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知识产权法有关知识(1 / 1)

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机制是通过刺激投资与智力创造的活动持续不断地进行,从而促进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增长。对国内企业来讲,如何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这是目前最为重要的问题。企业管理者要对企业的发展负责,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0.1 知识产权法概述

我国有哪些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是商品经济和近代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它的产生历史并不太长,但对于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却产生了重大影响。知识产权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知识经济社会的基础法律。知识产权法,涉及智力创造领域的一系列民事权利,不仅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邻接权这样一些传统的知识产权,而且包括商业秘密权、厂商名称权、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反不正当竞争等新型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索赔途径

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在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时候,知识产权人也可以和其他民事权利人通过同样的方式索赔。与其他民事权利不同的是,各种知识产权都有专门的行政管理部门,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索赔,还可能通过这些行政管理部门得到处理。具体地说,在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索赔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调解

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因此法律允许当事人就侵害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纠纷私下自主解决。这意味着,侵害知识产权的纠纷发生之后,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和受到侵害的知识产权人,可以直接就解决侵权纠纷的办法和措施进行协商,也可以邀请第三人从中协调,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问题的一致意见。一般说来调解是成本最小、效率最高、社会成本也最低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法,当事人享有的自由度也较大。只要自愿协商或调解达成协议,权利人就可以按照协议内容获得赔偿。

2.仲裁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达成了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当事人可以依此获得赔偿。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解决纠纷的协议,则不能仅凭一方的意愿申请仲裁,只能转而诉诸于其他的法律渠道解决纠纷。

3.查处

一般而言,当事人如果不愿意相互协商或者通过仲裁解决的,可以请求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如果也损害了公共利益,著作权的行政管理部门也将依法对此进行查处。如果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认为存在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即可责令侵权行为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依法作出其他行政处罚措施。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并不是必须先由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才能进入司法解决的程序,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是任何纠纷的最终解决方案,当然知识产权也不例外。法院在处理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案件中,也同样可以由当事人相互协商或者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协商未果,则法院必须对此依法作出裁判。当然,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当事人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行政处理决定等,其效力都会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和支持,相关权利人或者管理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对此予以强制执行。

如何获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

当自己享有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怎样才能请求得到损害赔偿呢?这就需要有下列几个方面的证据来证明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事实:

1.权利人享有受到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这一事实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自己原始创作作品的过程和成果、提交商标专用权证、专利证书等来表明自己享有受到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2.对方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知识产权

这一事实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对方没有法律的授权也没有得到权利人的许可,却擅自实施了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3.证明自己因为对方的侵权行为遭受了损害

比如对于著作权人而言,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即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总体上,知识产权人只有以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因为侵权行为的发生遭受了特定量的损害,法院有可能直接依据这一数额来确定侵权行为人应该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4.侵权行为和知识产权人遭受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如果知识产权人利润的减少并非侵权行为所造成,而是因为市场变化、正常商业风险或者知识产权人自身的经营不当等带来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受损,则这些损害不能向侵权行为人追偿。

通过仲裁来解决侵害知识产权纠纷的优势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仲裁和协商、调解、诉讼一样,都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渠道和方式,当然也包括由于侵害知识产权所引起的纠纷。与诉讼等相比,仲裁具有两个突出的优势:一是程序简便。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没有上诉或再审程序,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二是充分自治,尊重当事人的意志。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享有最大限度的自主权,包括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仲裁所使用的语言、仲裁规则以及仲裁所适用的法律。此外,仲裁还具有程度不同的易于执行和一般不公开仲裁而具有的为当事人保密等优势。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依据有效的仲裁协议意图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时,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委员会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10.2 专利法概述

什么是专利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是指就一项发明创造,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

实践中,人们使用“专利”一词,通常有3种含义:

1.从法律意义上,专利是法律认定的一种独占权,即在专利法规定的有效期内,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的排他性的权利。这是专利最基本的含义。

2.从技术形态上,专利是取得了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是受法律保护的技术,具体说来,它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3种形式。

3.从公开形式上,专利就是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文献,包括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表示外观设计的图形或照片等。

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下列特征:

1.独占性

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该独占性包括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方法,以及使用、销售或进口依照该专利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的,就是侵犯了专利权。

2.地域性

是指在一个国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只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权不承担保护的义务,但是共同参加国际专利公约和协议的除外。专利权人要在其他国家使其专利得到法律保护,必须向其他国家的专利机关提出专利申请。

3.时间性

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独占性,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则失去效力,各项权利即行终止。该发明创造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无偿使用。

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1.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我国专利法,我国专利权的主体有以下几种:

(1)职务发明创造人所在的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发明人、设计人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授予专利后,全民所有制单位取得的专利权归国家所有,由单位持有;非全民所有制单位专利权归该单位所有。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依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比例给予奖励。

执行本单位任务是指:①在从事本职工作中所作出的发明创造;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③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一年以内作出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个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原工作人员,不是为执行本单位任务,未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一般是在本职工作时间以外完成的。依据我国专利法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非职务发明创造。

(3)共同发明人、设计人。

共同发明创造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完成该项发明创造,对共同发明或设计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称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

共同发明创造分为协作共同发明创造和委托共同发明创造两种,双方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或者持有。非职务共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申请被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

(4)合法受让人。

依照我国《专利法》第10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后,受让人就受让的发明创造有权申请并获得专利权,成为专利权主体。专利权转让后,原专利权人丧失专利权人资格,受让人成为新的专利权人。

由于合法受让人不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因而,合法受让人在申请专利时,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有权就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同时,在申请专利的说明书上注明发明人、设计人的姓名。

(5)外国的个人或单位。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据此,外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也可以向中国申请专利,成为我国专利权的主体。不过,他们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应当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2.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客体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即依法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按我国《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专利法所保护的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与此相适应,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专利也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

专利法的特点及适用范围

1.专利法的特点

专利法是调整在确认和保护发明创造的专有权以及在利用该专有权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专利法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专利法是国内法。

各国的专利法都只能在本国地域内有效,专利法的效力受到国家领土的限制。因而,申请人无论是哪国人,也不论住在哪里,只要在某一国家申请专利,那么该国的专利法就对该专利适用。

(2)专利法是特别法。

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是,在特别法中有规定时,优先适用特别法,在特别法中没有规定时,通常适用一般法。因此,有关发明创造的归属和使用中的法律问题,首先应依照专利法的规定为解释,若超出专利法的规定时,再依据其他一般法来处理。

(3)专利法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

专利法不仅规定了专利权的产生、变更、消失和申请人、专利权人的权利义务等实体方面的内容,同时还规定了有关专利的申请、变更、批准和实施的手续、方式等程序方面的内容。

在我国,1984年3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于2001年7月1日正式实施。1985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这标志着我国保护发明创造的法律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推动我国经济、科技体制的完善和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具有重大作用。

2.专利法的适用范围

专利法适用于对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保护。我国专利法所说的发明创造包括三类: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

发明是专利法保护的主要对象。是指创制或者设计出某种前所未有的东西,具体地说,专利法上所说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主要包括产品发明和技术发明两种,产品发明是指人工制造的各种有形物品的发明,方法发明是关于把一种物质或者物品改变成另一种物质或者物品的手段。专利法上所说的发明,不论是产品发明还是方法发明都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是符合了这些条件的发明,不一定能取得专利权,专利法规定,违反国家法律、妨害社会安全和国家利益的发明不能获得专利权;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办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等也不授予专利权。所以,一项发明要取得专利权,除了要符合专利性要求外,还要适应专利法规定的技术领域。

(2)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这种新方案能够在工业上制造,具有使用价值或者实际用途的产品。实用新型和发明相比,其创造性水平低些,所以把它称为“小发明”,把取得专利权的实用新型称之为“小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只适用于产品,不适用于工艺方法,且产品必须具有一定的形状、构造,因此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必须有附图。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水平低些,只要求与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就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较之发明专利申请程序要简便,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专业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决定,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较发明专利为短。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为10年,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为20年。

(3)外观设计。

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行之有效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必须依附于特定的产品,即它必须要同使用该外观设计的工业产品结合在一起。设计可以是线条、图案或者色彩的平面设计,也可以是产品的立体造型。在一项产品的外观设计中,形状和图案往往结合在一起,而色彩和图案更常是密切结合不可分开的。这三者使人对产品有一种美感或者快感。外观设计专利就是保护这种富有美感的外表。

什么是发明

我国专利法对于什么是发明,采用的是定义和排除相结合的方法。首先,我国《专利法》第25条采用列举法,规定了五种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又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正确理解我国专利权所保护的发明的范围,必须将二者结合起来。

1.发明的种类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状况不同,技术发展水平各异,因而作为其专利保护对象的发明的范围也不相同。我国专利法从我国实际出发,将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分为三类:

(1)产品发明。指关于新产品或新物质,如机器、设备、装置、工具材料等多种多样的制品的发明。

(2)方法发明。是指人们利用自然规律作用于某一物品或者物质,致使其发生新的部分质变或成为另一种新的物品或者物质的方法的发明。方法发明包括制造方法、化学方法、加工方法、生物方法以及其他方法。

(3)改进发明。是指对已知的产品发明、方法发明所提出的实质性革新的新的技术方案。改进发明与产品发明、方法发明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不是新的产品的创制和新的方法的创造,而是对已有产品或方法的重大改进,它虽然对已有的产品和方法进行了改进,但并未从根本上突破原产品和方法的实质。

2.发明应当具备的条件

作为专利权保护对象的发明,应当具备两方面的条件:

(1)技术性条件。

作为专利权保护对象的发明,首先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性条件。这种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包含着三层含义:①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在技术上的创造和革新,而不是认识自然规律的理论创新。②发明应为解决特定技术课题的新技术方案,而不是单纯地提出课题。③作为发明的技术方案必须通过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而不单是存在于头脑中的一种构思。

(2)法律性条件。

作为专利法保护对象的发明,除应按技术条件属于发明的范畴外,还必须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条件。法律性条件主要包括:①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一项发明,只有依照专利法所规定的程序,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确认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才能被授予专利权。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的要求。我国《专利法》第5条明确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③必须不是国家明文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某些技术领域内的发明(如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即使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也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发明和发现有什么区别

在专利法上,发明和发现有严格的区别并居于截然不同的法律地位中,发明是各国专利法所共同保护的最主要的对象,而发现则大都不能得到各国专利法的保护,被排除在专利权保护对象以外。具体地看,我国专利法所指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现,即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现象、物质或规律的发现或者认识。

两者的区别在于,发现的对象是自然规律或者自然现象,发明的对象则是技术方案。如果说,发现的过程是人类认识世界的过程,那么发明就是人类改造世界的过程;发现针对的是自然界天生的、原有的事物和规律,发明针对的则是一切人造的、人类自己制造的而非自然界天生的事物。正因为发现针对的自然界原有的事物和规律,是客观世界本身就存在的自然现象,或者自然规律,因此如果授予发现以专利权的保护,赋予发现人以垄断利用发现成果的权利,既不符合法律中公平原则的精神和要求,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什么是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形状、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这种新的技术方案能够在产品上制造出具有使用价格和实际用途的产品。

实用新型是我国三大保护对象中的一类。与发明作为专利保护对象相比,实用新型作为专利的保护对象,在世界各国并不非常普遍。在对实用新型给予法律保护的国家中,也有不同的做法,有的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保护实用新型,有的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合并立法,也有的将实用新型作为专利法的组成部分。我国就是将实用新型和发明、外观设计一起规定在专利法中。

实用新型与发明有什么不同

实用新型和发明一样,都属于技术方案,具有实用性,以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为目的。但实用新型和发明也具有诸多差异之处:

1.创造性要求不同

与发明专利相比,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水平较低,所以人们将其称之为“小发明”,将取得专利的实用新型称之为“小专利”。我国专利法规定,对发明的创造性要求是,与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而对实用新型则仅要求其与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保护范围不同

发明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即除专利法的限制性规定外,任何发明均可获得专利权;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但不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和没有固定形状和构造的物质。

3.授权审批程序不同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手续比较简便,申请人的申请经主管机关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就不再进行实质审查,主管机关可直接作出授权决定;而对发明专利申请要经初步审查、公开和实质审查等程序后方可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程序较为复杂。

4.保护期限不同

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有效期为10年,发明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均由申请日起计算。

什么是外观设计

我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中,有一种叫做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也称作工业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作为一种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和发明、实用新型之间具有较大的区别。发明和实用新型体现了对实用功能的关注,都是对技术方案提供法律保护的方式,追求的是对现实的技术问题的克服和解决,对技术方案的美感、满足人们审美需要的因素并没有特别的要求;外观设计则不同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在概念中就强调了对设计方案的美感的特别要求,并不追求设计方案的实用效果。

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条件是什么

在识别一项设计是否是工业品外观设计时,需要借助于对外观设计特征的分析,符合这些特征要求的,构成外观设计,不符合特征要求的,则不能作为外观设计得到法律的保护:

1.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依托。

外观设计是对产品自身的设计,离开产品即不存在外观设计。以此为标准,可以区别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产品的装饰装潢。有关产品自身必备的图形、色彩等的设计,构成外观设计;能够与产品相分离、用于对产品的装饰,则构成产品的装潢。

2.外观设计必须是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的、具有美感的设计。

实用新型以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等作为构成要素,追求的是设计方案的视觉美感。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可能保护对产品形状的新设计,但要想保护实现新设计实用目的的技术特征,当事人需要申请的是实用新型专利权;如果想要保护的是新设计中具有美感的造型,则当事人需要申请的是外观设计专利权。

3.外观设计必须适合于工业上应用,可以通过工业手段大量复制。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其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专利申请的原则

1.一发明一申请原则

即一件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创造。《专利法》第31条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2.先申请原则

即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专利申请人的原则。《专利法》第4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先申请原则。少数国家则采用先发明原则,即对先发明的申请人授予专利权。

3.优先权原则

这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主张的重要原则。是指申请人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的一个国家提出正式专利申请后,在特定期限内又就同一发明创造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申请人有权将第一次提出申请的申请日作为后来的申请日。意义在于:申请人有权要求对其发明创造进行实质审查时,以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标准。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专利法》第29条规定,外国申请人可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受优先权;并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优选权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专利为6个月。

专利法在规定外国优先权的同时,还规定了本国优先权制度,即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体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受优先权。这样规定,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间内进一步完善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4.书面申请原则

即专利申请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办理专利申请的各种手续。这是因为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一种无形的技术方案,其技术特征构成、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要求法律保护的内容和范围,都必须以书面文字才能进行详细、具体的描述,口头表达或实物显示均不能达到要求。

专利申请的受理

专利申请的受理,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接收专利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并发给相应凭证的活动。只有专利申请被专利行政部门正式受理了,专利权的授予才有可能。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的。

(2)未使用中文的。

(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各类申请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成黑色,整齐清晰,并不得涂改。附图应当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并不得涂改。”

(4)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

(5)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18条或者第19条第1款的规定的,即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我国申请专利,没有依照其所属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办理;前述单位或个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没有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6)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上的日期为申请日。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专利人的权利

(1)独占权。专利权人有自己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的权利。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不得支配其专利。

(2)转让权。专利权人有将自己的专利转让给他人的权利。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权,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转让专利权,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当事人须订立书面合同,并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报才发生法律效力。

(3)许可权。专利权人有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使用费的权利。

(4)标记权。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5)放弃专利权的权利。专利权人有权以书面声明形式放弃其专利权。即对其法定保护期内的专利,不再主张独占的权利。

(6)排除侵犯权。专利权人在自己的专利权受到侵犯时,有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2.专利权人的义务

(1)实施专利的义务。实施或利用专利有利于科学技术的传播和进步;有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可以避免科研工作的盲目性,减少社会重复劳动。因而,实施或利用专利是专利权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2)充分公开专利内容的义务。专利权人应当在说明书内把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内容按《专利法》的要求,详细、清楚而确切地加以阐述,使同行业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对不充分公开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其他人员有权提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

(3)缴纳年费的义务。《专利法》第44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专利权人超过法定期限未交纳年费的,专利权即告终止。

专利权的许可

专利权是一种排他的权利,一经授予,就会对除权利人之外的所有组织和个人产生种种阻止的效力,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地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但是,法律对专利权也有限制,限制之一就是指定许可。指定许可的对象是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指定许可所指向的发明专利,必须要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这是指定许可的必备条件,如果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没有重大意义,就不能采取指定许可,只能是民事主体之间进行自愿协商,获得权利所有人的自愿许可。指定许可不必取得专利权人的同意,但必须要经国务院批准,以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来干涉个体的民事权利。指定许可所指向的专利权人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个人。被许可实施该专利的单位,必须要按照国务院的决策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要同专利人签订专利许可合同,要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专利的实施

专利实施,是指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为了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专利实施有以下四种情况:

1.专利权人实施

专利权人取得专利后,实施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专利权人自己单独实施;二是专利权人将专利作为投资,与他人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进行实施。

2.许可他人实施

专利权人取得专利后,除自己实施外,还可以通过订立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获得使用费。

3.指定实施

《专利法》第14条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划,有权决定本系统内或者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的重要发明创造专利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持有专利权的单位交付使用费。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专利,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参照对全民所有制专利权指定实施的有关规定办理。

4.强制许可实施

专利局在一定条件下,不需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准许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专利权人专利的一种强制性手段。根据专利法规定:①自专利授权之日起满三年后,专利权人不实施其专利的,任何单位均可依法请求专利局予以强制许可;②国家出现紧急状况或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局给予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③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比以前已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有赖于前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局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实用新型强制许可。同样,也可以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的期限和终止

专利权的期限是指专利权的法定有效时间。专利权在有效时间内受法律保护。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的法定有效时间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定有效时间为10年。以上法定有效时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专利权的终止是指专利权由于保护期届满或其他原因而自行失去法律效力。专利权终止后,该发明创造即成为社会的公共财富。专利权终止的原因有下列几种:

1.因保护期届满而终止。

2.因没有按期缴纳年费而终止。

3.因专利权人自动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而终止。

4.由于专利权人死亡又无继承人而终止。

专利权的终止,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专利侵权和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1.专利侵权的几种情况

专利侵权是指违反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人权利的行为,可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的行为。

(2)假冒他人专利,即以欺骗他人获得高额利润为目的冒充他人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行为。

(3)专利机关所作的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决定,例如错误地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错误地驳回专利申请或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等。

2.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对于其侵权行为的判断,是以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为准的。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这种权利要求是指专利局批准专利后在颁布的专利文件中确认的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即保护范围以使用这种外观设计的特定产品为准,在其他产品上使用相同的外观设计,不构成侵权。

3.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就是依照专利法和有关法律,为了恢复与保护专利权人被破坏或侵害的利益,而对侵权人实施强制性的法律措施。在现实生活中,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性质也各不相同。因此,实施对专利权的法律保护方式也有所不同,归纳起来,有以下3种:

(1)专利权的行政保护。

专利权的行政保护,就是通过行政程序,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用行政手段,对专利权实行法律保护。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机关进行处理。专利管理机关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侵权行为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