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利之辩是儒家价值体系一再涉及的问题。孔子而下,不同时代的儒家思想家对义利关系做了种种辨析。作为儒学的传人,理学家同样将义利之辩视为价值观的一个重要方面。程颢曾说:“天下之事,惟义利而已。”[131]由此不难看出宋明新儒学(理学)对义利关系的注重。当然,在理学家那里,义利之辩又被引申为理欲之辩,从而使其价值体系亦呈现出更为复杂的形态。
义具有内在的价值,这是儒家的基本理论设定,这一预设同样为宋明新儒学所接受。不过,新儒学并没有停留于以上信念,而是试图通过引入理,对此做出进一步的论证。朱熹曾对义做了如下界说:
义者,天理之所宜。[132]
理总是超越了特殊的时空,因而具有普遍必然性。作为当然之则的义,之所以具有普遍性的品格,即在于它体现了理的要求。新儒学的这一看法注意到了当然之则与普遍(必然)之理的联系,其视野无疑较前人更为开阔。义作为行为的规范,不能仅仅建立在个人的利益追求之上,因为各人之利总有特殊的一面。不同个体之间的利益往往彼此冲突,在此基础上很难形成普遍的准则。理则体现了社会人伦普遍的本质的联系,唯有以此为根据,才能使义(规范)超越特殊的功利计较,成为普遍的行为准则。朱熹沟通义与理,显然多少有见于此。当然,新儒学之以理规定义,更多地着重于为义的至上性提供本体论的论证。如前所述,在新儒学中,理不仅具有普遍的品格,而且被赋予超验的、形而上的性质,与之相联系,以理释义,同时亦意味着义的超验化与形而上化。
这种超验化首先表现为义与功利的脱钩。在新儒学看来,义既然体现了天理的要求,则不应包含任何功利的内容。换言之,合乎义(当然之则)便不必考虑利:
为所当为而不计其功,则德日积而不自知矣。[133]
谊必正,非是有意要正,道必明,非是有意要明;功利自是所不论。[134]
这些看法,与董仲舒“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之说大致一脉相承,它实质上由强化义的超功利性而完全抽去了道德的功利基础,其道义论倾向是相当明显的。对义的如上净化,无疑使道德原则由超验化而趋于抽象化,但其中又包含着突出道德的内在价值这一面,后者在培养崇高的道德节操等方面,显然有其不可忽视的意义。宋明时期,士林特别重视节气,而在民族的危难之秋,也确实出现了不少像文天祥、于谦这样舍生取义的志士仁人;唯义所在的道德追求,在这里已具体化为富贵不能**、威武不能屈的凛然正气,从而形成了一种正面的价值导向。
当然,作为一种抽象的伦理原则,唯义所在的道义论又有其理论上的负面意义。为了对此有一个具体的了解,我们不妨看一下理学家的如下议论:
人皆知趋利而避害,圣人则更不论利害,惟看义当为与不当为,便是命在其中也。[135]
在这里,义(道德原则)被规定为一种无条件的绝对命令:主体只能别无选择地服从义的规范,而不能做任何的功利计较。这种看法实际上已使道义论带上某种宿命论的色彩。如前所述,在强调天命(天理)制约时,宋明新儒学曾把当然等同于必然,从而使履行当然成为主体的定命。义属于广义的当然,新儒学将惟义所在与命在其中联系起来,可以视为以当然为必然的逻辑引申,而通过这种引申,道义论与宿命论便开始融合为一。因此,正是在新儒学那里,义务论取得了某种强制性的形式。
义作为无条件的绝对命令,总是超越了个体而具有公共的品格,而利则首先与特殊的个体相联系。因此,在宋明新儒学看来,义利关系也就是公私关系:
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136]
此处之公与私,实质上也就是整体与个体。这样,宋明新儒学即在沟通道义论与宿命论的同时,又将义利关系与群己关系联系起来。义在某种意义上是群体之利的体现,用张载的话来说,即“义公天下之利”[137]。与义相对的利则指个体之利,就此而言,义利关系确实可以视为群己关系的具体展开。与群己关系上对个体原则一定程度的容忍相应,新儒学主张为所当为而不计其功,并不意味着绝对地排斥利,而更多的是强调利的考虑应当合乎义:“圣人于利,不能全不较论,但不至妨义耳。”[138]“利为不善,不可一概论……夫利和义者善也,其害义者不善也。”[139]质言之,义作为绝对命令,其绝对性并非仅仅表现在义自身的净化,而且同时在于要求利无条件地服从义。
宋明新儒学以天理为义(当然之则)的唯一根据,并由此完全否定了当然之则的功利基础,无疑表现了对义的抽象理解。不过,他们把义利关系与群己关系前后打通,并要求以普遍之义制约个体之利,则并非毫无所见。前文曾一再提到,利首先与特定个体或集团的需要相联系,而个体及特殊集团之间的需要常常并不一致,从而,利益关系也往往呈现出紧张与对立的趋向。如果仅仅以利为行为的调节原则,则不可避免地将导致社会的冲突。与之相对,义则超越了特定的个体之利,体现了一定层面的“公利”,因而唯有以义制约利,才能使个体通过自我约束而适当协调彼此的利益关系,从而以非暴力(刑罚)的方式来缓冲社会的对立。事实上,宋明新儒家之强调以义制利,利不妨义,其着眼之点亦首先在于通过公其心以避免社会的冲突:
苟公其心,不失其正理,则与众同利,无侵于人,人亦欲与之。若切于好利,蔽于自私,求自益以损于人,则人亦与之力争,故莫肯益之,而有击夺之者矣。[140]
历史地看,社会的稳定固然离不开法制的保障,但同样需要道德的调节。理学家突出义的普遍制约作用,反对唯利是求,这对于维系人际的和谐,避免社会的无序化,确实有其不可忽视的意义。
然而,理学家要求淡化功利意识,固然有其正面的范导作用,但这种要求常常引向了对功利意识的过度压抑。理学以公私划分义利,诚然接通了群己关系与义利关系,但以利为私,同时亦表现了对利的某种贬抑。事实上,从以理界定义到利不妨义,抑制功利意识构成了理学一以贯之的主导原则。在王阳明的如下议论中,我们可以进一步看到这一点:“仁人者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一有谋计之心,则虽正谊明道亦功利耳。”[141]这样,合乎义的利虽然得到某种容忍,但功利意识(谋计之心)却完全处于摒弃之列,换言之,功利的追求不容许进入动机的层面。一般而论,功利的原则可以看作一把双刃剑,它既可能对行为做消极的范导,从而导致个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也能够在一定条件下成为推动社会前进的动因。历史地看,技艺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政治结构的调整等,往往最初都与功利的追求相联系。黑格尔曾认为,恶常常成为历史运动的杠杆,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同样可以说,功利的追求往往成为历史演进的杠杆,而功利意识的普遍缺乏,则容易减弱社会的激活力量,从而使之趋于停滞。事实上,宋明新儒学对功利意识的过分压抑,对宋以后至近代以前的科技、经济等的发展,确实产生了难以否认的滞缓作用。
理学家之严于辨析义利,并非仅仅出于思辨的兴趣,它同时也是对历史的曲折折射。北宋时期,曾出现过两次重要的政治变革,这就是著名的庆历新政和熙宁变法。庆历新政的发起者是北宋政治家范仲淹。为改革当时的弊政,他向仁宗提出了十项建议,其内容是:“一曰明黜涉;二曰抑侥幸;三曰精贡举;四曰择官长;五曰均公田;六曰厚农桑;七曰修武备;八曰减徭役;九曰覃恩信;十曰重命令。”[142]这些改革措施涉及经济、政治、军事、教育等各个领域,而渗入其中的基本指导思想则是功利的原则。范仲淹的新政纲领明显地受到李觏的影响,李觏曾致信范仲淹,劝范“立天下之功”[143],范则称李“实无愧于天下之士”,并将其推荐给仁宗。可以说,李觏实际上为庆历新政做了思想上的准备并提供了理论的根据,后者具体便表现为对功利原则的阐发。在李觏看来,治国之本即在财用:“治国之实,必本于财用。”[144]而财用则是功利追求的结果,因此,功利的原则是天然合理的:
利可言乎?曰:人非利不生,曷为不可言?[145]
范仲淹的新政十事,即可视为这种功利原则在变法纲领上的具体展开。
庆历新政之后的另一次变革,即熙宁变法,其主持人是著名政治家及思想家王安石。王安石倡导变法,旨在达到富邦强兵,其中均输法、农田水利法、青苗法、市易法等,便以“富邦国”为目标;将兵法、保甲法等,则是为强兵服务。新法的理论基础是所谓“新学”(荆公新学),新学的特点之一则是注重事功及确认功利原则。按王安石之见,“聚天下之人,不可以无财”[146]。因此,功利的追求完全是正当的:“理财乃所谓义也。”[147]这已是以利释义了。新学的这些看法曾引起同时代一些人的不满,如司马光便将王安石视为“言利”小人,并批评他“聚文章之士及晓财利之人,使之讲利”[148]。这些批评从一个侧面表明,熙宁变法的基本指导思想乃是功利的原则。
庆历新政与熙宁变法都没有达到预期的结果,可以说是夭折了。两次变革失败的根源当然是多方面的,但过分地急功近利无疑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如前所述,范仲淹新政与王安石变法基本的指导思想是功利的原则,而在强调功利追求合理性的同时,范、王对社会利益关系的道德制衡等似乎未能予以足够的重视,这就使变法一开始便潜下了一种危险的趋向。当时保守派对新政的批评,也正是抓住了这一点。简言之,新政的推行及失败,确实从一个方面显露了单纯强化功利原则的弱点,而理学家则在一定意义上比较敏锐地注意到了这一点,如程颢在给神宗的上疏中,便忧心忡忡地说:“兴利之臣日进,尚德之风浸衰,尤非朝廷之福。”[149]程颢是王安石同时代的人,曾亲身经历了熙宁变法。这种担忧,显然是目睹了当时的状况之后而发。朱熹则认为新法的根本弊病即“独于财利兵刑为汲汲”[150],亦即仅仅突出功利的追求。正是有见于功利原则过分强化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宋明新儒学再次将义利之辩提到了重要的地位。但在注意功利原则内在弱点的同时,理学家们又似乎忽视了功利原则的杠杆作用,并片面地抑制与弱化了功利意识,从而导向了另一极端。
如前所述,利总是指向人的感性需要:利的实现最终表现为人的感性需要的满足;义则更直接地体现了理性的要求,从而义利关系逻辑地关联着理欲的关系。在先秦儒学及董仲舒那里,我们已经可以看到二者的联系。宋明新儒学则从更一般的理论层面,将义利之辩展开为理欲之辩:
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151]
理学家所说的理,常常既指形而上的规范(当然)及超验的本体(必然),又兼指主体的先验理性,在后一意义上,理与性相通(所谓“性既理”亦暗示了这一点)。朱熹将义规定为人心固有之天理,便是强调义植根于普遍的理性要求。欲则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欲兼指感性的需要与感性的要求,狭义的欲则仅指人的感性要求。如果说,义利关系主要通过外在的社会群己结构而展现出来;那么,理欲关系则更多地取得了内在的形式。
从理论上看,感性需要与感性要求是两个不同层面的范畴,需要表示存在的状态,要求则反映了主体的发展取向。对人的感性需要,理学家并不否定,朱熹曾说:
饮食者,天理也。[152]
若是饥而欲食,渴而欲饮,则此欲亦岂能无![153]
饮食代表了主体基本的物质需要(感性需要),而在朱熹看来,这种需要的满足完全是正当合理的,并无任何恶的意味。也正是在相同的意义上,朱熹认为:“日用之间莫非天理。”[154]理学家的这些看法注意到了感性需要本身并不是道德领域的问题,它既无善的属性,又无恶的属性。对感性需要的如上理解,使理学家的理欲之辩保持了一定的理论伸张度,从而不同于泯灭感性需要的虚无主义。
然而,理学家所说的欲,同时又指人的感性要求。尽管理学家并不完全无视人的感性需要,但对感性要求则采取了不同的态度。朱熹说:“饮食者,天理也。要求美味,人欲也。”[155]这里明确地将感性需要与感性要求做了区分:饮食满足的是人的基本感性需要,要求美味则代表了人的感性欲求。在理学家看来,后者表现了一种私的趋向:
人欲者,此心之疾疢,循之则其心私而且邪。[156]
私与邪是道德领域的问题,大致代表了道德上的恶。正由于人欲具有道德上的负面意义,因而理学家一再强调“克治”私欲。
感性的欲求与功利的要求在某种意义上有相近之处,正如过分地追求个体之利难免导致社会冲突一样,感性欲求的过度膨胀也会引发社会的紧张。因为感性的需要一旦转化为感性的要求,便取得了个体的形式(成为自我的欲求)。在社会满足这些要求的条件相对有限的情况下,个体的欲求往往很难如愿以偿,如果对这种欲求不加节制,则容易使之转化为一种破坏性的力量。同时,感性的欲求主要体现了人的感性存在,仅仅追求感性欲望的实现,往往使人很难超越感性的层面。而人如果仅仅是感性意义上的存在,显然不能视为健全的主体,就此而言,理学家要求克制人欲,确实不无所见。
然而,感性要求的过度膨胀固然容易导致消极的社会后果,但它本身并不具有恶的属性。理学家将人欲等同于道德上的恶(私且邪),意味着在理论上走向另一极端。按理学家之见,作为感性欲求的人欲,与天理不可并存,二者呈现为截然对立的关系:
天理人欲相为消长,克得人欲,乃能复礼。[157]
主于道则欲消。[158]
天理人欲不并立。[159]
既然感性的欲求与体现形而上之规范的理性要求无法相容,结论便只能是灭人欲。事实上,理学的先驱周敦颐已提出了无欲的主张。他不同意孟子的寡欲之说,认为人欲不能仅仅限于寡,而应进而达到无:“予谓养心不止于寡焉而存耳,盖寡焉以至于无。无则诚立明通。”[160]对人欲(感性要求)的这种态度,大致定下了理学的基调。在理学家的论著中,我们可以一再地看到这一类的议论:
至若论其本然之妙,则惟有天理而无人欲。是以圣人之教,必欲其尽去人欲而复全天理。[161]
必欲此心纯乎天理而无一毫人欲之私,此作圣之功也。[162]
这种主张与原始儒学显然有所不同,它在某些方面似乎更接近于佛学的看法。佛家认为,要由迷而悟,便必须断灭情欲,理学的无欲之说与之显然颇有相通之处。不过,佛家在无欲之外又主张无念,后者意味着放弃理性的思虑,对感性欲求与理性思虑的双重否定,使佛学避免了理与欲的冲突。与此相异,理学的无人欲则与强化理性功能相联系。因此,正是在理学那里,无欲之说开始展开为理与欲的紧张与对立。
理与欲的紧张,首先表现为理性对感性的排斥。如前文一再提到的,宋明新儒学所谓天理,主要展示为理性的要求。张载早已点明了天理的如上内涵:“所谓天理也者,能悦诸心,能通天下之志之理也。”[163]悦诸心,亦即合乎理性的趋向,欲则关联着感性的生命存在。与理欲的如上内涵相联系,所谓存天理、灭人欲,意味着以理性精神的发展,抑制感性的生命力量的展现。理学家津津乐道的所谓“孔颜乐处”,实质上即一种缺乏感性生命基础的精神境界。一般而论,人固然应当超越感性的层面而达到理性的升华,但如果仅仅注重理性精神的发展而完全无视感性生命的充实,则理性的精神境界不免趋向于抽象化与玄虚化,而人本身则相应地容易成为片面的存在。事实上,理学家所向往的那种“惟有天理而无人欲”的人格境界,确实带有单向度的性质。
从另一方面看,感性欲求的过度膨胀固然容易导致社会的不稳定,但在适当的范围内,它也可以成为主体创造的内在动力。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完善感性生命的愿望等,常常成为精神创造的直接推动力;离开了感性之源,理性精神不仅会变得贫乏,而且将失去创造的活力。[164]理学家强调革去人欲,确实可能使理性精神渐趋于枯萎。在纯乎天理的精神世界中,主体所面对的,不外是由形而上的规范所构成的道德王国,精神的丰富内涵往往为抽象的道德律令所取代,而主体的原创性则相应地受制于存天理的过程。
理性从一个方面体现了人的普遍本质,感性则更多地关联着人的个体存在。在宋明儒学看来,人之所以为人,即在于有天理:“人之所以为人者,以有天理也。”[165]从而,理性的专制同时意味着强化人的本质(人之所以为人的类的规定性),而这种强化总是与漠视个体存在相联系。正是从存天理、灭人欲的前提出发,理学家得出了饿死事极小的结论:
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166]
守节是对天理(形而上的类本质)的维护,生死则涉及个体的存在。相对于天理的要求,个体的存在似乎完全微不足道:极小与极大之分背后所蕴含的,绝非仅仅是男尊女卑的观念,毋宁说,它的真正内涵乃是对个体存在价值忽视。[167]可以看出,在宋明新儒学那里,理与欲的对立,最终导致了本质与存在的分离。从天理的优先到本质压倒存在,儒家的价值体系进一步被赋予某种本质主义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