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指导意见》的历史沿革与出台背景(1 / 1)

《指导意见》有两个重要说法:新时期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前半句话是内向的,由《指导意见》的现实地位决定的;后半句话是外向的,由《指导意见》的历史地位决定的。“重要里程碑意义”,不能当做一句官话顺耳穿过,只有把握了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逻辑,才能有真切的认识。

所谓里程碑,多比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可以作为标志的大事。显然,《指导意见》的参照,是30多年来中国市场化改革不断探索的历史过程。改革开放全过程一直贯穿着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斗争。其实,我们党在对企业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问题上曾经是很清醒的。

溯源历史,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国企改革在历次改革中均居核心地位。我国国企发展有三个阶段。1952年后是“国营”,改革开放后是“国有”企业。2003年开始是进入“国资”阶段,有了中央企业的说法,这是第三阶段。2013年后仍然属于国资阶段,要解决的是“国资市营”的问题。根本问题是国营还是市场经营的问题。我并不倾向于用“民营”这个说法,还是用市场经营为好,接近本质,也容易接受。当然这是一种更宏观的分法。就1978年国企改革也可以分为1978至1992、1992至2002、2003至2013及2013后四个阶段,这是一种中观分法。

国企改革是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是中央顶层设计与地方基层实践上下结合的结果。在20世纪80年代,厂长负责制、经营承包制、放权让利,初期的探索,进展甚微。真正有意义的是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与外资企业的进入,“乔厂长上任说”与“马胜利承包旋风”,都是解决“经营”问题,都是半途而废,而是体制外的经营者成为激活国企改革的鲶鱼。

值得注意的是,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简称《企业法》),在总则中明确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性质后,突出地规定了“国家对企业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这个思想来自于十三大报告。本来,这是国企改革一块重要的里程碑。

被邓小平认为“一个字也不能改”的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可能由全体人民经营,一般也不适宜由国家直接经营”,应“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把经营权真正交给企业”,这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实践相结合所得出的结论。后来的改革实践也表明,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完善企业的经营责任制,优化全民所有制的内部结构,把经营权真正交给企业,强化企业的经营权,理顺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关系,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企业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它不会改变全民所有制的性质,而只会使公有制经济的优越性得到充分发挥。《企业法》是在这个思想指导下写出的。

我国企业法在确立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依法占有、使用和处的权利。”“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这就使企业依法排除一切外来的不正当干预和侵害,真正成为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市场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法人地位成为现实。可惜,后来的改革没有继续下来,理论上再也没有恢复到这个高度,而且实践上问题更严重了。

新的“里程碑”是十五届四中全会的决定。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国企改革的顶层设计,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接着,就是1999年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提出:(1)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2)抓大放小,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3)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4)继续推进政企分开,党政机关同经济实体脱钩;(5)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6)对企业及企业领导人不再确定行政级别。因为当时解决问题的焦点是抓大放小,国企脱困,很多问题没有来得及解决。现代企业制度是个舶来品,很多问题仅仅是提出来,还不具备解决的条件。政企分开也没有来得及解决。1998—2000年的国企三年改革攻坚,数千万的国企职工下岗、分流、买断,大批国企破产、改制、重组。这一轮改革延续到21世纪初,大部分央企实现了改制上市,这是人们看得见的成果。

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发布16年了,重点解决国资问题,但是市场经营问题,即国企政企分开这个核心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企业活力日见萎缩。政府这个“婆婆”管得太多了,企业活力少了,国企内部人控制,腐败加剧。很多问题放在那里,不解决不行,以致社会上对国企发展的质疑接连不断。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一些人对国企未来的改革发展产生了误读,直接呼吁对国企进行“私有化”,形成相当的舆论潮流,要求国企退出市场竞争性企业。

事实上,对于国企何去何从,决策层早已作出明确表态——国企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要加强。这一精神,在此次《指导意见》中再次被强调。改革决不能把国有企业改没了、改垮了,而是要更好体现和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关键是能否抓住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这个总把手,以正确的途径把国企做强做优做大,而不是总当作一种口号挂在嘴上。

《指导意见》出台后,各种舆论反映总体上是平和、理性的,和之前两年多时间里的各种讨论、争议形成了对照。这种舆论反映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历经修改的《指导意见》,基本达到了寻求最大公约数的效果,也体现奔着问题去的目的。可是,为了寻求最大公约数,牺牲了眼前本来可以快速推进的机遇。过多的运用“既要”、“又要”式表达,使得改革的难度大大增加,很多事情可能在“又要”面前无法推行。经营权改革到底,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使人不无担心。

初看《指导意见》,人们往往发现很多内容都是过去多年来提过的,好像缺乏新意。但是,过去多年来提过的老话并没有解决,老话便一直是要说下去的。现在要推进的是进入深水区的改革,其在深度解决才是对改革意义的洞透与真正把握,这个文件对所有权同经营权分离是强调得到位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次改革把这个问题解决了,便也算基本成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