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企业管理人员,在压力或利益的驱使下,会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处理企业事务。有些处理方式在和法律打着擦边球,稍不留神可能就会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管理者懂得了刑法的基本常识,就能最大限度地避免自己不违法,同时还能约束下属不要触犯法律,以免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15.1 刑事法律基本概述
什么是单位犯罪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包括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来讲的社会、民事等活动的一个重要主体。就一般意义而言,单位的范围是十分宽泛的,可能出现不同的理解。但本条规定,所谓的“单位”,特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中的公司,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条所指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全体股东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有一定人员的股东发起成立的,全部资本划分为若干股份,股东各自以其所购股份对外承担财产责任的公司;企业,本法中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它们是以赢利为目的,以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为内容的社会经济组织,也可以称之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是指不从事生产、经济等赢利性活动,接受国家机关领导并由国家开支经费,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而设立的组织。在我国,事业单位有国家事业单位和集体事业单位之分;机关,主要是指行使国家和党派管理职能的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党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团体,是由特定行业、阶层依法自愿组成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包括共青团组织、妇女联合会、工会、学生联合会、基金会、宗教或者其他学术行业团体。这些单位们都能以自己的资产和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应尽的义务。
单位犯罪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单位犯罪时.对单位的处罚
本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犯罪的法人本身,只能适用有限的刑事责任实施方式,主要是适用财产刑,而不可能适用生命刑、自由刑。因此,本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2.单位犯罪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关于何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本法没有作出解释。
我们认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司法实践看,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一般有以下几种人:
①法定代表人。如果实施单位犯罪的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单位犯罪的决定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独立作出的,或者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决定的,该法定代表人即构成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不管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总经理,还是校长、所长,另外,参与决定单位犯罪的单位其他负责人或者主持实施犯罪的有关负责人,也可构成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如果实施单位犯罪的单位不是法人,而是非法人组织,实施单位犯罪的决定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出的,或者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即第一把手主持决定的,则该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即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与决定实施单位犯罪或者主持实施单位犯罪或者主持实施单位犯罪的其他负责人,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③单位的一般负责人。所谓一般负责人,是指单位的副职或实行集体领导体制的领导成员。这些单位成员一般都参与决策或者分管单位某一方面的工作,在自己分管的业务范围内,有决策权,有可能独立决定实施单位犯罪。如果是这类负责人决定单位犯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仅仅是知情或者事后才知情,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就只能是作出决定的人,不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是单位的第一把手。
④单位的部门负责人。在一定的情况下,单位的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当单位的某个部门具有独立开展工作或经营权力时,部门负责人不仅可以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在独立决定或者与单位的负责人共谋实施单位犯罪时,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2)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单位犯罪主体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外的积极实施单位犯罪的人员。构成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①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是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内部的人员,如果实施单位犯罪的自然人不是单位内部的人员,而是单位或者单位外部的人员,这种犯罪属于单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
②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是亲自实施了单位犯罪行为的人员。
③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对所实施的单位故意犯罪是明知的,即明知自己实施的是单位犯罪,如果自然人不知道自己执行的是单位的犯罪意志,对自然人来说就不按照直接责任人员定罪。
④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是在单位犯罪的实行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包括在实行单位犯罪的过程中起组织、指挥作用或其他重要作用(主要是指实施单位犯罪的骨干分子和积极分子,对单位犯罪的实行和完成,起了突出的作用)。
本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根据该条规定,对单位犯罪,除法律有规定的外,都实行双罚制,即一方面对单位判处罚金,另一方面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的代表、领导人及其他方面业务的主管人如厂长、副厂长、经理、副经理、部门经理等判处刑罚。
什么是共同犯罪
1.犯罪主体不是单一的主体,而是二人以上。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必须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资格。
2.各个犯罪主体所侵害的必须是同一个犯罪客体。
3.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各个主体之间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一方面指各个犯罪主体是故意地进行犯罪活动,另一方面指主体犯罪故意的共同性,即主体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图及与别人共同犯罪的故意。
4.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各个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协同一致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各个主体的行为都是相互配合、密切联系的,它们协同一致地指向共同的客体。
犯罪主体的非单一性,犯罪客体的同一性,犯罪主观方面的共同的犯罪和犯罪客观方面的协同一致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犯罪构成的要素中的几个主要特征。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6年6月29日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什么是走私罪
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货物、货币、金银或其他物品进出国(边)境,逃避海关检查、监督,偷逃关税,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检查,偷逃关税的行为,二者缺一不可。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取不正当的方法躲避海关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根据中国《海关法》、《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等有关法律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就属走私犯罪行为:
1.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出境的。
2.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运输、携带、邮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物品进出境的。
3.以牟利为目的,运输、携带、邮寄除上述所列物品以外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物品、国家限制进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的。
4.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数额较大,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5.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的,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关税,擅自捐赠进口的货物、物品或者其他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6.以武装掩护走私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走私货物、物品的,不论数额大小,都是走私罪。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走私罪论处: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币、物品,数额较大。
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中国现行刑法根据走私罪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下列处罚原则:
1.犯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罪,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犯走私文物、珍贵动物、贵重金属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犯走私珍稀植物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犯走私**物品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5.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6.单位犯本法第151条、第152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条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153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7.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8.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掺杂、掺假是指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入与原产品并不同类的杂物,或者掺入其他不符合原产品质量的次品,如在芝麻中掺砂子,在磷肥中掺入颜色相同的泥土等。
以假充真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将伪造的产品冒充真正的产品,主要表现为生产、销售的产品名称与实际名称不符,或者原材料名称、产品所含成分与产品的实际名称、成分不符,如将党参冒充人参、猪皮鞋冒充牛皮鞋等。
以次充好是指以质量次的产品冒充质量高的产品。主要表现为将次品冒充正品,将质量低的产品冒充质量高的产品,将旧产品冒充新产品,将淘汰产品冒充未淘汰产品,将没有获得某种荣誉称号的产品冒充获得了某种荣誉称号的产品等。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将没有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冒充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将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冒充没有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等。
另外,依本法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符合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不构成本节所定其余各罪的,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定为本罪予以处罚。同时,如果该行为同时构成本罪和本书其余之罪的,应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什么是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藏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有以下特征: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如伪造证明骗取婚姻登记而重婚的,制造、贩卖假药而危害人民健康的等,都不能以诈骗罪定罪,而应根据刑法规定的其他罪名定罪。
2.在客观方面,该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骗取的方法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骗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予以刑事处罚。这里所谓的“数额较大”,一般指个人诈骗数额在2000~4000元(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此范围内确定)以上的情况,以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本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10万元(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此幅度内确定)以上的情况。
3.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犯罪中,也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什么是金融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是指在金融领域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保险金或者进行非法集资诈骗、金融票据诈骗和信用证、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新刑法将金融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立出来单独列为一节,使金融诈骗罪成为一类独立的犯罪。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适用特别法,即在认定和处罚金融诈骗罪时,应适用新刑法关于金融诈骗罪的规定,而不能适用新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正如我国刑法第260条所规定的,新刑法对特殊形式的诈骗犯罪(如金融诈骗罪)“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什么是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一般的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所集资金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使用诈骗方法”,就是采用编造谎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其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如虚构客观上根本不存在的企业和良好的经济效益、优厚的红利,吸引公众进行投资,尔后将集资据为己有,等等。“非法集资”,是指个人、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单位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这里所说的“数额较大”,应比盗窃、诈骗罪中的数额较大还要大。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什么是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多种金融手段协助他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六)列举了洗钱罪的5种犯罪情形: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故意帮助其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这里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他人从事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或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洗钱。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掩饰或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掩饰”,是指以捏造事实或者其他弄虚作假的手段进行遮盖;“隐瞒”,是指把事实真相掩盖起来不让他人知道。
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构成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多次洗钱的,洗钱数额特别巨大的,造成国际影响的,等等。
危害税收征管罪
本类罪共12个条文,规定12个具体罪名。它们分别是: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本书在此重点介绍一下逃税罪。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少列、不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逃税罪的特征是: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不仅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普通公民,如个体工商业户、手工业者,以及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承包、转包收入以及其他所得每月或每次超过800元的公民等,而且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事业直接责任人员。所谓扣缴义务人,是指根据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前者是指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后者是有义务借助经济往来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或个人。不具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能独立构成本罪的主体,但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例如,税务人员与纳税人内外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逃避税款的,应当以逃税罪的共犯论处。
2.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税款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如果是因业务不熟、管理混乱、账目不清、漏报税目等原因非故意地未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漏税),或者由于客观原因,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逃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欠税)的,因其主观上没有逃避缴纳税款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都不能构成逃税罪,而只能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不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行为人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逃避缴纳税款,在客观上表现为以下三种行为之一: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所谓伪造账簿、记账凭证,是指为了偷税,平时不按规定设置账簿,为了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而编造假账簿、假凭证。所谓变造账簿和记账凭证,是指把已有的真实账簿及记账凭证进行篡改、合并或者删除,以少充多或者以多充少,或者账外设账、真假并存,从而使人对其经营数额和应税项目产生误解,达到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税款的目的。所谓隐匿账簿和记账凭证,则是指将真实的账簿和记账凭证隐藏起来,躲避税务人员的检查,以达到不缴或少缴应缴税款的目的。所谓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是指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私自将账簿和记账凭证销毁,使税务人员无法检查其应纳税额,从而达到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指通过虚报支出、隐瞒收入的方法,逃避缴纳税款。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行为人实施上述偷税行为,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逃税罪。《刑法》第201条对构成数额较大的和情节严重的标准作了具体规定:
1.纳税人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l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构成偷税罪的数额起点。
2.纳税人因逃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原则上,构成逃税的数额起点是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不满30%并且逃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是,如果行为人曾因逃税而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继续逃税的,即使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也构成逃税罪。
3.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l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犯逃税罪,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 010以上不满30%并且逃税数额在l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逃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逃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0%以上并且逃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逃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扣缴义务人犯本罪,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此外,《刑法》第201条第3款还规定,对多次犯有逃税行为未经处理的,应当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扰乱市场秩序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指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竞争秩序、监督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扰乱市场秩序罪共有11个条文,具体规定了12个罪名。它们分别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行交易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逃避商检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特征是: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其目的是营利或者谋取非法利益,但个别案件也可能是为了破坏他人注册商标信誉。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商标管理是构成本罪的前提。行为如果没有违反商标管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例如,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未经注册的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不同种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商标,或者依法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都不能构成本罪。只有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且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213条、第220条的规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15.2 刑事法律基本知识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根据《刑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将其在所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目的。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两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本罪。
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多数情况都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
非法经营行为的具体表现有: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专营、专卖物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专门机构经营的物品,如食盐、烟草等。“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实行限制性经营的物品,如化肥。这类物品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也会有所变化。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出口许可证”,是指国家许可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出口某种货物和技术的证明。“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进行确认的证明文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所有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如果只有非法经营行为,情节并不严重,不构成犯罪。情节是否严重,主要是以非法经营额和非法获利额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如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经行政处罚仍不改悔的;非法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权从事非法经营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
本罪犯罪对象主要是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
按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罪及其处罚标准
1.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凡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都是贪污行为,但有贪污行为的不一定都构成贪污罪。贪污公共财物的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贪污公共财物的数额大小,反映贪污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因此,贪污罪定罪量刑的主要根据是贪污数额大小。
根据《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5000元是贪污罪的起点,但是数额大小并不是贪污罪定罪量刑的唯一依据。贪污罪的定罪量刑还要考虑贪污的其他情节。如贪污的动机、手段、次数、对象、危害轻重程度。通常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情节较重:多次贪污,屡教不改的;为首组织、策划共同贪污的;贪污国家贵重物资或救济款物、侨汇、侨储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为掩盖其贪污行为而栽赃陷害或者嫁祸于人的;毁坏凭证,拒不坦白交代的等。
另外,《刑法》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的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物应交公而不交公的,则按照贪污进行处理。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几项内容规定》中规定,在外事活动中个人收到的礼物,除小的个人纪念品、日常用品、食品和一般书报外,原则上一律上交归公,由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2.贪污罪的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贪污罪的处罚标准有:
(1)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两次以上(包括两次)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分。计算累计贪污数额时,应依《刑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
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是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即暂时地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以后归还;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仅限于公款,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使用权;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手段是擅自私用公款,实际案件中行为人一般没有涂改、销毁、伪造账簿的非法行为。
《刑法》规定了对挪用公款罪的处罚标准。
《刑法》第384条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拒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抗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9号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5000元至1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5万元至10万元以上,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常见的几种挪用公款行为的具体处罚: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前已将本息全都归还的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可以从轻处罚。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是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表现之一。在这种情况下,挪用公款行为构成犯罪,不受挪用时间限制,但受挪用数额的限制。行为人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视情况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虽然在案发前,已将挪用公款本息全部归还,但是如果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不能免除处罚,但可以酌情考虑予以从轻处罚。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但在案发前已将本息归还的行为,也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可以从轻处罚。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即构成挪用公款。“未还”是指在案发前,即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如果挪用公款数额不大,超过3个月后,但在案发前已经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是犯罪,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但挪用公款5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后,虽在案发前已经全部归还本息,只要属于依法应予追诉的,仍应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视不同情况,从轻或减轻处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时间长,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其在案发前即退还了全部挪用款本息,可以从轻处罚。
3.挪用救济款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依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救济款物用于个人建房等行为,数额较大,时间长,因此其行为完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征,应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4.挪用公款后将公款用于行贿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行贿罪,应对其实施数罪并罚。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又构成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活动费用”,违反国家正常的法律制度,向主管人员行贿,其挪用公款行为数额巨大,已构成挪用公款,其行贿行为构成行贿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按照《刑法》规定,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都以受贿罪论处;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下,情节较重的,也应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轻的,不以受贿罪论处,可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但是,如果受贿数额虽不满5000元,但有利用职务权限相要挟索贿,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交付财物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非法利益,则属于情节严重,应认定为受贿罪。
《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受贿罪的处罚标准同于贪污罪的处罚标准,根据情节轻重与否,受贿罪可划分四个层次等级: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里所说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受贿数额不是特别巨大,但行为人索取、收受外商、华侨的贿赂,有辱国格的;在外事活动中,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恶劣的政治影响的;受贿前后支持、怂恿、包庇和放纵重大犯罪分子的;索贿、受贿数额巨大,屡教不改的,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行贿人家破人亡的严重后果的;犯罪后掩盖罪责、嫁祸于人,甚至行凶报复的。
3.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多次收受贿赂或者有严重索贿情节的。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较重”一般是指行为人为他人谋取不法利益的;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一定损失的;有一定的索贿情节的。
“情节较轻”一般是指行为人并未为他人谋取不法利益;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损失较小的。
索贿的从重处罚,即是依前述处罚原则,依据索贿所得数额及情节,在其相应的刑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所谓“未经处理”是指既未受到刑事处罚也未受到行政处罚。
犯受贿罪积极退赃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全部退赃的,可以免除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行贿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没有身份的限制,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如果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社会团体等其他单位进行行贿,则构成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回扣等的行为。
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及对单位行贿罪三罪的主要区别是:
1.主体不同
行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是单位一般主体。
2.对象不同
行贿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单位行贿罪的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单位行贿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单位实施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但因行贿所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实际上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个人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贿行为,应以行贿罪论处,而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根据《刑法》第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根据《刑法》第390条:“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占有或支配的财产,明显超过本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违法行为。
实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93条的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13条:“国家行政机关人员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暂行规定》第13条第一款规定的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数额起点是指本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差额部分在2000元以上的。
《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实施中差额巨大以5万元为起点。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拥有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就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果有受贿行为构成受贿罪,则要对其两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能说明差额巨大部分财产的来源,则不构成本罪,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1.说明差额财产是犯罪所得,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论处。
2.说明差额财产是违法或者违纪所得,那么不构成本罪。差额财产如果属于不当得利等民事违法行为取得,应按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返还;如果属于违纪所得,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3.说明差额财产是合法所得,那么就依法予以保护。
什么是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来讲就是指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除此以外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其犯罪的实施,同其职务有着直接的联系——这是渎职犯罪的两个显著的特点,这两点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渎职罪。
根据现行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渎职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可以将渎职罪分为滥用职权型渎职罪、玩忽职守型渎职罪和徇私舞弊型渎职罪三类。
1.滥用职权型渎职罪
滥用职权型渎职罪有三种类型:①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型渎职罪,即《刑法》第397条所规定的滥用职权罪;②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型渎职罪,即《刑法》第400条第1款规定的私放在押人员罪;③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型渎职罪。
在司法实践中,滥用职权罪通常表现为以下形式:
(1)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方面违反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有关法规规定,任意批准建设项目上马,造成重大事故的;擅自将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任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等级资格的单位或个人,造成重大事故的。
(2)在购销业务活动方面,不问需求和可能,不顾物资的质量低劣,盲目大量购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在矿产资源管理利用方面,违反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规规定,超越审批权限批准采矿或超职权颁发采矿许可证,致使矿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者给取得采矿权的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玩忽职守型渎职罪
玩忽职守型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除此之外的人员不可能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
玩忽职守型渎职罪分三种类型:①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型渎职罪,即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②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型渎职罪,即《刑法》第400条第1款规定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③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型渎职罪,包括《刑法》第406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8条规定的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9条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12条第2款规定的商检失职罪,第413条第2款规定的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第416条第1款规定的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9条规定的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玩忽职守的主要表现是:
(1)在购销业务活动中,对供方销售的不符合质量要求质次价高的货物,应该检查而未检查,擅自同意发货,又不坚持按合同验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在外贸工作方面发现进口商品质次价高,或货物残损短少,又不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延误索赔期,或擅自不依照契约索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发现出口商品质量、数量不符合规定要求,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外商向我索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外贸信誉的;进口设备、仪器或其他物资到货后,逾期不提货,造成严重毁损报废的。
(3)在仓储管理方面,生产建设物资长期在露天堆放,不予管理,致使严重毁损报废,后果严重的。
(4)在财会工作方面,不监督、不检查,不执行会计出纳制度,管理严重混乱,致使犯罪分子大量贪污或盗窃公款的;不执行财会制度规定,不认真审核凭证,致使巨额支票或现金被骗的;单位行政领导人,上级主要单位行政领导人,对明知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会制度的收支,决定办理或坚持办理,情节严重,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在民政管理方面,单位领导人员或主管工作人员严重失职,致使大量救灾款物被他人非法挪用、骗取、侵吞的。
(6)在邮电管理方面,邮电部门的主管人员对下属人员放任不管,致使邮件、电报大量积压、丢失、毁损,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
(7)在司法工作方面,司法工作人员对属于自身职责应管的事,放任不管,严重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方面,如单位领导人员对下属人员利用职权或方便条件,违章翻录、销售和播放有**反动内容的音像制品活动,放任不管,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法规定。
3.徇私舞弊型渎职罪
徇私舞弊型渎职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徇私情私利,违反事实和法律,滥用职权,故意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规定其应当履行也能够履行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徇私舞弊型渎职罪有两种类型:
(1)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型渎职罪,包括《刑法》第399条第1款规定的徇私枉法罪和第2款规定的枉法裁判罪以及第410条规定的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2)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型渎职罪,包括《刑法》第402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3条规定的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4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第405条第1款规定的徇私舞弊出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和该条第2款规定的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410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1条规定的放纵走私罪,第412条规定的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8条规定的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