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在完成了我们对理解的社会学最重要的基本概念进行的分析之后,我们必须尝试回答我们在本书的第四十三节系统表述过的、有关日常生活之中的意义赋予活动与社会科学对这些活动进行的解释之间的关系的各种问题。我们的答案是:所有各种社会科学都是客观的、与主观意义脉络有关的意义脉络。我们现在就来努力阐明我们用这个陈述所表达的意思。
有关社会世界的全部科学知识都是间接的。它们是有关同时代人的世界和前辈的世界的知识,但却从来都不是有关于直接的社会实在构成的世界的知识。因此,各种社会科学都只能把处于其日常的社会生活之中的人,当作某种不具有任何绵延或者自发性的个人理想类型来理解,而无法把他当作某个具有独特的意识的、活生生的个体性的个人来理解。它们只能把他当作存在于某种非个人的、具有匿名性的客观时间之中的对象来理解,而这样的客观时间则是任何一个人都不曾经验过,也永远都不可能经验到的时间。这种理想类型被赋予的,都只不过是已经从形式的角度出发被假定下来的动机所要求的、能够伴随这些动机的各种意识经验而已。我们已经对这种假定过程所包括的方法论进行过概括叙述了。我们已经看到,它必定是以某种既具有意义适当性,又具有因果适当性的方式出现的。而这意味着,这里必定存在着对已经预先给定的、有关这个社会世界和一般性的世界的知识的持续不断的依赖。它意味着,这些被假定的动机绝不能与观察者以前所建构的各种理想类型的动机有任何不相容之处。
由于这些作为社会科学的社会科学实际上永远都不会遇到真实存在的人,而只会遇到以个人理想类型的方式存在的人,所以,从一个人在直接和另一个人进行互动的时候理解另一个人的意义这样一种意义上来说,理解人类行动的主观意义几乎根本不可能是这些社会科学所具有的职能。不过,我们已经看到,主观意义所具有的本性本身,也会随着从直接社会经验向间接社会经验的转变而发生变化。在建构理想类型的过程中,各种可以直接经验的主观意义脉络都逐个被一系列客观的意义脉络取代了。这些理想类型是逐渐被建构出来的,其中的每一种理想类型都建立在其前者的基础之上,而且,它们还以中国套盒的方式相互贯通,因此,要想说明一种理想类型究竟从何处结束、另一种理想类型究竟从何处开始,是非常困难的。不过,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建构过程,社会科学家——甚至对于任何一个观察者来说也都是如此——才有可能理解行动者的意思究竟是什么;因为只有这种过程才使他的意义获得了某种客观的维度。当然,对于解释者来说,他只有借助于他自己的、发挥类型化作用的方法,才有可能把这种构造过程揭示出来。而这样一来,他所认识到的便只不过是一种概念模型,而不是一个真实的人了。
我们已经看到,各种个人理想类型都既有可能具有所有各种程度的匿名性,也有可能具有所有各种程度的具体性。无论我们所使用的理想类型的匿名性程度究竟如何,我们都能够通过研究一种既定的文化产物,来获得某种有关其创造者的所思所想的洞见。因此,不同的社会科学所探讨和研究的主题,也具有大相径庭的匿名性程度和具体性程度。当我们根据我们自己提出的概念,来考虑包括诸如个人传记、法学体系和纯粹经济学这样彼此具有天壤之别的学科在内的各种社会科学的时候,我们便会非常清楚地看到这一点了。而且,在这里,我们还应当进行下列补充,即并不是所有各种社会科学都以借助于各种个人理想类型来解释各种产物的主观意义作为其研究目标。其中的某些社会科学所关注的,是我们曾经称之为行动过程类型的研究对象。法律史、艺术史和政治学都是有关这样的社会科学的例子。这里的后一组学科完全认为这些比较低级的意义建立阶段是理所当然的,因而根本没有注意它们。它们的科学目标并不是研究意义建立过程,而毋宁说是研究那些作为意义建立过程之结果而存在的文化产物。而这样一来,这样的文化产物便都被认为本身便是富有意义的,并且因此而被划分成了各种行动过程类型。
在这个关节点上,也许有人会提出某种反对意见。他们有可能指出,那些所谓建构法则的(或者说制定法律的)社会科学的存在便是与我们的下列论断相矛盾的,即所有各种社会科学从根本上来说都是建构类型的。他们也许会说,这些建构法则的社会科学都能够给我们提供先于所有各种经验而存在的、普遍有效的知识。让我们以纯粹经济学为例,来更加仔细地考察一下这些社会科学,更加仔细地考察一下它们针对社会世界的主观意义和客观意义所采取的态度。
奥地利边际效益学派,沿着相似的思路进行其研究工作的英美研究者,以及数学经济学家们,全都声称他们建立了某种精确的理论科学——对于使经济活动得以在其中发生的所有各种情境来说,这种科学所提出的各种原理都是普遍有效的。我们也许可以认为,在近来出现的、持这样的取向的著作家之中,米泽斯是倡导经济学具有这种纯粹的先天特征的、最重要的人物。在他撰写的、已经被我们反复引用过的专题论文“社会学和历史学”之中,他在有关理论性社会科学与历史性社会科学之间的对比的问题上,采取的是与韦伯的立场相对立的立场。对于米泽斯来说,经济学不过是社会学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已——尽管它的确是一个得到了最充分的发展的组成部分。在和韦伯进行论战的过程之中,米泽斯所提出的问题是“经济学的概念实际上究竟是否具有理想类型的逻辑特征”。他所得出的结论是:
必须以毅然决然的态度对这个问题予以否定的回答。实际上,我们的各种理论概念“就其纯粹的概念形式而言,都是根本不可能被以经验的方式从现实之中发现的”。我们在现实之中永远都不可能遇到各种概念;它们都不从属于现实的领域,而是从属于思想的领域。它们都是我们在试图在思想的层次上来把握现实的时候所使用的理智性手段。不过,人们也不可能对这些经济学概念做出下列评论,即它们都是“通过片面地突出强调一种观点或者更多的观点,通过对一大批分散的、不连续的、或多或少地呈现出来并且偶尔也会消失的具体的个体性现象——这些现象都被按照这些经过片面强调的观点,安排成了某种统一的、分析性的构想——进行综合”[24]而形成的。毋宁说,它们都是通过抽象过程而获得的,而这样的抽象过程的目标则是,把这些正在得到考虑的个体性对象之中的每一个个体性对象的某些侧面挑选出来,以供进行概念性说明之用。[25]
马克斯·韦伯所犯下的根本性错误,在于他误解了所谓社会学原理具有普遍有效性这样一种说法究竟是什么意思。只要经济学原理、有关兑换律的形成过程的基本法则、有关利润的法则、有关人口的法则,以及其他所有各种诸如此类的命题所预设的条件都存在,那么,它们便都自始至终、在任何地方都是有效的。[26]
毋庸置疑的是,米泽斯针对韦伯的那些有关理想类型的最早的系统表述所进行的批判是有效的,而且,米泽斯在这里所指的也恰恰就是这些系统表述。按照韦伯所提出的这种最早的观点来看,理想类型从原则上来说只能被运用于各种历史材料。它们很可能与——通过从这些正在得到考虑的个体性对象之中的每一个个体性对象的某些侧面出发,进行的抽象过程而得到的——理论社会学的各种概念形成了对照。然而,就其推论过程而言,我在本书之中所提出的、有关理想类型的理论——在我看来,这是一种已经在韦伯的后期著述之中得到过预示[27]的方法——却是一种截然不同的理论。按照我们的观点来看,各种理想类型都是通过把某些动机假定为在实际的、不断变化的自我解释过程之中保持固定不变的动机而建构出来的,而自我在其进行活动的时候正是通过这样的自我解释过程来对它自己的行动加以解释的。的确,这种把某些动机当作固定不变的动机来假定的做法,确实会回过头来指涉以前的经验(Erfahrung)。不过,这样的经验却不是浅薄的经验主义所说的“经验”。毋宁说,它是我们与直观过程的任何一种直接对象进行的、前述谓性的直接遭遇。因此,理想类型很可能是借助不止一种构造过程而从许多种“经验”之中推导出来的。无论是“经验性”理想类型,还是直观性理想类型,都是有可能被建构出来的。我们所谓的“经验性”指的是“来源于各种感觉”,而我们所谓的直观性则指的是“来源于本质性的洞见”。进行建构的方式既有可能是抽象、是一般性概括,也有可能是形式化——当然,意义适当性原则在这里都始终得到了遵守。因此,我们自己提出的有关理想类型的理论,涵盖了包括纯粹经济学的各种概念和命题在内的各种理论性社会科学的概念和命题。因为从我们所说的意义上来看,即使米泽斯所引用的例子——经济学原理、有关价格形成的基本法则等,也都同样是一些理想类型。当然,这些原理都必定是建立在对某些材料进行的、彻底的形式化过程和一般概括过程基础之上的,而这样的材料也都已经被假定为固定不变的了。使各种理想类型获得普遍有效性的,正是这种形式化过程和一般概括过程。[28]这样的理想类型既不指涉任何个体,也不指涉由诸个体组成的任何一种具有时间和空间的集体。它们都是有关某个人的行动的陈述,都是有关那被当作以完全匿名的方式发生的,因而是在根本不存在对于时间或者空间的任何具体说明的情况下发生的行动或者行为的陈述。因此,它们都是因为缺乏具体性[29]才是精确的。当米泽斯由于韦伯以过于狭隘的方式来解释边际效益理论而对韦伯提出批评[30]的时候,他的做法是正确的;因此,他似乎是在描述一种完全按照企业家的各种计算过程来运行的经济。他所做出的公正的评论是,韦伯在这里把边际效益模型与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模型混为一谈了。他指出,后者所考虑的是一种更加具体的,因而具有的匿名性比较低的“经济人”概念。另一方面,现代理论经济学并不是从商人的行为出发的,而是从消费者的行为出发的——换句话说,它是从大家的行为出发的。当然,这样的行为是可以作为某种匿名性程度更高的理想类型的基础而发挥作用的。正因为如此,所以,交易经济学的各种原理具有程度更高的一般性。正像米泽斯反复强调的那样,人们在这里是有可能找到与交易经济学的各种命题有关的客观性和客观主义的基础的。[31]而且,米泽斯所说的这种“客观性”因此也与我们自己在谈论客观的意义脉络和主观的意义脉络的过程中提出的客观性概念并没有什么不同。因此,事实可以证明,这种有关边际效益的法则是一项规定,它把按照定义来看的经济活动有可能在其中发生的、唯一的领域的固定不变的边界完全标示出来了。[32]
在我们看来,纯粹经济学是一个与有关各种主观意义脉络的客观意义脉络有关的、绝好的例子——换句话说,它是一个与某种客观意义复合体有关的绝好的例子,而这样的意义复合体则规定了某个在经济框架之中进行其活动的人之诸具有类型性的、固定不变的主观经验。当然,正像米泽斯在强调与“边际效益原理”背道而驰的行动(因而在我们所说的意义上来看就是“非类型的”)是不可想象的时候便开始承认的那样,“具有类型性的”这个语词在这里呈现出了某种特殊的意义。不过,只有当人们把边际效益原理当作一种有关纯粹形式性的行动本身的界定来设想的时候,这种说法才是正确的。而一旦脱离了这样一种框架,那么,人们便有可能在得到了各种“物品”之后,随意对它们的用途进行某种考虑了。[33]不过,一旦我们确实把注意力转向了一个真实的个体的人所具有的主观意义,因而把这种匿名的“某个人”抛在脑后,那么,谈论非类型性的——在与各种已经标准化了的经济学目标有关的时候是非类型性的——行为便理所当然是有意义的了。的确,这样的行为从经济学的观点出发来看是毫不相干的,而且,各种经济学原理正是从这种意义上来看——用米泽斯的话来说——都不是“对于通常发生的事情的陈述,而是对于必定会发生的事情的陈述”。[34]
因此,米泽斯所进行的批判并没有消除理想类型本身对于经济活动来说所具有的适用性。这是因为既然全部科学知识就其特征而言本质上都具有理想类型性,那么,这种领域究竟能够在何种程度上排斥理想类型呢?与此相反,事实已经证明,米泽斯的论断实际上是针对那些具有过多的具体性,因而几乎不具有多少匿名性的理想类型对经济学的侵扰,所进行的某种防范。而我们对这样的做法也必定会表示同意的。同时,我们必须指出的是,经济学知识所特有的客观性,就在于把各种(诸如各种主观评价过程这样的)主观的意义脉络,都排列成为科学知识所具有的、客观的意义脉络。
现在让我们来看一看,这种存在于客观意义和主观意义之间的对照本身,究竟是如何通过一门从方法论角度出发来看具有截然不同的特征的科学来展示自身的——也就是说,它究竟是如何通过汉斯·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来展示自身的。在这里,我们发现我们的问题是以下列方式突然出现的:
比如说,仅仅是因为它宣告它是一部共和党的宪法,它就是共和党的宪法了吗?仅仅是因为它的宪法称它为联邦政府的一个州,它就是联邦政府的一个州了吗?由于各种法律行为通常都具有某种文字形式,所以,它们都是有可能对它们自己的意义进行某种表达的。仅仅这样的事实便已经把存在于法学的主题——的确,这样的主题也是各种社会科学的主题——与自然科学的主题之间的、颇为重要的差异泄露出来了。比如说,我们没有必要担心下列情况的出现,即一块石头有朝一日会宣布它自己是一种动物。另一方面,人们是不可能对某些人类活动所具有的、被公开昭示出来的法律意义信以为真的;而这样做只不过是回避了下列问题的实质而已,即如此被公然昭示出来的意义实际上究竟是不是客观的法律意义。因为无论这些活动实际上究竟是不是法律行为(如果它们都是法律行为,那么,它们在法律体系之中所具有的地位是什么,它们对于其他的法律行为来说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又是什么),所有这些考虑都将取决于基本的、使对这些法律行为进行解释的图式得以产生出来的规范。[35]
法学必须宣布,某些处于法律体系的外部界线之外的行为都——与它们自己所主张的相反——是无效的行为。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作为法学的研究主题的各种人类活动都具有它们自己内在固有的主观意义,而这样的主观意义既有可能,也不可能与它们在它们所从属的法律体系之中——由于支配这种体系的理论所假定的基本规范——而增进的客观意义相一致。[36]
要想找到某种对于各种社会科学与其研究主题之间的关系的、更加富有洞察力的系统表述,几乎是不可能的了——我们已经把这种关系界定为把各种主观的意义脉络排列到某种客观的意义脉络之中。按照凯尔森的观点来看,个体的法律行为所具有的、对于那些进行抑或实现这些行为的人来说的主观意义,都必须借助于我们将称之为就有关法学的理解性科学而言的理想类型的建构过程的各种建构过程,而在某种客观的意义脉络之中得到排列。我们在法学之中找到的理想类型的建构过程就像我们在经济学之中找到的理想类型的建构过程一样,都是通过形式化过程和一般概括过程而实现的。就纯粹经济学而言,有关边际效益的原理便是与这整个研究领域有关的、发挥界定作用的原理,因而它呈现出了一种最高级的解释图式——只有这样的解释图式才使诸个体性经济活动所具有的主观意义脉络,有可能得到科学的系统说明。就纯粹的法学领域而言,就像凯尔森本人已经清楚地承认的那样,对于一种经过预设的基本规范的运用过程,也相应地为所有那些法律行为的主观的意义脉络确定了不发生变化的领域,而这样的法律行为则要么是与法学相关的,要么用专业术语来说是具有实证性的痕迹的[37]。在其另一部著作之中,凯尔森通过下列方式系统表述了这种思想:
虽然实证主义指的是只有通过宪法的程序被创造出来的法规才是法律,但是,这既不意味着所有各种被如此创造出来的法规都会被人们当作法律来接受,也不意味着人们会由于它赋予它自身的意思而把它当作法律来接受。有关某种基本规范——这样的规范为制定法律建立了至高无上的权威——的假定是一种终极性的预设前提,正是它使我们有可能只把那些已经被某种方法塑造出来的材料当作“法律”来加以考虑。上面所描述的这种对于法律材料的解释,法律科学实际上早就已经在使用了。如果它是正确的,而且,如果这种对某种客观意义的输入过程是可能的(如果没有这样的输入过程,法律科学也就不可能存在了),那么,把法律的意义赋予通过某种程序产生出来的材料,必定就是这种基本规范本身。不仅如此,从这种基本规范出发来确定这种材料的哪一个部分是有效的“法律”,进而确定这种法律材料所具有的、实际上有可能与它自身的主观意义相矛盾的客观意义,也必定是有可能的。这种有关基本规范的假设所表达的,只不过是进行法律认识所必需的各种假定而已。[38]
对于这些从在这里得到倡导的理论立场出发提出的观念,我们没有必要再加以任何补充。凯尔森已经非常清楚地表明,他的基本规范就是那些理想类型图式在被建构的过程中所依据的原理,而这样的理想类型图式则使人们有可能把法律的主观意义脉络当作法律的客观意义脉络来解释。
我们通过这两个例子已经表明,纯粹经济学和法学这两种最发达的“理论性”社会科学,究竟是如何为了划定它们的主题领域的界线,进而确立某种客观的意义脉络,而使用(我们所说的意义上的)各种理想类型构想的。一般说来,对于“理论性”社会科学来说具有适用性的观点和方法,对于所有各种社会科学来说也同样具有适用性。[39]各种主观意义脉络都是通过某种过程而得到理解的——在这样的过程之中,它们本身所包含的、从科学的角度出发来看具有相关性的成分,便与从科学的角度出发来看不具有相关性的成分分离开来了。这种过程是由于某种已经预先给定的、最高级的解释图式才成为可能的,因为这样的解释图式以一劳永逸的方式界定了研究者有可能使用的各种构想的全部本性。
要想界定每一门社会科学(尤其是各种历史性学科)所特有的各种问题和它们当中的每一门科学所特有的各种方法,然后再根据这样的界定过程尝试对这些相关的科学进行某种分类,这很可能本身便需要撰写一篇专题论文。首先,我们将把每一种社会科学都会使用的理想构想所具有的匿名性程度,当作这样的分类原则而提出来——换句话说,我们将把每一种社会科学针对其探讨和研究的主观意义脉络所采取的基本态度,当作这样的分类原则而提出来。此外,各种社会科学都有可能被分成两种。首先,它们有可能是有关社会世界的形式的纯粹理论,这样的理论所探讨和研究的是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模式的构造过程、存在于这个社会世界之中生活的诸个体的意识过程之中的各种对象性活动和人工制品,同时利用某种纯粹描述性的方法来理解所有这些事物。不过,这些社会科学也有可能将社会世界的已经被构造出来的真实存在的内容当作其研究主题,因而探讨和研究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模式本身——将已经给定的各种历史性活动抑或社会活动和各种人工制品,都当作独立于使它们在其中得以被构造出来的主观经验而存在的对象,来加以探讨和研究。
关于理解的社会学的研究领域和方法,我们还需要稍加论述。这种科学的首要任务是,当各种意义建立过程和意义解释过程被生活在社会世界之中的诸个体进行的时候,对这些意义建立过程和意义解释过程进行描述。这样的描述既有可能是经验性的,也有可能是直观性的;它既有可能把个体性对象当作其研究主题,也有可能把类型性对象当作其研究主题;它既有可能在日常生活的各种具体情境之中进行,也有可能以某种更高的一般性程度来进行。不过,除此之外,理解的社会学还试图探讨和研究各种文化对象,试图通过把如此获得的各种解释图式运用于它们来理解它们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