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学演变到宋明,理欲之辩逐渐成为价值观的中心问题之一。理作为理性规范的内化,从一个侧面体现了人的本质力量;欲作为感性的要求,则更多地渗入了人的自然天性。这样,按其内在的逻辑关系,理欲之辩即可以视为天人之辩的进一步展开。在明清之际诸儒那里,天人关系的辨析同样与理欲关系的讨论联系在一起:
故终不离人而别有天,终不离欲而别有理也。[99]
在此,天人的统一即构成了理欲统一的理论前提。关于理欲统一的价值意蕴,我们将在后文具体论述。
与理学家强调灭人欲不同,明末及清代诸儒首先将欲视为主体的普遍要求:“饮食男女之欲,人之大共也。”[100]即使圣人,亦不能免欲:“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众人如是也,贤哲亦未尝不如是也。”[101]作为圣凡共有的趋向,欲不同于道德上的恶:
欲生于情,在性之内,不能言性内无欲。欲不是善恶之恶。天既生人以血气心知,则不能无欲。[102]
这里的血气心知泛指人所具有的自然的属性及能力(如目能视、心能觉之类);欲即与此相联系的感性要求,正如人的感性存在不能归结为道德上的恶一样,感性的欲望也并非天生的恶。欲与恶的如上划界,为理欲关系的价值定位提供了理论的依据。
感性欲望与感性存在的同源,决定了二者在人的整个发展过程中的内在关联。与宋儒对人的生命存在的漠视不同,清儒一再肯定生命存在的价值,并以抑制人的生命力量为人生大病:“人之生也,莫病于无以遂其生。”[103]儒家以仁道为基本的价值原则,在清儒看来,仁的具体体现即在于实现主体的生命潜能:“得乎生生者谓之仁。”[104]而要真正实现人的生命潜能,便不能无视感性的要求,因为生命的完成首先以感性需要的满足为条件:“声色臭味之欲,资以养其生。”[105]如果仅仅强调察天理,一味抑制乃至禁绝人欲,则将断灭人的生意:“使不于人欲之与天理同行者,即以察夫天理,则虽若有理之可为依据,而总于吾视听言动之感通而有其贞者,不相交涉。乃断弃生人之大用,芟薙无余,日中一食而后不与货为缘,树下一宿而后不与色相取,绝天地之大德,蔑圣人之大宝。”[106]质言之,根绝人欲则意味着扼杀人的一切生机。
于是,人欲不再是自我实现的道德障碍,而是人的生命力量的确证。感性要求与生生之德由对立而走向了统一,这是一种价值观念的转换。正是通过如上转换,儒家传统的人本主义开始获得了新的内涵:它已不仅仅表现为尊重主体的类的本质,而且以关怀主体的生命存在为内容。也正是在这种广义的人文关怀中,个体的内在价值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当清儒以生生为仁,并将感性要求与生生之仁联系起来时,我们确实可以看到人本主义趋向的转型。
人欲不仅仅体现了对生命力量的确证,在更深层的意义上,它同时构成了主体自我发展及实践活动的内在动力。戴震指出:
天下必无舍生养之道而得存者,凡事为皆有于欲,无欲则无为矣;有欲而后有为,有为而归于至当不可易之谓理;无欲无为又焉有理![107]
人的一切活动最终都以人的感性存在为前提,反过来,作为感性存在之确证的感性要求(人欲),总是直接或间接地制约着人的活动。在某种意义上,正是实现生命潜能的要求,为人的实践活动提供了原始的推动力。理学家蔑视事为,追求静寂,故主张无欲(周敦颐即尝云:“无欲故静”)。相形之下,清儒体现的显然是另一种价值取向。这里既有从内敛主静到积极有为的演化,又蕴含着对人欲作用的不同理解:在“有欲而后有为”的信念中,感性的要求(人欲)已被视为主体创造的内在源泉;它从社会实践的角度,确认了人欲的正当性及其积极意义。
清儒的如上观念,明显地折射了明清之际的市民意识。如前所述,自晚明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滋长,市民阶层及其社会作用越来越为人所注意。黄宗羲已指出:“世儒不察,以工商为末,妄议抑之。夫工固圣王之所欲来,商又使其愿出于途者,盖皆本也。”[108]从逻辑上说,既然工商皆本,则市民阶层要求促进工商业发展的愿望,也应当是合理的。这种看法已不同于鄙视利欲的儒家传统观念。清中期,工商业虽然受到了某种抑制,但在东南沿海等地,它的发展并未停止,如戴震生长的休宁,便是商人(徽商)活跃的地区之一。戴震本人年轻时亦曾往来闽赣,从事商业活动。作为敏锐的思想家,明清之际及清代的诸儒,或多或少都感受到了新时代趋向,而在他们的价值观念中,确实也可以看到市民意识的渗入。
当然,确认欲不可免,并不意味着以欲排斥理。在清儒看来,理与欲并不是彼此对峙的两极,二者存在内在的关联:
天理充周,原不与人欲相为对垒。[109]
学者只时从人欲中体验天理,则人欲即天理矣,不必将天理人欲判然分作两件也。[110]
理与欲的统一,首先表现在理不能离开欲,所谓从人欲中体验天理,已蕴含了此意。具体阐述理欲关系时,清儒便明白地指出了这一点:“人心本无天理,天理正从人欲中见,人欲恰好处,即天理也。向无人欲,则亦并无天理之可言矣。”[111]在此,欲已被视为理发生和存在的基础。
如前所述,与欲相对的理,主要以普遍规范为内容,其具体的形式则是理性的要求。和人欲主要与个体的感性存在及生命力量相联系不同,理性的要求更多展示了类的普遍本质。然而,正如认识论意义上的理性必须建构于感性之上一样,价值观上的理性要求也难以游离感性的需要,后者决定于如下的基本事实:类的普遍本质总是存在于个体之中。一旦抽去了感性的基础,理性的要求便将成为无生命的抽象教条,从而变得干燥、贫乏,并失去其本来的存在价值。当清儒指出“薄于欲者之亦薄于理”[112]时,显然已注意到了这一点。
理作为普遍规范的泛化,总是关联着道德原则,欲则在其本源的层面上表现为物质需要,从而,理与欲之辩在更广的意义上同时涉及道德原则与物质需要的关系。在清儒看来,道德原则的完美体现,并不在于净化人欲,相反,真正的道德境界总是表现为遂欲达情:“道德之盛,使人之欲无不遂,人之情无不达,斯已矣。”[113]理学家以抑制乃至泯灭人欲为达到道德之境的前提,则表现了不同的思维趋向:它的实际内蕴在于道德与人欲的对立,如此对立的结果并不是维护道德而是废弃人伦。在这方面,宋儒实质上已开始向释氏靠拢:“离欲而别为理,其唯释氏为然。盖厌弃物则,而废人之大伦矣。”[114]如前所述,道德总是具有二重性,它既超越于感性要求及物质利益,又并非完全与之隔绝:就其起源与作用而言,道德的功能在于协调社会的利益关系,并最终使物质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离开了这一目标,道德原则及伦常的现实意义便容易被架空。从孔孟开始,儒家较多地突出了道德超越感性这一面,并相应地强调了对主体利欲的抑制。这种价值取向固然突出了道德的内在价值及其崇高性,但同时也多少使之趋于抽象化,后者在宋儒那里表现得更为明显。相形之下,清儒指出理不能游离欲,无疑更多地赋予道德以现实性品格,它同时也使正当的物质需求获得了较为合理的价值定位。
从另一方面看,感性的要求确认着人的生命力量,漠视感性的要求而片面张扬理性的原则,往往将导致生命意义的失落。因此,清儒一再反对信理太过:“儒者不患不信理,患在信之过,而用法过严者,亦是一病。”[115]宋儒强调以理灭欲,即有此弊。理与欲的隔绝,不仅使自身变得抽象化与贫乏化,而且不免流于冷酷的理性专制。戴震曾尖锐地指出了这一点:
理欲之分,人人能言之……尊者以理责卑,长者以理责幼,贵者以理责贱,虽失,谓之顺。[116]
六经、孔、孟之书,岂尝以理为如有物焉?外乎人之性之发为情欲者,而强制也哉![117]
原始儒学固然注重人的理性本质,但并不完全无视人的感性存在,而在宋儒那里,理性的要求越来越成为超验的规定。在理性至上的价值结构中,个体的意愿、需要变得无足轻重,而在上者则以理性的名义压制在下者,总之,作为外在于人欲的超验趋向,理性失去其应有的精神感召力,而开始蜕变为内在的强制工具。理性专制推向极端,便不可避免地引导到以理杀人:“其所谓理者,同于酷吏之所谓法。酷吏以法杀人,后儒以理杀人,浸浸乎舍法而论理死矣,更无可救矣!”[118]所谓以理杀人,首先表现了对生命价值的漠视。它表明,理性一旦脱离了感性,便容易在价值观上走向人道原则的反面。
当然,理与欲的统一不仅仅在于理不应当摒弃欲。作为感性要求的体现,欲往往渗入了自然的本能,带有某种自发的性质。如果任其自流,同样容易导致消极后果。正是基于此,清儒在肯定欲不可灭的同时,又一再反对纵欲:“纵欲趋利,则天下求无其人而不得,是人类之狼虿也。”[119]正因为人欲一开始便与人的自然存在相联系,故一味纵欲便不免将人降低到动物的水平。要避免这一归宿,便不能离开理的制约:“天理者,节其欲而不穷人欲也。”[120]正是以理制欲,构成了理欲统一的另一重要内涵。对理性规范作用的如上确认,既渗入了从自在走向自为的要求,又表现了对人的本质力量的注重。在这方面,清儒并没有离开儒家的价值传统。
不过,与容忍正当的人欲相应,清儒所谓以利制欲,并未导向寡欲或灭欲。按清儒之见,理性的作用不仅仅表现为自我约束,而且同时展开为一个推己及人的过程,对人欲的合理调节在于由遂己之欲到遂人之欲:“遂己之欲,亦思遂人之欲,而仁不可胜用矣。”[121]“以己之情通乎人之情,以己之欲通乎人之欲,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122]一旦每一主体的正当人欲得到实现,理性的要求也就同时得到了具体的体现:
人欲之各得,即天理之大同。[123]
推己及人本是儒家的为仁之方,其形式主要表现为理性的推论,但在清儒那里,这种理性的形式之下又蕴含了对人欲的普遍尊重。这里无疑体现了理与欲的统一,但其重心已由理对欲的抑制,转向了欲的普遍实现:当清儒以人欲各得界定天理时,即明显地蕴含了这一趋向。可以看出,在如上理解中,人欲已不仅仅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它可以通过推己及人而达到彼此协调与沟通,而理性的作用首先即体现于这一过程之中,这种价值取向既扬弃了理性的专制,又避免了感性的僭越。
从先秦开始,理欲关系便与义利关系交织在一起,成为儒家价值体系的基本问题。前文曾一再提及,作为普遍规范的内化,理更多地表现了人的类的本质,欲则首先植根于个体的生命存在。与强调自然的人化相应,儒家对理性本质的关怀往往超过了生命存在。事实上,从自在的人走向自为的人(自然的人化),常常被理解为个体的社会化,而这一过程同时又是通过确立理性的主导地位而实现的。在宋明理学中,以天理压倒人欲为特征,强化理性本质的趋向又得到了片面的发展。对理欲的如上定位显然带有某种本质主义的特质,它不仅难以摆脱感性与理性的内在紧张,而且容易走向本质与存在的分离。相对于这一传统,清儒注重生命存在的意义,并在主张以理制欲的同时又肯定“正德非以伤生”[124],“理者存乎欲”[125],无疑多少化解了感性与理性的紧张,而它的更深层的价值意义则表现为个体存在与普通本质的双重确认。这一价值趋向,从另一侧面展示了儒家价值体系的自我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