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宋北平
作者简介
宋北平,男,1963年生,1982年参加工作,1988年至1991年师从中国政法大学创始人**教授读硕士研究生,期间参加了张友渔、刘海年等著名法学家主编著作的撰写,及其主持的科研课题的研究。1991年引进人才至广东监察部门从事行政监察工作。1995年至2002年先后在广东、北京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期间承办了多起疑难案件。2002年至2005年师从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朱勇教授读博士研究生,期间酝酿了“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工程”项目,并同时应聘在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地质大学等高校任教。2005年9月自带创建“法律语言应用研究”这一新领域(学科),通过人才引进至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担任“双师型”教学工作;成立我国第一个法律语言应用研究所,被任命为所长,从事科研至今。
核心观点
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国家治理已经处在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治理之下,实现这一结果的过程即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
国家治理现代化,应当将法律由国家管理社会的工具变为保护社会的工具和社会自我保护的工具;由作为国家单向管理社会的工具,转变为国家与社会双向良性互动的工具。
法治社会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
所谓法治社会,以我
们的理解,就是社会的每一分子都具有“法律至高无上”的理念,每一分子的行为都在法律规范内实施,任何分子与分子之间的冲突都在法律框架内解决。
国家是社会成员、社会的一分子。政府总是作为国家的代表出现在社会中。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与社会组织、家庭、个人之间,以及后三者彼此之间,还有后三者内部,在社会所上演的冲突逐步显现。
无论是马克思所无意描述的国家治理的问题,还是他无法预见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治理中的冲突,如果没有法治社会为基础、载体,其解决是难以想象的。因为法治社会通常与人治社会相对。法治社会不仅仅要求法律按照由社会成员预制的规范程序制定出来,而且法律的实施由社会成员监督,社会成员具有法治的精神。如果社会每个成员都具有了法治精神,上述问题和冲突发生的几率有多少、发生后如何解决等等,都是可以想见的了。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法治社会的保障
汉语中的“化”作为附加式构词的附加成分,表示主体转化为某种性质或某种状态。所谓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国家治理已经处在现代化的状态了。尽管当下各色人等给此处的“现代化”作了这种那种解说,但以我们的理解,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国家治理已经处在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治理之下,实现这一结果的过程即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
法治社会的前提是法律
,但法律是国家的产物而非社会的产物。良法还是恶法,决定了法治社会的生成或消亡。易言之,良法会得到社会成员的尊重与守护,法治社会产生了;恶法会受到社会成员的破坏与唾弃,已经形成的法治社会逐渐消亡。令人遗憾而又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无法改变的是:良法还是恶法,不由社会而由国家决定。
法治思想的根源是民主。民主的实质是公民通过立法程序创制法律,以保护公民的自由。它在政治上,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对政治权力的规制,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立法机关依法立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执政党依法执政。法治不仅是法治社会的基本条件,又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手段、工具。作为工具,首先要求依法治国:对国家,法不允许即为禁止,强调国家必须依法履行职能;对公民,法不禁止即为允许,强调保护公民的自由。其次要求实现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由法律给行政机关的权力划出严格的边界,任何行政机关和行政官员都不得越过这个边界。如果越过法律划定的边界,就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就须受到相应的追究和惩处。国家治理现代化,应当将法律由国家管理社会的工具变为保护社会的工具和社会自我保护的工具;由作为国家单向管理社会的工具,转变为国家与社会双向良性互动的工具。
所以,只有国家治理现代化了,才能有法治国家。只有法治国家,才能保障法治社会的生长、健康。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