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固本之举:推进法治社会建设_法治社会建设在现阶段的任务(1 / 1)

法治社会建设在现阶段的任务

喻中

作者简介

喻中,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山东大学法学博士。曾任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四川大学西部发展研究院副院长。2012年10月25日,被任命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宪法学、法政思想史。

核心观点

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是法治社会建设在现阶段的任务之一。

运用法治手段促进我国社会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也是法治社会建设在现阶段的重要任务。

法治社会建设本着对全体社会成员高度负责的精神,还要注意引导全体社会成员遵守法律。

促进社会管理机制的创新

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是法治社会建设在现阶段的任务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结构和社会管理发生了重要而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对传统的社会管理方式和社会管理手段带来了重大挑战,如何适应新时期我国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新特点、新要求,创新和改进我国社会管理的模式,建立和健全切合我国社会现实、能够有效推动和保障我国社会健康发展的新型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已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特别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大主题。

对于社会管理创新的总体思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已经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根据这一总体思路,运用法治手段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应当着眼于这样几个主要的方面:一是建设法治化的服务型政府,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要按照转变职能、权责一致、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功能,特别是要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优化公共资源配置。二是依法完善基层服务和管理网络。完善居(村)民自治,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自我管理之间的有效衔接,特别是形成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之间的良性互动。三是通过法律手段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既要加强社会组织的建设,又要依法完善对社会组织的引导和管理,增强各种社会组织的社会服务功能,包括发展和规范律师、公证、会计、资产评估等机构,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的社会功能,依法引导各种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等等。四是在法律的框架下,逐步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推行领导干部接待群众制度,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联系群众制度,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搭建多种形式的沟通平台,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五是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制度,强化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与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防止因重特大安全事故引发的社会震荡。六是严格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依法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有序、有效地处理不同领域的突发事件,提高依法控制突发事件的能力。七是依法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制度化、长效性的平安创建活动,改革和加强社区警务工作,依法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八是健全保障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体系与体制,依法防范各种渗透、分裂、颠覆活动

,切实依法维护国家安全。

从当前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来看,在运用法治手段强化社会管理方面,应当特别重视针对社会管理领域中的重点人群、重点活动、重点区域以及重点行业,建立起以法律手段为主体、多种手段协调与配合的管理和控制体系,并运用法律形式把有效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式加以制度化和程序化;要根据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纠纷频发、各类社会矛盾叠加的实际情况,把防范、抑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作为执法和司法工作的战略重点,科学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解决社会纠纷的调解格局和调解体系,充分发挥调解这一“东方之花”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中的独特优势。运用法治手段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本质上是执行法律的社会管理职能,体现法律的社会管理作用。因此,通过法治手段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主要应把握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社会管理的创新应当在法律的轨道上进行,社会管理的新手段、新方法不能超越法律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社会管理的创新期待着法律本身的创新,应当根据社会管理的现实需要,不断提供新的法律规则和新的法律手段,创造新的法律环境。因而,应当把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改革、法律创新恰当地结合在一起,既要强调通过法律创新社会管理,同时,也要以社会管理创新为动力和契机,完善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机制。

促进社会事业的持续发展

近年来,我国社会事业的发展日益受到各方面的重视和关注。加快社会事业的持续发展,对于缩小社会阶层及社会成员之间的发展差距,缓解各种社会矛盾,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都具有重要影响。因此,运用法治手段促进我国社会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也是法治社会建设在现阶段的重要任务。

运用法治手段促进我国社会事业的持续发展,包含了多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要通过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要优化现行的教育结构,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提高高等教育质量。通过规范教育收费,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二,要建立健全就业保障法律体系,促进就业。通过激励性法律措施,推动就业规模的扩大、支持自主创业。依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环境。依法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第三,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宪法第六条规定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进一步健全按照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贡献参与分配的法律制度,处理好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之间的关系,既要体现公平,又要兼顾效率;要通过法律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第四,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运用法律促成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的制度化。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社会救助制度、优抚安置制度、残疾人保障制度、廉租保障性住房等制度,全面提高这些领域的法治化水平。第五,要建立健全卫生医疗保障法律体系,全面提高全社会的健康水平。通过法律手段的推动,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体系。要在《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框架下,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要通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提高食品监管的法治化水准,确保食品安全。

社会事业涉及到多个方面的社会领域,涉及到广大

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社会事业的发展与完善,既要求进一步加快社会领域的立法,也要求切实加强社会领域的执法和司法,尤其是要尽快实现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方面社会保险的法律化,加快公共卫生保障、文化教育、保障性住房等领域的立法,建立和完善社会困难群体的救助制度,形成全面覆盖各项社会事业的法律构架及其法治化的运行机制。

引导全体社会成员遵守法律

法治社会建设本着对全体社会成员高度负责的精神,还要注意引导全体社会成员遵守法律。在法治社会建设实践中强调对全体社会成员的教育和引导,首先是要坚持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相统一的要求。因此,引导全体社会成员遵守法律,是在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高度统一的前提下确立并实施的。法治社会建设高度重视和强调人民利益,但并不认同个人利益的绝对化。实践表明,在人际间社会联系日趋密切和复杂的现代社会,个人利益及其主张过程对外部社会的影响或依赖也越来越突出,绝对地、片面地夸大个人利益的价值与地位,不仅会危害社会及他人的正当利益,阻滞社会健康发展,而且最终也会损害个人权益。在我国人均资源较少、经济发展压力很大、社会矛盾较为复杂的现实条件下,如果允许个人利益过度扩张和膨胀,将会给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带来消极的后果。

从我国社会现实来看,近几十年来,我国社会成员的个人权益已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丰富,全体社会成员的权益意识也日益强烈。但是,在权益意识增强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甚恰当的认识和实践偏向。在思想理论领域,有人试图超越我国社会现实条件和可能,不时提出一些片面扩大个人权益的主张。在实践中,少数社会成员在涉及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关系时,特别是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发生明显冲突时,过度强调个人利益的特殊性,以牺牲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为代价和前提满足个人利益。也有少数社会成员以非理性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甚至不惜制造一些影响社会稳定与安定的社会事件,以宣泄自己的不满或引起更广泛的关注。因此,法治社会建设要做到真正对全社会高度负责,就必须对于这些思想认识及行为,加以正确的教育和引导。当前,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个阶段性任务,就是要引导和教育人民群众学习和了解日常生活所涉及的法律知识,熟悉和掌握参与法律活动的基本技能和方式,正确对待自己的各项权利与利益,恰当和规范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妥善和合理地处理个人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与利益冲突,自觉履行法律义务、道德义务和社会责任,尤其不应因个人权益的过度扩张而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通过这种引导和教育,使全体社会成员逐步适应法治条件下的社会环境,逐步适应法治社会的行为规范,自主地选择符合法治社会要求的交往方式,在法治社会中做一个遵守法律的现代公民。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强调对全体社会成员的教育和引导,与法学理论中的“法律父爱主义”有某些契合。“法律父爱主义”的基本精神在于突出法律对民众福利和需求的增进与满足,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不受社会成员主观意志的约束,特别是通过法律手段阻止社会成员非理性的自伤行为。“法律父爱主义”反映了人类在复杂社会关系和社会条件下对共同命运的关切和把握,也反映了现代法治对自由主义法治传统的进一步扬弃。虽然,“法律父爱主义”并不是法治社会建设的理论渊源,但坚持对全体社会成员的教育引导,要求全体社会成员遵守法律,无疑体现了法治社会建设在现阶段的任务。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