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诉讼与仲裁——不惹事也不怕事,(1 / 1)

法律常识全知道 李桥 4461 字 1个月前

不可不知的“告状”那些事儿生活在法治社会中的我们,没有必要主动招惹事端,但要是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劳动仲裁委员会、消费者协会、人民法院等都是为我们伸张正义的地方。

申请劳动仲裁,为什么被告知已经过期了

【案件缘由】

2019 年1 月,深圳罗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接到一份仲裁申请。申请人罗宾称,他于2016 年1 月入职深圳一家互联网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罗宾每月的基础工资为15000 元,提成另计。

2018 年5 月18 日,罗宾向公司提交辞呈,理由是公司拖欠工资并拒缴社保。2019 年1 月,罗宾因为与公司沟通多次无果,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195004.32 元、未休年假的加班工资10980 元、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5000 元。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随即向罗宾原公司发送仲裁通知。公司收到通知后,委托周律师代理该案件。周律师先了解了罗宾的个人情况,查阅了他在公司时的所有相关文件,发现罗宾的实际离职时间是2017 年4 月28 日。

当时,罗宾负责公司的一个外包项目,因为业务需求量大,他从公司离职,自己成立了一家工作室对接原先公司的外包需求,双方就此签订了合作合同。2018 年5 月18 日,因为公司的业务调整,相关外包项目需求下降,双方便解除了合作合同。

了解完事情的来龙去脉之后,周律师当庭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证据,表示罗宾离职时间是2017 年4 月28 日,他在2019 年1 月才提交仲裁申请已经过了仲裁时效,没有资格再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诉求。

经过对双方提交证据的对比,仲裁委员会最终认定罗宾的各项诉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故驳回其全部仲裁请求。

【现身说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另外,假如你在一年之内曾向公司主张要求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过自身权益保护,但因为某些原因中断的,申请仲裁的时效则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此外,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这里说的“不可抗力”,《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原因。至于“其他正当理由”的范围比较宽泛,一般包括但不限于生病、不知道有仲裁委员会而向其他机构提交权益保护请求而延误时间等。一般来说,决定理由是否正当,应由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

【读法心得】

有朋友可能会问,假如自己不小心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是不是就没有办法补救了呢?也不尽然。因为,除了劳动仲裁机构外,我国还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对于用人单位存在一年以上未超过两年的劳动违法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然有权动用行政管理的规定条例,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做出惩罚。当然,你有合理的原因说明自己为什么错过了仲裁时效,也可以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限制,继续提起仲裁。

伤残等级,对应怎样的法律责任与赔偿额度

【案件缘由】

2018 年4 月,家住长沙的赵女士决定对新买的一套住房进行装修。经朋友介绍,赵女士找到一名拥有10 年装修经验的李师傅。李师傅与赵女士商议后,他决定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形式为赵女士的新房粘贴瓷砖,报酬总共为15000 元。

2018 年6 月12 日,因为工作不慎,李师傅从高达2.5米的自搭脚手架上摔落,小腿、手臂、肋骨均有不同程度的骨折。受伤后,李师傅被送往长沙第一医院治疗,直到8 月25 日才出院。

出院后不久,李师傅旧伤复发,再次被送入医院治疗。

这两次住院,医药费用将近10 万元,其中赵女士垫付了20000 元。第二次出院后,当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伤情鉴定结论,将李师傅的伤情定为七级伤残。除此之外,鉴定报告中还列出了李师傅的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费用。

因为自己是为赵女士干活时受伤的,因此,李师傅希望赵女士能赔偿这次受伤引起的各项损失费共计24 万元。

赵女士认为自己已经为李师傅垫付了部分医药费,而且李师傅受伤是自己操作不慎引起的,她已经仁至义尽,没有义务再赔偿其他损失。

双方协商不成,李师傅将赵女士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中,双方律师争辩的焦点在于,李师傅和赵女士到底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如果是雇佣关系,雇主就有责任对受伤的雇员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是承揽关系,只要赵女士没有在工作指导上有过失,就没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就此展开辩论。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女士和李师傅属于承揽关系,因为李师傅在施工时不受赵女士的监督和管理,双方也没有约定固定的上下班时间。

法院经调查还得知,事发前不久,李师傅曾因腰椎病住院5 天,医生嘱咐他避免剧烈运动。此次受伤,李师傅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事项,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赵女士没有对李师傅的健康情况进行核查,也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现身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我国,伤残认定等级共有十级。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保险,受伤员工可以凭借伤残鉴定等级拿到保险基金一次性发放的伤残补助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就由用人单位为员工一次性支付全部赔偿金。

对于工伤的鉴定,应该由用人单位于员工发生工伤后30日内向当地社保机构申请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交相关工伤认定申请,员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起一年内自行向当地社保机构申请认定。

工伤认定后,受伤员工可以有一段时间的停工留薪期。

在此期间,员工的工资、福利、补贴、保险等各项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一般来说,停工留薪期不会超过12 个月。

【读法心得】

工伤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应尽快去医院治疗,毕竟身体健康是第一位的。随后,不论用人单位有没有为当事人购买工伤保险,都应该到当地的工伤鉴定中心申请工伤等级鉴定,这样才能凭此拿到属于自己的工伤赔偿。

拿到评定的工伤等级鉴定后,当事人可以继续留在公司享受一段时间的停工留薪期。

别有用心的虚假诉讼,是否构成违法犯罪

【案件缘由】

2014 年,林飞在厦门市承包了某商业广场的建设施工,当时手下的工人超过100 人。2016 年,商场施工结束,但林飞并没有给这些工人发放工资。工人都向林飞要一个说法,林飞声称自己也没有收到工程款,目前正在跟开发商交涉,只要收到工程款,一定会第一时间给所有工人一个交代。

然而,一年过去了,所有工人依然没有要到工资。他们不断地催促林飞去找开发商要钱,林飞虽然也交涉多次,但始终没有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2017 年4 月,其中一个农民工叶斌无意间听说开发商已经给林飞打过工程款,但为什么自己一直没有收到工资呢?

叶斌找到几个当初的工友,经过几天的走访后发现,林飞在几次讨要工程款未果之后,以手下100 多个工人的名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因为涉案人员众多,劳动仲裁委员会十分重视,经过几次调解,开发商同意支付210 万元用于建筑工人的工资发放。但是,拿到这笔钱的林飞并没有向工人发放工资,而是悄悄吞下了这笔工程款。

叶斌等人气愤不已,找到林飞索要自己的工资,但是被林飞拒绝了。没有办法,叶斌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

接到这个案件之后,法院对案情资料进行梳理,发现林飞仲裁案件的发生地、民工住所、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等均不在一个省份;案件中所用的农民工诉讼身份证明,大多是身份证复印件或未加盖公章的公安局常住人口登记表等。

经过细致的调查,法院还原了事件的真相:林飞利用国家对农民工工资的特殊保护政策,冒用或盗用了手下100 多个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制造了虚假仲裁。其目的根本不是帮农民工追讨工资,而是把自己的工程款虚构成农民工工资,以此获得优先赔偿。

了解事情的真相后,法院对原审判决提出抗诉,案情进入再审阶段。最终,法院撤销了原民事调解决议书,并对林飞涉嫌虚假诉讼犯罪进行立案侦查。

【现身说法】

所谓的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一般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或者目的,滥用自己的诉讼权利,用虚构民事纠纷、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使法院做出错误裁定的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假诉讼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 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2. 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3. 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4. 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

根据虚假诉讼行为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我国对虚假诉讼的惩戒手段有训诫、罚款、拘留、失信惩戒等制裁措施。

如果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读法心得】

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侵害了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对正常司法秩序造成严重的干扰。因此,全国各级司法机构对于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相关的法律监督力度也在不断完善。

笔者认为,要减少虚假诉讼案件的发生,办案机构首先要加大调查取证的力度,最好是传唤当事人当庭询问。比如,林飞做出虚假仲裁一案,如果仲裁机构传唤当事民工到场,就不会造成后面的乌龙事件。

打官司时,聊天记录能否作为有效证据

【案件缘由】

案例1:

朱权和王康在同一家公司工作。2019 年10 月12 日,王康因资金周转困难,开口向朱权借6000 元。

朱权考虑到平日两人的业务来往比较多,为了今后在工作上能更好地开展下去,不好意思拒绝,便分别从微信、支付宝转账4000 元和2000 元给了王康。

11 月15 日,当天公司发放工资,于是王康通过微信还了朱权3000 元,并在微信上告知,剩余的3000 元等下次发工资的时候再还。

然而,一直等到2020 年1 月,王康都没有再提还钱的事。到了年底,公司办年会那天,朱权本想再提醒一下王康,但左等右等就是没见到他参加年会。询问跟王康同部门的同事才知道,王康已经于两天前从公司离职了。

朱权赶紧通过微信询问王康什么时候还钱,但迟迟等不到王康的回复。后来,朱权又通过其他方式尝试联系王康,都没有得到回复。没有办法,朱权将王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审理此事。

庭审过程中,朱权提交了他和王康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上面详细记载了双方借款前后的对话,以及1 月以后王康的故意失踪。同时,也提交了双方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的电子回单。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朱权提交的各种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事实经过清楚,王康存在借钱事实,对朱权的诉求予以支持。

案例2:

2019 年5 月,陈果和孙越正式确立恋人关系。两人同在一家公司工作,陈果又是公司里公认的女神,因此,孙越对陈果百依百顺。两人谈恋爱期间,每逢情人节、七夕节、618 购物节、圣诞节等特殊日子,孙越都会给陈果发微信红包,每次金额为520 元、1314 元、66.6 元不等。

国庆节后,陈果向孙越提出分手。孙越答应了,但要求陈果把恋爱期间接受的微信红包全部还给他。没想到,陈果一声不响直接拉黑孙越。孙越气不过,将两人恋爱期间的聊天记录截图打印出来,提交到当地法院要求陈果还钱。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孙越提交的截图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现实。首先,截图上并没有陈果的名字,只有一个“老婆”的昵称,头像也不是陈果本人,因此无法确定截图中的对象就是陈果。其次,孙越提交的截图并不完整,存在掐头去尾、断章取义的可能。最后,截图中虽然展示了双方的转账记录,但只能证明双方存在款项交付的行为,并不能说明这些转账是借款。

除了微信截图外,孙越并未提出其他有力证据用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事实。因此,法院驳回了孙越的诉讼请求。

【现身说法】

聊天记录能不能作为司法证据?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为了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于2020 年5 月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明确指出,电子数据可以作为司法审判中的关键证据:(一)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信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认证、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因此,在个人借贷、工作纠纷等民事案件中,聊天记录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要让法官认可你的聊天记录具有可靠性,需要具备几个条件:

首先,如果是以照片或者截图的方式提供聊天记录,应当保证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切不可断章取义、掐头去尾。因为聊天记录很容易被删除或者篡改,同一句话,在不同的语境中可能有完全不同的意思,所以必须保证记录的完整性。

其次,必须保证聊天记录中的对象是当事者本人,不得通过技术手段伪造。

【读法心得】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对我们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日常工作中,我们绝大部分的交流是通过通信进行的。

因此,一旦发生纠纷,聊天记录就是一个重要的证据链条。

但由于网络技术的虚拟性质,很多数据容易被伪造或者篡改。因此,司法实践在与时俱进,把电子数据纳入证据体系的同时,必然要做出相应规范,避免电子证据被滥用而增加司法鉴定成本。

“先予执行”是怎么回事,官司没打完是否也能拿到赔偿

【案件缘由】

刘老根是广西下盂村的农民,多年来一直在外打工。因为有门路、会找活,他一直帮助村里人外出寻找营生,村里人也非常信任他。

2015 年,刘老根来到广州一家工地干活,因为工地缺人,他便找到劳务公司负责人,自告奋勇地说自己能帮忙招到工人。当时,老家正好有一群农民工兄弟前来投靠他,他便决定留下他们一起挣钱。最终,在兄弟们的互相介绍下,刘老根前前后后共为工地带来100 多个农民工兄弟。

劳务公司负责人见刘老根这么有能耐,便把他提拔为工头,负责管理这些工人。

工程一直做到2018 年6 月才结束。三年多来,刘老根和干活的兄弟们相处十分融洽。然而,工程交工之后,他们左等右盼却没看到劳务公司发放的工资。

大家的内心都有点儿不安,害怕开发商会赖账甚至跑路,便时不时地询问劳务公司什么时候发放工资。劳务公司表示,工程目前尚未做最后结算,暂时还无法发放工资,让工人们先回去耐心等待一段时间。

可是,这一等就是大半年。眼看2019 年的春节就要到了,众多工人在老家的妻儿还等着钱吃饭,不发工资拿什么过年呢?最后,刘老根带领100 多个兄弟堵在劳务公司的门口,要求给个说法。

劳务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很着急,半年多来始终不见建筑公司打款。他们也找过对方多次,但每次对方都含糊其辞,现在即便想给农民工发放工资,账户里也没有钱。无可奈何之下,劳务公司将开发商和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欠款。

法院调查后发现,7 月底,开发商就已经向建筑公司支付了80% 的工程款,但因为工程尚未做最后结算,建筑公司无法支付劳务费,至少在春节之前,劳务公司无法兑现自己的工资结算承诺。

为了让农民工尽早拿到工资好回家过年,法院组织劳务公司和开发商、建筑公司进行协调,但多次协调都没有结果。

眼看年关越来越近,劳务公司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由建筑公司支付30% 款项先保障农民工的基本生活需要,剩下的款项等案情结束后再一并支付。最终,法院同意了这一申请。

【现身说法】

所谓先予执行,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案件时,在最终裁决做出之前先支付当事人一定的款项,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上述案例中,农民工和劳务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农民工的生活,因此,法院采取先予执行的策略。

【读法心得】

辛辛苦苦工作一年甚至几年,到最后却被单位拖欠工资,导致自己的衣食住行出现问题。这虽然不是普遍现象,却是不少农民工正在遭受或曾经遭受的经历。农民工即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依然需要漫长的时间,这往往是他们不能承受的。因此,先予执行就成为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最有力的武器,它可以最大限度地缓解当事人的燃眉之急,将损失降到最低。

被执行人拒不执行,除了抑郁就拿对方没办法吗

【案件缘由】

2016 年1 月,肖飞看准了共享经济火热的势头,在所在城市拉起团队准备做自己的共享单车品牌。因为之前小有积蓄,又在创业圈中颇有经验,团队开始运作之初,他就收到某天使投资人的投资。

但是,经营共享单车所需费用消耗得太快、太多,肖飞创立的公司很快就陷入无资金可用的境地。当时,周边强敌环绕,所有的竞争对手都在疯狂地融资——肖飞要么孤注一掷地从竞争中胜出,要么关门大吉惨淡收场。

这时候,肖飞想到了曾经的创业伙伴王腾,希望王腾能给他融资,共同创业。不过,王腾并不看好共享单车这个项目,他告诉肖飞可以帮忙,但只能通过借款的方式,而不是融资。肖飞虽然心有不满,但公司急需用钱,也就没再说什么。

最终,王腾借给肖飞285 万元。这笔钱虽然不少,但对正处于急剧扩张阶段的共享单车公司来说,不过是杯水车薪。2016 年6 月,该市共享单车的市场竞争格局已经初见分晓:国内知名的另外两家公司,已经切入本地市场且站稳脚跟;肖飞的公司举步维艰,接近倒闭的边缘。

其间,王腾因为自己的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几次向肖飞提出还钱要求,都被肖飞拒绝了。无可奈何之下,王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财产保全。法院很快做出裁决,鉴于事实证据确凿,肖飞公司仓库里的自行车、电动车被查封,并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虽然名义上调解成功了,但是,肖飞对于王腾的不满却与日俱增,怨恨他在自己最困难的时候背后插刀。王腾则认为自己尽到了朋友的责任,在肖飞最需要用钱的时候借给了他285 万元,现在自己的公司也急需用钱,肖飞却袖手旁观。

因此,调解书虽然已经下达,肖飞却拒绝履行调解结果。没有办法,王腾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至此,曾经的创业伙伴反目成仇。面对王腾咄咄逼人的姿态,肖飞决定对抗到底,拒不执行。他在没有通知法院的情况下,私自将仓库里查封的5000 多辆自行车拖走变卖,所得钱财用于偿还除王腾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做完这一切之后,他关掉手机离开了所在城市。

很快,王腾发现空空如也的仓库,要找肖飞对质时发现微信已被拉黑,电话也联系不上,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一周后,肖飞在他市被执法民警抓获,带回本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肖飞犯罪事实清楚,要求肖飞立即偿还王腾欠款。肖飞认为自己公司倒闭的罪魁祸首就是王腾,不服判决并拒绝执行。最终,肖飞因为拒不执行判决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现身说法】

一般来说,对于被执行人拒不还钱的情况,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强制执行应当在6 个月内执行完毕。没有特殊原因超过6 个月未执行且没有采取措施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更换法院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会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

如果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仍拒绝执行,法院就有权依法扣押、冻结、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则由法院裁定,采取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或者列入失信名单等措施。

其中,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乘坐飞机、G 字头动车组、火车软卧、其他动车组一等及以上座位、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到四星级及以上酒店、高尔夫球场、酒吧等地消费;购买不动产、非经营必需车辆,参加旅行社、旅游团等。

对于列入失信名单的人员,法院可以拍卖其唯一住房、冻结或划扣其银行账户、限制其购物,同时限定其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等。

如果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但拒绝执行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读法心得】

对于那些对法院裁决置若罔闻的“老赖”,法院是有办法对其进行制裁的。因此,我们无须担心判决下来而“老赖”拒不执行该怎么办。因为“老赖”拒不执行的话,他的生活只会举步维艰,甚至面临牢狱之灾。

另外,千万不要以为优先偿还他人欠款而未履行法院判决就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虽然说各债权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法院判定执行的款项要先还。这也是肖飞到最后会被判入狱的原因。

因此,如果你的债务人欠了很多人的钱,你第一个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有优先拿到欠款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