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造命与循理(1 / 1)

如前所述,根据清儒的看法,人的价值首先表现在化“天之天”(自然)为“人之天”,而后者又具体展开于造命、相天的过程。

命是儒家价值体系中早就出现的范畴,它与力相对,表现为一种必然趋势;而这种趋势又往往被赋予某种神秘的形式。尽管荀子已剔除了命的神秘形式;但在正统儒学中,命仍然主要被界定为一种超验的力量。相形之下,清儒似乎更多地上承了荀子的思路。按清儒之见,命并不体现任何神秘的意志,而完全表现为一种自在的力量:“天之命,有理而无心者也,有人于此而寿矣,有人于此而夭矣,天何所须其人之久存而寿之?何所患其人之妨已而夭之?其或寿或夭不可知者,所谓命也。”[79]天与命是同一序列的范畴,天的自在性,使命也呈现为一种自然(无心)的趋势。在此,清儒主要做了还原的工作(命由神秘的必然被还原为自然的力量)。那么,从正面看,命的具体内涵究竟是什么?清儒对此做了如下的解说:

天者,理也;其命,理之流行者也。[80]

质言之,命即理在自然过程中的体现,对命的如上界定既肯定了命(必然趋势)的自在性,又展示了其作为事物稳定的内在联系的特性。

命作为自在的必然趋势,首先存在于主体之外并制约着主体的实践。然而,对明清之际诸儒来说,主体并不仅仅是被决定者,在化天之天为人之天的过程中,人同时表现出一种造命的能力。与黄宗羲齐名的清初大儒孙奇逢已指出:“有志之士,不听命于数,我由命造,命亦由我造。”[81]这是当时相当普遍的观念。如陈子龙亦认为“志士仁人莫不穷其力之所至而不言命之所有”[82]。质言之,主体不应当被动地受命。王夫之对此做了进一步的发挥:

唯造命者而后可以俟命;能受命者而后可以造命,推致其极,又岂徒君相为然哉?[83]

他肯定了君相可以造命之说,但又做了重要的补充,即强调不仅君相可以造命,而且每一主体都具有作用于命的能力:“一介之士,莫不有造焉。”[84]这样,人可造命便被提升为一个普遍的命题。

所谓造命,即在实践过程中支配和利用必然之理,并由此实现主体的目的。命作为理之流行,本是对象之间的自在联系,唯有通过主体的作用,才能为人服务。在这一意义上,王夫之认为道之用依乎人:“道行于乾坤之全,而其用必以人为依。”[85]主体支配必然之理(道)并使为人所用的造命过程,展开于天人关系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就对象而言,它表现为对自在之物的改造:“金得火而成器,木受钻而生火,惟于天下之物知之明,而合之,离之,消之,长之,乃成吾用。不然,物各自物,而非我所得用。”[86]金属加热后可以锻打成器,这是必然之势,而人在支配了这一必然之势后,便可以通过具体的实践活动,将其改造成合乎人需要的存在,这一过程即构成了前文所谓的化“天之天”为“人之天”的具体内容。总之,唯有以造命为中介,才能扬弃对象的自在性质。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王夫之认为:“自然者天地,主持者人。”[87]

主体的作用同样体现于自我本身。人降生到世,总是包含着各种自然的潜能或禀赋,如目有视的功能,耳有听的功能,等等,但这种自然潜能唯有经过后天的努力过程,才能成为“人”的现实能力:“夫天与之目力,必竭而后明焉;天与之耳力,必竭而后聪焉;天与之心思,必竭而后睿焉;天与之正气,必竭而后强以贞焉。”[88]在此,造命便表现为通过尽人力以实现自然的潜能,并使之取得人化的形式。

化自然的禀赋为人的现实能力,当然只是主体造命于自身的一个方面;在更深层的意义上,这种作用还展现于人的德性及本质的形成之上。王夫之对此做出了较多考察。在他看来,人与动物不同:“禽兽终其身以用其初命,人则有日新之命矣。”[89]动物(禽兽)的本性是命定的,其自然的禀赋即构成了它一生的本质,换言之,它只能被动地接受天之所赋。人的本性则并非由自然的禀赋所决定,从而完全不同于即成的规定。从根本上说,人的本性乃是形成于主体自身的创造过程,而并不是一种先天的命运。所谓人有日新之命,便是指人性处于不断创造过程中,也正是在同一意义上,王夫之强调人性“日生而日成”[90]。在成性(人的德性与本质之形成)的过程中,人固然要以自然的禀赋为根据,并受到其影响,但同时又“自取自用”[91],亦即积极地进行权衡取舍。这种看法确认了人在塑造自我中的能动作用,并相应地扬弃了对人性的宿命理解。

也正是从成性(人的德性与本质形成于主体自我塑造过程)的观点出发,王夫之对宋明理学,特别是程朱的人性理论提出了批评。朱熹对天地之性与气质之性做了区分,以为气质有清有浊,人的愚贤即取决于气质的清浊:“禀气之清者为圣为贤,如宝珠在清冷水中;禀气之浊者为愚为不肖,如珠在浊水中。”[92]这种看法实际上赋予人性以命定的性质:人的德性(贤或不肖)完全决定于天之所赋,主体的后天努力无法改变这种命定的天性。这种人性问题上的命定论受到王夫之的责难:“且其以所禀之厚薄清浊为命,而成乎五德之有至有不至,则天既予之以必薄、必浊之命,而人亦何从得命外之性以自据为厚且清焉!”[93]朱熹以命之清浊厚薄解释性,其结果即限制乃至勾销主体自我选择、自我塑造的能力,从而使人成为天命的被动接受者。对这种人性命定论的否定,从另一个侧面突出了主体自身在成性(从自在的我走向自为的我)过程中的作用。

从主体认知能力的形成到性日生日成,可以视为命由我造在自我实现中的体现,但造命过程并不限于此,它同时展现于外在的社会关系。在考察亲子君臣之伦时,清儒指出:

天下之物与我同源,而待我以应而成。故尽孝而后父为吾父,尽忠而后君为吾君,无一物之不自我成也。[94]

亲子、君臣关系是广义的社会伦常关系,主体在世,总是与父、君共处于一个社会统一体中。然而,在清儒看来,社会的伦常关系(不是血缘的自然关系)并不仅仅是一种外在的强加,也不是绝对的命定,它同时又是通过主体自身的自觉活动而建构起来的。所谓尽孝而后父为吾父,尽忠而后君为吾君,便是指唯有通过主体的具体实践(尽孝、尽忠),才能真正形成社会伦常意义上的亲子、君臣关系,而无一物不自我成,则强调这一过程的普遍性。

清儒的如上看法与宋儒显然有所不同。与人性问题上宿命观点相应,宋儒常常突出社会伦常关系的强制性,他们一再宣称:“君臣、父子、天下之定理,无所逃于天地之间。”[95]依照这种理解,则君臣、父子便成为天命在社会伦常关系上的具体化,主体对此只能消极接受,而无法抗拒。清儒以主体的实践过程(尽孝尽忠等践履)为社会伦常关系建立的前提,无疑扬弃了对社会关系的这种宿命规定。它在更广的历史视野上展示了主体的“造命”能力。

从逻辑上看,力(主体力量)命(外在必然性)关系可以视为天人关系的进一步展开,化“天之天”为“人之天”的人文原则如果贯彻到底,便应当引向对主体力量的确认。然而,在宋明新儒学那里,人文的原则却总是与宿命的观念纠缠在一起,一方面,他们在天人关系上将侧重之点更多地放在自然(天)的人化,而自然的人化首先以肯定主体的作用为前提;另一方面,他们又一再地强化天命的统摄性,从主体的品格到广义的社会伦常关系,都或多或少被赋予某种命定的性质。不难看出,在天人关系上的人文原则与力命关系上的宿命倾向之间,存在着某种紧张。这种理论上的紧张,显然削弱了儒家价值体系的内在力量。相形之下,明末与清代诸儒在要求从“天之天”走向“人之天”的同时,又提出了造命的观念,并将其展开于对象、自我、社会各个领域,从而空前地突出了主体的力量。对力命关系的如上理解,既抑制了儒家价值体系中的宿命论潜流,又化解了宋明儒学所包含的内在紧张,儒家价值体系由此多少获得了新的生机。

明清之际诸儒肯定一介之士均可造命,使人自然联想起泰州学派造命却由我之说,在以力抗命(否定宿命论)这一点上,二者确实有相通之处。不过,泰州学派由强调造命,又忽视了普遍之道对主体行为的规定:“此身才立,而天下之道即现,此身才动,而天下之道即运。”[96]在此,自我对道的宰制,完全压倒了道对自我的制约。这种看法带有明显的意志主义倾向。相对于此,清儒表现出不同的思路。王夫之在这方面更具有代表性。按王氏之见,主体固然有造命的能力,但造命不能离开循理:“唯循理以畏天,则命在己矣。”[97]所谓循理畏天,便是自觉地遵循必然之理,换言之,造命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违背自然规律。

清儒肯定循理与造命的统一,可以看作天人之辩的进一步展开。事实上,循理即在更深的层面上表现了对天(自然)的认同,而这种认同又构成了命由我立的前提。王夫之指出:

己无不诚,则循物无违而与天同化,以人治人,以物治物,各顺其受命之正,虽不能知者皆可使由,万物之命自我立矣。[98]

在此,合乎必然之理(循物无违)与天人合一(与天同化)表现为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正是在这种统一中,人进而支配外部对象并使之由“天之天”转化为“人之天”。可以看出,通过力命之辩与天人之辩的沟通,清儒既扬弃了宿命论,又拒斥了意志主义,从而表现了更为健全的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