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不开“新儿童法”保驾护航孩子代表着未来,是人类世界里最单纯美好的生命。但是,孩子在茁壮成长的过程中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因为孩子弱小、善良、天真等属性,总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危险,所以,家长多学一点儿法律知识,就能让孩子在成长的道路上安全一点。
代孕,是有违人伦还是违反法律法规
【案件缘由】
郑某与妻子婚后育有两女。郑某还想要继续生育,但是妻子在两次分娩后已经难以再受孕,郑某因而萌生请人代孕的念头。
2016 年,在朋友的介绍下,郑某与严某结识,并向严某表达了想请她代孕的想法。严某表示同意。
年底时,严某开始前期检查为代孕做准备。证明了严某有生育能力之后,郑某和严某签署了一份协议,约定:严某为郑某以试管婴儿的方式代孕,郑某需要支付严某“代孕金”35 万元,分三次付清。另外,在代孕期间,郑某还将为严某提供每月3000 元的生活费。
2017 年5 月,郑某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给严某第一笔代孕金8 万元以及6 个月的生活费18000 元。同年9 月,郑某又支付给严某第二笔代孕金9 万元以及3 个月的生活费9000 元。
不久,郑某得知严某身怀双胞胎,但两个胎儿的性别都是女儿。此时,郑某有了反悔之心,他知道代孕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代孕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因此,决定不仅不再支付代孕费用,还要求严某将之前已经支付的代孕费用返还回来。
严某拒绝了郑某。协商无果后,郑某将严某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严某返还郑某5 万元,驳回了郑某其余部分的诉讼请求。
【现身说法】
代孕合法吗?这个问题其实很复杂,实际上,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代孕。如果按照“法无禁止即许可”的说法,代孕应该是合法行为。但很多现实案例的判决中,都会将“代孕”这一行为与“公序良俗”结合到一起,法院会认为代孕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因而不予支持。
所谓公序良俗,指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实际上是一个模糊性的民法原则,意思就是它虽然没有具体规定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能做,但是很多事情却可以装进这个“筐”里。所以,如果将代孕视为“违背公序良俗”的话,那么,意味着这一行为虽然不触犯刑法,但一定是违背民法的。
正因代孕不被法律所认可,所以在本案中,郑某和严某虽然签订了代孕合同,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但法院最终却“部分支持”了郑某,帮助他从严某手中要回一部分代孕金。这是因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这就是说,签订的合同只要违反了法律或者公序良俗,就可以视为无效合同。既然是无效合同,郑某自然有权推翻合同内容。所以,法院最终判决严某返还部分代孕金,也是基于法律的考量。
那么,郑某在要回部分代孕金之后,是不是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呢?不是的。事实上,他的麻烦才刚刚开始。
首先,如果郑某要求严某堕胎,一旦严某在堕胎过程中出现任何意外,他就可能会因为对孕妇造成严重伤害而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次,如果孩子生下来之后,郑某没有行使抚养义务或丢弃婴儿,他也将构成犯罪。《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郑某必须按照法律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所以,虽然他不想要严某所怀的两个女孩,但是他依然要支付严某抚养费。
【读法心得】
本案例中,似乎没有受益者。郑某作为人品卑劣的“违法代孕发起者”,虽然最后挽回了部分经济损失,但是他依然有义务抚养两个孩子,这显然是他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严某本来以为靠着代孕能赚到35 万元,但最终因为对方的出尔反尔并没有实现预期目的。
这件事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在违反法律的事件中,没有最终的受益者,参与其中的人都将付出代价。
弃养,在我国算不算重罪
【案件缘由】
2006 年,白某与朱某相识并同居,过后产下一子。
几年之后,两人分手,白某与他人结婚,朱某独自抚养儿子。2018 年,朱某遭遇一场严重的交通事故,造成瘫痪并失语,失去抚养孩子的能力。
2019 年初,白某得知朱某将获得60 万元交通事故赔偿款,遂与丈夫离婚,并与朱某结婚。结婚之后,她成为朱某和儿子的法定监护人,将赔偿款拿到自己手中。
拿到赔偿款后,白某并未履行监护义务,她常年居住在别人家中,对朱某和儿子不管不顾。朱某失去了劳动能力,赔偿款又被白某拿走,父子二人的生活极度困顿,全靠邻居救济才勉强过活。
2019 年12 月,朱某13 岁的儿子将白某告上法庭,要求追究其母白某的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对朱某和儿子有抚养的义务,但是她拒不抚养,情节恶劣,已经构成遗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 年零6 个月。
【现身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因此,像白某这种行为属于对家庭成员的遗弃,就是犯罪行为。
那么,如何鉴定一个人是否对家庭成员构成遗弃呢?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是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明知道自己要履行抚养义务,却拒绝抚养,就构成了遗弃罪。本案中,最初白某未与朱某结婚时,对于13 岁的儿子,她没有履行抚养和监护的义务,就构不成犯罪。但是,白某为了钱财与丈夫离婚,并与朱某结婚,白某、朱某和13 岁的儿子就组建成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此时,白某拒不履行抚养和监护的义务,就是典型的“主观上不履行义务”,属于犯罪行为。
其次,遗弃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抚养义务并有抚养能力的人。在本案中,由于白某与朱某完成了登记结婚,白某不仅对自己的儿子有抚养义务,她对朱某也有抚养义务。白某本人身体健康,还拿了朱某的赔偿款60 万元,因而具备抚养能力。
至于法院最终认定白某拒不抚养并情节恶劣,是因为她不仅没有履行抚养义务,还将朱某的赔偿款卷走,给朱某和他的儿子造成严重的身心损害。因此,法院对她的判决是完全合法的。
【读法心得】
人与禽兽的区别,就是人不能只顾私利而罔顾道义。
本案中的白某,其道德之败坏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她为了60 万元与丈夫离婚,与旧情人结婚。拿到朱某和儿子的“续命钱”后,她又一走了之,完全不把他人的生命放在眼里。幸好,这样的人有法律去制裁,白某以为自己可以拿着钱逃之夭夭,却不知监狱才是她的最终归宿。
自己的孩子可以卖?刑罚会让你后悔莫及
【案件缘由】
潘某于2003 年未婚先孕,在怀孕期间,她曾扬言要把孩子生下来卖掉。后来,潘某分娩得一男婴,附近村民胡某得知后找到潘某,希望可以“买”下该男婴。最终,胡某和潘某协商之后,以12000 元买下男婴。
胡某先是给了潘某8000 元就抱走孩子,但是剩余的4000 元尾款却迟迟不愿支付。潘某很生气,就将胡某告上了法庭。
潘某本是原告,当检察机关得知其出卖亲生子女之后就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出卖亲生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非常恶劣,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8 个月,并追缴非法所得8000 元。
【现身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本案中,之所以会追究潘某的刑事责任,是因为她涉嫌拐卖儿童。没错,即便出卖的是自己的孩子也会按照拐卖儿童定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所以,即便是自己的孩子,也不是你想怎么处理就能怎么处理的。
当然,法律并没有禁止将自己的孩子送给别人抚养。那么,如何界定送养和出卖呢?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非法获利的目的。一般来讲,有以下几种行为会被认为出卖亲生子女:
首先,将生育视为非法获利的手段,生育后立即出卖子女。本案中的潘某,明显就属于这一种人。其次,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最后,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以及其他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情况。
【读法心得】
在没有抚养能力的前提下,能不能将自己的孩子送给他人?答案是可以的,但本人绝不能从中谋取钱财。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生孩子”变成一门生意、一种产业。那样的话,女人的生育能力将成为一种“谋财手段”,增加妇女被剥削、压迫的可能。所以,这项法律规定在保护儿童权益的同时,也保护了妇女的权益。
未满14 周岁的孩子,触犯法律也有代价
【案件缘由】
2019 年10 月,14 岁男孩蔡某将一个10 岁的小女孩带到家中并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女孩不从,蔡某一气之下将女孩杀害,然后抛尸于灌木丛。
受害者家属将蔡某一家告上法庭,法庭判决蔡某的监护人赔偿女孩父母各项费用共计128.6 万元。随后,蔡某父母因拒绝履行法院判决被强制执行,但仍然拒绝配合法院。法院将蔡某父母依法拘留15 天,并将其房屋进行拍卖。
蔡某父母此时才意识到自己的过错,他们登报道歉,表示愿意出售房屋用来赔偿。
【现身说法】
本案中,蔡某犯下了严重的杀人罪,但是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不满14 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己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虽然14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他能够逍遥法外。《刑法》第十七条还规定:因不满16 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的危害行为可以追诉其行政责任,也就是说,犯罪人可能会面临收容管教、开除学籍等后果。一旦被学校开除,犯罪人正常接受教育的资格就会被剥夺,求学、就业都会受到严重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可见,未成年人犯罪,除了监护人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外,他自己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虽然这种法律责任不会以刑罚的形式出现,但也足以毁掉他的一生。
【读法心得】
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严重犯罪,历来是社会上争论的热点。
有人认为,本着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应该维持现行法律。也有人认为,现行法律对于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的惩罚力度太低,这是对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纵容,也是对受害者的不公,所以提出“强制教养制度”“修改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等建议。或许在不久的将来,未成年人犯罪将迎来更加严厉的处罚。
成年子女大学就读期间,父母是否必须支付抚养费
【案件缘由】
1995 年9 月,张某与刘某夫妇喜得一子。三年后,二人离婚,儿子由母亲刘某直接抚养。
最初几年,张某每月给刘某和儿子100 元抚养费。2006年,母子二人认为张某给的抚养费太少,便到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其增加抚养费。
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自2007 年开始,张某每月须支付给刘某和儿子抚养费400 元,并承担儿子今后教育费用的二分之一,直到儿子满18 周岁为止。
2013 年, 儿子被重点大学录取, 需要交纳入学费用8525 元。张某以儿子已经年满18 岁为由,拒绝支付教育费用。儿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继续支付一半的教育费用。
法庭审理后认为:对于成年子女,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只有承担其高中以下学历教育费用的义务。张某的儿子已经成年,因此,没有权利要求张某承担一半的教育费用。
【现身说法】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当孩子年满18 周岁之后,父母对其的抚养义务已经结束,所以,也就没有义务一定要给孩子支付高等教育的学费。
所谓凡事都有例外,以下两种情况,即便子女已经年满18 周岁,父母依然要承担起抚养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张某的儿子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已经成年并接受高等教育的子女,不能要求父母承担其接受高等教育的费用,除非父母自愿承担。
在本案的最后,张某表示自己愿意继续帮助儿子支付学费,只不过,希望双方能够在法庭之外私下协商。可见,天下绝大多数父母实际上是“情”大于“法”的,在现实生活中,孩子考上大学而父母拒绝支付学费的案例,少之又少。
【读法心得】
作为一个成年人,不应再理直气壮地把父母当成“提款机”“免费劳动力”。
儿女应该知道,一旦成年之后,自己就要独立谋生。这时候,父母继续在经济上给你支持是一种莫大的恩情,即便他们不愿为你多花一分钱,也是合法的行为。所以,我们不要把父母对自己的爱视作理所当然。
夫妻离婚以后,一方为孩子改姓名有什么要求
【案件缘由】
陈某与傅某夫妻二人经过七年之痒,因为感情不和,最终离婚。他们的儿子,由母亲傅某抚养。
儿子原本姓陈,几年之后,傅某将儿子的名字改成傅某某。陈某知道这件事后很恼火,他找到傅某,要求把儿子的名字改回来。傅某却说:“我是孩子的抚养人,孩子姓什么、叫什么都由我说了算,你凭什么说三道四?”
陈某则认为,儿子虽然归傅某抚养,但是自己多年来一直支付抚养费用,现在傅某未经自己同意就给孩子改名字,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于是,他便威胁道:“如果你不把孩子的名字改回来,我就不给你们抚养费了!”
二人协商无果,陈某便将傅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傅某在离婚之后未征得陈某同意,单方面为儿子改姓名的做法是不当的。但是,根据新婚姻法有关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或者母姓,所以傅某的行为并不违法,陈某只能通过协商解决此事。陈某如果因为儿子改名就拒绝支付抚养费则属于违法行为,应按法律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现身说法】
本案中,双方离婚之后,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给孩子更改姓名的行为,被法庭认为是“不当行为”,因为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指出: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有人可能说了,想要给孩子改名字很简单,只要父亲或母亲一个人去派出所户籍科就可以办理了,所以,不需要征求对方的意见也能把孩子的名字改了。这种说法倒也没错,但是在《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还有这样一个规定: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某个人没有得到离婚另一方的同意,也没有向公安机关说明自己已经离婚的事实,即便是他把孩子的名字改了,只要另一方提出恢复孩子从前的名字,公安机关就会按照他的要求予以恢复。
【读法心得】
关于改名字这件事,最应该也最值得考虑的其实是孩子的意见。无论家长因为什么原因想要给孩子改名字,都要询问一下孩子的意见,看看他是否愿意修改自己的姓名。
或许在家长眼里,孩子的名字,只不过相当于自己“宣示主权”的代号;对于孩子来说,姓名是他的社交代码,与他在社会生活中的人格、地位紧密相连。
家长千万不要因为一个名字,对孩子造成难以弥补的心理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