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义利之辩到理欲之辩,作为普遍规范的义与理逐渐被提到了至上的地位,后者上接了儒家的经学传统,并使之进一步向权威主义的价值观衍化。当然,宋明新儒学的这一主流更多地体现了正统理学的发展趋向。在陆、王那里,与心即理的主张相应,权威主义的原则多少有所弱化。
(一)天理的权威化
义理具有一元性,是正统理学的基本信念。张载已明确指出了这一点:“天下义理只容有一个是,无两个是。”[168]程、朱对此做了进一步的发挥:
理则天下只是一个理,故推至四海而准,须是质诸天地,考诸三王不易之理。[169]
道者,古今共由之理……自天地以先,羲黄以降,都即这一个道理,亘古亘今,未尝有异。[170]
质言之,理(道)是超越时空的最高准则,从古至今,天地之内,一切对象无不受其制约。在此,理(道)的至上性与理(道)的唯一性开始重合为一,而理本身由此也获得了绝对的性质。
作为贯通天下古今的绝对准则,理构成了主体行为所不可逾越的规范。从饮食起居到社会交往,一切言行举止,无论巨细,均应纳入天理的框架之中:“百行万善总于五常。”[171]五常即仁义礼智信,亦即理的具体节目。面对天理的绝对制约,主体唯有无条件的顺从,而不能有丝毫偏离:
说非礼勿视,自是天理付与自家双眼,不曾教自家视非礼,才视非礼,便不是天理;非礼勿听,自是天理付与自家双耳,不曾教自家听非礼,才听非礼,便不是天理;非礼勿言,自是天理付与自家一个口,不曾教自家言非礼,才言非礼,便不是天理;非礼勿动,自是天理付与自家一个身心,不曾教自家动非礼,才动非礼,便不是天理。[172]
孔子曾提出了非礼勿视等主张,其中已明显地蕴含着对伦理原则绝对性的注重。理学家则进而沟通礼与天理,将主体对礼的自觉遵循转换为天理对主体的外在规范,从而赋予普遍的行为准则以权威的性质。
天理不仅规范着外在行为,而且制约着主体的内在意识。在所谓道心说中,这一点表现得相当明显。如前所述,程、朱将主体意识区分为道心与人心两个方面,并要求以道心为一身之主,而人心则必须听命于道心。所谓道心,无非是天理的内化:“道心者,兼得理在里面,‘惟精’是无杂,‘惟一’是终始不变,乃能‘允执厥中’。”[173]以道心为一身之主,意味着确立天理的内在主宰地位。如果说,礼对行为的规范,主要体现了外在权威对主体的制约;那么,道心为主,则使外在权威内化于主体意识。从非礼勿视到道心为主,权威主义的原则渗入价值体系的深层。
权威主义原则体现于广义的意识形态,便展开为拒邪说、斥异端。宋明理学形成于隋唐之后,一度兴盛的佛学虽在宋明已渐趋式微,但仍余音未绝,因而理学家的拒斥对象,首先指向佛学。在理学家看来,佛教虽有某些理论上的建树,但作为异端,它在总体上必为学术之害:
异端之说,虽小道,必有可观也,然其流必害,故不可以一言之中、一事之善,而兼取其大体也。[174]
从理学的衍化看,尽管它多少吸取了佛学的某些观点,并在一定意义上表现为儒释道的合流,但在总的价值取向上,理学始终将佛道视为异端而加以排拒。这种拒斥不仅仅是一种门户之见,它在本质上乃是以权威化的大道否定作为异端的小道。
理学所谓邪说,当然不限于佛学,它在广义上包括正统理学之外的各种观念体系。理学刚刚崛起之时,便遇到了荆公新学的有力挑战。对王安石的新学,理学家始终抱有敌意,二程甚至认为其害大于释氏:
然在今日,释氏却未消理会,大患者却是介甫之学。[175]
孟子曾力辟杨、墨,理学家对非正统思想的抨击,无疑上承了这一传统。这种批评,有时甚至近乎人身攻击,如程颐在给太皇太后的上疏中,即指斥理学之外的学人“志趣污下”,系“浅俗之人”[176]。在朱熹与陈亮的论战中,朱熹对事功之学的责难,同样表现出拒邪说的趋向,而这种拒斥,又与维护儒家之圣学相联系,从朱熹的如下批评中,便不难窥见这一点:“世之学者,稍有才气,便自不肯低心下意,做儒家事业,圣学工夫。”[177]
可以看到,在排拒异端邪说之后所蕴含的,是独断论的原则,事实上,在宋明新儒学中,天理的权威化与儒学的独断化总是交织在一起,二者的共同特征在于以一元排斥多元。张载早就指出:“既得一致之理,虽不百虑亦何妨!”[178]坚执一理而拒绝不同观点的争论,确实构成了理学基本的思维趋向。诚然,从经学的衍变看,宋学(包括广义的宋明新儒学)相对于汉学而言有注重义理、善于存疑的特点。二程便指出:“学者要先会疑。”[179]朱熹也认为:“学者读书,须是于无味处当致思焉。至于群疑并兴,寝食俱废,乃能骤进。”[180]但宋明新儒学所谓疑,主要限于版本真伪、训诂校勘等方面,如朱熹曾质疑《古文尚书》、古文《孝经》、《孔丛子》等的可靠性;但对经义本身则不容有任何怀疑。换言之,只要经典真实不伪,则其义理断不能疑;在独尊经术这一点上,宋儒与汉儒并无二致:
道之大原在于经,经为道,其发明天地之秘,形容圣人之心,一也。[181]
道在六经,何必他求。[182]
义以反经为本,经正则精。[183]
如此等等。天理的权威最后还原为经学的权威:在经学独断论中,权威主义的原则获得了其传统的基础。
汉儒治经,常重家法,其逻辑的结果则是由尊经而尊师说。宋儒虽不再如汉儒那样拘泥家法,但并未放弃崇圣宗师的传统。从某种意义上看,理学家在这方面似乎走得更远:
故治经者,必因先儒已成之说而推之。[184]
如今看文字,且要以前贤程先生等所解为主,看他所说如何,将己来听命于他。[185]
圣人言语,自家当如奴仆,只去随他,他教住便住,他教去便去。[186]
在这里,真理之域从经义扩及先圣前贤之言。面对作为绝对真理化身的独断的教条,主体唯有俯首信奉,不能有任何偏离;经学的权威,或多或少窒息了创造性的探索与独立性的思考。嵇康所批评的“思不出位”的沉闷现象,似乎又在某种意义上再度复活了。就这方面而言,以程、朱为代表的正统理学,确实使儒家的权威主义价值原则进一步趋于强化。
当然,天理(经学义理)的独断化,并不意味着完全否定权变。主体的所思所行,诚然要以理(普遍准则)为依归,但亦应视具体境遇而做出适当变通:“君子之道,随时而动,从宜适变,不可为典要,非造道之深,知几能权者,不能与于此也。”[187]二程甚至将知权变视为圣人的品格:“惟善变通便是圣人。”[188]这些看法,大致上承了原始儒学注重具体境遇的传统,它使普遍的原则多少获得了某种理论的伸张度。不过,尽管理学家容忍了权变观念,但同时又强调,变通乃是不得已而为之:
权,则是那常理行不得处,不得已而有所通变底道理。[189]
质言之,重要的首先是坚持一般的原则。只有在一般原则无法正常贯彻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做适当变通。就经(原则的恒定性)与权(原则的变通)的关系而言,前者始终居于主导的地位,权往往被理解为经的一种补充:“所谓权者,于精微曲折处,曲尽其宜以济经之所不及耳。”[190]作为完成经的手段,权虽然可以对经有所变通,但这种变通本身必须受经的制约:“论权而全离乎经,则不是。”[191]总之,权变的目的仅仅是更有效地贯彻一般原则(理或道),一般原则本身的权威性不容有任何置疑。理学对经权关系的如上阐释,无疑使权威主义的价值原则得到了延续。
从外在行为上的唯理是从,到内在观念上的道心为主;从意识形态上的拒斥异端、独尊儒术,到经权关系上的以权济经、权不离经,权威主义原则与经学独断论彼此交织,展开于价值领域的各个方面。这种价值取向的形成,当然不是偶然的。天理的权威,本质上是世俗权威的折射。当历史还没有超越人对人的依赖关系时,权威主义的价值取向便不可避免。事实上,从先秦到汉魏,儒家总是徘徊于经权而最终归本于一元的独断原则,正统理学则进一步将权威主义的价值体系系统化了。当然,权威主义原则在理学中的强化,又有其更为具体的历史缘由。一般认为,理学体现了儒释道合流的趋向,这自然不无道理,但同样无可否认的是,儒释道在相融的同时又有彼此相拒的一面。从意识形态的角度看,后者是更为主导的方面。就相拒而言,佛道作为异说,其兴起与盛行,对儒学的独尊无疑是严重的冲击。隋唐时期,佛道的声势几乎一度压倒儒学,儒家的价值体系相应地受到了异教的严峻挑战。如果说,为增强自身的活力,儒学不能不吸纳佛道的某些思想资源;那么,为了维护儒家的独尊地位,便不能不斥异端、拒邪说,以一元排斥多元。权威主义原则的系统化与强化,或多或少可视为对异教挑战的一种回应。
从理论的内在逻辑看,正统理学强化权威原则,同时又有其本体论的根源。在理学家那里,理既是普遍的规范,又是存在的根据(万物之本)。作为万物之本,理往往被赋予超验的性质。在所谓理一分殊说中,这一点表现得相当明显:
自其末以缘本,则五行之异本二气之实,二气之实又本一理之极,是合万物而言之,为一太极而已也;自其本而之末,则一理之实,而万物分之以为体。[192]
简言之,一理衍化为万殊,万殊则本于一理。理作为唯一的、终极的本体,主宰着一切对象:朱熹以太极界定一理,突出的正是理的超越性和主宰性。不难看出,在一理与分殊中,正统理学注重的首先是一理。本体论上的一理宰制万物,内在地渗入理学的价值体系;权威至上的独断论原则,在某种意义上确乎可以视为超验之理(太极)统摄分殊之物的逻辑引申。
(二)良知准则论:权威原则的内化及其限制
与正统理学突出一理有所不同,陆、王以心即理为基本论题。相对于正统理学的一理统摄万殊,心即理更侧重于一理与分殊的融合:心本身便从一个侧面表征了分殊。从另一方面看,心即理同时又意味着理内化于心。理既内化于心,则注重之点便由理对主体的外在强制,转向了主体对理的体认。较之正统理学(主要是程朱理学)主要强调主体对天理(权威)的服从,陆、王确实较多地注意到了主体自身领悟的意义。
在经学上,程、朱一再要求以前贤先师为依归,甚至主张做圣人之言的奴仆。与之相异,陆九渊则更偏重自我的判断:
他人文字议论,但谩作公案事实,我却自出精神与他披判,不要与他牵绊,我却会斡旋运用得他,方始是自己胸襟。[193]
在此,自我的评判已取代了对他人(包括权威)的盲从。这种“自出精神”的主张可以看作自作主宰论的进一步引申,它在某种程度上已蕴含着对主体独立思考的肯定。正是从如上前提出发,陆九渊提出了六经注我的著名论点:
学苟知本,六经皆我注脚。[194]
知本即把握核心的思想或原则,用另一命题来表述,也就是“先立乎其大者”。按陆氏之见,儒家的观念主要体现于其基本的思想或原则之中,六经无非是对这些原则的不同阐述和发挥;主体(我)一旦把握了这些思想主干,那么,六经便只能起具体的印证作用。这里当然并没有以自我的意见取代儒家正统思想之意,在维护儒家正统这一点上,陆、王与程、朱并无二致:以知本为六经注我的前提,便表明了这一意向。不过,陆九渊将主体自身对核心观念的体认(知本)与拘守六经区别开来,强调自我的领悟而反对盲从六经,这毕竟不同于做圣人的奴仆,它或多或少为主体的独立思考提供了某种思想的空间。
在王阳明那里,天理进一步内化为主体的良知,后者构成了自我的内在权衡:
只致良知,虽千经万典,异端曲学,如执权衡,天下轻重莫逃焉。[195]
这种权衡既是指是非准则,又兼指价值评价的标准。权衡一旦在手,则可区分各种不同观点,从容应变。
良知作为内在的准则,普遍地存在于每一个体之中,从而,每一个体都具有自知是非的能力:“尔那一点良知,是尔自家底准则。尔意念着处,他是便知是,非便知非,更瞒他一些不得。”[196]在此,自我的评判已不限于经学领域,它具有了更广的意义。一般而言,内在的良知总是相对于外在的教条或意见而言。以内在良知为是非准则,意味着自我的评判非外在的教条或意见所能左右:
凡意念之发,吾心之良知无有不自知者。其善欤,惟吾心之良知自知之,其不善欤,亦惟吾心之良知自知之,是皆无所与于他人者也。[197]
道德行为的过程总是包含着意念活动,意念往往又有正邪之别,并相应地决定着行为的不同性质。如何区分意念(动机)的善恶?在王氏看来,判断的依据便是主体的内在良知,而非外在的意见或规范。如果说,在程、朱那里,自我仅仅是外在权威的附庸,那么,陆、王则使自我开始真正成为道德评价的主体。
从良知准则论出发,王阳明提出了求是非于心的主张:
夫学贵得之心,求之于心而非也,虽其言之出于孔子,不敢以为是也,而况其未及孔子者乎?求之于心而是也,虽其言之出于庸常,不敢以为非也,而况其出于孔子者乎?[198]
自儒学独尊之后,孔子已逐渐成为权威的化身。孔子之言则几乎被视为绝对真理,对它唯有顺从,而不能有异议。朱熹所谓做圣人之言的奴仆,即表现了这种心态。与之相异,王阳明以求之于心,否定了求之于孔子,在这种否定之后,显然蕴含着对外在教条的某种贬落。尽管其中并无拒斥儒家基本原则之意,但它却明白地确认:对儒家的基本原则,每一主体都可以并且应该有自身的理解(贵得于心),而不应满足于权威的解释。正是在相同的意义上,王阳明接受了陆九渊六经注我的论点,反对拘泥于经:“凡看经书,要在致吾之良知,取其有益于学而已,则千经万典,颠倒纵横,皆为我之所用。一涉拘执比拟,则反为所缚。”[199]
陆、王以内在良知制衡外在权威,其思路显然不同于正统理学,它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正统理学的权威主义传统,并抑制了经学独断论的过度膨胀。良知自我评判功能的突出与独断论的相对松弛,为主体的独立思考提供了某种可能,后者又进而引发了与正统儒学相对的异端思想。在李贽那里,便不难看到这一点。如前所述,李贽在思想上深受王学的影响,其童心说便是良知论的进一步发展。正是基于童心说,李贽提出了不以孔子是非为是非的大胆论点:“前三代,吾无论矣。后三代,汉唐宋是也,中间千百余年,而独无是非者,岂其人无是非哉?咸以孔子之是非为是非,故未尝有是非耳。”[200]以孔子为是非的唯一准则,势必排斥多元的思想格局;在单一的权威下,是非的讨论、自由的思考都将失去立足之点。这种看法,已注意到了权威主义和经学独断论对思想的钳制,而对这种钳制,李贽明确表示否定:“但无以孔子之定本行罚赏也,则善矣。”[201]从求是非于心,到不以孔子是非为是非,良知准则论开始向非权威主义演进。
当然,陆、王强调内在良知的自我判断,固然引发了后来非权威主义的异端思想,但陆、王本身并没有完全离开权威主义的轨辙。陆九渊主张六经注我,但其前提则是“知本”,这样,“注我”实质上也就是对“我”所理解的儒家基本原则的印证,换言之,在“我”之后还存在更根本的原则。正是在此意义上,陆九渊一再强调,作为自我主宰的心,并非仅仅指个体之心,它体现的乃是天下之所同:“理乃天下之公理,心乃天下之同心。”[202]这种“同心”实质上与理合一,因而已不同于李贽的童心。同样,王阳明以良知为内在准则,但良知并非个体之“吾心”,它以天理为内容,因而一开始便有普遍性的品格。[203]正是后者,决定了它同时又是一种公是公非的标准:“是非之心,不虑而知,不学而能,所谓良知也。良知之在人心,无间于圣愚,天下古今之所同也。世之君子惟务致其良知,则自能公是非,同好恶。”[204]不难看出,陆、王在总体上所注重的是同而不是异,是一元而不是多元。良知的评判最终仍回归于横亘于天下古今的至上准则,主体的意见则相应地统一于权威化的道。王阳明不赞成求是非于孔子,其依据即在孔子之上还有更根本的道:“夫道,天下之公道也;学,天下之公学也,非朱子可得而私也,非孔子可得而私也。天下之公道也,公言之而已矣。”[205]这样,陆、王固然多少弱化了以圣人经传形式出现的权威,但却维护了以公道形式出现的形而上的权威。对天下之公道的如上确信,本质上仍然体现了权威主义的价值原则。因此,与其说陆、王已在价值观上超越了权威主义,不如说他们试图通过心与理的合一以避免权威主义的过度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