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说过,要尊重学生才能教育学生,但是尊重并不是对学生放松要求。相反,之所以尊重他就是为了更好地教育他、要求他。同时我们对他提出要求,也就表示我们对他尊重,因为我们对不尊重的人是不可能提什么要求的,因此尊重和要求是辩证的统一。
我们社会主义(的教育)与旧时学校的教育是有根本区别的,我们的教育是以自觉性为基础的。因此我们的纪律就是自觉的纪律。但是自觉纪律绝不是学生的自发纪律。纪律是一个集体对集体每个成员的要求。对学生来说,纪律就是学校对学生提出的要求。所谓自觉纪律是指我们社会主义社会的纪律是以自觉性为基础的。马卡连柯说过:“我们的纪律和旧社会的纪律不同,它应当是同自觉相结合的,也就是同充分理解纪律是什么,并为什么需要纪律相结合的。”因此这种自觉纪律不是一下子就能形成的,它的培养和发展是有阶段的。马卡连柯把自觉纪律的培养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学生集体尚未形成的时候,这时候需要以肯定的口气提出要求。第二个阶段是当集体形成了积极分子核心的时候,这时候积极分子已经自觉地维护纪律,支持教师的要求。第三个阶段则是学生集体已经巩固起来,学生集体已经自己能提出纪律的要求了,这时候自觉纪律已经形成。根据马卡连柯的经验,培养自觉纪律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教育过程。在这个教育过程中严格地对学生提出要求是极为关键的。因此必须对学生严格要求,如果没有要求的话,也就不可能有教育。马卡连柯又说:“如果没有热情而真诚的坚决要求,就不可能着手进行集体教育。”
目前有些教师不了解严格要求的意义,他们等待着学生的自觉。但是自觉是等不来的,自觉性需要教师来培养,而培养的方法除了说服教育外,就是要在各种活动中提出要求,而且只有通过要求才能进行说服教育,使学生在执行过程中不仅明白道理,而且养成遵守纪律的习惯。也有些教师有顾虑,怕严格要求了,会使学生产生对立情绪。这种顾虑是不必要的,只要我们的要求合情合理,学生是不会有意见的。相反,学生对要求不严的教师是有意见的。在严格要求过程中师生关系形成对立,往往有三个原因。一是教师的要求不合理。例如,上一节课教师拖了堂,下一节课同学因为课间时间短,上厕所回来迟到了,教师不了解情况而训斥一顿,这样学生就很反感。二是教师的要求不一视同仁,特别是在男女学生方面,如果要求不一样,他们就会对教师有意见。三是教师不能以身作则,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对学生不虚心。如果我们把上述三方面引以为戒,那么尽管放心大胆地要求学生。
对学生提出要求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第一,要有明确的目的性。不仅教师本人要清楚地了解每一个要求要达到什么目的,而且要让学生了解要求的目的和意义。只有这样才能启发学生的自觉性,才能形成正确的公众舆论。
第二,要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严格要求不是一句空话,必须要有具体的措施,这就是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不可一日无制度,没有制度就不可能有学校的正常秩序。孟子说过:“大匠诲人,必以规矩,学者亦必以规矩。”
第三,提出的要求要适当。也就是说要考虑到这些要求确实是学生能够做到的,是合情合理的,符合学生的年龄特点。
第四,严格要求要有坚持性和一贯性。上面讲过,严格要求不可能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而有了规章制度并不等于已经做到严格要求了。要使规章制度成为严格要求,就要有贯彻执行规章制度的决心和恒心。只有十分齐全的规章制度而不去认真执行,或是执行得不坚决,这就不能收到好的效果。
第五,严格要求要有统一性,即全体教师的统一行动。如果有些教师这样要求,另一些教师又是那样要求,或者有些教师要求严格,另一些教师要求不严格,都不能达到要求的目的。
个别学生如果坚决不执行教师的要求,严重违反纪律,教师竭尽全力也不见效,那么适当的处分也是需要的。处分是教育的一种手段,它的目的是为了使被处分的学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从而开始自觉地遵守纪律。我们都知道,只有有了正确的公众舆论,同时当被处分的学生认识到自己错误的时候,处分才会有效。但这也并不是说当大多数学生和受处分的学生本人还没有认识的时候就不能采取处分,因为通过处分可以给大家指出是非,强调错误的严重性。同时公众舆论也不是不变的,通过说服教育以及处分的过程,可以教育群众树立正确的公众舆论。这种处分和惩办主义是不同的。惩办主义的错误就在于它不明确自觉纪律的教育目的,不讲究教育效果,企图用恫吓来压服学生。惩办主义只能培养“奴隶”,不能培养自觉的人。
处分并不是体罚。所谓体罚,顾名思义就是有伤肉体的惩罚。这种体罚是我们应该坚决反对的。体罚不仅伤害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而且伤害他们的心灵,它是以恫吓压服为基础的,它不相信少年儿童有自觉性。体罚是使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站在敌对的基础上,使被体罚的儿童失去自尊心,失去对别人的信任,甚至会让他认为,人们之间的关系是残酷的、对立的。因此,体罚不是我们社会主义教育的方法。
在我们教育工作中还常常听到“变相体罚”一说。什么是变相体罚?什么是真正的处分?这往往不容易搞清楚。但是我想如果根据上述体罚的特征来看,一切符合那些特征的就是体罚或变相体罚,如果是以启发自觉为目的,而且不伤害学生身体的就是正当的处分。
虽然处分是教育的手段,必要时可以采取,但是我们不主张轻易就采取处分的办法,更不能滥用处分。因为它只是一种辅助的手段,主要还是要向学生进行积极正面的教育。总之,一切要从教育效果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