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新刑法与新刑罚——不吃亏也别犯法,(1 / 1)

法律常识全知道 李桥 4600 字 1个月前

谁也承受不起犯罪的代价在所有的法律条文中,《刑法》的量刑标准是最严厉的。触犯了别的法律叫违法,触犯了《刑法》条例就叫犯罪,是一辈子抹不去的污点,不仅影响自身,甚至会影响子女的未来。因此,学会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时候,千万要记住谨言慎行,不要触碰法律红线而抱憾终生。

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界限是什么

【案件缘由】

案例1:

2018 年12 月12 日晚10 点,地点西安,曹某在一家夜市烧烤摊上吃饭。因为天气较冷,曹某要了一瓶白酒喝起来,随后借着酒劲向摊位老板借用手机,表示自己行动不便,要打电话让妻子来接。

当时,老板正在招呼其他客人,便让曹某稍等片刻。没想到,曹某听完老板的回答便发起疯来,认为自己受到了轻视,大喊大叫地蹬坏了摊位上的撑伞,随后便逃离现场。

摊位老板见曹某逃离,便不再继续追究。曹某跑到北街十字路口之后,发现路边停着一辆急救车,便摇摇晃晃地走过去,冲司机打了一声招呼,想让他捎自己一段路。

司机不认识曹某,只当他是醉酒后无理取闹的路人,便以“正在执行紧急任务,无法帮忙”的理由拒绝了。曹某看到自己再次遭到拒绝,恼羞成怒,挥起拳头砸向司机,随后笑嘻嘻地逃离了现场。

司机被殴打之后,立刻报了警,曹某于当夜11 点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当曹某被带上警车时,他还咋呼呼地拉着民警说段子、攀交情。

第二天早上8 点,曹某才从醉酒中醒过来。看完办案民警录制的酒后闹事视频,曹某对昨晚酒后寻衅滋事的行为供认不讳。得知自己要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5 日的行政拘留处罚后,他更是后悔不已。

案例2:

2018 年3 月12 日,广东湛江警方接到多名群众报警,称自己家中的窗户被撬,家中的照相机、笔记本电脑等贵重物品被盗,现金损失若干。

接到报警后,警方人员随即展开调查。

警方人员走访案发现场后,发现这几起盗窃案件都发生在同一个小区,作案时间大约在晚上8 点到9 点。几户被盗人家的窗户所撬位置和手法均十分相似,可以认定是同一作案人。因为短时间内发生多起入户盗窃案,公安民警对此非常重视,随即组建专案组展开调查。

经过几日的走访调查,专案组民警根据所掌握的线索锁定了一名犯罪嫌疑人陈某。3 月15 日11 时许,民警在一家网吧将陈某抓获,并在陈某所住出租屋内缴获了大量照相机、手表、手机等赃物。

经过审讯,陈某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除了报案小区的几起盗窃案外,陈某还供出自己在广西、贵州的几起盗窃案。在法院审判之前,陈某被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现身说法】

虽然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从形式上看都是拘留,但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

首先,从法律性质上看,行政拘留是因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也称治安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主要适用于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刑事拘留则是一种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强制性手段,拘留本身并不是要处罚。刑事拘留针对的对象是触犯《刑法》条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或者有重大嫌疑的犯罪分子。

其次,两者的目的也有不同。行政拘留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拘留手段惩罚或者教育违法者,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对违法者予以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罪犯逃跑,保障后续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拘留的决定权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手中。

再次,两者的拘留时限不同。一般来说,行政拘留的最长时限为15 天。如果被羁押人有其他违法行为,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最高可以拘留20 天。正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只有14 天。如果碰到多次作案、团伙作案或者流窜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最长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37 天。

最后,被羁押者的权利不同。行政拘留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如果被羁押者对行政结果不服,可以向决定机关的同级或者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仍旧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刑事拘留是一种具体的刑事司法行为,其目的本身不是惩罚,而是一种短期内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被羁押者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复议的权利。

【读法心得】

行政拘留虽然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但不会留下犯罪记录的案底。不过,受过行政处罚的人员还是会在公安系统中留下相关记录,这对个人报考公务员或者应聘特殊单位时会产生不利影响。如果个人在5 年内再次受到行政处罚,将会加重处理。

刑事拘留不仅会留下个人的犯罪记录,将来对子女入学、报考公务员也会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因此,遵纪守法,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人的负责。

能动手就别吵吵,你可知道动手的代价有多大

【案件缘由】

2018 年7 月4 日晚,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一家便利店里,杨某和黄某买了几瓶啤酒准备离开。当时,便利店门口坐着几个年轻人聊天,其中一人陈某觉得杨某似曾相识,便多看了两眼。

这一举动让杨某十分不爽,他质问陈某“看什么看”。

陈某也不客气,回怼了几句,两人就起了言语冲突。

杨某上前准备殴打陈某时,被黄某拉住,陈某一行人则围上来跟杨某对骂。双方言语之间的交锋越来越激烈,杨某一气之下摔碎了刚买的啤酒,表示要找人弄死陈某。陈某伸长脖子表示不怕死,放言有种就放马过来。

双方之间的激烈冲突吸引了不少路人,有人驻足观看后添油加醋地讽刺杨某光说不练,只会在言语上逞能。虽然杨某一再作势要给陈某一点颜色看看,但一直被黄某死死拉住,最终,两人骑上电动车离开了现场。

大家原以为事情到此就结束了,没想到10 分钟后,杨某骑着电动车返回现场,在靠近陈某时突然加速撞了上去。

幸亏陈某等人早有防备,见势不妙躲过了电动车的撞击。

杨某下车后,操起一旁的酒瓶就朝陈某砸去,一击不中后,他冲上前去抓住陈某的衣领举拳便打。

好在陈某一伙人多,不一会儿就控制住了杨某,随后陈某拨打了报警电话。警察到达现场后,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将他们带回派出所。最终,杨某以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并处罚款。

【现身说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上述案例中,杨某的行为属于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应以寻衅滋事罪对其进行拘留管制。如果杨某的行为对陈某造成伤害,如骨折、脑震**等,杨某的罪名便变成故意伤害罪。

当然,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觉得动手打两下也没有什么,甚至觉得造成对方轻伤也构不成犯罪。可是,一旦有人报警,无论构成轻伤与否,均以寻衅滋事罪拘留管制。

除了打架斗殴之外,在网上发布谣言、吃霸王餐等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此,勿以恶小而为之,一旦受到处罚,在自己的人生履历中留下污点,自己的工作前程不仅受到影响,还可能影响家人的一生。

【读法心得】

很多街头突发的斗殴事件,除了当事人过于激动外,路人的起哄也是重要的催化因素。

所谓“能动手就别吵吵”,不过是一句逞能的诳语,一旦动起手来,事情的发展就不是想停就能停下来的。

发生了冲突,冷静沟通、寻求合理解决问题的渠道才是最应该做的事。否则,只要警方介入,无论是冲突的哪一方都逃脱不开法律的惩罚。

你以为自己只是醉驾,但可能是危害公共安全

【案件缘由】

河南某市,2019 年7 月的一天晚上,富家女谭某与伙伴张某、刘某一起到市里一家烧烤店喝酒撸串,三个年轻人相谈甚欢,酒也没少喝。

饭后,张某曾电话联系代驾,但已经醉酒的谭某一意孤行,驾驶自己的豪车载着两名伙伴向家中驶去。他们当时应该也没有想到,谭某的酒后驾车行为会酿成一场人间惨剧。

谭某在驾车进入市区以后,因醉酒出现驾驶行为慌乱,先后与6 辆停在路边的汽车发生剐蹭。谭某在驾车逃逸过程中,又与停在路边的一辆汽车以及相向行驶的一辆轿车发生碰撞。此时,谭某因无法驾车通过才被迫停下。

被撞车主及周围群众对这种危险驾驶行为进行谴责,张某与刘某怂恿谭某赶快离开。谭某依言而行,不顾群众劝阻,强行冲出现场逃逸。

谭某驾驶车辆在慌乱之中高速行驶,行至亮着红灯的路口处,又追尾正在等待通行信号灯的一辆轿车。轿车的油箱受到猛烈撞击,车辆瞬间起火爆燃,车内三人两死一重伤,谭某、刘某、张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消息传出,大家对这种置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的恶劣行为,表达了极大的愤慨与谴责。随后,此案件由当地司法机关进行了公正严明、细致认真的审理。

2020 年1 月16 日,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庭审此案,被告人谭某、张某、刘某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终审判结果,被告人谭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3 年,缓刑3 年;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3 年,缓刑3 年。

审判结果公之于众以后,有些群众费解了,不就是一个醉酒驾驶外加肇事逃逸事故,怎么上升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了?而且,为何一人醉驾,三人犯法?

【现身说法】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经司法部门检测,谭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严重超标,被认定为醉酒驾车、危险驾驶,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谭某的违法行为,全部符合以上条件。那么,为什么同车人员刘某、张某在没有驾驶车辆的情况下,也会被以同样的罪名起诉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刘某、张某在明知谭某醉驾并已肇事的情况下,仍怂恿、教唆其逃逸,导致其后发生了非常严重的后果,故三人的行为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视情节而定,谭某属于主犯,刘某、张某属于从犯。

【读法心得】

笔者希望爱好喝酒的朋友切记一点:开车千万别喝酒,喝酒千万莫开车。因为几杯美酒下肚而不听劝阻驾车上路的,不知会有多少血泪流出。

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够明白,无论你是有钱还是有权,在公正严明的法律之下,你都没有为所欲为的特权,一旦做了违法的事,等待你的一定是非常严厉的处罚!

认定强奸只看女性表述,遭遇诬陷怎么办

【案件缘由】

2019 年5 月3 日,杭州警方接到报案,报案人婷婷表示自己被公司上司王某强奸。她告诉警方,当日下午3 点,王某以工作为由来到她所在的出租屋内见面。随后,王某见出租屋内只有婷婷一人,便拿起水果刀威胁其发生关系,自己手上的伤痕以及体内的DNA 都可以作为证据。

警方随即传唤了王某,但王某全部予以否认,并说自己根本不认识什么婷婷。

然而,警方调查取证后发现,婷婷家里的水果刀柄、沙发上均有王某的DNA,婷婷体内残留的精液也与王某的基因型符合。很快,王某就以涉嫌强奸罪被警方依法采取拘留措施。

这时候,王某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不得已告诉了警方真相。

原来,王某在两年前就认识了婷婷。当时,他是公司的领导,因为业务上的关系和刚入职不久的婷婷接触得比较多,对婷婷也十分照顾。两人日久生情,就渐渐地走到一起。

但是,两人都已有了各自的家庭,平日的交往只能悄悄进行,哪怕在公司也极少有人知道他们的关系。

但是,天底下哪有不透风的墙。前几个月的一天,婷婷的丈夫发现了婷婷的婚外情,他一怒之下跟婷婷离了婚,又到公司大闹了一场。虽然婷婷因此离开了公司,但她和王某之间的关系并未中断。

案发当天,王某来到婷婷的出租屋内,两人发生了关系。事后,婷婷提出想吃水果,王某便帮她削了一个苹果。

随后,婷婷又提出想看王某的手机,王某没有答应。婷婷便生起气来,又怂恿他与老婆离婚。王某含糊应付着,随后便借口离开了出租屋。

婷婷对王某的敷衍态度非常不满,考虑到自己刚离婚不久,现在又丢了工作,悲从中来的她忍不住哭起来。她开始给王某打电话哭诉自己的不幸,怨恨王某变心。然而,王某只是在电话里哄她,并没有任何实际行动。

心灰意冷的婷婷放下电话之后,下决心一定要让王某也体会到自己曾遭受过的痛苦。想到自己昨天做饭弄伤了手背,刚刚又和王某发生了关系,正好桌上还有一把水果刀,便拨通了报警电话,控诉王某强奸她。

最终,婷婷以诬告陷害罪被提起诉讼,判处拘留10 个月,缓刑一个月执行。

【现身说法】

所谓强奸罪,就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来说,如果当事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或者在女方半推半就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

当然,对半推半就情况的认定是比较复杂的,除了要分析性行为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的之外,还需要观察事后双方的态度、在什么情况下女方检举告发、两人在事发前的日常生活中关系如何等各方面因素。

此外,与未满14 周岁的幼女、无自主精神行为的妇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自愿与否,都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被诬告强奸的情况中,男方是相对弱势的。

如果两人发生关系的场所比较私密,发生关系后女方指控男方强奸,男方受到刑罚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读法心得】

有一点要提醒大家的是,不要用道德问题,去判断一个男人是否犯了强奸罪;不要因为一个女人平日行为**,就认为她和别人发生关系一定是出于自愿。

助人为乐被碰瓷,可否反诉对方恶意诈骗

【案件缘由】

2021 年4 月初,两个初中生放学后骑自行车回家经过一个路口时,看见前面有一位老人骑电动车在马路上逆行。老人在行至一井盖处的时候,因驾驶不慎摔倒。两个学生见状,赶紧上前帮助,一个扶起老人,另一个则扶起电动车。

一个学生的家长知道这件事之后,立马赶到现场,为孩子助人为乐的品质感到欣喜,同时觉得这是一次教育孩子的好机会。于是,家长和孩子一起将老人送到医院,并垫付了5000 多元医药费。

然而,让所有人没有想到的是,本来一场充分体现社会和谐的事件却演变成现代版“农夫与蛇”。被送到医院之后,老人拉住两个孩子不让走,宣称自己就是被这两个孩子撞倒的。她对于孩子和孩子家长的出手相助没有半点儿感激之情,一开口就是让孩子家长赔偿医药费5000 元。

老人的子女赶到医院之后,看见母亲摔得浑身是血的惨状也十分激动,在没有了解事情真相的情况下就贸然相信了老人的说辞,堵着孩子家长不让其离开。

事情的发展走向让这位家长始料未及,原本他打算用这个机会教育孩子拥有美德的重要性,然而,老人的反咬一口却与初衷背道而驰。

现在,孩子不仅留下了心理阴影,对家长也是满怀愧疚,因为他们认为正是自己的行为给家长带来了麻烦,为此还躲在洗手间里悄悄哭泣。在这种情况下,这位家长只好拨通报警电话,并向媒体寻求帮助。

经过警察的调解,老人同意退还孩子家长垫付的4000元医药费,但对于剩下的1000 元坚决不予退还,因为她依然坚持是这两个孩子撞倒了她。

后来,交警出具了责任认定书,明确此次事故由老人自己负全责。但面对责任认定书,老人依然不依不饶,表示:“我不管交通规则,但我的良心过得去,就算去法院打官司,我也不会还钱,还得要求索赔。”按照老人的逻辑推理,如果孩子没有撞倒她,为什么煞费苦心地送她到医院检查,还垫付了5000 多元的医药费?

虽然老人胡搅蛮缠,但其子女了解真相后,还是很厚道地退还了医药费,并向孩子家长致歉,对孩子助人为乐的行为表示感谢。

【现身说法】

对于讹人者,单单从法律层面进行批评教育远远不够,还应当依法进行处罚。讹人者通过虚构事实强行向他人索要钱财,不仅涉嫌诬陷,更构成敲诈勒索。案例中,老人利用他人的善心妄图讹诈,这不单单是个人的道德问题,也是违法的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虽然对于讹人的行为有法可依,但大多数人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惩罚行为过轻。鉴于当代“农夫与蛇”的行为影响恶劣,给整个社会带来极其负面的效应,为了严正风气,司法机关应该严厉处罚,增加讹人者的违法成本。

对于多次讹人或者职业碰瓷者,涉案金额较大的,可以认为触犯了刑法。《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了鼓励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做出相关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无论是从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社会各方面都站在好人这一边。

【读法心得】

案例中描述的事件在近些年来屡见不鲜,很多民众对这种反咬一口的行为更是深恶痛绝,并纷纷表示:如此恶劣的行为不应该简单地道歉了事,应该入刑,这样才能减少此类寒心的事件发生。

如此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但完善法律并非朝夕之功,社会发展也需要时间。在此之前,我们依然可能碰到摔倒的老人或者自身就是需要帮助的人,只有人人都用实际行动鼓励见义勇为,当下的社会风气才能更加美好。

患有精神类疾病,就可以为所欲为吗

【案件缘由】

2017 年7 月2 日,王建国与王建华在村里修建的院坝上聊天。12 时左右,两人因玩笑不当引发口角,随后争吵愈演愈烈,最终爆发肢体冲突。

在冲突过程中,王建国操起旁边的一根木棍就打向王建华的头部。王建华躲闪不及被木棍击中头部,因为木棍一端带有生锈的铁钉,王建华在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不治身亡。

随后,王建华家属起诉了王建国。

庭审中,法院认为王建国采用暴力手段致人死亡,严重危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但从法院鉴定程序给出的结果来看,王建国是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因此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王建国有继续危害社会安全的可能,法院遂做出对王建国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

然而,王建华家属对这个判决并不满意,他们要求王建国家属赔偿王建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子女抚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 万元。

在对王建华家属的诉求做出正式庭审之前,审判长先对原告和被告的家属做了庭前调解。因为王建国、王建华本是同村的堂兄弟,家境情况都不是很好,全是地方政府认定的低保困难户,要让王建国家属一下子拿出25 万元也不现实。

而且,两家子女的关系一直不错,具备良好的调解基础,所以,审判长非常重视这次调解工作。

但是,因为双方的家属都不了解法律知识,尤其是王建国家属对于自己的监护责任存在认识偏差,他们并没有在调解过程中达成共识。开庭审理之后,法院向双方家属再次阐述了相关法律规定。庭审结束后,审判长询问原告和被告是否愿意继续调解,得到了肯定的答复。

最终,在法院、村长等多方的共同调解下,王建华家属有所让步,王建国家属也拿出诚意赔偿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王建国也被送往特定医疗机构强制治疗。

【现身说法】

《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精神病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其实是一个误解,或者说是对法律理解得不全面。哪怕手持“精神残疾证”,依然不可能为所欲为,也不意味着所有的行为都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精神病人出现杀人、伤人等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事故之后,第一件事,就是判断病人行凶时是否处于发病期、犯罪过程中是否清醒,以此判断其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那么,什么是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呢?简单地说,辨认能力,是能不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非法能力;控制能力,是能否控制自己的意志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对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鉴定的结果,精神病人大概有三种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健全的人作案,或者精神病人在作案时不处于发病期,意识清醒。当然,因为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引起意识不清而引发的犯罪仍须承担相应责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病人犯罪时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必要时予以强制医疗。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因此,作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义务监护病人,对于病人引发的违法犯罪事故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精神病人可以为所欲为这个说法并不准确,最后承担责任的要么是病人自己,要么是病人家属。

【读法心得】

有朋友会想当然地认为,虽然精神病人有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只要伪装犯罪时丧失了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就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了吗?

从理论上讲,这样的做法没有错,但实际操作起来几乎不可能。因为鉴定精神问题需要一系列的测试和观察,想要蒙混过关几乎不存在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