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老有法依——年老孤凄,更要懂得(1 / 1)

法律常识全知道 李桥 3864 字 1个月前

用“新老年法”呵护自己老年人为社会、家庭奉献了自己的一生,他们的生活保障是国家的责任,是社会的责任,也是家庭的责任。但是,总有些人利字当头,当老人不能再为家庭创造利益的时候就被当成眼中钉,连最后的生活保障也想要夺去。

身为老年人,就要想办法、有办法保护自己,让自己度过安稳的晚年生活。

老人再婚,子女强行干涉是否违法

【案件缘由】

李大爷在不到30 岁时,妻子因病去世,留下两个年幼的孩子。李大爷一直没有再婚,一方面,他担心自己再婚后,新妻子对两个孩子的态度问题;另一方面,经济压力压得他喘不过气来,暂时无暇考虑再婚的事。

一晃眼几十年过去了,李大爷已经退休了,两个子女早已成家立业。因为子女在别的城市工作,李大爷感到异常孤单,尤其是在公园里散步时看到一对对老夫老妻恩爱有加,更渴望能有个人陪陪自己。

恰好,有人给李大爷介绍了一个老伴。对方和他有相同的经历,性格也温柔随和,这令李大爷动了再婚的念头。

当李大爷将再婚的念头告诉子女后,不想却遭到激烈的反对。子女反对李大爷再婚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财产继承的问题。李大爷名下有一套房产和若干存款,一旦李大爷去世,对方将会继承部分遗产。往更坏的方向想,他们担心李大爷会立下遗嘱,将遗产全部给再婚妻子。二是加重了他们的经济负担。目前,两个子女每个月都会给李大爷生活费,一旦李大爷再婚,生活费必会翻倍。

子女为防止李大爷再婚,不仅没收了李大爷的身份证、户口本,还跟亲朋好友、街坊邻居打招呼,不准再为李大爷介绍对象。

对此,李大爷非常委屈,他觉得自己将人生中最美好的年华都给了子女,到老了还不能为自己而活。他很想知道,子女是否有权利干涉父母再婚?子女强行干涉老人再婚的行为是否违法?他打算用法律的武器改变现状。

【现身说法】

当下社会,老年人再婚的事例很多,遭到子女反对的理由也是各种各样。那么,子女是否有权利干涉父母再婚呢?

答案是,没有权利,而且属于违法行为。

我国主张婚姻自由,不论是新婚还是再婚,每个人都有自主决定婚姻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老年人选择再婚,是他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作为直系亲属的子女也无权干涉。一旦干涉,就属于违法行为。

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有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本案中,子女扣留李大爷身份证、户口本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李大爷婚姻自由的权益。如果李大爷向有关部门求助或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就能维护自己婚姻自由的权利。

【读法心得】

虽然法律能够保障老年人再婚的权益,也能勒令子女强制履行赡养的义务,但是,一旦闹到对簿公堂的地步,老人跟子女之间的关系将会出现一道裂痕。所以,不到万不得已的地步,不建议老人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再婚的权利。

子女反对父母再婚是有原因的,如果能从根本上解决子女的顾虑,他们还有什么理由反对呢?

本案中,子女反对李大爷再婚是担心财产继承和赡养费的问题。如果李大爷在再婚前处理好财产分配问题,给出减轻子女经济负担的方案,他的再婚之路会顺畅很多。

再婚老人,对方子女对自己是否具有赡养义务

【案件缘由】

林阿姨今年63 岁,老伴因病去世好几年了,经人介绍和65 岁的陈大爷再婚了。不过,婚后的生活并没有她想象的那么美好,她每天都处在烦恼之中。

林阿姨有一个儿子,每个月会固定给她生活费,虽然钱不多,也能令她衣食无忧。就在上个月,她的儿子突然将生活费减半。她以为儿子遇到了经济困难,担心之余询问儿子出了什么状况,哪想到,儿子是故意扣掉她一半的生活费。

林阿姨气愤地质问儿子,为什么要这么做。儿子对她说,她再婚了,再婚对象的两个子女也应该赡养她,并让她找对方子女要生活费。

对于儿子的说辞,林阿姨觉得有道理,她认为自己和陈大爷结婚了,名义上就是对方子女的母亲,对方子女应该有赡养她的义务。

当林阿姨向对方子女要生活费时却遭到了拒绝,闹得很不愉快。对方子女对林阿姨说,她没有抚养过他们,没有在他们身上花一分钱,他们也没有义务要支付她赡养费。

这段时间,林阿姨烦恼极了。她非常想知道,老人再婚,对方子女是否对自己有赡养义务。为此,她特地咨询了律师。律师给她的答案是,继子女对她没有赡养义务。

【现身说法】

再婚,意味着从两个家庭变成一个大家庭,也将与对方子女形成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但是,老人再婚后与继子女的关系,具体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为名分型。即生父母和继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并且独立生活,或者是没有成年,但是抚养费由生父母提供,继父母不提供。那么,继子女与继父母仅仅是名分上的关系。

第二种类型是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母与继父母再婚时,继父母也承担了继子女的抚养费,那么,继父母和继子女将形成抚养教育的关系,不再仅仅是名分上的关系。

根据这两种类型可以明确得出,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是名分型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母是没有赡养义务的;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是共同生活型,继子女对继父母具有赡养义务。

本案中,林阿姨与陈大爷结婚时,彼此的子女已经成年且已独立生活。所以,林阿姨与对方子女的关系为名分型,对方子女是不用向林阿姨履行赡养义务的,林阿姨也没有权利要求对方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读法心得】

本案中,虽然林阿姨没有权利要求对方子女赡养自己,但有权利要求自己的子女赡养自己。法律规定了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所以,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再婚而发生改变或终止。相对应,老人在子女成年时再婚,继子女也不能享有继父母的遗产继承权。

子女好逸恶劳,老人可以拒绝“啃老”

【案件缘由】

2014 年5 月,家住杭州的王阿姨孤身一人去了律师事务所,她要起诉儿子。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王阿姨今年60 多岁,但看上去比同龄人老很多。这是因为,在别人舒心养老时,她还要为生活而奔波。

王阿姨年轻时丈夫因病去世,她独自抚养儿子长大。当儿子大学毕业可以找工作时,她松了一大口气,觉得肩膀上的担子能轻点了。但让她想不到的是,儿子的第一份工作干了不到一个月就辞职了,理由是公司的同事不好相处。

尽管王阿姨很无奈,但还是照顾儿子的吃喝。不过,王阿姨也清楚这样下去是不行的,就不停催促儿子出去重新找工作。这时候,儿子还愿意听王阿姨的话,就出去找了份工作,只是没干几天又辞职了,理由是工作太累。

之后,王阿姨的儿子便一直赖在家里,无论王阿姨怎么劝,他就是不愿意出去工作。就这样,一晃眼10 年过去了,王阿姨也60 多岁了。

王阿姨说,如果儿子只有吃喝的需求,她还不至于去法院起诉,主要是儿子迷上了直播,尤其喜欢给女主播打赏,而打赏的钱都是从她这儿要来的。

在王阿姨拒绝给儿子钱时,儿子会进入她的房间撬开柜子偷钱;还偷走他知道密码的银行卡,去自动取款机里取钱。就在最近,儿子打起他们住房的主意,想要卖掉。

在争吵中,王阿姨说要报警,而儿子告诉她报警没用,因为清官难断家务事。

无奈之下,王阿姨去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她很想知道,子女好逸恶劳,家长是否有拒绝“啃老”的权利。律师告诉王阿姨,家长是有权利拒绝子女“啃老”的。

【现身说法】

在我国,“啃老”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这跟父母与孩子的相处模式、对孩子的教育方式等息息相关。因为绝大多数父母在供完孩子读完书后,还会尽自己所能给孩子买房、筹备婚礼,甚至出钱补贴孩子的小家庭。这些都使得很多年轻人察觉不到自己的“啃老”行为,或是认为“啃老”

没什么大不了。殊不知,“啃老”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啃老”属于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是违法的。

我国各省市出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中也明确指出,老人可以拒绝有独立生活能力子女的“啃老”行为,也有相关条例保障老人行使权利。一旦违反条例,侵害到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会受到行为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老年人组织给予的批评教育;当侵害行为构成犯罪的,比如窃取、骗取、强行索要老年人的储蓄金、养老金、退休金、政府补贴等其他财产,不但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还会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阿姨有权利拒绝儿子“啃老”,并且对儿子偷窃其储蓄金的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读法心得】

在当今社会,子女“啃老”行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父母从小无原则地溺爱孩子,致使孩子缺乏独立的能力。当孩子成年后会自然而然地去“啃老”,而父母对于孩子“啃老”的行为不以为耻,无形中更助长了孩子的“啃老”行为。

第二种是子女创业,需要父母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不得不去“啃老”;或是因为能力不强、时运不济,创业失败而暂时“啃老”。

第三种是年轻人好逸恶劳,缺乏道德和法制观念,以恶劣和粗暴的态度去“啃老”。

无论是哪种情况,一旦闹上法庭,老人的权益虽然得到了保障,但是跟子女的关系将会恶化。所以,为防止子女无底线地“啃老”,父母要从根本上掐断子女“啃老”的思想观念。

子女强占父母房产,父母维权有方法

【案件缘由】

2020 年3 月的一天,南京的钱阿姨家中来了一群不速之客——几个壮汉闯入钱阿姨家中,一股脑儿地将她与老伴的私人物品往外搬。

钱阿姨既害怕又焦急,忙问他们要干吗?一个壮汉说他们是来收房子的,并催促钱阿姨夫妻俩立马搬出去。

原来,钱阿姨的儿子创业失败,欠下不少外债,走投无路之下想到父母名下有一套房产。他没有通知父母就擅自将房子抵押给债主,这才有了债主带人来家里收房子的一幕。

这套房子,是钱阿姨和老伴唯一的容身之所,无论如何他们都不会搬出去。所以,钱阿姨当时就要报警,几个壮汉才离开了。

但让钱阿姨苦恼的是,这些人天天来打扰他们。钱阿姨找那些人理论,说房子是她名下的,她的儿子没有权利处置房产。但债主不那么认为,他觉得子女对父母的财产享有继承权,有权处置父母的房产。

钱阿姨自己也弄不清楚,就向律师寻求帮助。

律师明确指出,子女是没有权利抢占父母房产的。如果他人在子女的授意下强占父母的房产,可以报警处理,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来,钱阿姨用法律的武器捍卫了自己名下房产的自主权。

【现身说法】

无论是老人还是子女,都会有“老人死后,房产由子女继承”的思想观念。这种思想观念,也使老人和子女有了“老人在世,子女也有权处理父母房产的权利”的认知。事实上,这种认知是错误的,子女没有权利处置父母名下的房产,而且强占父母房产的行为是违法的,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房子属于不动产,如果是在父母名下,父母则享有处置房子的权利,子女没有权利处置房子。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益有很多,如所有权、财产权益等。如果父母享有房产的所有权和财产权益,子女强占房产的行为就是在侵害父母的所有权、财产权益,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现实生活中,如果发生了子女强占父母财产的情况,老人最直接的维权方法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读法心得】

面对子女强占父母房产的行为时,很多老人会顾虑,如果自己不将房产过户给子女,子女是不是有权拒绝赡养义务呢?其实,这样的顾虑大可不必。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老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强制要求子女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所以,子女为没有能够强占父母的房产而心生怨恨,对父母实施冷暴力,父母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老人遭受子女、儿媳、女婿虐待,怎样合法维权

【案件缘由】

2011 年6 月,黑龙江省某个小村庄内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虐待老人事件。受害老人为吴老汉,施虐者是吴老汉的儿子吴某。

吴老汉今年68 岁,儿子吴某常年在外打工,儿媳留在家中照顾吴老汉和自己的一双儿女。

临近春节时,吴某回到老家过年,却听到了一些风言风语,大致是说父亲和他的妻子有染。吴某是个暴躁性子,为了弄清楚真相,他对亲生父亲以酷刑逼供。

吴某用绳子绑住吴老汉,将烧红的烙铁烫在吴老汉身上。吴老汉对于自己没有做过的事坚决不承认,他忍受着儿子施加的酷刑。吴某见吴老汉嘴硬,遂又将牙签扎进父亲的手指中。

这场酷刑长达8 个多小时,直到吴某的小女儿发现了父亲的行径并及时通知村干部,这场酷刑才得以结束。

与吴老汉有相同遭遇的,还有家住东莞的孙阿姨,而对孙阿姨施虐的是女婿郑某。孙阿姨今年70 岁,年轻时出了一场车祸,命虽保住了却瘫痪在床。这么多年来,是她的老伴在照顾她。不久前老伴去世,她女儿将她接到身边照顾。

孙阿姨的女儿很忙,绝大多数是女婿在照顾她。刚开始时,女婿对她还算尽心,但时间一长就横鼻子、竖眼睛起来,不是对她冷嘲热讽,就是不给她吃饭喝水。

这让孙阿姨产生了轻生的念头,但好在女儿发现及时。

在这两起虐待老人的事件中,吴老汉报警处理,儿子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 年;孙阿姨的女婿,则被当地居委会批评教育。

【现身说法】

虐待罪通常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虐待的手段包括经常性的打骂、捆绑、冻饿、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强迫过度劳动、不给治病等,可总结为从肉体和精神上进行摧残伤害。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家庭成员的构成情况分为四种:第一种是由婚姻关系形成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公婆和儿媳、岳父母和女婿。第二种是由血缘关系形成的家庭成员。这里包含两类,一类是直系血缘,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另一类是旁系血缘,如叔、伯、姨、舅等。第三种是由收养关系形成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第四种是既区别于血缘关系、收养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比如,一名孤寡老人被好心夫妻领回家照顾,老人和好心夫妻就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当老人遭受到子女、儿媳、女婿的虐待时,其子女、儿媳、女婿将会犯下虐待罪。那么,老人该如何合法维权呢?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吴某致使吴老汉重伤,所以,他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孙阿姨的女婿情节较轻,所以,他只受到相关组织的批评教育。

【读法心得】

老年人遭受到家庭成员的虐待时,该如何保护自己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可以向子女所在组织或当地居委会要求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施虐手段较轻的,可以告知该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是当地的居委会,让其所在单位和居委会进行调解或批评教育;对于施虐手段较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施虐的家庭成员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所以,当遭受到来自家庭成员的虐待时,不要想着息事宁人,应该勇敢地站出来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收养关系终止,养子女是否对老人还有赡养义务

【案件缘由】

林某和妻子薛某一直没有自己的孩子,就前往孤儿院收养了小女孩芸芸。芸芸乖巧可爱,夫妻俩对芸芸极好。

林某和薛某省吃俭用,从小就给芸芸提供最好的教育条件。芸芸也不负所望,考取了一所重点大学。在上学期间,芸芸展开了自己的第一段恋情,并打算一毕业就结婚。当芸芸将自己的想法告知养父母后,遭到两人严厉地拒绝。

林某和薛某认为,芸芸所谈男朋友的前途未知,他们不能拿孩子的婚姻大事开玩笑。芸芸跟养父母反抗过、争吵过,最终还是跟男朋友分手了。

芸芸大学毕业后,在养父母的牵线下,她和蔡某结婚了。但芸芸婚后的生活一点儿也不幸福,平日里尽是争吵,这段婚姻没有持续一年就以离婚而告终。

这时候,芸芸恨上了自己的养父母,她认为自己不幸的婚姻是养父母造成的。经过数次激烈的矛盾冲突后,她向养父母提出解除收养关系。

林某和薛某尽管很伤心,但还是同意了芸芸的提议,前提是芸芸要支付他们一笔抚养费。芸芸同意了,双方签订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后,自此不相往来。

事情发展到这里并没有结束。2019 年,林某突然中风瘫痪在床,妻子薛某的身体也不好,两个老人走投无路之下联系了芸芸,希望芸芸能够履行赡养的义务。

对此,芸芸拒绝了,她认为自己与养父母已经终止了收养关系,她可以不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双方经过多次商谈,在得不出结果的情况下,林某和薛某到法院起诉了芸芸,要求芸芸履行赡养的义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解除了收养关系,但芸芸还是要履行赡养义务,判令芸芸每月支付养父母600 元生活费。

【现身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当养父母对养子女尽到抚养的义务,养子女就要履行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当养父母没有对养子女尽到抚养的义务,如收养子女时,养子女已经成年,养子女就不需要对养父母履行赡养的义务。但从道德层面来说,是支持养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

本案中,林某和薛某收养芸芸时她还未成年,所以,林某和薛某尽到了抚养的义务,芸芸也有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但是,当养父母与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对老人还有赡养的义务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本案中,芸芸与养父母虽然解除了收养关系,但是其养父母缺乏劳动力也没有生活来源,所以,芸芸需要支付养父母生活费,履行赡养的义务。

【读法心得】

当收养关系终止,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养子女可以不用履行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第一种情况是,生父母要求解除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养子女不用对养父母履行赡养义务,但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补偿收养期间的抚养费、教育费等。第二种情况是,当养子女遭受到养父母的虐待、遗弃时,养子女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且可以不履行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