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10多年的酝酿和研讨,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终于在1995年3月18日经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感到特别兴奋。我们早就盼望我国有一部教育法,以保证我国教育事业健康地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实际上是一部教育基本法。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走入法制教育的新纪元。
教育立法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教育发展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战略地位得以从法律上得到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和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文规定:“教育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依靠教育。”但是10多年来,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一直难以落实,原因就在于没有法律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一些政府部门的领导人,不是按照国家的要求来发展教育,而是把它作为一项软任务,于是教育投入不足,甚至于把国家的教育拨款挪作他用。因此有必要制定教育法,以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使教育事业持续地发展。
我国社会由于经济体制的改变正在经历一场前所未有的变革,教育如何适应这场变革,如何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也是全社会关心的问题。教育在领导体制上,一方面要改变过去统得太死的管理制度,给学校以办学的自主权;另一方面又要求学校要按照教育规律办事,不能运用办企业的方法来办学校,不能以眼前的经济利益为出发点,在改变管理体制后学校办事需要有法可依,因此也迫切需要制定教育法。这次人大通过的《教育法》在这方面就有较明确的规定,例如,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教育方针是多年来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这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五条)我理解这个教育方针是,它反映了现代教育发展的规律,反映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突出了社会主义办学的方向。我认为,德、智、体全面发展概括了美育、劳动教育的内容。现代社会教育的任务越来越复杂,教育目标越来越多元,不可能都写在方针中,因此都概括在德、智、体全面发展中。关于建设者和接班人大家议论得也比较多,我的理解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应该是社会主义接班人;社会主义的接班人也应该是社会主义建设者。我国的教育方针是对全体受教育者而言的,培养目标是统一的,不能把受教育者分成建设者和接班人两部分人。
有了《教育法》并不等于实际工作中都能依法办事,还需要全社会都能认真执行,因而执法就变得更为重要。《教育法》是规范教育机构(主要是学校)的主办者、经营者、管理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调整其相互关系的法律。各类教育主体都应该遵守《教育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社会其他成员也要遵守《教育法》。当前最最关键的是各级政府要提高执法的自觉性,真正按照《教育法》规定,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保证教师的工资能及时发到教师手中并切实改善教师的待遇。教育工作者更要自觉地遵守《教育法》。《教育法》是教育母法,我国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和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等都是它的下位法,将来还要颁布《职业技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成人教育法》等,也都是它的下位法。有了这些下位法,在执行《教育法》时就有了更具体的内容。因此在执法过程中,我们要把它们结合起来。
为了让全社会成员都能认真地执行《教育法》,就要大力宣传《教育法》。当务之急是要让每个公民都知道《教育法》的重要意义和它的主要内容,要开展《教育法》的学习。我们工作在教育战线上的教师、教育管理人员更要认真学习,并向我们的学生宣讲《教育法》。让我们大家都来执法、护法。
[1] 原载《人民教育》,199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