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一个名词是近三十多年来渐渐通用的一个新名词。当这个名词初输入的时代,梁任公先生等屡作论文,指出中国人向来缺乏权利思想,指出中国人必须提倡这种权利思想。其实“权利”的本义只是一个人所应有,其正确的翻译应该是“义权”,后来才变成法律给予个人所应享有的“权利”。中国古代思想也未尝没有这种“义权”的观念。孟子说的最明白:
非其义也,非其道也,一介不以与人,一介不以取诸人。
这正是“权利”的意义。“一介不以与人”是尊重自己所应有;“一介不以取诸人”是尊重他人所应有。推而广之,孟子所谓“富贵不能**,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也正是个人自尊其所应有,自行其所谓是。孔墨两家都还有这种气概。但柔道之教训,以随顺不争“犯而不校”为处世之道,以“吃亏”为积德之基,风气既成,就无人肯自卫其所应有,亦无人肯与强有力者争持其所谓是。梁先生们所谓中国人无权利思想,只是这种不争不校的风气造成的习惯。在这种习惯支配之下,就有了法律规定的人权民权,人民也不会享用,不会爱护的。
(《民权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