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1 / 1)

一个企业的运行主要依靠员工,企业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对员工负责,承担一定的义务。作为主持企业日常工作的经理,更要清楚企业和职工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掌握了劳动法律的基本知识,才能妥善处理与员工的关系,尽量避免劳动纠纷的发生。

9.1 劳动法律知识

我国劳动法有哪些

劳动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劳动法是指于1994年7月由全国人大颁布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了让大家能较清楚地了解劳动法,下面从不同方面对劳动法中的一些主要法律法规进行介绍。

综合性的法律有:《宪法》就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接受教育权等作了全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是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此外还有《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等。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方面有:《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劳动合同签证实施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集体合同规定》等等。

工资、工时与劳动保护方面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办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安全生产法》、《工伤认定办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等。

就业促进和职业培训方面有:《就业登记规定》、《职业指导规定》、《职业介绍规定》、《职业教育法》、《就业训练规定》、《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职业介绍服务规程》等等。

社会保险与福利方面有:《劳动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等等。

此外还有:《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动保障监察体例》、《劳动监察准则》、《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工会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等等。

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哪些权利义务

不同类型的用人单位,其具体的权利不尽相同。对不同类型的用人单位,都有专门的法律出台。一般来说,用人单位的权利主要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1)录用职工方面的权利。

(2)劳动组织方面的权利。

(3)劳动报酬分配方面的权利。

(4)劳动纪律方面的权利。

(5)决定劳动关系存续方面的权利。

我国《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的义务主要有:

(1)必须执行劳动法规、政策和标准,接受国家劳动计划的指导,服从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2)必须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各项活动,接受工会的监督。

(3)按法定和约定条件向劳动者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4)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义务。

(5)以保险、福利等方式为职工及其亲属提供物质帮助。

(6)适当使用劳动者。

(7)培训义务。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类: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有社会保险与福利的权利。

(7)提请解决劳动争议的权利。

(8)其他权利。

劳动者的主要义务是遵守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按质按量提供劳动的义务。

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1.企业如何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企业在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必须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和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缺少上述规定必备条款中任何一项的劳动合同都不能成立。有的劳动合同由于某种特殊性,立法中特别要求其除了规定一般法定必备条款外,还必须规定一定的特别条款。企业亦可以与劳动者磋商,约定与具体工作条件相适应且不违法的条款。

在使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规范劳动合同文本时,企业与劳动者也可以在协商的基础上进行部分修改、增加或删减,并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成立。

2.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劳动合同的变更

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劳动合同的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的变更主要反映在4个方面:

(1)生产或者工作任务的增加或减少。

(2)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或缩短。

(3)劳动者工种或职务的变化或变动。

(4)对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增加或减少。

4.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两种情况: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这主要是针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言的。

(2)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也告终止。劳动合同的这种终止属于约定终止。这种情况既适用于有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劳动合同终止,意味着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已经结束,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

5.劳动合同的续订和解除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中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对于不符合企业要求的工作人员,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劳动法》规定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可以随时、直接地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履行任何法定手续和义务。《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要履行法定的手续并承担法定的义务。《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用人单位因自身的原因不能履行原劳动合同,在履行法定的手续和义务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根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上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仍有权依照原劳动合同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上述情形发生在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不得裁减上述人员。

以上规定约束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包括企业裁员)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而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于当劳动者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如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过错、触犯刑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

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领取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4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动部发[1994]481号文件第5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动部发[ 1994 ]481号文件对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分别规定如下: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根据劳动部发[ 1994]481号文件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为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因本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为督促用人单位严格履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劳动部发[ 1994] 481号文件还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项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均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劳动者。

劳动争议应如何处理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我国《劳动法》第77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可见,我国的劳动争议有四种解决途径。

1.协商

争议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通过协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相互让步或一方让步从而求得争议解决的方法为协商。协商不需要第三人参加,是争议双方互谅互让的结果,有利于防止矛盾的激化。但双方协议达成的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仍然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协商在争议处理的任何阶段均可进行。

2.调解

调解是由第三者居间调和,通过疏导、说服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解决纠纷的办法。解决劳动争议中的调解,主要由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后,争议双方应自觉履行,但没有强制执行力。

3.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在我国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的。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调解与仲裁都是我国劳动争议的法定解决方式,一般来说,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往往首先会在用人单位内部力争解决纠纷,在内部无法解决时,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这并不说明,当事人申请仲裁之前一定要先进行调解。

我国《劳动法》第79条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都明文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之后,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解决劳动争议,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以仲裁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即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作为当事人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在调解和仲裁方式中任意选择一种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对于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4.诉讼

劳动争议诉讼就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后一道程序。

处理劳动争议应遵循的原则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处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1)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原则。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和劳动争议当事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即劳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必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协商、依法解决劳动争议。

(2)当事人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其劳动关系中,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但双方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

(3)着重调解劳动争议原则。这一原则首先有利于增加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其次可以简化程序,有利于及时、彻底地处理劳动争议。实行着重调解的原则还需注意:一是必须遵守自愿原则;二是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原则;三是必须与及时裁决或及时判决结合起来。

(4)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或及时申请调解以至申请仲裁,避免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丧失申请仲裁的权利;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在法定结案期限内,尽快处理完毕;对处理结果,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决定的,要及时采取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以保证案件的顺利处理和处理结果的最终落实。

(5)基层解决争议原则。基层解决原则,方便当事人参加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有利于争议的及时处理和法律文书的送达与执行,有利于就地调查,查明事实真相。

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条件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按照相关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简单的劳动争议,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仲裁庭开庭裁决,一般按《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动部发[ 1993] 276号)第27条的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仲裁裁决书。当庭裁决的,应当在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庭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根据《劳动法》第83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什么是工资支付

工资支付,就是工资的具体发放办法。包括如何计发在规定工作时间内职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后应获得的报酬,或者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如何支付等问题。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

1.工资支付的项目

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劳动者的下列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生活困难补助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2.工资支付的时间和要求

我国工资支付的法律规章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应当按月支付,是指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对于实行小时工资制和周工资制的人员,工资也可以按日或周发放。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3.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企业应当怎样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1.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3.企业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企业也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必须书面记录所支付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工资的清单。

4.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必须按照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至少应每月支付一次。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5.对于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6.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7.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8.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9.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超过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10.企业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即加班加点时,应按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补休、法定休假日工作三种情况,分别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原工资)150%、200%、300%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如果低于工资标准给劳动者支付工资的,理应补足。但是,劳动者的工资应包含哪些收入呢?对这个问题不加以明确,就无法判断劳动者的工资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而且还会由此引起不少的误解与纠纷。

根据2003年12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第3条的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这里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的规定,下列收入不列入最低工资的范畴: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我国目前由于各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因而还难以实行统一的工资标准,根据《劳动法》第49条的规定,各地在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到下列因素:

1.劳动者本人和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3.劳动生产率。

4.就业状况。

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定,企业除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动行政部门还可责令其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5倍劳动者赔偿金。

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问题

根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是指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的工资支付和新就业的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及受处分后人员的工资支付。

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包括两个方面:

1.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留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

2.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法》对工作时间的规定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从事生产和工作的时间。工作时间一般以小时为计算单位,它包括每天工作的小时数和每周工作的小时数或天数。工作时间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突破法律的限制。

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根据1995年3月劳动部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3条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进一步缩短了标准工作时间。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有时确实需要加班的,在一定限度内,还是应允许的,但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以上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性条件不是绝对的,当出现了紧急事件时,从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劳动者的整体利益出发,企业延长工人工作时间可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根据《劳动法》第42条和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有下列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需与工会和工人商议,也不需要受延长长度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施、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法定休假应安排劳动者休假。

实行计件工资如何计算工作时间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该按照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时制度的原则,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这里所说的合理是指对劳动者确定的劳动定额应当是在每日8小时或平均每周40小时之内能够完成的工作定额,不能把劳动定额确定过高,超过劳动者每日8小时之内的劳动能力或平均每周40小时的劳动能力。

违反《劳动法》,经理人应负什么责任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时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当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或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适当造成违约时,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首先是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这也是对方的首要权利。继续履行的责任一般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才能免除:

①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同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如因用人单位违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已另谋职业,这时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对劳动者就不再有实际意义。

(2)采取补偿措施。

例如,用人单位在确因资金紧张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发放工资报酬时,可及时告知劳动者,并与劳动者或职工代表、工会协商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最主要方式。如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侵害女职工、未成年职工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过错违约的当事人依照行政法规或单位内部的行政规章(如劳动纪律)的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依照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行政责任有以下几种:

(1)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的行政责任。

(2)违反劳动合同中有关工资报酬的约定的行政责任。

(3)违反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约定的行政责任。

(4)违反劳动合同中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特殊保护的约定的行政责任。

(5)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责任。

(6)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的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对合同的履行负有直接义务的直接责任者个人,由于失职、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并触犯了刑律时应当接受的刑事制裁。

9.2 社会保障法概述

什么是社会保险

1.社会保险的范围

根据《劳动法》第70条的规定,我国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因年老退出劳动岗位后从国家或企业获得的一种物质帮助。它包括退休养老金、医疗服务费用等。

疾病保险是国家或企业为解决职工因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后的生活和治疗问题而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它包括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费。

工伤保险是国家或企业为解决职工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和治疗问题而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的待遇包括伤残抚恤、补助、护理、治疗及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等。

失业保险是国家或企业为解决职工因故暂时中断劳动失去工作时的基本生活及治疗问题而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它包括失业救济、再就业培训和医疗服务费用等。

生育保险是国家或企业因女职工生育而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包括产假工资、生育补助金和医疗服务费用。

2.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1)保险水平与生产力相适应的原则。社会保险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家举办的社会保险,只能满足职工的基本保障。这就要求制定各项社会保险的筹资比例、待遇标准、保险的范围等,要综合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和社会保险的管理能力。

(2)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社会保险属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其待遇要同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挂钩,以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又要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公平。

(3)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要享受社会保险的待遇,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也就是说只有按时足额缴纳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才能享受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

(4)广泛覆盖、互助共济的原则。社会保险制度要逐步覆盖城镇所有从业人员,这样不仅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保障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也有利于建立起一个在更大范围内互助共济、分散风险的社会保险“安全网”。

(5)政事分开的原则。社会保险的行政管理和事业经办要由不同机构负责。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其实施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基金的收支、营运和管理,并接受行政和社会监督。

(6)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原则。社会保险实现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是社会保险的内在要求,也是减轻用人单位的社会事务负担,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条件。

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规定

1.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职工包括所有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个人,即不仅包括正式职工,也包括临时工;不仅包括户籍关系在本地的职工,也包括户籍关系在外地的职工;不仅包括城镇职工,也包括农民工;不仅包括中国籍职工,也包括外国籍职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还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2.社会保险费能否减免

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也要与本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年限挂钩。所有这些都决定了社会保险费不能减免,也无法减免。如果减免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就无法记录,就损害了个人的社会保险权益;同时如果允许减免社会保险费,还会损害其他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权益,等于鼓励其他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不利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会受什么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两种违纪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

1.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还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交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雇员执行职务受害责任,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对雇员应当直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实践中,构成雇员执行职务受害责任应当具备下列要件:

1.雇员受到了人身损害。即雇员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而发生了人身损害或者精神损害。但是,如果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自身损害时,就得另当别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在雇主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雇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2.受害人须为雇员。这里的雇员首先是雇佣合同关系意义上的雇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3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企业这一概念包括各种营利性的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所以,《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是指不区分所有制的我国境内的各种企业法人和营利性的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与其工作人员或者雇员的关系。

由此可以看出,雇员执行职务受害责任中的雇员特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私有制法人、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个人的雇员。

3.雇员的人身损害发生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这里的“从事雇佣活动”既包括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也包括雇员的行为虽然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还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由此可见,第三人因为对雇员的侵权责任,所以对雇员应负有损害赔偿的债务,而雇主则因为与雇员之间存在着雇佣关系,也对雇员执行职务时受害有损害赔偿的债务。这两个债务是各自独立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应当指出的是,发包人、分包人与雇主对雇员承担连带责任,但其内部责任的分担,仍应当根据其各自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及过错程度来确定。

什么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在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它们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选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有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三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也可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企业内部一般都设有由劳、资双方组成的董事会,负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事宜。

什么是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的特性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

(1)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2)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2.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具备的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及本人履行缴费义务已满一年。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具备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经审核确认后,自办理登记之日起,按规定的数额和享受期限,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计算。具体规定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条例》还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与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协议后,未实现再就业的,可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什么是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3.财政补贴。

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专项基金。其特点主要有:

1.强制性

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个人征缴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人必须履行缴费义务,否则构成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无偿性

国家征收社会保险费后,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向缴费义务人支付任何代价。

3.固定性

国家根据社会保险事业的需要,事先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对象、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在征收时,不因缴费义务人的具体情况而随意调整。固定性还体现在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上,实行专款专用。

失业保险费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因此,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保证基金的支付能力,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所需资金支出。

如何处理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行为

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是维护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发挥失业保险安全网、减震器作用的必然要求。国家一再强调失业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保证能够按时足额地支付失业保险待遇,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挪用。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为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尚不构成犯罪的,应依照《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待遇。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生育保险的法律依据是: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劳动法》;原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相关规定有:1988年7月21日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原劳动部于1988午9月4日发布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哪些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按照国务院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镇所有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这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覆盖范围最广的保险制度之一。

对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国务院没有作硬性规定,而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谁负担

明确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是国外社会保险的通行做法,我国近几年来各地的改革也普遍实行了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的办法,职工实际已经开始承担了自我保障的责任,只是这次改革以制度方式将个人缴费固定下来。这样做,不仅可以扩大医疗保险资金的来源,明确单位和职工的责任,增强个人自我保障的意识,更重要的是可以在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规范个人缴费机制,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水平和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