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哲学从辩证法、认识论、逻辑学三者相统一的原则来研究辩证思维,认为作为主观辩证法高级形态的辩证思维,一方面归根结底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另一方面又有着自己相对独立的规律、形式和方法,进行着思维“自己构成自己”的运动。辩证逻辑就是关于理性思维的辩证法的科学。要确切地把握辩证逻辑的特点,必须懂得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以及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关系。
一、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
就内容而言,可以把唯物辩证法分为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所谓的客观辩证法是在整个自然界中起支配作用的,而所谓的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在自然界中到处发生作用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1]。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外部世界(自然和社会)运动的一般规律和人类认识活动的一般规律,是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这两个系列的规律在本质上是同一的,但是在表现上是不同的”[2]。
一方面,外部世界运动的规律和人类思维运动的规律本质上是同一的。客观辩证法决定主观辩证法,后者只是前者的反映;支配着外部世界运动的规律,同样也贯穿于人的思维活动中。因此,辩证逻辑在研究人的思维时,必须联系实践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并以它作为出发点和基础,否则,就会陷入唯心主义,也无法有效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
另一方面,外部世界的规律和思维的规律在表现形式上又是不同的。外部世界的规律,通过人的物质运动的、必然性的形式而展开,离开人的认识活动而独立存在;人的思维的规律,则通过思维活动的、逻辑的形式而展开,同人的自觉的认识活动相联系。逻辑思维的形式,如概念、判断、推理等,逻辑思维的方法,如归纳和演绎、分析和综合等,虽然以客观辩证法为基础,但这些形式和方法本身并不存在于外部世界,而是为人的活动所特有的。外部世界,事物都是具体的,人们在思维过程中必须运用由抽象到具体的方法去把握客观事物,这一方法也是辩证逻辑的重要内容。
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的一致性,说明唯物辩证法也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识论和逻辑学;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的差异性,又说明必须对人的认识和思维规律进行专门的研究,由此产生了逻辑这门科学。专门的逻辑科学之所以必要,是为了给人们提供一个科学的认识工具和方法,从而有效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从这个意义上,研究外部世界的运动的规律,正是为了以此为基础,进而揭示人的思维的活动规律,以满足人们实践活动的需要。离开思维规律单独地、“纯客观”地去研究外在世界的规律,是不可能的。
二、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
“逻辑”一词可从多种角度理解,有时是指客观事物的规律性,即客观逻辑;有时又是指科学的抽象思维,即逻辑的抽象;更多的时候是指以人的思维为研究对象的逻辑学。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取的都是后一种含义,即二者都是以思维为对象,都是关于思维的规律、形式和方法的科学。不同的是,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是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去研究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的。形式逻辑是撇开思维的内容,单纯从形式方面考察思维;撇开思维发展的实际过程,主要从现成形态中分析和研究思维。因此,形式逻辑侧重于按照形式上的结构对各种概念、判断和推理给以整理,以便对不同思维形式之间的共同性问题进行形式化的处理。辩证逻辑则从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中研究思维;从思维发展的实际过程来考察思维,是人类认识史的逻辑概括,着重揭示每一思维形式的内容以及诸思维形式之间的关系。
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是两种不同类型的逻辑科学。恩格斯指出:“辩证法突破了形式逻辑的狭隘界限,所以它包含着更广的世界观的萌芽。在数学中也存在着同样的关系。初等数学,即常数数学,是在形式逻辑的范围内运作的,至少总的说来是这样;而变数数学——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微积分——本质上不外是辩证法在数学方面的运用。”[3]这里,恩格斯把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关系比喻为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而高等数学(变数数学)区别于初等数学(常数数学)的基本特征则是,“固定的范畴在这里消融了”[4]。在这个意义说,形式逻辑是以固定范畴建立起来的思维科学,辩证逻辑则是以变动范畴建立起来的思维科学。
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有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同一律的公式:A是A,即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个思想(概念、判断等)反映的对象是什么就是什么,不能既是A又是B。矛盾律的公式:不能既是A又不是A,即一对矛盾判断或反对判断不能同为真,其中必有一假。排中律的公式:或者是A或者不是A,即一对矛盾判断不能同为假,其中必有一真。形式逻辑这些规律是任何一种正常思维必须遵守的规律,要求我们的思想必须是确定的,不能自相矛盾,不能“亦此亦彼”,模棱两可,模糊不清。
形式逻辑及其符号化、形式化的作用,是有其客观依据的,这就是事物的相对静止以及不同事物之间的确定界限。当人们的思维活动限于在这个范围内反映事物,对相互联系的事物分别进行考察,把它们明确地区别开来的时候,以固定范畴为特征的形式逻辑就是必要的和有效的。但是,如果把形式逻辑所反映的事物的特定方面扩展到一切方面,把形式逻辑的适用范围夸大为适用于一切范围的世界观,那就是错误的了。
把形式逻辑夸大为世界观的错误就在于,把事物的相对独立、相对确定的界限绝对化,从而否认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贯通;把事物的相对静止绝对化,从而否认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把事物自身的同一性绝对化,从而否认其内部包含着差异和矛盾。这就陷入了形而上学。旧的形式逻辑之所以往往同形而上学难解难分,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它不满足于自己的适用范围,而奢望变成世界观。
辩证逻辑不仅反映了事物之间的相互区别,而且反映了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不仅反映了事物的相对静止,而且反映了事物的绝对运动;不仅承认事物自身的同一性,而且认为这种同一存在于差异和对立之中。辩证逻辑“不知道什么严格的界限,不知道什么普遍绝对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互相转移,除了‘非此即彼!’,又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并使对立通过中介相联系”[5]。为了全面、深刻地反映客观辩证法,人的思维就不能满足形式逻辑的规律,而必须自觉地掌握辩证逻辑的规律。
辩证逻辑高于形式逻辑,但不排斥形式逻辑。正确的抽象思维,必须具有内在的连贯性、严密的逻辑性和可论证性,并且在同一理论体系中,各个原则之间在逻辑上应是没有矛盾的,形式逻辑的规律是一切正确思维,包括辩证思维必须遵守的规律,是认识现实的必要条件。列宁指出:“‘逻辑矛盾’——当然,在正确的逻辑思维的条件下——无论在经济分析中或在政治分析中都是不应当有的。”[6]这里所说的“逻辑矛盾”,就是指由于违背形式逻辑规律,使思维丧失它应有的明确性、确定性和一贯性而造成的逻辑混乱。否定形式逻辑的规律,也就是否定事物的相对静止、相对稳定,必然导致相对主义、诡辩论和折中主义,也就不会有辩证思维。
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的关系说明,形式逻辑在一定条件下能够保证人们正确思维,但从更广阔的发展过程来看,人们要正确思维就必须遵循辩证逻辑。列宁对辩证逻辑本身提出了基本要求,认为“要真正地认识事物,就必须把握住、研究清楚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中介’。我们永远也不会完全做到这一点,但是,全面性这一要求可以使我们防止犯错误和防止僵化。这是第一。第二,辩证逻辑要求从事物的发展、‘自己运动’(像黑格尔有时所说的)、变化中来考察事物……第三,必须把人的全部实践——作为真理的标准,也作为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包括到事物完满的‘定义’中去。第四,辩证逻辑教导说,‘没有抽象的真理,真理总是具体的’”[7]。
三、辩证法、认识论、逻辑学的一致
在哲学史上,黑格尔以前的哲学家通常把哲学分成本体论、认识论和逻辑学三个部门。本体论是关于存在的学说,研究世界的本质及其规律;认识论是关于认识的学说,研究认识的能力、源泉、过程和作用等问题;逻辑学是关于理论思维的学说,研究思维的逻辑形式和逻辑规律。在他们的哲学体系中,这三个部门总的说来是互不相关、各自独立的。黑格尔第一次提出辩证法、认识论、逻辑学一致的思想。但是,黑格尔的这一思想是建立在绝对精神自我运动的唯心主义基础上的。在黑格尔看来,存在的本质是某种神秘的绝对精神,绝对精神自己扬弃自己,自己认识自己,在经历存在阶段、概念阶段后,绝对精神在理念阶段中复归自身。因此,黑格尔虽然提出并论证了辩证法、认识论、逻辑学一致的问题,但没有科学地解决这一问题。
马克思批判地吸取了黑格尔关于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一致的思想,同时又对这一思想加以唯物主义的改造,认为世界的本质是物质而不是精神,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三者一致的前提是现实世界的联系和运动,基础是人的实践活动。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都产生于实践,并在实践的基础上达到统一。只有坚持科学的实践观,才能正确理解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三者的一致。
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强调辩证法、认识论、逻辑学的一致,绝不意味着取消三者之间的差别。从研究对象上看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辩证法、认识论、逻辑学的差别体现在:辩证法研究自然、社会、思维的一般规律;认识论研究认识活动的一般规律;辩证逻辑研究理论思维的一般规律。从其研究对象的区分中,同时可以发现三者之间的内在统一性。
辩证法同时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列宁指出:“辩证法,按照马克思的理解,同样也根据黑格尔的看法,其本身包括现在称之为认识论的内容。”[8]“辩证法也就是(黑格尔和)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9]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辩证法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
第一,辩证法揭示了人类认识对象的客观的、辩证的性质。认识论是关于认识的理论,但是,科学的认识论绝不能局限于纯粹认识的领域,它必须联系认识的对象来研究人的认识,没有对象的认识是不存在的。而认识的对象处在什么样的状态,是由辩证法来揭示的。离开辩证法,就谈不上什么科学的认识论。辩证法是认识论赖以确立的前提。
第二,辩证法所揭示的规律贯穿于认识的过程。辩证法要求用发展的观点考察自己所研究的对象,这个对象既包括外部世界,也包括人的认识。就是说,贯穿着辩证法精神的“认识论同样应当历史地观察自己的对象,研究并概括认识的起源和发展,从不知到知的转化”[10]。辩证法所理解的认识,“是活生生的、多方面的(方面的数目永远增加着的)认识,其中包含着无数的各式各样观察现实、接近现实的成分(包含着从每个成分发展成整体的哲学体系),——这就是它比起‘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来所具有的无比丰富的内容,而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的根本缺陷就是不能把辩证法应用于反映论,应用于认识的过程和发展”[11]。辩证法所揭示的外部世界运动的一般规律也是认识活动的一般规律。认识论所阐明的主观和客观、认识和实践、感性和理性、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改造主观世界和改造客观世界等一系列关系,无不是辩证法尤其是对立统一规律的体现。在这个意义上,辩证法是认识论的基本内容。
第三,辩证法是科学的认识工具。辩证法不仅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运动规律的反映,而且也是认识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方法。辩证法如果不作为认识论,就既没有产生的可能,也没有存在的价值。辩证法规律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它反映了客观世界的矛盾运动,而且在于它为我们提供了认识世界(分析矛盾)和改造世界(解决矛盾)的方法论,在于这一世界观同时又是认识论。
辩证法既然是人的认识活动所固有的,既然贯穿于人类认识的全过程,那么,它的正确性和生命力,就要由人类的认识史来检验。离开认识论所揭示的人类认识的历史,就不能证实和确立辩证法。离开辩证法,就没有科学的认识论;离开认识论,就没有科学的辩证法。
从进一步的层次来说,辩证法同时是马克思主义的逻辑学。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辩证法和辩证逻辑的一致:
第一,辩证法所揭示的规律和范畴,同时也是逻辑的规律和范畴。辩证法的根本规律——对立统一规律,也是辩证逻辑的根本规律。辩证逻辑就是研究概念的矛盾运动的科学。正如列宁所说:“概念的关系(=过渡=矛盾)=逻辑的主要内容,并且这些概念(及其关系、过渡、矛盾)是作为客观世界的反映而被表现出来的。”[12]逻辑学之所以不能脱离辩证法,不仅是因为逻辑思维的内容是辩证的,是对客观规律的反映,而且是因为逻辑思维的形式和方法也是辩证的,是辩证法规律的逻辑表现。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那些看起来纯粹属于逻辑的范畴,如概念、判断、推理、分析和综合、归纳和演绎等,无一不受辩证法规律支配。逻辑学研究主观的、概念的辩证法,而事物的辩证法则创造着观念的辩证法。离开了辩证法,也就没有辩证的逻辑学。
第二,辩证法本身就是科学的逻辑体系,辩证法的规律、范畴都是逻辑思维的产物。辩证法概念的确立和发展,离不开逻辑的思维和思维的逻辑。在这个意义上,辩证法同时也是一门逻辑科学。
第三,只有把辩证法应用于逻辑科学,它才有实际意义。辩证法研究客观规律正是为了揭示思维规律,为人们提供一个科学的思维方法。换言之,辩证法的规律和范畴都具有逻辑学的意义。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那些看起来似乎纯粹是关于物质世界本身的本质和联系的范畴,如物质、运动、时间、空间等,同时也是逻辑的范畴,对于辩证地认识世界具有方法论的意义。辩证法如果不同时是逻辑学,辩证法的规律如果不同时是逻辑思维的规律,那么,这样的辩证法就没有实际意义,就不是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
辩证法既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又是马克思主义的逻辑学。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三者的一致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辩证唯物主义体系中。
当然,要深入把握辩证逻辑,就不仅要看到它是辩证法普遍规律的具体体现,而且要看到它是从人类认识史、思想史、思维发展史中概括出来的,本身具有思维活动的特殊性。辩证逻辑是在思维中把握和再现物质世界的过程,是概念、判断、推理等辩证思维形式相对独立的运行过程。因此,强调辩证逻辑与辩证法的一致性,并不是要把辩证逻辑与辩证法简单地视为同一个东西,而是要在辩证法原则的基础上更加深入地把握辩证思维的特殊矛盾运动,从而更加自觉地进行辩证思维。为此,我们要在研究辩证思维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把握辩证思维的基本形式和基本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