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企业都希望能一路平稳地走向成功,但在发展的道路上难免会遇到意外。例如与其他企业的经济纠纷、合同纠纷,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等。企业的管理人员要对诉讼法律知识有一定了解,处理纠纷事件才能得心应手。
16.1 民事诉讼法
什么是诉讼法
所谓诉讼,俗称“打官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案件,解决纠纷的活动。诉讼应包括民事诉讼(含经济诉讼)、行政诉讼及刑事诉讼三大类。所谓企业诉讼,是指围绕企业的各种纠纷,诉请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及时解决企业纠纷的活动。企业诉讼是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经济诉讼、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等诉讼法,它由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三大诉讼法组成,由此建立起现代社会基本诉讼法律制度,成为规范各类诉讼法的基本法律依据和民法、行政法、刑法等三大类的实体法的基本程序法。
涉及企业诉讼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企业经济诉讼
这是发生在企业中最大量的诉讼活动,包括各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涉外经济合同等纠纷的诉讼,如对合同效力争议诉讼、合同履行争议诉讼、违反合同责任诉讼;各类科技权益争议的诉讼,如专利权益争议诉讼,商标专用权争议诉讼,其他科技权益争议诉讼,各类经济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如侵害企业财产权诉讼,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诉讼,侵犯企业科技成果权诉讼,侵犯企业名称权、名誉权诉讼以及劳动争议及其他经济纠纷诉讼等。进行企业经济诉讼活动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2.企业行政诉讼
这是维护企业权益的一种重要诉讼活动。企业在进行各种生产经营活动中,依照法律规定必须接受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如果国家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企业借助行政诉讼活动,不仅有助于及时处理行政争议问题,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通过诉讼有效地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促进企业法制、行政法制不断地健全和发展。进行企业行政诉讼活动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3.企业国家赔偿诉讼
这是企业取得行政救济的司法救济的一种重要诉讼活动。企业对于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执行职权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依照国家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依法作出处理。这是企业对于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后果,实现救济目标的重要法律手段,应是企业争讼活动最重要的内容。企业进行国家赔偿诉讼活动应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
从以上企业诉讼所涉及的主要内容,足以清楚看出,无论是企业的经济诉讼,还是企业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诉讼,都是企业参加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难以避免的一种社会现象,反过来又是维护和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的一种不可缺少的法律武器,任何企业都应当善于运用这个法律武器,为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而发挥重要的作用。
什么是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包括诉讼行为和诉讼法律关系两方面的内容。
一个案件的诉讼过程大体上分为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三个阶段,其中每个阶段又可分为若干小的阶段。这三个阶段具有不可逾越性,只能依次进行。
民事诉讼的时间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均有时间限制的规定,其中最主要的有诉讼时效的规定、法院立案的规定、当事人上诉期限的规定和审结期限的规定。
1.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就不能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时间规定。《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有规定”指的是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另外,第137条规定了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法院立案的期限
人民法院立案的期限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经审查后,决定列为诉讼案件予以处理的时间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这里的“7日之内”就是立案的时间。
3.当事人上诉的期限
当事人上诉的期限是指当事人不服原审法院的裁判,依法定程序和期限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诉讼时间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期限
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期限是指人民法院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限,简称审限。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按不同的程序有不同的审结期限。
(1)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5个月;还需要延长的,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3)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时,根据《民事诉讼法》159条规定,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一审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除了上述几类时间的规定外,还有许多规定,如被告人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收到起诉状的15日之内;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副本之日起5日内送达原告;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等等。这些规定,无论是针对当事人还是法院的规定,都要遵守,也就是说所有的诉讼行为只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才能生效,否则不产生效力,还要承担一定的后果。
诉讼时效能否延长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里所说的中断是指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原来诉讼时效期为1年,从中断起再重新计算1年。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有下列几种情况:
1.请求
请求是指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要求。如陈某多次向张某提出归还借款,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务为2年),每索要一次,诉讼时效就中断一次,诉讼时效期间都要重新计算。但有一点需要注意,请求必须有证据,否则时效中断不能成立。
2.起诉
如果权利人向法院起诉了,已过去的诉讼时效期间就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承认
如果债务人同意履行,使债权债务关系再一次得到明确,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从某种意义上说,诉讼时效的中断就会引起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民事诉讼的证据有哪些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证据有七种。
1.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民事诉讼中常用的书证有文书、文件、各类合同、各种单据、提单、票据、商品图案等等。书证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有中文译本。
2.物证
物证是以自身存在的外形、质量、规格等标志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或痕迹的证据。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当事人争议的物品、履行合同交付的有争议的物品的质量、规格等。物证也应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也可提交复制品。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它包括录像带、录音带、电影胶卷、电视录像、传真资料、微型胶卷、电脑贮存资料等。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的来源,录制的时间、地点,录制人以及录制的内容和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还应结合其他证据审查录制的内容是否真实,防止篡改和伪造。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由于当事人是案件客观事实经历者,对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有关法律事实最清楚,因而其陈述可以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但是另一方面,当事人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所作的陈述可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或者虚假性。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当事人的承认也是当事人陈述的一种,即一方当事人承认另一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是真实的。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民事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科学的结论意见。根据鉴定对象不同,民事诉讼中的鉴定有文书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鉴定结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进行鉴定的单位、要求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鉴定的具体时间和地点、鉴定结论是根据哪些材料得出的等。鉴定书上不仅要盖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公章,而且必须有鉴定人本人签名或盖章。
7.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审判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和物品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所制作的笔录。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工作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怎样收集和保存证据
证据保全,是指为避免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证据,人民法院对诉讼证据所采取的一项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证据保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是证据可能灭掉。
2.必须是证据以后难以取得。
证据保全的程序和方法:
1.证据保全的程序
一般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要求,法院对该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采取证据保全的决定。法院认为有采取证据保全的必要,可不经诉讼参加人申请,而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2.证据保全的方法
民事诉讼法对此未作具体规定。一般说,人民法院可根据不同的证据,采取不同的保全措施。对书证的保全,可采取拍照、复制的方法;对物证保全,可由法院进行勘验,制作勘验笔录、绘图、拍照、录像或保存原物;对证人证言的保全,可采取让证人自书面证言,或由审判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以录音方法保全。
什么是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它有以下三层含义:第一,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第二,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能证明其主张具有真实性。第三,当事人对其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所提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具有真实性,而且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不到证实其主张的证据,要承受不利的法院裁判。
1.举证责任的分担
(1)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规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举证责任一般规则可归结为“谁主张,谁举证”。具体地说:第一,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第二,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对各自的主张和反驳,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2)举证责任分担的例外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①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②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③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④因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⑤因饲养动物致损害的侵权诉讼;⑥有关法律规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2.举证责任的免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处于以下几种情况无须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则或已知的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地避免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法定条件下所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有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两种,诉前财产保全可转化为诉讼财产保全。如申请人在扣押船舶期限内提起诉讼,海事法院依法受理的,则对该船舶扣押由诉前财产保全转化为诉讼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又叫诉前保全,是指在起诉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第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驳回申请。
2.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又称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属于给付之诉。第二,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不当行为(如出卖、转移、隐匿、毁损争议的标的物等行为)或其他行为(主要指与标的物本身性质有关的客观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第三,必须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权措施。第四,申请人提供担保。只有在法院责令提供时,提供担保才成为必备条件。
3.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
(1)财产保全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的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财产的价值与诉讼请求的数额基本相同。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要案的标的物或与本案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财物。
(2)财产保全的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2款至第4款的规定,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4.财产保全的程序
(1)财产保全的开始。
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是在起诉的同时或在起诉以后提出申请。
(2)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讼财产保全,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财产保全的裁定。
人民法院接受利害关系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的,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对复议申请,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应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销原裁定。
(4)财产保全的解除。
下列几种情况应解除财产保全:第一,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第二,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不存在或发生变化。第三,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第四,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法院决定解除的以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5)财产保全错误的损失赔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我国人民法院是一个纵横交错的系统,由四个层次的数量众多的人民法院构成。一旦现实中两个企业之间发生了一个民事纠纷,企业准备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时,首先面临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企业应向哪一级、哪一个地区的法院起诉,由哪个法院来解决他们之间的民事争议。这就是诉讼管辖所要解决的问题,民事诉讼管辖,就是在法院系统内部,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法律制度。
1.级别管辖
(1)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0条、第21条规定的精神,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是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以及诉讼标的额大小。
(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也就是说除了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是级别管辖的基础。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9条对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作出了具体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①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0条对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没有作具体规定,只是原则性地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所谓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一是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再是它认为应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
(1)地域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地域管辖是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同级不同地区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与一定的空间范围紧密相连,因此地域管辖也叫区域管辖或土地管辖。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和共同管辖。
(2)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所在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这种管辖是民事诉讼最常用的管辖,因此也叫普通管辖。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一般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确认了这一原则。按照该条的规定,对企业等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企业住所地是指企业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发生地以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至第33条规定,特殊地域管辖有以下几种: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和接受履行的地点,是合同标的物交接的地点。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标的物是指被保险的财物。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损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⑧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⑨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叫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案件的管辖法院不由法律规定,而由当事人依法协商确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专属管辖的案件涉及企业的有以下两种: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不能够移动或者移动后就失去或者减少它的使用价值的物体,如河流、湖泊、土地、森林、建筑物等。
②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港口作业是指船舶进出港口进行调度、装卸货物、排除障碍等作业。
(6)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也叫选择管辖,是指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管辖异议
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权管辖时,向受诉法院提出不限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民事诉讼法第38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按照该条的规定,提出管辖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本案当事人,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的期间提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还规定,当事人对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的参加入及其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一节所规定的当事人是指广义的当事人。狭义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第52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
(1)要求人民法院公正审判的权利。其中包括请求司法保护、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申请回避等。
(2)维护自己实体权利的请求和主张的诉讼权利。其中包括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和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等。
(3)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其中包括请求调解、提起上诉、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以及提起反诉等。
(4)以实现民事权益的诉讼权利。即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有: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2.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称为共同诉讼。原告为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的特点是诉讼当事人合并,也就是诉讼主体的合并。共同诉讼可能在起诉时发生,也可能在诉讼进行中由于追加当事人而形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共同诉讼人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1)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有共同的诉讼标的,人民法院认为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判决的诉讼。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指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要求人民法院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共同的。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一同应诉。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时,应按《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由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彼此有连带关系,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2)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是指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属同一类型。由于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没共同的权利义务,因此,既可以作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也可以作为单独诉讼分别审理。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3.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去,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人。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部分,以独立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在诉讼中的地位及参加方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无独立的实体权利,只是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以维护自己利益的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在诉讼中的地位和参加方式作出了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4.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理人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的人,是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设立的。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的委托代为诉讼行为的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提交法院。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民事诉讼的一般程序
1.起诉和受理
(1)起诉的条件、方式和起诉状的内容。
起诉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起诉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提出侵犯他的权益或与他发生争议的被告是谁。
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请求的根据。事实是指案件事实,包括当事人之间民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和当事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的事实。
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即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和属于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的范围。
起诉的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起诉状的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起诉状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可以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诉讼文书。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第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第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第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过程。
(1)开庭审理前的准备。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准备工作有两项:一是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于当事人,应当用传票传唤;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二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
(2)开庭审理的程序。
开庭审理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①准备开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②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中心环节,是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主要阶段。其任务是审查核实各种诉讼证据,对案件进行直接的、全面的调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当事人陈述。即当事人陈述诉讼主张及其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第二,证人出庭作证。凡是应人民法院传唤出庭的证人,均应出庭如实提供证言,作伪证应负法律责任。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法院许可,提交书面证言,由法庭宣读。
第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当事人提供或人民法院主动收集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除法律规定不准公开外,均须当庭出示。书证当庭宣读,物证当庭展示,视听资料当庭播放。
第四,宣读鉴定结论。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应当在法庭宣读。鉴定人应向法庭说明鉴定的方法和经过,以及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审判人员可以对鉴定人提问。几个鉴定结论有矛盾,可以通知鉴定人重新鉴定或决定另行鉴定。
第五,宣读勘验笔录。对现场或物证进行勘验的笔录,应由法庭或勘验人当庭宣读。拍摄的照片或绘制的录像,应向当事人出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也可以要求法院重新调查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审判人员如果认为案情已经查清,即可终结法庭调查,转入法庭辩论。
(1)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开庭审理的又一重要阶段,是当事人就如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庭调查的材料,对于证据的证明力、事实的认定,以及适用什么法律及理由,向法庭提出自己结论性的意见,目的是使案件的事实及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进一步明朗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第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第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2)法庭调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3)合议庭评议。法庭辩论后,调解没有达成协议,合议庭成员退庭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判人员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判断,力求作出正确的结论。评议应当秘密进行,评议情况不得对当事人和社会公开。评议情况由书记员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
(4)宣判。合议庭评议完毕,应制作判决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开庭审理无论是否公开,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费用由谁承担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要交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纳的因进行民事诉讼所需要的费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所需的费用。案件受理费,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起诉或者上诉时,原告或者上诉人应根据一定数额或一定比例向人民法院预交的诉讼费用。具体收费可向人民法院询问。
非财产案件的当事人除应交纳复制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费用外,一般不负担其他诉讼费用。
财产案件的当事人,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要交纳以下诉讼费用:
1.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这些费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起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这些费用也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计算交纳,不能按实际支出计算交纳。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出差补贴不应由当事人负担。
3.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按实际成本收费。
4.财产保全的申请费以及因财产保全措施而实际支出的费用。
诉讼费用分为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根据现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决作了改变的,除了应当明确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无论上诉人是一审中的胜诉方还是败诉方,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均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其他诉讼费用,一般由要求进行该项诉讼行为的人负担。例如,鉴定费以及鉴定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由要求进行鉴定的当事人负担。
企业发生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解决企业经济纠纷以及行政纠纷的途径和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协商解决
这是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都作出一定的让步,在彼此都可以接受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并自行协商解决所发生争议的一种方法。协商解决方法运用的前提条件是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之间团结协作基础较好,而且争议的标的不是很大,所发生的矛盾也不是很深,只要当事人在分清责任基础上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是能够解决的,因此,协商解决仍不失为解决企业经济纠纷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方法。
2.调解解决
这是企业经济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双方经协商无效或者不愿意协商解决的,由第三人主持并从中调停排解,在双方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解决方法。企业经济纠纷调解可分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民间调解三类。司法调解,也称为诉讼调解,通常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诉讼或仲裁纠纷案件过程所进行的调解,如调解不成就可以进行判决或者裁决。行政调解是政府主管机关出面对企业经济纠纷进行调解。民间调解通常是由律师或者第三人出面从中进行调解,如贸促会成立北京及其他省市调解中心所从事的调解活动就属此类。后两种调解应为非诉讼调解。但不管是哪一种的调解,调解成功,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作成调解书,当事人之间即产生合同上的效力。
3.仲裁解决
仲裁也称为“公断”,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将其所发生的企业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依法居中裁决的一种解决方法。仲裁虽属民间性质,但其裁决却具有法律强制效力,当事人必须自觉执行,其仲裁提起须由双方事前或纠纷发生后订有仲裁协议,并且仲裁机构所作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使仲裁解决具有区别于诉讼及其他解决方法的特色。我国现阶段的仲裁主要有各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以及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设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争议仲裁两种。
4.诉讼解决
这是指发生经济纠纷的当事人双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而将纠纷请求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作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的一种解决方法。诉讼解决必须由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程序作出,经济纠纷依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行政纠纷依照行政诉讼程序进行,行政赔偿或司法赔偿申请依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