴的抽象,这个现代经济学的起点,才成为实际上真实的东西。所以,这个被现代经济学提到首位的,表现出一种古老而适用于一切社会形式的关系的最简单的抽象,只有作为最现代的社会的范畴,才在这种抽象中表现为实际上真实的东西”[16]。
最后,概念是共性和个性的对立统一。
从同类的个别事物多样的个性中抽取概括出来的共性,并没有使个性消失,而是把它们保存下来。在说明科学的概念所反映的共性(普遍)时,列宁引证并高度评价了黑格尔的观点,即“不只是抽象的普遍,而且是自身体现着特殊、个体、个别东西的丰富性的这种普遍”。这个深刻的辩证法思想说明,辩证逻辑的体现共性和个性相统一的概念是具体的概念,这同失掉或缺乏个性内容的贫乏的抽象概念是根本不同的。例如,有些资产阶级社会学家把国家定义为土地、人口、主权三要素的总和,就是一种贫乏的抽象。土地、人口、主权确实是所有国家的共性,但这些共性并没有概括出的国家本质这个最深刻的共性,因而无从说明各种类型国家的不同特点。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这样的国家概念才真正揭示了一切国家的本质,是包含了多样个性的共性,即不同国家的种种个性取决于阶级关系的性质和状况,不同的阶级关系产生了不同的国家。抓住了阶级统治关系这个共同的本质,就可以说明不同国家的不同特性。
共性不能与个性直接相符合,个性也不能简单、直接地表现为共性。概念中的共性是事物的本质属性,概念所反映的只是大量现象中本质的、必然的和规律性的东西,并没有直接反映那些个别的、偶然的东西。例如,商品的价值反映了多种多样、变动不居的商品价格的本质——消耗于生产中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但价格并不是直接与价值相符合,也不是简单地、直接地表现价值。同时,价格不管怎样复杂多变,却始终是在价值周围波动,归根到底是由价值所决定的。在看到共性和个性的统一时,不能忘记二者的对立;反过来,在看到共性和个性的对立时,也不能忘记二者的统一。在认识过程中自觉掌握这一共性和个性的辩证法,就既要以凝结于科学概念中的关于事物共同本质的认识为指导观察和把握事物的个性,同时,又不能从概念出发,用概念来代替个别事物,而是要使概念的运用和对事物的具体分析紧密结合起来。
辩证思维应“以概念本身的本性的研究为前提”[17]。概念的本性就是上面所分析的概念的内部矛盾性。辩证思维形式中的具体概念是思维的“细胞”。这是因为,具体概念凝聚着人类认识的成果,是人类思维史的结晶,因而是人类认识的总结形式;同时,概念又是人的认识的新的起点,人类凭借着概念向各个未知的、更新的领域深化,从而形成向新知识的运动过程。概念就是人类认识总结和新的起点的对立统一,这一过程也就是在实践的基础上由概念进入判断、推理的过程。
二、判断
判断是概念的内在矛盾的展开。概念和判断是相互依赖的,任何一个判断,哪怕是最简单的判断,都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概念构成的,在这个意义上,没有概念就没有判断;任何概念的内容又都是由判断来揭示的,每一概念的定义就是一个判断或一系列的判断,在这个意义上,没有判断也就没有概念。
如果说在概念中共性和个性的矛盾是以隐蔽的、潜在的形式存在着的,那么,在判断中这一矛盾则通过主词和宾词的关系以被揭示和展开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在“哈巴狗是狗”、“铁是金属”、“树叶是绿的”等判断中,主词代表个性,宾词代表共性,主词和宾词的关系就是个性(个别)和共性(一般)的关系,其逻辑形式就是:个别就是一般。在判断中,共性和个性的对立又达到了统一。这种结合不是机械的相加,宾词所反映的共性存在于主词所反映的个性之中,主词所反映的个性使宾词中反映的共性得到表现和具体化。共性是以个性为基础的共性,个性是表现共性并使之具体化的个性。可见,判断是概念内在矛盾的展开,是在概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概念和判断之间的联系就在于它们都是共性和个性的对立统一,是共性和个性矛盾发展的不同阶段。
判断这种思维形式通过肯定或否定来反映实际存在的关系。形式逻辑看到肯定和否定之间的区别,把判断分为肯定判断和否定判断,并规定对同一事物、同一关系不能同时做出肯定和否定两种判断,否则,就会造成“逻辑矛盾”。辩证逻辑在看到肯定和否定区别的同时,进一步看到肯定和否定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事物、同一关系中,在同一事物、同一关系中存在着既肯定又否定的矛盾。
辩证逻辑中的判断是反映事物内在矛盾及其发展变化的判断。在辩证逻辑中,判断对概念内在矛盾的揭示有三种基本类型:
第一,主词判断,其特点在于,揭示主词所反映的对象将转化为它的矛盾对立面。在主词判断中,主词是被揭示出内在矛盾的概念,而宾词则是用来揭示主词内在矛盾的手段。例如,“肯定就是否定”,“生产是消费,消费是生产”,“直线等于曲线”等。所有这些判断,都有“S是非S”的矛盾形式,它在主词与宾词的对立中揭示出二者之间的同一,其实质是矛盾观点的反映。
第二,宾词判断,其特点在于,宾词概念本身以矛盾概念出现,以反映事物的矛盾性。例如,“辩证的否定既是肯定又是否定”,“资本必须既在流通中又不在流通中产生”等。宾词判断有着“S是P又是非P”的矛盾形式,而P与非P则表现为矛盾关系,深刻地揭示着事物内在的矛盾。
第三,相互矛盾的判断,即肯定判断与否定判断的矛盾统一。形式逻辑认为,对同一对象不能同时既肯定它又否定它,而辩证逻辑则把肯定与否定两个对立的判断统一起来,揭示出事物内部对立两个方面的统一。例如,机械运动之所以能够实现,是因为物体在同一瞬间既在同一个地方又不在同一个地方。这里就包含着两个直接对立、相互矛盾的判断:一个是肯定判断——“某物某时在某地”,反映了运动的间断性;一个是否定判断——“某物某时不在某地”,反映了运动的连续性。这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结合在一起揭示了运动的实质,也揭示了“运动”概念的内容。
在现代科学中,产生了一系列包含矛盾的判断:生物繁殖后代既有遗传,又有变异;生命既是生,又是死;光既是微粒,又是波,等等。爱因斯坦在回答“光究竟是什么呢?是波还是微粒?”的问题时指出:“不是这个,就是那个?为什么不可以既是这个,又是那个呢?光既是波,又是微粒;是连续的,又是不连续的,自然界喜欢矛盾。”世界本身就是充满着矛盾的,思维中的矛盾判断不过是现实中的矛盾的反映。
这并不是辩证逻辑推翻了形式逻辑,并不是说在进行辩证思维时可以不遵循形式逻辑的规律,允许出现“逻辑矛盾”。实际上,凡属于正确的思维,都不能违反形式逻辑的规律,不容许“逻辑矛盾”。辩证逻辑的判断以思想的首尾一贯性为前提,同时又体现了包含在事物中的矛盾运动的首尾一贯性。就是说,辩证逻辑的判断遵守了形式逻辑的规律,又不局限于这些规律。形式逻辑的规律,其实质是肯定事物的内部矛盾,显现这些矛盾,并否定抹杀矛盾的思想。例如,认为运动既是连续的又是间断的,同时就否定了运动不是连续性和间断性统一的说法。在事物是否存在矛盾的问题上,辩证逻辑的判断肯定了应当肯定的,否定了应该否定的,绝没有作出既肯定又否定的、模棱两可的判断。现实中任何一事物都包含着肯定和否定两个矛盾的方面,是二者的对立统一。根据这两个不同的方面分别作出肯定判断和否定判断,并将它们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统一的辩证逻辑的判断,是对现实的、具体的矛盾的反映,而不是什么逻辑混乱、“逻辑矛盾”。
辩证逻辑在判断问题上,总是着眼于从实践和认识发展过程来揭示各种判断形式之间的联系,揭示一种判断形式向另一种判断形式的转化。从实践和认识的发展过程来看,判断的发展经历着从单一判断向特殊判断再向普遍判断转化的过程,即认识经历着从单一的现象深入到特殊的、较深刻的本质,再进一步深入到普遍的、更深刻的本质的过程。例如,“摩擦生热”是一个个别性的判断,它记录了摩擦这种方法能产生热量这个单独的事实是与当时的认识水平相适应而得出来的单一判断;1842年,迈尔、焦耳和柯尔丁根据摩擦生热与当时发现的其他类似现象的关系,作出了“一切机械运动都能借摩擦转化为热能”的判断,这是一个特殊性的判断;随着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提高,1845年,迈尔进一步作出了“任何一种运动形式都能够而且必然转化为其他任何一种运动形式”这一普遍的判断。“有了这种形式,规律便获得了自己的最后的表现。我们可以通过新的发现为规律提供新的证据,赋予新的更丰富的内容。但是,对于这样表述的规律本身,我们已不能再增添什么。在普遍性方面——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同样是普遍的——这个规律已不可能再扩大了:它是绝对的自然规律。”[18]
认识的发展,不仅表现在由一种判断形式向另一种判断形式的过渡,而且表现在由判断向推理的过渡。
三、推理
推理是以已有的若干判断为前提,逻辑地推出作为结论的新判断的思维过程。推理同概念、判断是相互联系的。判断是概念之间矛盾的展开,推理则是判断之间矛盾的展开,在推理过程中,概念的内在矛盾得到充分展开。反过来,概念的内在矛盾在推理中展开的同时,也丰富和加深着概念的内容并凝结出新的概念。这一过程表明,概念、判断和推理互为前提、互为中介,并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
从推理这种由已有知识得出新知识的思维形式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思维的创造性。人们用推理的方法去认识那些不能直接观察到的事物、过程时,只要能够在实践中证实推理必需的环节,而且是合乎逻辑地进行推论,那么,由此而作出的新判断(结论)、提出的新概念就是科学的。科学的推理不仅能够发现眼前事物之间的必然联系,而且能够揭示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可以回溯、总结既往,也可以预测、推断未来。
推理的这种创造作用归根结底来源于实践活动的内在规律性:
首先,推理是适应于人类改造世界的实践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人类实践活动的特点是,在行动之前已对行动的后果作出某种预测,这种对行动后果的预测就包含了推理。人们运用推理的形式,把长期积累起来的经验、知识和现有的条件结合起来,就可以推论出事物发展的进程。实践的需要产生了推理;反过来,推理又使实践成为创造性的活动。
其次,科学的推理必须以科学的判断为前提,科学的判断又必须由科学的概念所构成,而科学的概念和科学的判断都是经过实践检验,符合于实际的。因此,科学的推理必须以现实存在为根据,从实际出发。
最后,科学的推理应当严格遵守推理的形式即逻辑的式,而逻辑的式是在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列宁指出,逻辑的式不是先天的,而是实践的产物,“人的实践经过亿万次的重复,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式固定下来。这些式正是(而且只是)由于亿万次的重复才有着先入之见的巩固性和公理的性质”[19]。这就是说,逻辑的式是在实践基础上定型的。从不同的方面反映了事物的个别、特殊和一般逻辑的式即推理的不同形式的关系。包含在概念和判断中的个性与共性的矛盾,在推理中仍然存在,并得到了进一步的展开,达到了新的、逻辑上更为复杂的形式。作为三段论前提的两个不同判断包含着一个共同的概念——中项,中项使两个不同判断统一起来,形成一个新的判断(结论),使共性和个性又重新结合成一个统一体。例如,“物质关系是不依赖于意识的客观实在”和“生产关系是一种物质关系”两个判断,通过中项“物质关系”为中介联结起来,推导出一个新的判断(结论)——“生产关系是不依赖于意识的客观实在”。这里,共性(客观实在)和个性(生产关系)结合成了一个新的统一体。逻辑思维矛盾运动的进程是,从概念中共性和个性的统一到二者在判断中的分解,再到在推理形式中通过中介以更高的形式达到它们新的统一。推理的不同形式从不同的方面反映了事物的个别、特殊和一般的矛盾,其任务就在于揭露某一个性如何同共性相联系,共性如何从个性中抽引出来,各种具有不同特性的事物又如何通过共性而相互联结等。所以,推理的形式不是思维的空洞的外壳,而是事物的现实联系和矛盾关系的反映。
形式逻辑把推理看做是现成的概念和判断的产物,因而不能超出现成概念的逻辑框架,不能打破旧的逻辑结构形成新的逻辑结构。辩证逻辑则是从概念、判断的发展及其内在矛盾来考察推理的,因而把推理看成是内在结构不断演化的过程。例如,一些科学家既看到了新的科学事实,又受着已有的科学结论的束缚,并力图用旧的理论推导新的事实,因而无法解决旧理论和新事实的矛盾。量子论的创始人普朗克以他的科学新发现突破了经典物理学概念,但他又力图把量子论纳入经典物理学的逻辑体系,因而徘徊歧路达15年之久,造成了普朗克本人所谓的“近乎悲剧”的故事。爱因斯坦在创立相对论时运用了数学推理,但这一伟大的科学创造并不是不取决于推理本身。具体地说,爱因斯坦不是把“以太说”这一旧的理论作为推论的前提,而是依据新的事实抛弃了“以太说”,以新的概念和判断(如光速在真空中的不变性)作为推理的出发点。可见,推动科学发展的不是那些在已有的科学理论基础上得到解释的事实,而是同那些已有的科学理论发生矛盾的新事实和由此产生的提出新理论的需要。逻辑的推论必须把实践包括在内,把对在实践发展过程中揭示的新事实、新材料的概括包括在内,把实践对推论的前提以及推论的过程的检验包括在内。辩证逻辑要求逻辑推论的进程与客观实在的发展进程相一致。逻辑的推理不是万能的,只有实践才是认识的坚实基础。
总之,在辩证逻辑看来,实践活动要比逻辑推论更有力,根据实践活动可以得出根据逻辑推论无法得出的科学结论。根据逻辑推论得出的结论是否具有科学性、真理性,还须通过实践活动的检验才能证实。未被实践检验的结论,还只能带着假说的性质。
四、假说
理论假说和科学理论都是概念、判断、推理的系统,二者的区别在于,科学理论是被证实为正确反映现实的概念、判断、推理系统,而理论假说还没有被实践所证实。一个理论尽管它有百分之九十、百分之九十九的可靠性,但在被实践证实前只能是假说,而不是科学理论。
对假说的认识有一个过程。17—18世纪的一些科学家认为,假说属于幻想领域,不属于科学领域,科学只能依靠确实的经验材料。牛顿认为,“凡不是从现象中推导出来的任何说法都应称之为假说,而这种假说……在实验哲学中都没有它们的地位”。牛顿虽然对假说的意义认识不足,但他在科学研究中仍不得不用假说,“绝对空间”、“绝对时间”乃至他的“第一推动”,都是牛顿提出的假说。另一些科学家则认识到假说的重要性。普列斯特里认为,“一切向前的运动,都与采取某种特别的假说有关,这种假说只是对有关情况或自然界的某种影响的原因的猜测”。门捷列夫指出:“假说是科学,尤其是科学研究所必需的。它能提出一种没有假说便很难达到的严整性和单纯性”。门捷列夫的元素周期律最初就是以假说的形式出现的,只是在后来被逐步证实。
从辩证逻辑的观点来看,假说是认识过程中必然采用的思维形式。人类对事物的认识,总是由浅入深、由片面到全面、由低级到高级。当人们在实践中还没有取得足以揭示事物本质的必要材料,或当人们还难以采取精确的手段对某种见解的可靠性进行检验的时候,在思维中就不得不依靠想象力去推测事物的本质,就是说,不得不采用假说的形式。恩格斯指出:“只要自然科学运用思维,它的发展形式就是假说。一个新的事实一旦被观察到,对同一类的事实的以往的说明方式便不能再用了。从这一刻起,需要使用新的说明方式——最初仅仅以有限数量的事实和观察为基础。进一步的观察材料会使这些假说纯化,排除一些,修正一些,直到最后以纯粹的形态形成定律。如果要等待材料去纯化到足以形成定律为止,那就是要在此以前使运用思维的研究停下来,而定律因此也就永远不会出现。”[20]社会科学也是如此。唯物主义历史观在最初提出的时候只是一种假说。马克思在19世纪40年代提出这个假说之后,又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具体的实际的研究,写出揭示资本主义本质的著作《资本论》,从而使唯物史观由假说成为被科学地证明了的原理。
假说是科学性和假定性、材料和观点的统一。
一方面,人们在认识过程中可以依据一定的材料提出某种假定性的观点,并在这种观点引导下去考察新的事实材料,验证这种观点的正确性。把材料与观点的关系绝对化,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求有充分的材料才提出观点,不利于科学的发展。要在一定的材料基础上提出有待进一步研究的观点,提出假说,就要依靠推测和想象的力量,想象力是科学研究中的实在因素。
另一方面,强调假说在认识中的作用,决不是要求人们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尽量多地提出假说,也不是说所有的假说都能促进科学的发展。如果在尚未掌握一定的事实材料,不以一定事实材料为根据的时候,就毫无根据地推测,那么,这样的假说就只能是无稽之谈。提出假说必须以实践为基础,以一定的事实材料为依据,想象和推测的过程也必须符合辩证逻辑的思维规律。
理论假说向科学理论的转化是一个通过实践求证的过程。判定一个假说是否是科学的理论,必须有可证实性和可证伪性,这一求证过程不仅是一个逻辑证明过程,而且是一个实践证明过程。假说的求证,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第一,把假说运用于实践,如果有愈来愈多的事实与之相符合,那么,这就证明该假说是客观规律的正确反映。
第二,假说向科学理论转化除了解释性条件外,还应具有预见性条件,即由假说所作出的科学预见都能或早或迟地得到实践的验证。
第三,假说转化为科学理论又是一个过程。科学的求证方法必须尽可能引用有关材料,反复进行实践。仅仅靠个别材料,而不考虑这些材料和其他有关材料之间的联系,是不足以证实假说的,而且个别事例乃至重大的实验事实看来似乎最终地证实了某种假说,但仍可能出现由这种假说难以解释的新现象。
因此,要证实一个假说是十分困难的,而要证伪一个假说,只需有一个或几个关键性的事实便足够了。辩证思维把证实假说和证伪假说看做是同一求证过程中的两个方面,在求证过程中发现假说与事实不符,这也就是假说被证伪,这就必须重新思考新的假说,并进一步在实践中证实或证伪新的假说。认识的发展就是通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不断发展的过程,不断推翻旧假说,提出新假说,实现由假说到科学理论过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