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税法有关知识(1 / 1)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纳税是企业应当承担的义务。公司经理要掌握税法基本知识,了解公司纳税的项目和额度,严格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纳税。

8.1 税法概述

什么是税法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它具有下列特征:

1.强制性

主要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用法律、法规等形式对征收捐税加以规定,并按照法律强制征税。

2.无偿性

主要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成为财政收入,不再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

3.固定性

主要指在征税之前,以法律的形式预先规定了课税对象、课税额度和课税方法等。

我国的税法体系

1.我国税法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从1994年开始,我国实行新的工商税制,重新制定颁布了一些新的实体性税法,此次税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1)流转税法以对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实行全面的增值税为核心,设置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等税种,增值税划分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发票扣税办法,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

(2)所得税法的调整主要包括将原有的“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为企业所得税,并在税率和税前扣除项目上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与规范。原有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修订为新的“个人所得税”。作为此次税制改革的先导,1991年还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迈出了统一企业所得税的第一步。

(3)其他税法的改进包括为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而增设的土地增值税,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予以保留,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等予以修订,还计划开征证券交易税、遗产税与赠与税等。

实行新的实体税法体系后,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骗税的犯罪活动有所抬头,对新税法的实施和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构成了严重威胁。为此,国家采取一系列法律措施,严厉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的税收犯罪活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1994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有关涉税犯罪的内容归并为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同时税务机关与公、检、法机关密切配合,从重、从严、从快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扼制住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蔓延趋势,保障了新税制的正常运行。

这次税制改革有两个主要特点:①仍以实体税法的改革为重心;②规范化得到加强。

2.我国税法体系的基本结构

就税法的整体结构而言,税法体系包括宪法加税法典、宪法加税收基本法加各单行税法和宪法直接加各单行税法的三种模式,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在宪法精神的指导下,直接由各单行税法构成。各单行税法之间是平行的,没有统领与被统领的关系。

其中,实体税法是现行税法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在实体税法中,个人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税收法律,其他税种都是采用条例或暂行条例形式的税收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仅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对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不适用。

构成我国程序税法体系主体的是《税收征收管理法》;构成我国税收处罚法的则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法律责任”一章对税收违法的行政处罚和刑法中对“危害税收征管罪”设定的刑事法则;构成我国税收争讼法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3.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共有多少种税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是在原有税制的基础上,经过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逐渐完善形成的。现共有22个(农业税已取消)税种,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六类:

(1)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发挥调节作用。

(2)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3)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4)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5)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6)关税。主要对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

上述税种中的关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税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耕地占用税和契税,1996年以前一直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管理,1996年以后改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我国税法的主要内容

我国税收法规的内容,通常由纳税人、征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税目、税率、税收减免以及违法制裁等要素构成。大多数单行税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都包含着以上几个基本内容。

(1)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或纳税主体。指税法规定的承担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如我国关税中,纳税人是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和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2)征税对象,又叫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应当征税的标的物或者特定行为。税法中所规定的征税对象,就是具体指明对什么东西征税,税法中规定了征税对象,按性质可分为流转额、所得额、财产价值额和特定行为四种。

(3)纳税环节,指税法根据税种和征税对象的特点,从有利于控制税源出发规定的应当纳税的环节。如产品的销售出厂环节是我国工商统一税中所规定的工业产品的纳税环节。

(4)纳税期限,指税法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期限。

(5)税目,指税法就每一税种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明确界定征税的范围。列入税目的就要征税,反之,不能征税。

(6)税率,指税法规定的应征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它是计算税额的具体尺度。税率的高低,是衡量某种税种的税负轻重的依据。我国目前税法采用的税率形式,主要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固定税率三种。比例税率,是不分征税对象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的税率。超额累进税,是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划分为若干等级部分,对每一等级部分规定一个税率,而使一定数量的征税对象同时适用几个等级部分的税率。固定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每一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税率形式。

(7)税收减免,是指税法规定的对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照顾、支持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有免征额、减税和免税三种形式。免征额是征税对象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减税是减征一部分应征税;免税是免征全部应征税。

(8)违法制裁,指税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予以惩罚的措施。

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和申请纳税的程序

1.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按下列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1)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2)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填写税务登记表主要填写的内容有: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②住所、经营地点;③经济性质;④企业形式、核算方式;⑤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⑥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⑦生产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⑧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⑨其他有关事项。另外,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

(3)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填报税务登记表时,还应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供如下有关证件、资料:①营业执照;②银行账号证明;③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④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4)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在填报了税务登记表,提供了证件和资料之后,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要在税务机关收到所有书面的纳税申报内容的30天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

2.企业办理纳税申报的程序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要填写好有关报表,并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要填写的有关报表的内容主要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这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包括:财物、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书;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纳税申报。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也应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5)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6)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账簿、凭证管理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账簿和凭证管理有以下几个基本内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收主管部门的要求,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天内设置账簿,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天内,将自己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如果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收主管部门的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无特殊规定的,所有账簿、凭证要保存10年。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或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

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记账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确保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及时地征账。

偷税、抗税要受到哪些处罚

偷税,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抗税,指纳税人拒绝遵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我国法律对偷税的处罚有一些具体规定。基本有: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额数额5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额数额5倍以下的罚金。企事业单位偷税数额和情况与前面相近,要相应地判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数额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照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缴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金。

抗税者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5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6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15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

8.2 各相关税种

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销售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利的货物或就税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增值税收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增值税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包括三个方面,即免税、起征点和出口退税规定。

(1)增值税的免税规定。

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包括下列几项: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身初级农业产品;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

③古旧图书,即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⑦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即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物品。

(2)增值税的起征点规定。

为照顾销售收入少、纳税能力弱的纳税人,增值税按销售额多少规定了起征点,该规定只限用于个人。

①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 2000元;

②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 800元;

③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 80元。

以上起征点的规定,由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本地区的具体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增值税的出口退税。

纳税人出口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出口货物的退税。

2.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商业凭证,也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它决定着增值税的正确计算和管理。

增值税条例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及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

(2)销售免税货物。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另外,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也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主要是在我国境内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各类企业和个人。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他企业同时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及其财务制度是否健全,可分成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指的是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都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3)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进、销项税额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个体经营者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报经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也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指的是经营规模较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原则,不是以所有制性质为标准,关键是看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以规范化的办法计征增值税:一般来说,大企业会计核算大多比较健全,小企业会计核算大多不健全,因此,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以年销售额作为标准比较适合。另一方面,大企业的会计核算未必都健全,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未必都不健全,因此,仅以年销售额作为标准是不行的,还必须辅之以定性标准,也就是由税务机关来审定纳税人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年销售额虽低,但会计核算健全,可以按一般纳税人对待;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年销售额尽管很高,也应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对待。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有以下四种:

(1)年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且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此类纳税人大多是较小的企业性业务单位。

(2)年销售额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但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

(3)非企业单位,它们一般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

(4)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增值税企业,主要是营业税企业。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有两个: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每一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必须缴纳的税种,它是针对在中国境内的内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按国家规定注册登记;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核算盈亏。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是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生产、经营所得主要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盈利事业取得的所得。其他所得主要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企业所得税一般税率为33%,特殊税率为18%和27%。对特殊税率的规定是: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是指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对特定地区、行业和企业的纳税人就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给予减征或者免征的一种照顾和鼓励措施。税收优惠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作用,正确制定并运用这种措施,可以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但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税收优惠存在着许多弊端:一是政出多门,随意性很大;二是造成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相差过大,税法的严肃性受到破坏,税收流失严重;三是造成互相攀比,不利于公平税负、促进竞争。为此,国务院批准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指出:“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外,各级政府及各部门不能再开减免税的口子。”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所谓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自治的自治州、自治县。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实行。

所谓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减税或者免税。

概括起来,企业所得税的法定减免税优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国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至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即:

①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者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所谓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主要是指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

②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③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人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

其中信息业,主要包括: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广告业;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的修理、维护。

④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⑤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⑥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种产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所谓新办企业,一是指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二是指1994年1月1日以后建立的。对于1993年年底以前建立的企业,其享受的减免税优惠尚未到期,而该项减免税优惠又属继续保留的,则其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直到到期为止。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即:

①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做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②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③若是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征收所得税2年。

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①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②学校在原校办企业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③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④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⑤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⑥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包括:教育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企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不包括电大、夜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9)对民政部门兴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面条件:

①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②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③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④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⑤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

⑥有严格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作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按照税前提取10%的办法。乡镇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合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11)国务院1993年批准到香港发行股票的9家股份制企业,暂且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9家企业是:上海石化、青岛啤酒、昆明机床、北人印刷、马鞍山钢铁、广船国际、仪征化纤、东方电机、渤海化工。

(12)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13)对国有农业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业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税。农业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取得的所得,照章征税。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税。

(14)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维持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纳税人举办的境外企业或其他投资活动(如工种承包、劳务承包等),由于所在国(地区)发生战争或政治动乱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失较大的,应取得我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依法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对其境外所得给予1年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15)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一部分收入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是:

①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②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③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④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⑤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⑥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⑦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⑧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⑨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16)境外减免税处理。纳税人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获得的减免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措施,对一个企业可能会有减免税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两项或者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是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的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