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特殊教育是维护残疾儿童受教育的合法权利。特别是,我国是人口大国,残疾人有几千万人,残疾儿童也有好几百万人,相当于一个人口少的国家的总人数。能够接受特殊教育,是宪法给予他们的权利,也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必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人生来是平等的,人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包括教育权。198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在第1条就宣布:“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教育是实现发展权平等最重要的手段。1989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明确了各国儿童应当享受的各项基本权利,其中包括最基本的生存权、全面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全面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还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即无歧视、儿童利益最大化、生存和发展权以及尊重儿童的想法。发展特殊教育就是落实《儿童权利公约》的要求,贯彻它的四项基本原则。残疾儿童是社会群体中最弱势群体,要使他们享受基本人权,需要对他们付出特殊的关爱和帮助。特别是长期以来他们得不到社会的救助,今天我们重视特殊教育,也可以说是对过去漠视的一种补偿,我们对残疾儿童应该加倍地关注。
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特殊教育,许多国家都制定法律,规定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和方式。当前,特殊教育界流行“回归主流”的教育思潮。所谓回归主流,是指让残疾儿童在最少受限制的环境中接受教育,要设置各种类型的特殊教育形式,制订个别化教育方案,以满足残疾程度各异的特殊儿童的不同需要;要使绝大多数残疾儿童尽可能在普通学校或普通班中与正常儿童一起学习,改变以设特殊学习为主,把残疾儿童与正常儿童分开的传统教育方式,达到使残疾儿童从小就能在普通社会中学习、生活,回到主流教育的目的。例如,日本就规定,不单独设立特殊学校,让他们去正常的学校学习。同时规定,只要有2名残疾儿童(他们称障碍儿童),学校就要设立养护班。后来有些地方根据家长的要求,只要有1名障碍儿童,学校就要有养护班并配备养护教师。我曾经参观过日本德岛鸣门市林崎小学的养护班,那里有4名智力障碍儿童,有2名老师。校长告诉我们,“回归主流”是障碍儿童教育发展的方向。障碍儿童与正常儿童在一起,可以培养他们像正常人一样生活。同时,可以使正常儿童理解障碍儿童并帮助他们。他说,一般儿童平时很难遇到障碍儿童,学校里有了这个养护班,可以使正常儿童能够接触障碍儿童,理解他们的需要,帮助他们,将来在社会上再遇到有障碍的人就能理解他们。这种眼界是远大的。特殊教育,不仅是帮助障碍儿童的成长发展,而且考虑到正常儿童与他们的关系,在社会上正常人和残疾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