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区域协调发展政策调整方向(1 / 1)

(一)进一步规范区域政策调控手段,建立健全区域政策体系

要进一步完善区域政策调控手段。要加快区域协调发展条例的研究制定工作,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促进中国区域政策的科学化与规范化;进一步规范转移支付,形成以一般转移支付为主、辅以专项转移支付的转移支付格局。

要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要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区域开发方面的事权与财权。对于不同区域间的利益主要由中央政府进行协调,而本区域中各主体间的利益则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协调。要制定中央与地方政府责权对等的资金投入政策。

(二)着力解决关键问题,促进区域健康发展

要加快已有政策的落实力度。中国目前的许多区域政策仍然停留在战略层次,政策的可操作性不足。今后应关注区域政策的具体化,着重解决操作层面的问题,使区域政策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对于涉及多个省份且真正关系全局的区域规划,中央政府要切实执行,搞好规划实施的配套工作;而对于那些仅有局部意义的规划,则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负责落实。

要积极促进人口与产业在空间分布上的适度均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活动持续向东部地区集中,而四大板块人口分布却保持相对稳定。由此形成工业生产与能源、原材料产业及就业岗位与人口分布的不协调。必须合理调整国家的产业空间布局,适度控制东部地区开发强度,加快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防止特大城市面积过度扩张,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和自主创新中走在全国前列;提高中西部地区产业配套能力,积极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加快户籍及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促使各地区产业布局与要素禀赋基本协调、人口与产业在空间上的适度均衡。

要构建良好的区域利益协调机制与实现途径。在某种程度上讲,区域利益的协调机制与实现途径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了一项区域政策实施的效果。要构建协调目标明确、协调内容充实、协调主体广泛、协调手段与途径有效、协调程序完整的区域利益协调机制与实现途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要重视培育区域的自我发展能力。单纯依靠国家的扶持政策不足以支撑区域的长期健康发展,必须提高区域自我发展能力。应切实提升各区域在硬环境、软环境、产业配套能力以及自身财力等方面的实力。

要积极推进重点区域发展,培育新的区域经济增长极。2010年中国城市化水平达到47.5%,2012年,中国城市化水平已经超过50%,已处于以都市区化带动城市化、进而带动经济发展的新阶段。东部地区已经形成了几个较为成熟的城市群,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冀三大都市区已经进入了多个大都市区的空间联合阶段。而在中西部地区和东北也有可能形成一批支撑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新的主导地区。要充分发挥重点经济区的带动作用,培育区域经济增长极,促进区域经济的快速协调发展。要高度重视资源环境问题。目前,全国生态环境由基本良好转化到总体恶化,资源环境承受的压力日益增强。受经济危机的影响,东部地区向中西部产业转移的步伐进一步加快,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缓慢、技术相对落后、生态环境脆弱,在承接产业转移的过程中,要防止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转移,以免加剧生态环境恶化。

实施更加具有针对性的差别化政策要对不同的区域区别对待,按照规范化的援助机制,实行差别化的国家援助政策。要完善相关的财政政策、投资政策、土地政策、产业政策、人口管理政策、区域补偿政策以及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体系。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和承担不同主体功能的区域“分类指导,区别对待”。从规范国土空间开发秩序角度来看,不同的区域承担着不同的主体功能,同时,目前中国不同区域所处的发展阶段也不完全相同。今后应着力提高东部和东北的城镇化质量,重点是以现代化为主要内容的城市化,强化城市功能,推进城乡整体的现代化。高度重视东部发达地区大都市区“膨胀病”问题,及早预防和治理;中西部地区在大力提高城镇化进程的同时,提高中心城市的经济能量和对整个区域的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要合理调节四大板块内部的发展差距问题。目前中国区域支持政策“泛化”,区域政策对四大板块内各省份具有普适性,区域内各地区的状况千差万别。国家实行的支持政策应该较好地体现这种差别性,重视对东、中、西、东北四大板块内部低收入省份的扶持力度,以增强区域内省之间、地区之间发展的协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