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在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北平分会的席上,杨杏佛先生说了一句很沉痛的话:“争民权的保障是十八世纪的事;不幸我们中国人活在二十世纪里还不能不做这种十八世纪的工作。”
先进的民族得着的民权,不是君主钦赐的,也不是法律授予的;是无数的先知先觉奋斗力争来的,是用血写在法律条文上去的,是时时刻刻靠着无数人的监督才保障得住的。没有长期的自觉的奋斗,决不会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有了法律授予的权利,若没有养成严重监护自己的权利的习惯,那些权利还不过是法律上的空文。法律只能规定我们的权利,决不能保障我们的权利。权利的保障全靠个人自己养成不肯放弃权利的好习惯。
(《民权的保障》[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