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让保险真保险——现行保险法下,(1 / 1)

法律常识全知道 李桥 3438 字 1个月前

怎样买保险才不算白花钱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没有人知道今天有什么事情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如果是好事,自然是欢天喜地。如果是坏事呢?没有人愿意承担从天而降的祸事给自己带来的损害。这时候,保险就派上了用场。但保险不是盲目去投保就是真的保险,只有懂得保险,才能让保险真的“保险”。

保险合同的不可抗辩规则,你一定要了解

【案件缘由】

2019 年6 月,山东省烟台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17 万元。保险公司对判决结果有异议,提起上诉。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2016 年4 月17 日,25 岁的李红购买了一份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李红在“身故受益人”一栏填写了父亲的名字,在投保书“健康告知”一页中的所患疾病选项里选择了“否”,之后正常缴纳保险费用。

2018 年7 月,李红忽然晕倒,经医院诊断后被确认为恶性肝癌。经过几个月的治疗,她的病情越发严重。在被医生告知时日无多时,她处理起自己的身后事,告知父亲在她去世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一个月后,李红去世了。

李红的父亲处理完女儿的身后事后,前往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李红隐瞒了自己的病情,因为他们查询到李红在2014 年曾患过肝炎,并住院治疗数月。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李红的父亲与保险公司协商数次,在谈不出结果后,便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人李红在投保时对自身疾病存在隐瞒,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但我国保险法又有明确规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两年,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已消除,应当承担赔偿原告赔偿金的责任。

【现身说法】

保险是一种保障,买对了保险会受益一生,这也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购买保险。但是,很多人因为某些原因无法获得理赔,就像本案中的李红,因为未履行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身体健康状况的义务,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在保险公司的合同中也有明确告知,投保人如隐瞒实情,保险公司有拒赔的权利。

很多投保人看到合同中的这个条款后会打退堂鼓,实际上,拿起法律的武器就能够让自己获得赔偿金。这是因为,新保险法指出,保险合同有不可抗辩的规则。

不可抗辩规则,又称“不可争辩条款”,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或因为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使最终结果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风险的评估,但经过两年以上时间,保险人不得以此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可抗辩规则是为了约束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投保人的权益。

本案中,李红在投保前的确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但她的保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已满两年,保险公司不得以此解除合同,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读法心得】

买保险确实能解人燃眉之急,保险法中的不可争辩条例也确实能保障投保人的权益,但我们不能在保险上投机倒把,需要意识到不可争辩条例是存在期限的。

出现什么样的不法行为,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案件缘由】

2015 年5 月的一天晚上,李刚驾驶着刚买的汽车,喊了几个朋友去KTV 庆祝。跟往常一样,李刚点了不少酒水跟几个朋友喝了起来,直到凌晨两点才散场。

朋友们知道李刚是开车过来的,考虑到他已经喝多了,便让他喊代驾。对此,李刚拒绝了,他认为自己没有喝醉并且离家也不远,没有必要叫代驾。朋友们见劝说不动,就随他去了。

夜深人静的路上,行人稀少,李刚在酒精的作祟下试起了新车的性能——在限速每小时40 千米的路上,他将车速开到每小时80 千米。忽然,人行横道上蹿出一辆电瓶车,李刚刹不住车,猛地撞了上去。电瓶车车主受重伤被送至医院,李刚也被警察扣留。

这场交通事故虽然没有造成人员死亡,但致使电瓶车车主瘫痪,李刚需要赔付一大笔赔偿金。

李刚知道后并没有焦虑,他认为保险公司会理赔。但实际上,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李刚酒驾属于违法行为,而违法行为属于责任免除,故而不赔付。

后来,李刚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现身说法】

保险公司不可能对投保人的理赔要求来者不拒,一旦发现投保人的行为不在理赔范围内,就会拒绝赔付。那么,产生什么样的行为,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呢?

第一,不在保险保障范围内的不予理赔。保险的种类有很多,以健康险为例,它会细致地划分出轻症险、重疾险、住院险等。如果我们购买的是重疾险,患了轻症后,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第二,除外责任不予理赔。除外责任也就是责任免除,《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了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所以,驾驶人的驾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如故意犯罪、故意伤害、酒驾等,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第三,故意隐瞒不予理赔。投保人在投保时具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没有履行,自保险合同签订之日起未满两年将会被拒赔。比如,健康险在投保之前,保险公司会询问投保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投保人故意隐瞒,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第四,等待期内出险不予理赔。不是每一种保险签订后立即生效,有些保险会有一个等待期,如果在等待期内出险,保险公司会拒绝赔付。比如,健康险投保之后会有一个等待期限,过了等待期,保险才正式生效。

第五,无法提供完整的理赔材料,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保险公司为防止诈赔,需要申请理赔人提供完整的材料,一旦材料不齐全或是存在弄虚作假,保险公司将拒绝理赔。

第六,低于免赔额不予理赔。很多保险有理赔门槛,一旦低于免赔额,保险公司会拒绝赔付。以健康险为例,这类保险中会有一个具体的免赔额,当治疗费用低于这个免赔额,保险公司将不予赔付。

本案中,李刚酒驾属于违法行为,车险中的责任免除条例上有明确告知和规定。所以,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法院的判决也公平公正。

【读法心得】

购买保险的目的是让自己无后顾之忧,那么,购买保险时,一要买适合自己的;二要仔细阅读保险条例。

如何买对保险?要结合自身需求去购买,具体考虑自身年龄、职业、所处环境等因素。比如,一个小康家庭中某个家庭成员患上重病,这个家庭的经济水平就会倒退好多年,因此,为自己和家人投保一份重疾险是非常有必要的。又如,乘坐飞机会面临不可预测的危险性,所以,乘客购买保险时要侧重意外险。

买完保险后,想要顺利获得理赔,还需要仔细阅读保险中的各项条例,尤其是责任免除条例。

遭遇理赔纠纷,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案件缘由】

2019 年,家住深圳的陈先生迎来第二个孩子。考虑到自己的两个孩子年幼,妻子又没有工作,他怕自己万一出现意外会导致家庭的不幸,就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险,受益者是他的妻子。

陈先生的经济压力很大,既要月供房子又要供养孩子,不得不拼命加班挣钱。

在陈先生连续加班的第五天,他感到心口一阵绞痛,然后倒在地上不省人事。尽管同事们第一时间将他送去医院,也没能挽回他年轻的生命。

法医鉴定陈先生属于猝死,公司给了陈先生的妻子一大笔赔偿金。等到陈先生的妻子料理完陈先生的身后事,就前往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内对“意外”有明确定义。意外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伤害或死亡,猝死不属于意外,应属于疾病导致的意外。

陈先生的妻子并不认同保险公司对“意外”的定义,她认为丈夫的死亡完全属于意外,因为丈夫本身不患有疾病。

陈先生的妻子跟保险公司商谈未果后,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陈先生的死亡属于意外范畴,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现身说法】

购买过保险的人都知道,保险合同的条例众多,这往往使得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因理赔问题而出现纠纷。通常,保险中的理赔纠纷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比如,购买健康险前会有一个健康告知,如果投保人隐瞒实情,保险公司会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而拒赔。

第二种:对保险合同中条款的定义理解不同。比如,本案中,保险公司与陈先生的妻子对“意外”有不同的理解而造成纠纷。

第三种:没有细致地阅读保险条款。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众多,鲜少有人会一一细读,只会抓重点条款去理解。但是,保险合同中的每一项条款都有存在的意义,一旦涉及那些未曾细细关注的条款而产生理赔问题,就会出现纠纷。

第四种:保险业务员的错误引导。很多保险业务员为了拿单,在推销保险时没有尽到明确告知投保人的义务,甚至会给予投保人错误的引导。这种情况,极其容易引起理赔纠纷。

出现理赔纠纷时,投保人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首先是协商解决。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就纠纷点进行协商,厘清事实,并根据事实来划分各自的责任。经过数次协商后依然解决不了纠纷,投保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这里需要注意,并不是所有的保险纠纷都适合仲裁,仲裁适用于含有仲裁条款的保险合同。

当仲裁机构依然无法解决理赔纠纷时,投保人可以去人民法院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

【读法心得】

遭遇保险理赔纠纷时,我们不仅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还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所以,从源头上避免保险理赔纠纷显得极有必要。避免保险理赔纠纷的关键,在于我们购买保险时要仔细理解保险合同中的每一项条款。

受益人领保金,需不需要缴税

【案件缘由】

案例1:

赵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老板,由于工作关系经常外出应酬,身体每况愈下。为了保证自己出现意外后妻儿也能有生活保障,赵先生为自己买了一份终身寿险,受益人为儿子。

两年以后,赵先生因为心肌梗死去世,终身寿险的理赔款全部交给了赵先生的儿子,不需要缴纳遗产税。

案例2:

刘女士和丈夫是丁克夫妻,一直没有养育孩子。随着二人的年龄渐长,刘女士给自己买了一份终身寿险,受益人写的是丈夫的名字。天有不测风云,某次外出的时候,刘女士夫妇遭遇一场交通事故,双双殒命。

保单的受益人原本是刘女士的丈夫,而刘女士的丈夫去世以后,她的所有遗产都由妹妹继承。刘女士的妹妹在继承刘女士的遗产时,被通知需要为这份终身寿险缴纳遗产税。

【现身说法】

我国遗产税是在2020 年开始暂行征收的,根据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关于民生的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一)遗赠人、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给各级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业的遗产;(二)经继承人向税务机关登记,继承保存的遗产中种类文物及有关文化、历史、美术方面的图书资料、物品,但继承人将此类文件、图书资料、物品转让时,仍须自动申请补税;(三)被继承人自己创作、发明,或参与创作、发明并归本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四)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

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取得的保险金,并不在遗产税的征收范围内。因为被继承人投保,这笔钱由被继承人支付,保单的所有人也不是被保险人而是投保人和受益人。因此,这种保险是不会被征收遗产税的。

赵先生的情况符合遗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其儿子是保单的受益人,因此不会被征收遗产税。

刘女士的案例又是另外一种情况,在刘女士的丈夫去世后没有明确受益人的情况下,保单保额将成为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遗产继承的顺序:(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刘女士的妹妹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者,继承姐姐的财产自然算作遗产,需要缴纳遗产税。

【读法心得】

不少人将大额寿险作为避税的办法,实际上,并不是每种寿险都可以避税。即便同一种寿险,不同的收益部分也有不同的计算方式。

大额寿险中,往往有分红和保额两个部分:固定的保额作为保险金不会被征收遗产税,分红部分却是一定要征收遗产税的。

偷偷买了保险却不幸身故,受益人能否领到保金

【案件缘由】

洪某经商多年,虽然收入颇丰,但仍有危机意识,就给自己买了一份人寿保险。该保险于2012 年5 月6 日购买,金额较大,算是给妻儿留下了保障,但没有告诉妻子。

两年后,洪某因车祸不幸去世。由于洪某没有告诉妻子之前买过人寿保险的事情,所以,洪某的妻子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去找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2019 年10 月,洪某的妻子在搬家时无意中发现了丈夫购买过一份大额人寿保险,于是,她按照保单上的电话号码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不料,经过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核实后,说该保单时效已过,拒绝理赔。

洪某的妻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经法院审理,驳回洪某妻子的理赔诉求。

【现身说法】

我们生活在这个世界上,每天都会发生许多大大小小的事情。因此,保险公司不可能盘查每天发生了什么事故、有什么人丧生,是不会主动理赔的。一般情况下,人寿保险的理赔时效最长为5 年,超过5 年就算自动放弃理赔。

自己买过保险却没有告诉别人,出事以后,保险公司不会主动联系理赔,但是法院可以轻松查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也就是说,即便你购买了保险但没有告诉任何人,在不幸身故以后,如果法院有需求要执行这些财产,有权力和资格向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生前购买的保险。

【读法心得】

有一种情况是保险公司会在被保险人身故以后主动理赔的,那就是出现了重大事故。

因此,如果你购买了保险,一定要以某种方式通知家人,最好是书面说明,以保证在出现事故时能找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是否可以成为保险受益人

【案件缘由】

陈锋和李艾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两人于2011 年步入婚姻的殿堂。

陈锋为自己买了一份保险,受益人是妻子李艾。直到陈锋因病去世,李艾才知道自己不是唯一的受益人,一个叫“陈朵朵”的小女孩也是受益人之一。

原来,陈锋与李艾结婚前有一个女朋友,并给他生下一个女儿。女朋友把孩子丢给陈锋后就消失不见了,当时,陈锋刚上大学不久,孩子就被他送去老家由父母抚养。

后来,陈锋认识了李艾并与其谈婚论嫁。他担心李艾会因此离开他,遂一直没有将自己的情况如实相告。

李艾无法接受陈锋将女儿设为保险受益人这个事实。所以,在保险理赔时,她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认为陈朵朵是非婚生子女,不能成为保险受益人。

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李艾的诉求。

【现身说法】

现实生活中,不是每个孩子都与父母有血缘关系,也不是每个孩子都是父母的婚生子女。那么,对于非婚生子女、养子女,能否成为保险受益人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所以,婚生子女可以成为保险受益人,那么,非婚生子女也享有成为保险受益人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可以看出,养子女和养父母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是两者的关系是被法律认可和保护的。所以,养子女也可以成为保险受益人。

此外,《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本案中,陈朵朵作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是可以成为保险收益人的。所以,陈朵朵可以得到陈锋保险金的一半金额。

【读法心得】

非婚生子女作为保险受益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在申领前需要提供三份文件:首先,由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其次,被保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最后,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本案中的陈朵朵,她想要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需要有与陈锋的DNA 亲子关系鉴定书或者是亲子关系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