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节 结论:对各种进一步的问题的概览(1 / 1)

现在,我们已经到达了我们的研究过程的终点——当然,这样的研究所能够处理的,只不过是与理解社会世界之中的意义有关的复杂问题的一个侧面而已。对于以各种现象学原理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乐于以我们对绵延和绵延与意义的关系的分析为其出发点的社会学来说,还有许多其他的任务有待于完成。在本书之中处于我们的注意中心的一组问题,就是与社会学人(soziologische Person)有关的各种问题。对于我们已经在“汝取向和他们取向”、在“我们关系和他们关系”,以及在“具体呈现的变形自我和个人理想类型”这样一些标题之下讨论过的各种问题,我们都还没有加以充分的阐明。我们从未加以勇敢面对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是,理解的社会学究竟为什么有权利做出有关各种社会关系——无论这些社会关系所涉及的存在物究竟是一个个体、是更多的个体、是某种个人理想类型,还是某种社会集合体——之形式的有效的断言。如果我们回忆一下我们在前面进行的、有关个体与理想类型的关系的论述,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即使在这里,这些界线也始终都是变幻不定的,以其身体的形式存在的个体,是可以轻而易举地根据有可能存在的、所有各种有关他的理想类型的内容而得到理解的,这与——作为这里的另一个方面的——任何一个理想类型都可以被当作某种有关一个正在根据某种匿名的职能而得到考虑的个体的陈述来轻而易举地加以理解,是根本没有任何不同之处的。任何一种有关某种个人理想类型的行动的陈述,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把这种理想类型从他们关系之中转移出来,进而将其置于某种我们关系之中。任何一种有关某个个体的陈述,都会将他从源于他那具体的如此这般状态的、直接的我们关系之中转移出来,进而使他进入某种彼此相同状态,进入某种存在于同时代人的世界之中的具有类型性的关系之中。

第二组问题远远超出了各种社会科学的研究主题所具有的界线。它就是具有整体性的、有关关联的问题——在本项研究的进行过程中,这个问题已经一再突现出来。只有通过进行某种具有总体性的现象学分析,我们才有可能对这个问题进行具有界定性的阐明,而这样的现象学分析也是可以先从社会科学的领域之中开始进行的。无论我们究竟是从理想类型出发,是从目的动机和原因动机的存在出发,是从活动的“经过设计的”特征出发,是从再现的可能性出发,还是从我们的体验所具有的、纯粹的可区分性出发,我们都会一再地遇到这同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就是,思想究竟为什么把这些事实,并且恰恰是把这些事实从体验的总体性之中挑选出来,而且认为它们是具有关联性的。对于社会科学的所有各种建立在下列心照不宣的假定基础之上的范畴来说,这个问题的确定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即观察者所感兴趣的情境和由这种情境决定的对问题的陈述,都已经通过阐明关联问题而以令人满意的方式被推导出来了。

第三组问题或许包括有关对汝本身的构造过程的问题,包括有关对全部思维过程的主体间际结构加以阐释的问题,包括有关从先验自我出发来构造先验的变形自我的问题。而伴随着对这种问题的解决,有关我们对这个一般的世界的经验所具有的主体间际有效性的问题,也就可以得到解决了。在其《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一书中,胡塞尔已经为这种问题的解决奠定了基础。他已经宣告了他将来要做的、以这种问题为其注意中心的研究工作,而对这种问题的解答很可能将第一次为我们提供一种有关人的、建立在现象学基础之上的本体论。[40]

另外两个基本问题——也就是说,有关社会学人的问题和有关社会世界之中的关联的问题,也都是可以由严格地遵循着马克斯·韦伯最初开创的研究思路前进的理解的社会学来加以研究和解决的。

[1] 参见胡塞尔:《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Formale und Transzendentale Logik),第29页及以下部分,以及第206页。

[2] 闵斯特伯格(Hugo Munsterberg,1863-1916年):也译“雨果·孟斯特伯格”;德国著名心理学家,曾经师从现代科学心理学创始人、德国著名心理学家威廉·冯特,于1885年获得心理学博士学位后移居美国;他一生著述颇丰,影响遍及心理学、哲学、社会学诸方面,尤其对工业心理学影响巨大,被称为“工业心理学之父”;主要著作有《意志的活动》(Activity of Will,1888年版)、《论证人席》(On the Witness Stand,1908年版)、《心理学与工业效率》(Psychology and Industrial Efficiency,1912年版)等。——中译者注

[3] 参见马克斯·韦伯:“罗舍尔和克尼斯与历史的国民经济学的逻辑问题”(“Roscher und Kniss und die logischen Probleme der historischen National?konomie”),该文载《科学学说文集》(Gesammelte Aufs?tze zur Wissenschaftslehre),1904年版,第81页,附注3。

[4] 参见胡塞尔:《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Formale und Transzendentale Logik),第23页。

[5] 参见本书后面的第四十九节,365页及以下部分。

[6] 参见瓦尔特:“作为社会学家的马克斯·韦伯”(“Max Weber als Soziologe”),该文载《社会学年鉴》(Jahrbuch für Soziologie),第Ⅱ卷,第1-65页;舍尔廷(Schelting):“论马克斯·韦伯的历史文化科学的逻辑理论,尤其是他的理想类型概念”(“Die logische Theorie der historischen Kulturwissenschaft von Max Weber und im besondern sein Begriff des Idealtypus”),该文载《社会科学和社会政治文库》(Archiv für Sozialwissenschaften und Sozialpolitik),第XLIX卷,1922年版,第623-752页;汉斯·奥本海默(Hans Oppenheimer):“论社会科学的概念建构逻辑,尤其就马克斯·韦伯而言”(“Die Logik der sozialwissenschaftlichen Begriffsbildung mit besonderer Berücksichtigung von Max Weber”),该文载《海德尔堡哲学论集》(Heidelberger Abhandlungen zur Philosophie),第Ⅴ卷,1925年版;弗赖尔:《作为现实科学的社会学》(Soziologie als Wirklichkeitswissenschaft),第145页及以下部分,第175页及以下部分,等等;有关韦伯的个人思想发展,参见沃格林:“论马克斯·韦伯”(“über Max Weber”),该文载《德意志文学和精神科学季刊》(Deutsche Vierteljahrsschrift für Literaturwissenschaft und Geisteswissenschaft),第Ⅲ卷,第177页及以下部分,以及他撰写的“怀念马克斯·韦伯”(“Gedenkrede auf Max Weber”),该文载《科隆社会学季刊》(K?lner Vierteljahrshefte für Sociologie),第Ⅸ卷,第1页及以下部分;最后是玛丽安妮·韦伯撰写的,既详尽又非常重要的《马克斯·韦伯图解传记》(Max Weber:ein Lebensbild),Tübingen,1926年版。

[7] 参见马克斯·韦伯:《经济和社会》(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第1页。

[8] 参见马克斯·韦伯:同上引书,第9页。

[9] 参见马克斯·韦伯:《经济和社会》(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第9、10页。

[10] 参见马克斯·韦伯:同上引书,第1页。

[11] 参见马克斯·韦伯:同上引书,第4页。

[12] 就韦伯的历史学观念和统计学观念而言,参见米泽斯:“社会学和历史学”(“Soziologie und Geschichte”),该文载《社会科学和社会政治文库》(Archiv für Sozialwissenschaften und Sozialpolitik),第LⅪ卷,第465-512页。

[13] 参见马克斯·韦伯:《经济和社会》(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第5-6页。

[14] 约翰内斯·冯·克里斯(Johannes von Kries,1853-1928年):德国著名生理心理学家,在血液动力学和概率论研究方面都颇有建树;主要著作有:《概率论原理的逻辑研究》(Principien der Wahrscheinlichkeitsrechnung,eine logische Untersuchung,1886年版),《普通感官生理学》(Allgemeine Sinnesphysiologie,1923年版)等。——中译者注

[15] 参见其“论客观可能性概念及其几种应用”(“über den Begriff der objectiven M?glichkeit und einige Anwendungen desselben”),该文载《科学哲学季刊》(Vierteljahrsschrift für wissenschaftliche Philosophie),1888年版,第180页及以下部分,关于因果适当性概念,请特别参见第201页及以下部分;关于马克斯·韦伯提出的有关这个概念的论述,参见其就这个论题撰写的论文,该文载《科学学说文集》(Gesammelte Aufs?tze zur Wissenschaftslehre),第78页及以下部分。

[16] 我们在这里囿于篇幅而未加引用的、对于这个概念的某种批判表明,它的普遍有效性是颇为可疑的。关于它在刑法方面的用处,参见费里克斯·考夫曼:《刑事责任理论的哲学基本问题》(Die philosophischen Grundprobleme der Lehre von der Strafrechtsschuld),Leipzig und Wien,1929年版,第78页及以下部分。

[17] 当然,就自然科学而言情况并不是如此。各种自然现象从原则上来说都超出了解释性理解的范围,因而都不具有任何“意义”,这是因为它们都存在于人的意识范围之外、都从属于某种客观的时空秩序。这里并不适合于更加深入地研究这种存在于自然科学和文化科学之间的区别。

[18] 由于只有有意识的经验才是富有意义的,所以,在谈论意义适当性的时候,我们没有必要像我们在涉及因果适当性的生活所做的那样,把它在文化对象方面的运用过程与它在自然对象方面的运用过程区别开来。

[19] 关于这个概念,参见本书前面的第三十八节,第191页。

[20] 参见胡塞尔:《观念》(Ideen),第228页及以下部分。

[21] 关于这个概念,参见本书前面的第十一节,第67页。

[22] 有关对合理性行动这个概念进行的分析,参见赫尔曼·J·格拉布撰写的、颇有价值的专题论文《马克斯·韦伯的社会学的合理性概念》(Der Begriff des Rationalen in der Soziologie Max Webers),Karlsruhe,1927年版;毋庸赘言,我只部分地同意格拉布的观点,因为他是以舍勒的客观价值概念为预设前提的。

[23] 关于这两种相关的行动类型的推导过程,参见米泽斯:“社会学和历史学”(“Soziologie und Geschichte”),同前引书,第479页。

[24] 这段话引自韦伯的“论社会科学知识和社会政治知识的客观性”(“Die objektivit?t sozialwissenschaftlicher und sozialpolitischer Erkenntnis”),该文载《科学学说文集》(Gesammelte Aufs?tze zur Wissenschaftslehre),1904年版,第191页。

[25] 参见米泽斯:“社会学和历史学”(“Soziologie und Geschichte”),同前引书,第474页。

[26] 参见米泽斯:“社会学和历史学”(“Soziologie und Geschichte”),同前引书,第480页。

[27] 马克斯·韦伯在1904年提出的、有关理想类型概念的著名的系统表述(他本人曾经说这种系统表述是“概略性的,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是不正确的”)的确是片段性的,因为他所考虑的主要是他的历史学理论所具有的理想类型。必须加以突出强调的是,当韦伯的思想实现了向社会学的转变的时候,这种有关理想类型的观念也同样经历了某种彻底的改变。不幸的是,在《经济和社会》(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之中只有少数几个陈述对这个事实进行了暗示,比如说,参见该书第10页。

[28] 当米泽斯说各种理论命题按照已经规定的条件来看都具有普遍有效性的时候,他只是以多少有些不同的方式来表达这两种观点的。

[29] 这是在我们在本书的第三十九节里所讨论的意义上来说的,参见前面的第195页。

[30] 参见米泽斯:“社会学和历史学”(“Soziologie und Geschichte”),同前引书,第486页。

[31] 参见米泽斯:“社会学和历史学”(“Soziologie und Geschichte”),同前引书,第482、486页。

[32] 参见费里克斯·考夫曼:“逻辑和经济学”(“Logik und Wirtschaftswissen-schaft”),该文载《社会科学文库》(Archiv für Sozialwissenschaften),第LⅣ卷,第614-656页,尤其参见第650页。

[33] 在这里,我们没有必要继续研究这个与将“经济物品”概念还原成各种更加具体,因而匿名性程度更低的心理学概念有关的问题。参见米泽斯:米泽斯:“社会学和历史学”(“Soziologie und Geschichte”),同前引书,第476页;也可以参见考夫曼:“逻辑和经济学”(“Logik und Wirtschaftswissenschaft”),同前引书,第628页。

[34] 参见米泽斯:“社会学和历史学”(“Soziologie und Geschichte”),同前引书,第484页。

[35] 凯尔森:《国家学说通论》(Allgemeine Staatslehre),Berlin,1925年版,第129页;用着重号表示的强调语气是我们添加的。

[36] 凯尔森:《国家学说通论》(Allgemeine Staatslehre),Berlin,1925年版,第278页。

[37] 有关对“基本规范”这个概念的讨论,参见费里克斯·考夫曼:“法学和社会学中的法权概念”(“Juristische und soziologische Rechtsbegriff”),该文载汉斯·凯尔森周年纪念文集《社会、国家和法权:纯粹法学理论研究》(Gesellschaft,Staat und Recht:Untersuchungen zur reinen Rechtslehre),Wien,1931年版,第14-41页,尤其是第19页及以下部分和第30页及以下部分。

[38] 凯尔森:“自然法理论和法律实证主义的哲学基础”(“Die philosophischen Grundlagen der Naturrechtslehre und des Rechtspositivisums”),该文载《康德协会哲学讲座》(Philosophische Vortr?ge der Kantgesellschaft),Charlottenburg,1928年版,第24页及以下部分。

[39] 参见我们在本书前面的第二十八节中所进行的讨论。

[40] 胡塞尔的《笛卡尔式的沉思》(Cartesianische Meditationen)已经部分地实现了他所做出的承诺。