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后,国家百废待兴。教育秩序得以恢复,教育事业正在发展。1980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决定》要求在80年代,全国应基本实现普及小学教育的历史任务,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进而普及初中教育。这揭开了我国普及教育的序幕。但是要在全国范围内普及教育,需要有财力和人员的保障,教育经费要落实,合格的教师队伍要到位。但是当时的现实状况是:对教育投入没有明确的规定,国拨教育经费有的被层层克扣,有的被挪作他用;校舍被机关、部队、工厂占用;教师队伍合格率极低且不稳定。因此,普及教育必须有法律保证。于是我在全国教育工会主办的杂志《教工月刊》1982年第1期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名为《教育立法刻不容缓》,呼吁教育立法。

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内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中央在做出这个决定以前,曾经召开过多次座谈会,征求专家和有关教育部门的意见。关于实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当时有两个问题引起争论。一是以我国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要不要提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怕在15年内难以完成,还是先提普及小学教育较为稳妥。二是义务教育是不是必须免费?在第一个问题上,我比较保守,主张先扎扎实实地普及小学教育,在此基础上再提出普及初中教育,免得完不成又退回去,像我国邻国缅甸一样,影响反而不好。现在看来,这个顾虑是多余的,20世纪末我们基本上完成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历史任务,即在85%地区和85%的人口中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这说明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只要有决心,大家就能齐心协力去完成任务。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本完成,不只是靠政府的投入,而且靠人民大众的努力,特别是农民大众的牺牲精神,他们出钱、出力修建校舍,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才得以实现。

关于第二个问题,我坚决主张义务教育应该是免费的。因为义务是两方面的:一是国家有义务建设好学校,给每个学龄儿童提供上学的机会;二是家长有义务送孩子上学。但是如果不免费,有些贫困家庭就无法履行送孩子上学的义务。许多国家为了普及教育,不仅实行免费,而且提供校车接送,免费提供课本、午餐等。有些同志则坚持义务教育也可以收费,特别像我国正在发展中,经济还不发达,无法全部免费。后来在实施过程中是学费免收,只收杂费。但是只收杂费也会把学生拒在门外,特别是贫困山区,所以现在又提出免费问题。2006年《义务教育法》经过修订,规定实行全部免费。

1995年国家教委副主任张天宝同志授予顾明远先生教育法起草证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公布以后,教育立法更是刻不容缓。当时国家教委为了教育立法,委托北京师范大学对教育立法进行研究,包括各国教育立法的比较。我当时任北师大副校长,接下这个任务后就找了教育系的成有信和劳凯声,加上外国教育研究所的同志,成立了一个立法研究小组。当时主要要立三个法:教育基本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教师法我们请我校教科所汪兆悌同志组织人研究,最后写出了一个初稿。外国教育研究所收集了各国教育法的文献。而教育基本法和高等教育法,我们也曾拟出一个初稿。后来,国家教委成立了教育法规司,立法起草工作主要由他们会同有关司局负责,我们主要参加了初稿的讨论。现在已经记不清楚参加了多少次,只记得高等教育法就讨论过八稿。

1994年1月高等教育法起草工作第一次咨询会议在成都召开,第一排右一为顾明远先生

关于高等教育法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高等学校是不是法人单位?当时对高等学校要有办学自主权的呼声很高,因而多数同志同意高等学校应是法人单位,校长应是法人代表。二是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问题。我国历史上高等学校实行过校长负责制、党委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等。西方国家大多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我国到底实行什么体制,大家意见很不一致。教育部曾一度提出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试点,当时北京师范大学、辽宁大学等少数几所学校为试点学校,但并未认真总结。最后根据我国的国情,通过的高等教育法中规定的高等学校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20世纪90年代初,我又参加了学位法的起草研究工作。1980年2月12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行十几年以后,感到情况已有很大变化,学位条例需要修改,并上升为法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办公室组织了十几所大学的研究生院院长或副院长,组成了一个专家班子,开了多次会议,但在90年代末又停了下来,不知道是什么原因。

我国教育法制建设正在完善中。但有的法律已经过10多年的实践,亟须进行修改。特别是像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现在的实际情况已与立法时有很大不同,法律需要做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